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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全国首届智能科技法治青年学者论坛会议综述第一部分

北理智能科技法 北理智能科技法 2021-01-25

全国首届智能科技法治青年学者论坛2019年12月7日在北京理工大学召开。本次论坛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共同发起,旨在打造跨领域、跨学科的学术交流、对话与创新平台。首届论坛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智能科技法学界诸多青年学者向论坛提交论文,科研院所、政策主管与司法部门、科技平台企业专家共聚一堂,本届论坛得到《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论坛》、《中国法律评论》、《月旦法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党校学报》、京东法律研究院、上海人民出版社、法治周末报社、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媒体和研究单位支持。论坛召集人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王延川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少伟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张吉豫教授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姿含助理教授。

本届论坛首先由主持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于兆波教授介绍了论坛发起背景和学术支持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李寿平教授,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副院长李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发表致辞。

   李寿平院长提出:今天全国首届智能科技法学青年学者高端论坛在北京理工大学召开,工信部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和北理智能科技法学学科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李院长代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对各位代表,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李寿平院长提出智能科技时代有很多特点值得我们体会:第一,智能科技的迭代速度越来越快;第二个特点是智能科技时代带来的风险越来越新和越来越险;第三,我们的法治变得越来越滞后。基于北京理工大学突出和优势的工科背景,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系统等这些领域的科技特色和突出成就,我们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也重点加强法律与科技的交叉融合。我们一方面成立了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中心,同时我们还设立并获批了工信部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来聚焦和加强法律与科技的交叉融合。李寿平院长提到对未来法学发展的三点想法:第一,尽管智能科技对人类的影响是颠覆性的,是巨大的,但是我们要科学、客观地看待智能科技的发展及其影响,不宜过分夸大。第二,我们法律人应该有着敏锐的历史担当,回应智能科技发展对于现行法律制度和法治的挑战。第三,提升学科的交叉融合。今天我们的会议迎来了全国这么多专家、学者和代表,一定会对北京理工大学法律与科技交叉融合,对于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学科的发展一定会起到很好地推动作用。我期待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再一次感谢各位来到北京理工大学,希望大家在这里度过一个愉快的周末。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副院长李娜在致辞中说非常高兴能够来到兄弟院校北京理工大学,并代表院长刘晨光来参加全国首届智能科技法治青年学者论坛,并且向论坛致辞。正向人们所说的,未来已来,国家领导人之所以如此看中高新技术的发展,正是因为这些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革命性地变化,也给国家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一方面这些高新技术为未来法律规范带来了新的规范对象,打破了传统法律体系的固有格局。另外一方面,这些高新技术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有法律实践的运行,而这两方面的变化恰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法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机遇。今天在北京理工大学由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未来研究院和北京理工大学联合起来为青年学者搭建了这样一个研究对话的平台,可谓是抓住了历史的大机遇,必将绽放出绚烂的学术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制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提到,我代表论坛的发起人西北工业大学王延川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林少伟老师和北京理工大学陈姿含老师和我,向前来参加论坛的学者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我们这个青年论坛我想基本上就融汇在论坛名称之中,首先就是智能时代,其次是科技,一些问题都反应出在宏大的技术背景之下,这种技术的发展是一种焦急的福音。论坛的关键字“法治”,需要法治的研究者、工作者、实践者去深刻理解和分析这个时代信息技术发展,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我们的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如何更好地通过法治力量综合各种手段,使得整个智能科技的应用在社会中能够更好地符合我们理想的人文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为人类的利益进行服务。然后是“青年”这里想强调的是一方面我们希望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得到资深学者的关心、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这个论坛的主体就是青年学者群体能够发挥更多轻松愉快、富有成效的对话机制,使我们学术研究的道路不仅能够得到我们比较满意的成果,更好地发展友谊。最后一个关键词我觉得应该是学者,这个学者并不是我们的参与者局限在高校的教师或者科研人员的群体,而是想说在这样一个繁忙的时代里面,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学者这样一个群体在当今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位置,可以发挥出自己独特的功能,可以在这样一个繁忙时代里面真正潜下心来可以有不同地视角,认真地提出更重要时代的问题,可以进行更深刻地理论问题的探讨,进一步进行更系统地法治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从而发挥出学者群体的独特作用。

   会议第二阶段是主题发言,主持人是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工信部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主任齐延平教授。主题演讲有四位发言人,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王延川教授。

主持人:刚才李寿平院长,李娜院长、张吉豫院长做了这次开幕的致辞,我在听的过程当中我做了一个判断,他们的致辞和传统的致辞是不同的,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形式化的,官方的或者是作为会议主办联合方的致辞,他们本身是一个主旨演讲,对这个论坛设立的目的,今天论坛主题内涵和论坛的目标包括智能科技面临地新的问题他们做了一个很好地阐释。实际上他们的开幕致辞本身就是主题演讲。我想对论坛做一个补充,原本智能科技法治青年学者论坛和博士生论坛是要一起举办的,为什么我们规划博士生论坛,根据我的观察了解,在我们中国最近这几十年的法治发展和研究过程当中,博士生的论坛或者说博士生做的学术贡献是不可忽略地。今天我跟李寿平院长汇报,我说我建议在这样一个时代当中,在培养年轻人方面,在为年轻人搭建学术平台方面,在会议组织过程当中,因为提议时间比较短,准备不太充分,我建议陈姿含老师把博士生论坛先放一放,在明年2020年我们用一年时间筹备,汲取其他的已经成功论坛的经验,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之上,我们把博士生论坛平台在各位的支持之下建立起来。这两个论坛是我们青年学者共同地学术家园,也希望得到在座各位的,特别是合办单位大力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认为:有三次大的革命改变人类命运:第一次是农业革命;第二次革命是工业革命;第三次革命,即信息革命。信息革命时代有三个重要的变化,从单一的物理空间向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共同存在的双重空间转化;第二是人机协同。第三是人的双重属性。面临这场革命的不同态度。法学研究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不同阶段:压力感知、问题呈现、命题提炼、理论重建。这一时代的法学研究呈现学科混合的研究趋势,第一,原来叫学科交叉现在叫学科混合。第二,多业互动。第三,疲于奔命,必须应对这次潮流努力学习。这次论坛青年人发起,四位青年确实是精神可佳,我愿意追随青年人,不仅仅是因为青年人个个都活泼可爱,更是因为追随青年就是追随未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认为,智慧科技所表达的想象力,是一种有约束的想象力。科技进步带来的挑战或造成的影响有三重:第一是对于什么是人的理解,产生了颠覆式改变或重大冲击,第二是对人们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的影响,第三是智慧科技改变了社会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模式。智慧科技发展应该从法秩序层面进行“锚定”,主要应该关注三个问题:一是人的权利,二是数据权利,三是风险控制。法治则是社会底线规则和秩序,要帮助人们守护住最基础的生活保障,在这个前提下,科技才有了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认为,司法区块链的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困惑:第一,形成一个全生命周期、高司法效力的电子数据提取基础设施?第二,为何反思区块链证据合法化的系统性影响?第三,互联网法院如何实现诉源治理信息配置,实现互联网主体信息主导权再分配,更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针对三个困惑,解决方案是:第一,通过多方监督和共同治理强化区块链基础建设;第二,立足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精准构建互联网审判证据规则;第三,立足司法信用共治平台,精准构建互联网信用生态坐标。未来的展望是:第一,尝试构建一个高内聚、低耦合的“信用生态系统”;第二,构建数据交换积分机制;第三,构筑“司法链机”系统,发挥5G+IOT优势,首创便民诉讼服务设施。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王延川认为, 历史上许多去中心化的努力,其结果是用一个新的中心取代了旧的中心。区块链并非人们所讲的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网络架构。公有区块链最早由一些密码朋克和技术精英自发研发,最后形成了基金会,后者本身是一个集中的利益组织。矿工由最早的单独的自然人演变为矿商组织。2017年比特币分裂是区块链内部不断中心化的表现,也验证了中本聪的早年担忧。由于公有链存在资源浪费、数据泄露以及与被遗忘权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大机构开始挑选的可信任节点构建灵活的联盟链,而联盟链是相对中心化的网络架构。

    论坛的分单元发言和讨论集中于三个议题,分别是无人系统、算法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网络空间与区块链解读与治理;大数据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应用。


      第一单元主持人为《中国法律评论》易明群副主编。

发言人分别是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副教授赵亚男,报告题目为《自动驾驶的发展及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赵亚男老师首先介绍国内外自动驾驶发展,指出我们北理工在无人车方面研究一直是走在前面的。自动驾驶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外在的生态。由此涉及到一些相关的新的问题,我们的自动驾驶和有人驾驶之间对应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不同。相应的路测的通信设施和通信标准也要有所调整。自动驾驶是分级的,只有达到5级才是真正的无人驾驶,中间都是需要有人的,对于驾驶员来讲何时进行监管,何时启用自动驾驶状态对于车辆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数据安全和隐私的问题也面临挑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算法透明问题的再讨论》,汪庆华老师指出,算法的讨论进入了一个专业化、精细化的阶段,在算法的讨论当中,大家基本上有一些共识,算法可能会带来黑箱的问题,歧视的问题,支配的问题,我们在法律上如何回应它?我们可以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之下,对于算法黑箱我们用透明原则回应,对于算法的歧视我们有平等保护,或者叫技术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去回应算法歧视的问题。对于数据本身可能会隐含的偏见和歧视,我们可以在打标注的时候有意识地去进行处理,并通过规范列举和案例讲解对算法透明度进行了由浅及深的分析。

 

   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算法自动化决策与行政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调和》,张凌寒讨论了自动化决策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作用。我们从保障公民权力来思考正当程序制度,预测型是处于核心位置的,我认为你应该去哪行政资源直接分配到这个地方去。在这个分析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组信息不对称,第一组是行政机关和治理对象的信息不对称,这个矛盾,这个信息不对称已经由于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介入被大大缓解了,行政权力得到了极大地加强,由于对正当程序的规避,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不对称则被大大加剧,并举例说明造成的问题,同时期待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副教授李亚娟——《个性化推送中的算法歧视》李亚娟提到:我们用智能手机的人对于个性化推送有很深的感知。它实际上涉及到我们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收集,背后通过对用户的画像,预测到你的喜好最终进行这样一个个性化的推送。个性化推送背后其实是一种算法的能力,可以让用户找到自己喜欢的东西,满足你的需求。它的背后一方面是基于内容的推荐算法,根据你所搜索的,浏览内容的关联性来推测你的喜好。李亚娟老师讨论了个性化推荐对平等权的挑战,并列举了谷歌案例。


 

  本阶段有五位切磋人就主题和主题报告进讨论,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成铭;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万方;滴滴出行政策法规研究院院长张迎涛;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夏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研究所助理教授唐林垚。

  第二单元的主题发言与讨论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期刊评价中心主任、《现代法学》综合学科团队负责人林士平和《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副主编霍丽主持。


     发言人及其报告题目分别是:法学院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助理教授许可——《算法可解释性:人工智能的圣杯》,算法的可解释性是人工智能的圣杯,首先我们的人工智能会需要可解释性呢,如果不知道算法是怎么运作的,可能会带来很大的危害。算法的不可解释会导致算法存在错误和歧视,以及存在错误和歧视之后不可追责,如何把算法的可解释变成人工智能的法律和制度设计不可绕开的话题。在人工智能发展本质上背离了马克思韦伯所说的可解释的祛魅的世界,人工智能的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我们看到将世界编码走向了计算机自我解释自己,深度学习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科技进路失效之后法律如何解决呢?这里我们指出一个所谓的科技和法律的相互转换关系。科技和法律作为这个世界上进行社会治理和控制风险的两种不同的进路,他们之间存在相互转换的关系。法律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第一是事前预防制度。第二个层面你要说明优化的目标,第三,还需要有事后审计制度。第四,可解释性里面应该有一个豁免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候选人蔡星月——《算法正义:经由算法的法治》;

算法社会中,法治的传统结构正面临着现代转型,而随着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拥有着海量数据与超级算例的计算机将发展出优于人类的决策策略更多地进入决策领域。再就是机器缺乏说理的沟通,人类对法治的认知,我们在法治价值上的共识,我们在裁判中的说理方面等等这些都是长久共同生活的经验积累。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不再仅仅是一种技术应用,将成为一种调和法治内在结构的重要力量,它将形成未来法治的隐形秩序,法治必须学会对接人工智能,对接算法,法治与正义需要算法帮忙处理案件的大规模增长问题以及爆炸式的困境。

 

   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伟民——《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行性》指出,人工智能下一步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解决人工智能到底是什么,第二,谈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第三美国版权法已经把没有参与创作的人或者单位可以把它视为作者,在人工智能领域,著作权领域解决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我觉得是可以的,要大胆参与民事法律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助理教授郑志峰——《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之应对》认为,民法典对于我们研究人工智能有什么影响呢?最大的影响是要我们带来研究路径的转换,如何从立法论的角度向解释论的角度转换。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突然发现民法典和自动驾驶汽车和人工智能似乎有一些牵连关系,首先我们的民法典总则并没有创设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可以回归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它的责任问题是最具有制度经济性的,现在个人的初步观点是是否可以采用人车一体地问题解释机动车一方,我们道交法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也没有说驾驶人的过错,是否可以把车的过错归结为人的过错。我们现有的侵权法是理性人,但是实际上可以考虑引入理性车,有的车不理性,不理性就有过错,看看这个车理性不理性,有过错怎么办?承担责任。所以在这种方法下,是否可以完美地解决了责任问题。这只是一些设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魏斌——《判决预测的算法治理》指出,预测算法目前来讲都是基于深度学习的,背后的技术都隐藏着神经网络。它的诟病是黑箱问题。有些领域的使用预测算法,比如说它在司法判决预测当中的运用,我认为在民商案件当中是可以大胆运用的,在刑事案件可以禁止,在民商案件我们有一定的容错的容忍度,预测算法有限应用的原因实际上并不是因为黑箱算法自身导致的,而是统计算法自身的缺陷。关于对算法的治理或者是规制,学术界实际上很兴奋,但是产业界很反感。

 

   迪赛信息研究院政策法律研究所栾群——《新经济需要负责任的数字化》提出,第一我们当前整个新时代新经济的时代的特征或者经济方面的特征,其实就是数字化是新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第二是如何促进一个负责任的数字化的问题,首先我们数据合规的体系正在一步一步地建立,第二是数字合规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企业合规的重点,第三我们的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第一责任,最后是想说四句话,我们下一步要做负责任的数字化应该包含的基本原则: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去进行综合治理,第二遵守公共秩序和现有的法律,第三保护个人隐私,第四是提高算法透明度和明晰体系责任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现代法学》学术编辑林少伟——《区块链研究:一种文献解读》:第一,在具体研究这些年,我通过Google本身的功能,有一个热度搜索的趋势图,比特币和区块链热度大致一样;第二是关于区块链研究载体,我们关于区块链英文的文章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工作论文;第三是区块链研究里面出现的领域,这不是百分之百准确的,大概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经济学这四个门类占据了区块链研究的半壁江山以上,法律占据了22%。通过文献分析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学术研究与民众热情之间呈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第二通过工作论文和期刊论文的差距可以发现英文的学术期刊对于区块链的接受程度有限,呈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第三个是区块链与法律之间这种论文数量可以体现出我们法学研究是大有可为的,最后一个是关于数字货币,我套用一个歌词叫做既然乘风不能归去,心就不要逃避。这是关于区块链研究的小小启发。

那就是中国对区块链研究虽然起步稍晚但是厚基厚发,因为我们人多,跟英文相比,我们中国法学节对于区块链明确偏少,侧面可以证明我们法学领域在区块链这边还有大有作为的空间。

 

   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焦经川——《区块链技术与被遗忘权的兼容难题及化解之道——基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与<警察指令>分析》;

被遗忘权脱胎于删除权,GDPR引入了被遗忘权,但是没有把被遗忘权和删除权做区分,也没有给被遗忘权做定义,导致学界对被遗忘权和删除权两个之间产生争议。区块链和被遗忘权存在一种内生冲突,这个冲突如果不能化解的话,不可篡改性我们认为区块链的优势就可能成为区块链技术未来应用发展的法律障碍。如何化解是关键,从技术角度来讲,第一个方案叫做可编辑区块链技术。第二个方案是数据链下储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能否通过法律的修改、法律的解释来使法律包容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第一种思路是对删除进行扩张解释。第二如果我们法律可以授权在特定领域,规定数据控制者可以永久保存客户数据,至少在这些领域中我们不用考虑被遗忘权的问题了。

   中国海洋大学助理教授曹晟旻——《区块链治理模式的理论构造与其反思》指出区块链的组织形式可以概括为分布式协作组织模式,并对区块链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从治理方式、治理工具和治理格局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讨论了区块链治理模式的理论格局,并提出区块链之所以会对我们很多的学者产生吸引力,包括对我们社会现实会有非常大的功能和作用,是源于它有一个特殊的结构性的功能。但是我觉得仅限于此是远远不够的,区块链本身还应该有一种价值的指引,我们应该为它注入一些道德的规范、伦理、价值等。

   台湾中信金融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徐珮菱——《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与未来》提出我们在传统的从实体型货币到电子货币,在传统中央银行控制的电子形式货币里面,其实是由一种由中央银行提供中介进行严格监理,跟民营电子货币系统连接称一种形态,这种形态仍然是由中央银行提供的信任机制。再来就是稳定币的创造,我们以往希望当做一个比较稳定的交易工具,但是事实上,稳定币其实目前是多用做规避风险的规矩。台湾地区目前以太坊的智能合约发展衍生出我们数字货币和实际资产的结合STO,分为分润型和债务型,它也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发行的,只是没有像以太币那么去中心化。我们把STO视成一种证券,但是是一种电子化的证券。我们应该去正视数据与资产连接之间产生发展的趋势,如果没有确定资产价值会让参与的人遭受损失。

   本阶段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研究专员李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雷震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磊以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林北征参与报告切磋。


第三单元的主持人是北京理工大学明德书院院长、法学院教授曾粤兴和《大连理工大学学报》执行主编张秀萍。

 

   本环节的报告人有:北京理工大学柔性防爆产业化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执行副主任完颜振海——《立法保障科技向善的必要性、紧迫性和法理基础分析》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分析东西方法律渊源的区别,第二人工智能科技如何向善。第三,科技与法的结合研究要仰望星空也要敬畏地球,也要怀抱自然法则,当然更要讲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编审姚佳——《知情同意原则抑或信赖授权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信用重建视角》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知情同意原则的一个本原、基础是风险社会理论,第二授权信赖的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形成了一个三重授权原则。第三,知情同意原则这种所谓的比较被动的或者是比较消极的状态当中我们如何走入到一个非常主动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已经建立了一个之间的个人和持有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个人知情同意原则的实现是不是需要一个前提以及我们如何重建这种信用。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候选人何晓斌——《个人数据保护中知情同意的程序性特征》;认为对于个人数据保护中的知情同意应该从程序性特征角度进行观察,程序性的特征主要应该表现为三方面:一个是时空特征。第二,主体形态。知情同意还应该包括政府和行业组织。第三,价值形态。把知情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唯一合法性依据,何晓斌认为这个解读是错误的,知情同意原则在条文里面应当与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一样,只是一种价值宣誓,而不是作为民事侵权责任的组成要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包晓丽——《论数据财产上的开放权利束》;

  数据的生产与以往的产品有两个特别重要的差异,第一个差异化,第二个是不同于传统的可预期。数据财产上我们想到的至少有三种利益类型,第一种类型的公共利益。第二种类型的数据包括了用户在上面有一些私人利益,第三种类型是平台的利益。数据的生产过程是一种合作性生产,数据的类型也是一种开放的,在后来我们还会继续回答数据权力分配问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中的法律思考》;讨论数据的定义概念,数据已经产生了相关商业化的竞争,这个竞争实际上是因为有其中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存在于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数据在利益过程当中数据开发者和用户之间的冲突,用户的冲突可能就表现在几个方面,比如说未经授权的搜集,用户名或者密码大范围泄露,以及我们会经常看到的大数据杀熟,这个可能是基于数据分析结果之后的差异化的提供服务,第二个维度是数据平台之间的数据竞争,这个数据竞争表现在我们看到的API接口的超范围抓取,甚至爬虫的滥用。第三个维度是我们看到数据主体,数据开发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我们看到三个维度数据主体、数据开发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在现阶段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其实也是对未来数字确权提供参考,未来我们在上相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有可能对数据确权形成讨论,数据赋权不应该是一个权利而是一组权力,基于领域不同比如说电商的生活服务类的可能产品不一样。

 

   华宇元典副总裁汪承昊——《重新犯罪问题研究——以400万裁判数据为分析样本》;这一研究跟犯罪学是非常密切相关的。数据全部来自于最高法院授权的合规数据,不存在非法爬取,但是分析数据存在比如公开文书不具有完整代表性或者统计口径设计不准确,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重新犯罪人的初犯和再犯之间有犯罪的一致性,男性跟女性的重新犯罪的犯罪行为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别,回到再犯罪比例的问题,这里面其实未来会有一个很大的伦理上的争议,我们能不能基于这些可被预测的概率去评估犯罪人可能再犯罪的风险,并且据此对他在强制措施、量刑、刑法等等方面采取区别性对待。我们现在的数据分析只能做到这一步,继续往后推,很有可能用在风险评估的领域,我本人对这个也持非常谨慎地态度。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罗娇——《数据挖掘的法律问题与监管要点》提出数据挖掘过程当中会有以下法律问题,一个是著作权的侵权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一个是安全保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风险。应当从现在的控制者享有权力到使用者承担责任,这个数据不管在谁手里,只要我有能力,有条件接触它或者潜在地接触它我就要承担相应地安全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的责任。数据安全有一些共同的规则。要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隐私的问题,现在数据挖掘的算法当中已经有相关的算法可以保护隐私了,许可协议、保密条款和数据加盐才是解决数据挖掘合法性的最佳路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毅纯——《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的体系构造与类型区分》;有关于理论模式分期本质在人格和财产的二分,我们有没有办法覆盖数据的不断利用和不断地流通所产生的权利的想象空间,也就是权利的利用空间。权利的想象空间我个人认为在数据这部分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数据的不断开发和不断挖掘上会产生着新的期待利益,另一方面是不同的用户对于不同的数据所具有的期待力又不一样,是隐私期待利益更多还是交易期待利益更多,不同的期待就代表着不同的权利构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至诚——《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信托》从政策考量方面,分析保护模式和弱保护模式是在产业发展和信息保护之间寻找平衡中得出新路径是通过信托的司法保护。使用数据信托保护个人信息的可行性在我们国家来讲我觉得首先最浅显的一点是有信托法的。实践当中比较有意的地方它的合同和侵权的保护路径相比,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救济方式以获利剥夺为原则。我们现在侵权法草案有进步了,把反还和赔偿拉到同一起跑线了,数据信托保护的路径从这个角度会更有效一些。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程莹、南都个人信息研究中心研究员冯群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和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院孙本雄参与了切磋并进行精彩的观点分享。

   论坛的最后一个环节,主持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工信部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陈姿含介绍了本次论坛设置的优秀论文奖评审、公布和奖金情况。并号召大家关注明年继续举办的智能科技法治青年学者论坛和博士生论坛。


  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成铭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发言,提出三点观察,三点展望。第一,我观察到,我们这一次把智能科技青年论坛,把国内智能科技、法律研究推向了新的阶段。第二,我觉得我们这一堂论坛体现了马长山老师所说的学科混合也可以用一个新的词叫做“跨界”。第三,人工智能或大数据等智能科技现在处于风口,飞在最前面的是我们的年轻人。所以这一次我们齐延平主任联合其他三家兄弟单位把这个论坛定为全国首届青年论坛,这是年轻人的事业,年轻人就有那种闯劲,年轻人就喜欢新的东西。所以我们这一次论坛也充分地体现了各界年轻人汇聚到我们这个地方,来进行高水平的学术碰撞的时代的东西。虽然是首届特色是鲜明的,今后我觉得应该是可以连绵下去的。杨成铭教授同时提出三点展望:一,科技和法律还要深度融合。二,我们对于细分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我们青年学者要结合起来。三,会议的结构更合理大家有更多的机会去进行学术充分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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