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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拒执”亮剑!嘉兴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嘉兴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现选取今年以来判决的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01

进账100余万元,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18年,嘉善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何某勇归还鲁某等人借款本金7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何某勇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鲁某等人申请,嘉善法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何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何某勇仍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5月22日、7月23日,嘉善法院对何某勇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先后两次采取拘留措施。此后,何某勇仍然拒不申报。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何某勇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陆续收到款项共计104万余元,何某勇未按规定对上述财产进行申报,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嘉善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勇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申报财产的命令后,要依据报告的内容如实申报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将个人账户收入款项隐瞒不报,规避、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02

授权代理人收取民事诉讼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15年9-10月,海盐法院先后判决顾某根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39.4万元,应某传负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2月5日,海盐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应某传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海盐县某水泥构件厂货款54100元及经济损失576元,应某传到期后拒不支付上述款项。2020年4月23日,海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应某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但应某传对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执行。2021年8月10日,应某传通过其诉讼代理人的银行账户收到杭州某公司支付的建设工程款20.3万余元,后被应某传用于支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个人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海盐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应某传有期徒刑11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让诉讼代理人领取另一案中的执行款项,然后用于支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3

用新开的银行账户隐藏财产,判刑!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9月7日,南湖法院分别作出多份民事裁判文书,包括调解确认被告人董某鹏欠凡某本息合计175000元;判决董某鹏支付张某退伙款30000元;裁定确认嘉兴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胡某退还信息服务费50000元,董某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凡某等人分别申请执行,南湖法院先后立案执行,董某鹏仅支付部分款项。

经查实,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0月12日间,被告人董某鹏名下支付宝账户单笔入账金额超过 500元的合计 86000余元。2020年11月12日,南湖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告人董某鹏多个银行账户后,董某鹏于2021年2月6日在民生银行开设新的账户,2021年2月6日至2022年3月24日间,该账户单笔入账金额超过5000元的合计103万余元。被告人董某鹏未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南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董某鹏有期徒刑11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明知其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却通过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侵害了生效裁判保护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4

将法院判给前妻的房屋转卖他人,判刑!

【简要案情】 

任某新与李某芳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9日,平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座落于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某处的房屋归李某芳所有,并向任某新邮寄送达判决文书。因任某新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2021年12月14日,平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任某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某芳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同月16日向任某新邮寄送达判决文书。任某新无视法院两份判决,于 2021年12月16日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本案审判阶段,任某新与李某芳达成协议,李某芳表示谅解。 

平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任某新有期徒刑8个月,并与其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在法院已经判决确认房屋归属且要求协助过户的前提下,被告人不仅没有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还将房屋卖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最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5

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用于履行其他债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24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肖某策结欠沈某等人工资款共计26.5万余元,并就分期支付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同月27日,海宁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此后,肖某策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经沈某等人申请,海宁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于同月26日查封了肖某策所有的衣服成品等财产,并张贴了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公告及封条等。2022年3月,肖某策在明知上述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中200余件皮衣变卖给他人,得款后擅自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经评估,肖某策变卖的皮衣每件评估价值为200元。 

海宁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肖某策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解封,擅自变卖查封的部分财产,用于履行其他债务,损害了司法权威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06

霸占房屋拒不腾退,判刑!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28日,平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蒋某富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某处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周某。蒋某富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嘉兴中院于2021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某富拒不履行,周某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8日,平湖法院向蒋某富邮寄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于同月10日向其留置送达房屋腾退公告。因蒋某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湖法院于2022年4月1日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经上述执行程序,蒋某富仍占据上述房屋,拒不迁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本案审判阶段,蒋某富家属帮助腾退房屋,完成腾退义务。 

平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蒋某富有期徒刑7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不腾退房屋,最终受到法律严惩。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07

微信进账数十万元,却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19年12月6日,桐乡法院对陈某诉庞某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庞某雷支付陈某货款18.5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此后,庞某雷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向桐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庞某雷仍未履行。经查,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12日,庞某雷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内合计有88万余元的进账流水,相关款项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用于支付其他债务。 

桐乡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庞某雷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明知自己的微信账号有经营所得,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擅自将款项用于支付其他债务,致使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


08

执行期间收到保单退保款项,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29日,嘉兴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杨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损失,2020年6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杨需分期支付嘉兴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3万元。此后,张某杨未履行付款义务,嘉兴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桐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次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张某杨发送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同月24日对张某杨制作执行笔录让其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张某杨于2021年1月27日在收到保单退保款项6.35万余元后,既未向桐乡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 

桐乡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杨拘役4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具有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对于保单退保、到期等情况产生的现金价值应及时告知法院,绝不能将上述钱款擅作他用,否则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9

名下账户大额进账,却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24日,南湖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人贺某林分期支付陈某欠款等合计8万余元,被告人陶某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贺某林、陶某栋未按裁定书履行。2020年6月3日,南湖法院依陈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告人贺某林、陶某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贺某林、陶某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查,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贺某林用本人微信账号进账流水60万余元,被告人陶某栋用本人微信账号进账流水274万余元,但均未向人民法院报备,也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林、陶某栋与陈某就未履行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南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贺某林、陶某栋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名下账户有大额资金进账,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8万余元还款义务,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人能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获取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两人判处缓刑。


10

签收法院执行文书后置之不理,且拒不交付名下汽车,判刑!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24日,秀洲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叶某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张某损失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叶某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秀洲法院向被告人叶某龙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上述文书均由被告人叶某龙本人签收,但被告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交付其名下汽车及相应所有权证照、登记证书、附属权利凭证等。秀洲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叶某龙退还沈某10万元。 

秀洲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叶某龙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收到法院的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后,置之不理,拒不交付其名下车辆,后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叶某龙才履行了赔偿义务,考虑到叶某龙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最终被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编辑丨汪思聪审核丨沈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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