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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公款旅游,市住建局5名干部被处分
近期,湘乡市纪委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现将案例通报如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谌军民、肖可仁等5人变相组织公款旅游问题。经查,2014年-2015年,时任湘乡市房产局白蚁防治管理所所长谌军民、时任湘乡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所所长肖可仁、时任湘乡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明辉、时任湘乡市房产管理所所长李志良、时任湘乡市房产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部经理洪长青等人借“拓展训练”等名义组织工作人员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0年9月,谌军民、肖可仁、李明辉、李志良、洪长青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已收缴。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