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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报道 | “维特根斯坦和现代哲学”学术会议


会议报道


维特根斯坦被公认为20世纪最具原创性、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其前期与后期思想均为后世留下了十分丰富的思想资源,在语言哲学、数学哲学、心灵哲学等领域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2021年11月20日,由浙江大学哲学系、浙江大学英美哲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维特根斯坦和现代哲学”学术会议在杭州顺利举办,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来自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西大学、西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十余位学者同仁参加了此次会议,围绕与维特根斯坦哲学相关的近期研究成果进行分享,并就各报告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与交流。

上午第一场报告由浙江大学哲学系楼巍教授主持。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的陈常燊教授以“规范性和超内涵”为主题进行报告,他将丹尼尔·诺兰(DanielNolan)提出的“超内涵治疗”(hyperintensional treatments)这一概念运用于对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中“遵守规则悖论”的理解,重点探讨克里普克“怀疑论论证”的解读进路。陈老师认为,如果遵守规则是一种实践,也就有理由将“遵守规则悖论”解读为一种“超内涵治疗”。



浙江大学哲学系的陈勃杭研究员关注的是维特根斯坦和逻辑经验主义之间的联系。他在报告中生动地回顾了维特根斯坦与逻辑经验主义者的交往,追溯了逻辑经验主义的理论渊源,此中涉及对于事实与价值二分问题的思考,并在最后以一个存在主义的独到视角对维特根斯坦的深刻之处进行解读。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的梅杰吉博士在报告中集中讨论了维特根斯坦文本中的“幽默”问题,他将“面向闪现”这一概念与幽默结合讨论,尝试从技术上建构性地解释“幽默”现象的内在结构,并认为“幽默”在维特根斯坦这里超出了心理主义的范畴而具有本体论的含义,作为一种在社会建制范围内被理解的世界观。



在短暂的茶歇与合影留念环节后,浙江大学哲学系的陈亚军教授主持上午的第二场报告。



华东师范大学的徐竹副教授的报告重点关注维特根斯坦关于“信任”(trust)的知识论问题,他认为相较于事实性层面的信任状态,维特根斯坦更关心使事实判断成为可能的语法确定性——一种“语法性信任”(Grammatical trust),语法性信任在语法上是不可被怀疑的,是支持自我知识的self-trust。随后,徐老师对证据主义对此观点的可能反驳以及维特根斯坦对证据主义的可能回应进行了详细讨论与精彩总结。



中山大学哲学系的黄敏教授提出,《逻辑哲学论》中言说与显示的区分,特别是关于显示的东西为何不能言说,维特根斯坦自己给出的论证极为简短,研究文献中直接给出的论证也很少,皮尔斯(David Pears)和摩尔(A. W. Moore)分别给出了自己的解释。然而,两人都并未真正解释清楚这个区分。这次报告给出了一个基于意向性框架的解释,并从2.172-4中抽引出了一个论证,它在意向性框架中可以很自然地起作用。以这个解释为基础,皮尔斯解释中所关注的模态性质,以及摩尔解释中的先验唯心论特征,都得到了恰当的处理。从此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给出了一种有别于康德的先验哲学,它不是以心灵的意向性作为基础的先验哲学,其基础是使用语言的表征行为。这构成了维特根斯坦那里的语言转向。



下午的第三场报告由浙江大学陈勃杭研究员主持。

浙江大学的楼巍教授指出,对于《逻辑哲学论》的语义学而言,“对象”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对于“什么是对象?”这一问题,学界并没有一致的答案,他主张对象是一种抽象的实体,颜色、形状和时间是对象的三种类型,这就立刻解决了引起较多争议的“为什么对象是无色的?”这一问题。此外,在涉及对象和名称的关系时,汉译本均将名称的“Bedeutung”译成名称的“指称”或“所指”,都将其视为一个专门术语,但情况也许未必是这样的,这个词可能仍然应被译成“含义”。

西北大学的马芳芳博士从规范性的角度报告了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连续性问题,她提出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连续性问题是国际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重要动向。围绕这一问题,标准解释、美国新维特根斯坦研究和“第三阶段的维特根斯坦”各派分别提出不同的观点。在这场争论中,规范性问题作为一条关键线索隐含其中。维特根斯坦对规范性问题的考察主要包括:前期的逻辑句法规范、后期的语法规则规范和晚期的枢轴命题的规则性作用。这些主题不仅代表维特根斯坦在各个时期的主要哲学观点,也把维特根斯坦哲学从整体上贯通起来。而维特根斯坦对数学规范、美学规范的关注再次充实了他对于规范性的思考。



上海财经大学的方红庆副教授在报告中指出,理由和规范性研究逐渐成为伦理学和知识论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最为经典、最有争议的一个论题就是错误理由问题(Wrong Kind of Reason Problem)。所谓的错误理由问题,主要指的是:在不陷入循环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区分正确类型的理由和错误类型的理由?在知识论中,错误理由问题变成了:如何区分正确的信念理由和错误的信念理由?这个问题是当代实用主义与证据主义争论的核心问题。强证据主义者主张,只有证据性理由才是正确的信念理由,与之相反,实用主义试图证明实用理由也能够是信念的合法理由。方教授围绕当前几种解决错误理由问题的方案展开讨论,指出这些方案各自存在的问题,并最终尝试在德性知识论框架下提供新的、更好的解决方案。


在接下来的线上报告环节,北京师范大学的代海强博士详细报告了前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连续性问题。他认为,在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发展中,存在着可理解的规律性,它具体展现在几个重要的脉络之中。这种规律体现在他对实践活动的重视中,表现为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在早期思想中,维特根斯坦以逻辑形式为核心,但是同时显现出语言使用思想的萌芽;在中期思想中,维特根斯坦以语法为核心,同时显示出语言共同体活动思想的发展;在后期思想中,维特根斯坦以规则为核心,同时表现出生活实践思想的完成。这种规律性表明,维特根斯坦思想暗藏着语言实践这条主线,它先后镶嵌在维特根斯坦的形式主义、约定主义、实践主义的发展脉络之中。与这种规律性相呼应,维特根斯坦哲学思想中有三条主要脉络具体展现了他的哲学思想发展中的连续性。第一条主线是本体实在论与语义反实在论,第二条主线是语境主义的语言哲学观,第三条主线是在语言使用中“看见”与“显示”二分的方法论。这三条脉络及其发展彼此并行不悖,并且在不同时期彼此相互影响、互相作用。



在此次会议中,每场报告的主题内容都兼具深度与详实性,报告人对于在场学者的评论和提问进行了尽可能详细的回应,展现出热烈的学术交流氛围,获得了良好的研讨效果。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撰稿人:倪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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