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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环境撑起司法保护伞 | 嘉兴法院环保禁止令制度走向常态化

近年来,嘉兴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常态化适用禁止令制度,2019年以来已发出环保禁止令51份,为全市生态环境建设撑起司法保护伞。


什么是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危害、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裁定形式作出的一种行为保全。从广义上来说,也包括在环境类犯罪刑事案件中,对于适用缓刑的罪犯,同时禁止其继续从事与环保相关工作的裁判内容。

简单来说,环境保护禁止令可以不用等诉讼程序走完或者是判决生效,直接向仍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当事人发出禁止令,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有效解决了案件审理期间环境破坏仍在持续的困境。



环境保护禁止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2016 年11 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和许某林先后到被告单位某精密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担任管理职务,明知该机械公司有一条酸洗磷化生产线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厂区内雨水井,最终会排入厂区外西侧的河道内,仍然启用生产线并违法排污。

2017 年4月,当地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机械公司酸洗磷化生产线溢流口、地面水沟、雨水井、厂区外雨水入河口等处采样检测,发现重金属锌浓度严重超标。

2019年11月,秀洲法院对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精密机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许某林、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同时禁止被告人许某林、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例二 :禁止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良、杨某兴、杨某金等15人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分别组织、联系、运输、装卸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固废,装运至经过改装的货船上并稀释后,采用暗泵排放的方法直接排入河道水域。为清理污染,相关部门和单位花费处置费用445万余元。


紧急处置污染物

今年4月,桐乡法院对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良等15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9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判处罚金150000元至8000元不等。判决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金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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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嘉兴迎来了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和建党百年的两大历史机遇,正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的最精彩板块,全面建设“五彩嘉兴”,嘉兴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全市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素材提供丨徐洁

编辑丨张亦弛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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