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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湘乡通报2起酒驾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案例通报如下:
1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贺坤酒驾问题。2019年9月,贺坤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此外,贺坤还曾因其他违纪受过处分。2020年4月,贺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
山枣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谭华良酒驾问题。2019年11月,谭华良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谭华良受到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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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