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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通报1起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典型问题
湘乡市公安局昆仑桥派出所民警陈光明、成献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2013-2017年,昆仑桥派出所民警陈光明、成献明违规为辖区内企业湘乡市唐盛瓦业有限公司供煤,从中获取利润,两人的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2020年7月,陈光明、成献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