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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第一案发生地,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路径


“行政异议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相关精神的一项创新举措,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写照,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在行政复议和诉讼外提供了第三条争议解决路径。”

11月15日,新中国“农民告县政府”第一案的发生地——龙港召开了行政异议制度研讨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在会上对行政异议制度给予高度评价。



今年4月,龙港法院和龙港市政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行政争议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引导起诉人申请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等相关精神,率先建立了行政异议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异议。



前置“柔性化解”平台


“实际体验后,最大感受就是和行政机关的沟通前置。”行政异议制度的亲历者林律师在研讨会上说道。此前,林律师因工作需要前往外地,回到龙港时,按规定进行了行程申报和核酸检测等流程,但他的“防疫码”却一直显示“限制通行”状态,为此他准备向龙港法院起诉。

在听到行政异议制度的介绍后,林律师觉得非常符合他的救济需要,于是选择申请行政异议。龙港市防疫办收到案件后,核查发现防疫码异常系因系统故障引起,于是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联系林律师作出了解释和答复,争议得以友好解决。



“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过不少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有过多年行政审判经验的龙港法院院长董忠波说,“有些原告甚至只为一口气、讨个说法而起诉行政机关。‘解铃还须系铃人’,这些纠纷由行政机关和原告先行沟通处理效果会更好。”

“行政异议制度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柔性对话平台,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也进一步促进了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法治日报社浙江记者站站长陈东升在研讨会上评价道。



畅通“高效化解”渠道


几个月前,缪先生准备起诉交管部门,因其母亲此前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医治花了3000多元,但他们不仅没有得到肇事者的赔偿,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迟迟没拿到。经龙港法院窗口人员引导,缪先生决定尝试申请行政异议。


交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责任认定书的送达上存有争议,如果打官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与其等着判决,不如积极沟通、争取化解。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就是赔偿款,交管部门当天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次日肇事者就履行了赔偿义务,前后仅用一天时间,切实降低了救济成本。

除了当事人尝到了高效解纷的甜头,行政机关也有所收获。龙港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王昭钻坦言:“交通部门行政争议虽然多,但大部分事实简单,异议制度给了行政机关及时纠错的机会,也帮助我们减少很多复议、应诉带来的负担,让‘官民’关系更加和谐。”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在研讨会上谈到,行政异议制度既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机制,也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有效弥补了诉讼、复议程序的不足,为当事人提供了成本低、效率快、认可高的救济选择。

据了解,4—10月,以龙港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较第一季度月均下降77.28%,行政机关败诉率较2021年下降了2.9个百分点,总体呈现“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完善“多元化解”体系


人民法院除了要履行定分止争的审判职能,还应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的纠纷化解路径和方案,让矛盾化解更加便利,让公平正义加速实现,龙港法院正在通过行政异议制度努力回答这一命题。

异议制度架设了“源头告知”“后端引导”两条争议引流路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另一种方式是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受理案件前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将争议移交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如果当事人经行政异议程序未解决诉求的,仍可对原行政行为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且当事人提出行政异议耽误的时间,视为正当理由,不计算在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内,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该制度还明确了行政异议与调解、复议、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努力避免当事人滥用救济权利,从而有效防止“程序空转”。

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在异议阶段将关联纠纷一并纳入审查化解范围,实现“一揽子”解纷,并规定了异议与复议、诉讼等程序的衔接流程,构成了行政争议三级分层化解体系。据统计,截至10月,龙港市行政机关累计发出行政异议告知书1340余份,当事人选择直接向行政机关提起异议的行政争议共50起,其中26起成功化解后未进入复议、诉讼程序。



为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日前,温州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已联合发文在温州全市推广行政异议制度,越来越多群众正在体验到行政异议制度带来的便利和高效。

下一步,龙港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以行政异议制度为发力点,积极构建“异议过滤—调解先行—复议为主—诉讼断后”的行政争议全链条化解新格局,努力创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新实践。

素材来源:龙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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