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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江镇政协联工委原副主任李耀龙自首退赃 从轻处罚获缓刑

清廉湘乡 2023-03-30

今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翻江镇政协联工委原副主任李耀龙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查,2012年11月至2015年7月,李耀龙在担任湘乡市翻江镇人事专干、民政所副所长、综治办主任兼长韶娄高速公路湘乡市翻江镇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协调湘乡市翻江段第十四标段的工作便利,伙同翻江镇中山村原村主任刘淑英(已判刑)合伙8次以村民名义虚报征地补偿项目、伪造领据,从指挥部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1192元。其中,李耀龙分得赃款49000元。

李耀龙于2018年11月5日自动向湘乡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490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耀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李耀龙违法所得四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通报指出


李耀龙主动投案中央巡视组移交件办理中 湘乡2名干部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依法受到从轻处罚获缓刑,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促使那些仍在犹豫观望的“问题干部”意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果断消除侥幸心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早日放弃对抗审查、欺瞒组织的错误心理与行为,明白只有主动投案才是唯一的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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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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