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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市镇党委原副书记王强自首退赃 从轻处罚获缓刑
今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潭市镇党委原副书记王强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查,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王强在担任湘乡市翻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长韶娄高速湘乡市翻江段第十四标段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村民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名义分3次从湘乡市长韶娄高速翻江镇建设协调指挥部借出人民币20万元,后以用作工作协调经费等为由,安排人员伪造20万元的领据冲抵了该笔借款。该20万元用于王强的个人开支。
王强于2018年10月9日自动向湘乡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王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并上缴国库。
王强主动投案(中央巡视组移交件办理中 湘乡2名干部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依法受到从轻处罚获缓刑,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促使那些仍在犹豫观望的“问题干部”意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果断消除侥幸心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早日放弃对抗审查、欺瞒组织的错误心理与行为,明白只有主动投案才是唯一的正确的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