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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调整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下列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十人以上(含本数)起诉,具有关联因素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管辖权下放案件。
二、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
三、涉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仍按照《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温中法〔2018〕42 号)的规定,统一由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基层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对应表 | |
---|---|
属地法院 | 对应异地交叉管辖法院 |
鹿城 | 乐清 |
龙湾 | 瑞安 |
瓯海 | 永嘉 |
洞头 | 瓯海 |
乐清 | 龙湾 |
瑞安 | 文成 |
永嘉 | 平阳 |
文成 | 龙港 |
平阳 | 鹿城 |
泰顺 | 苍南 |
苍南 | 洞头 |
龙港 | 泰顺 |
素材来源:行政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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