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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丨民营企业也是公有制

新三界 2019-01-05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


         徐建,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分配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处。1983年赴深圳任对外律师所律师。1984年任深圳经贸律师所主任,1985年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1990年任司法部派驻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董事副总、香港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1年任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3年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2010年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兼职中国人民大学校董、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兼职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律师研究所理事长、深圳蓝海经济研究院荣誉院长。 


民营企业也是公有制


作者:徐建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的民营企业在夹缝里顽强成长,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有半壁江山之势。然而,由于人们对所有制的迷信,对公有制的崇拜,长期将国营企业列为共和国的长子,非公经济的民营企业只能是次子、养子、甚至是私生子。以致在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待遇下,在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新“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许多民营企业难以为继,投资愿望弱化,不愿扩大再生产,而将利润投入房产股票,甚至转移出国。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民营企业的净资产转化率,从2011年的79%降至2017年的14%,今年更低。“民营企业离场论”“私有经济消灭论”甚嚣尘上,他们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改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给共产党的执政造成了致命的影响,搞得人心惶惶,加重了民营企业的集体焦虑。以致需要总书记出面安抚民营企业,派定心丸。然而,这也只是权宜之计。


我认为,要真正的发展民营经济,实现三个平等保护,其核心就要承认民营企业也是公有制的政治地位,摆脱私有制的魔魇。

 

何为私?何为公?何为私有制?何为公有制?让我们百度一下:“私”为个人(与“公”相对),“公”为国家和集体(与“私”相对)。私有制是相对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财产进行个人排它性占有,私有制是剥削社会的基本标志。公有制是相对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消失,不进行排他性占有,目前中国的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当然,关于私与公,私有制与公有制的论述,尤如当年“社”与“资”之争,五花八门汗牛充栋。无怪乎小平同志下令不要争论!並搬出了著名的“猫论”,还提出“发展就是硬道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是有先见之明的。

 

  在我看来,被经典作家和理论家搞成深澳玄思的所有制理论,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我们老祖宗流传下来几千年的俗语,“一人为私,二人为公”,这既是常识,也是公理,简洁朴实的道出了所有制的本质。也就是说,一个人是私的,两个人的结合就是公的。例如,一个人买的房子就是私有,可以占有、收益、处分;一个人买辆车子开出租,就属个体经济。如果是两个人合伙了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就不能一个人说了算,这在法律上叫“共同共有”,就是公有。两个人按股份成立一间公司(不叫私司),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也是公有,一个股东拿了公司财产就构成侵占罪。

 

  由此可见,私是公的最小主体,即一个自然人;公是两个私的结合,最大外沿是无限。这种私与私、私与公、公与公的结合,由此演变出千变万化的所有制。如合伙企业所有、有限公司所有、股份公司所有、机构所有、厂矿所有、学校所有、团体所有、軍队所有、国有、省有、市有、县有等等,即全社会有多少独立核算的单位,就有多少个多少种不同的所有制,硬要给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所有制统一起个名字,那只能都叫“公有制”,只不过是大公小公而已。


无怪乎国外只提保护私有制,抛开其它原因,仅从逻辑学上讲,因为私有制的内涵外延严谨,讲得清听得明,容易界定,而公有制却是模糊不清,难以判定。就像我们常说的公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我国十四亿的“全民”谁能感受到其中的一份?如果出了问题,“全民”自己都搞不清楚有多大的权力多大的责任,怎么去追责,又能追到谁?无怪乎有人说,所有制越高,积极性越低。

 

  全民所有制实质是国家所有制,表现为中央政府所有。省级以下则不是全民所有制,就是省政府所有制,市政府所有制,县政府所有制。所以省级政府以下挂“国资委”的牌子恐怕名不符实,建议改为省资委、市资委、县资委。正如广东省的财政收入广西省人民就享受不到,全国人民更享受不到,怎能称为“国资”呢?

 

  虽然我国的公有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宪法已经明文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这是不争的事实。民营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就要面对国情,先入乡随俗,后易风易俗。也就是说,要先立足非公经济的地位,做大做强,再争取把“非”字去掉,最终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一员,才能得到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同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究竟是不是公有制呢?让我们从公有制的特征来分析。

 

一,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属全民和集体所有,民营企业的生产资料也非个人所有

 

  何谓民营企业?莫衷一是,答案很多。最权威的莫过于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他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己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这里,显然没把个体工商户纳入民营企业范围。他又说,“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民营经济人士要加强学习,民营企业家要珍惜自身的社会形象。”这里,把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是同等看待的。


因此,要给民营企业下定义,依我拙见,应该是:民营企业是本国人投资举办,不含个体工商户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这个定义排除了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公司法》的规范,民营企业仅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上四类公司,其特点都非个人,其股东都为两人以上,直至成百上千人,有的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甚达到上千万人,这难道还是“私”,还不算“公”吗?


外国的上市公司,都被标上“公众公司”而被强监管,这是国际惯例,中国焉能例外?其实,公有制有许多实现的形式,今天的股份制和混合经济正是当年马克思幻想的“联合劳动的发展”,“是导向共产主义最完善的形式”,它必将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再看被称为公有制的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社区经济,社团经济等集体企业,比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得多,规模也小得多,效益也差得多,就因理论上说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际上谁也带不走),就成了公有制?就神圣不可侵犯?就可享受高于华为这样民营企业的特殊待遇和政治地位,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应该指出的是,多数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在《公司法》颁布后,都进行了改制重新注册。但由此带来一个矛盾,公司法要求法人财产独立,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而在公有制下,则要求国有公司的财产归国家,由此产生法律上的强烈冲突。


所幸的是,最终,新的《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国有公司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从而淡化了所有制,强调了无论何种所有制,公司的财产都独立归公司所有,实现了公有制和公司法的有机对接,宣告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公司法》面前的人人平等。 

 

二,公有制是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民营经济也不是按资分配,不存在剩余价值

 

  认为民营企业不是公有制的最大理由就是存在剥削,我认为,既然承认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就不存在剝削和阶级对立,否则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雇佣劳动同样也是剝削。另外,认为民营企业家利用资本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更是不能成立。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建立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其核心是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家不劳而获。当时就有著名的天问,“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亏损是谁创造的?”


“剩余价值理论”在今天就更不合适时宜了。如今衡量一个产品的价值,首先取决于民营企业家对市场需求的判断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其次是高科技的知识产权和资本的投入,最后才是劳动。生产的各项因素当中,民营企业家的决策菅理资金是最重要的,也是风险最大的,否则产品滞销将血本无归。最可以忽略不计的恰恰是劳动,劳动力随处可招,而且越来越多的劳动会被机器人代替。


可以说,是各种生产因素的提供者共同创造了产品的价值,他们各自获得自己的报酬是合理合法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剩余价值。民营企业家又出钱又出力又担风险又没工资,所得利润也是按劳取酬,根本不是剥削。

 

  况且,许多民营企业家为了成就事业,应对竞争,把大部分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使财富越滚越大。由于个人消费是有限的,实际上更多的财产,变成了社会的公产。这就叫“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最近国家表彰了百名民营企业家,哪一个不是这样的人?


柳传志(我的好友)30万起家,赚了300亿,只拿联想2%股份;王石(我是他律师)身患重病奋力拼搏,创下万科,却悄然离去;余彭年(我的被告)身后裸捐93亿,不给子孙留一分。我真后悔,当年不该告他。还有李嘉诚,他当面告诉我,“从现在到我死,花在自己身上的钱,最多1500万,其余几千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都是社会的。”


这样的民营企业家是民族的脊樑,社会的楷模,我们有一万个理由表彰他们,没有一个理由汚蔑他们是“剥削”!如果我们不通过法律舆论,调整国民仇富的心态,清除阶级斗争的余孽,给民营企业家一个心无旁骛的安全港湾,形成鼓励勤劳,创造财富,有产者光荣的机制,中华民族的复兴是不可能的。 

 

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並存,民营企业已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半壁江山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是祖宗之法,民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公经济只是从属和补充。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民营企业会有如此快的发展,取得了如此大的成果。总书记在民企座谈会上宣布,“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如此震撼人心的数字,已经不是“重要成果”“重要力量”“重要主体”之说能涵盖,事实上已承认了民营企业超越了“主体”,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多半壁江山,无论从实事求是的唯物史观,还是从小平同志“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的判断标准,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分天下,都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当然,会有人怀疑,将民营企业视为公有制,能担起国企宏观调控,社会公平,全民福利的特殊社会责任吗?对此,我不以为然。且不说国企的利润主要来源于龚断和政府支持,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应该的;也不评价国企在宏观调控,社会公平,全民福利中的所作所为,更不批评国企的腐败和“三鹿奶粉”那样不诚信的企业。仅就社会公益慈善捐赠而言,历年排在第一的都是民营企业,足以让称为“共和国长子”“国家主力队”的国企汗颜。据报道,2017年,全国公益慈善捐款总额是755亿,民营企业为482亿,占50.2%;国营企业为314亿,只占32.6%,这就是社会责任的最好例证。       

      

再说宏观调控,每次受害最大的都是民营企业,可他们不怨天尤人,甘愿拾漏补遗,爬起来砥砺前行。如果真是国家有难,相信民营企业也会责无旁贷挺身而出。要说参与宏观调控,有哪一家比华为、阿里在业界调控能力更强呢?又有哪一家国企对社会舆论的调控比腾讯的微信做得更好呢?不要小看民营企业,不要歧视民营企业家,在当今中国许多地区许多行业,民营企业都己经占了主导地位,将来更有作为,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还是总书记说得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其潜台词,“自己人”就不是朋友,更不是敌人,而是同志。我相信,总书记潜意识中已把民营企业当成公有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一样看待了。

 

结论:


谨记“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祖训,集大家之私,成社会之公,重塑公有制。将民营经济纳入公有制的范畴,正是扩大了公有制,缩小了私有制,即符合马克思《共产党宣言》的精神,又反击了民营企业搞垮公有制的谬论。如理论创新得以实践,民营企业家真地吃下定心丸,心无旁骛图发展,做共产党的粉丝拥趸,此乃中华民族之大幸也!

 

2018年11月7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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