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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

其他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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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受伤职工在交流。

  工作人员对受伤的小刘说:“很抱歉,从你发生事故到现在已经1年零两个月了,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根据规定,我们无法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

  小刘:“啊?还有这种规定?我这可是给公司干活受的伤啊!”

  在总经理办公室,陈总对胳膊挂着纱布的小强说:“小强啊,人力部的同志已经咨询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你这种情况不算工伤。”

  小强不服气地说:“怎么会呀,陈总,我这可是下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呀!”

  陈总:“我问过了,你这虽然是下班后发生的事故,你也没有责任,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可不是你回家的合理路线啊。”

  小强据理力争:“可是……”

场景二:

某企业的老板办公室,老板有点生气地说:“什么?怎么能把我们划为二类风险企业呢?我们就是个软件技术服务公司嘛!缴费费率应该是0.2%才对,怎么能是0.4%呢?”

  工作人员说:“这次费率调整,社会保险局审核了我们的营业执照,说我们也做互联网业务。”

  老板:“执照上是写了,可是业务还没有开展嘛!不行,得让他们重新核定!” 

解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具体情形包括: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发生行政诉讼的,一般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来源自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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