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拒装充电桩,业主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当下,新能源汽车已然成为汽车行业的主流发展趋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喜爱。人们在购车时倾向选择更环保经济的新能源汽车。然而,充电设施供不应求的问题,仍是大多数新能源车主眼下的苦恼之一。
近日,龙湾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因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张某(化名)、林某(化名)夫妻二人系龙湾某小区业主,2021年5月25日,两人分别从房开公司受让了该小区地下一层停车场内两个停车位的使用权,并支付了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
2022年6月6日,张某、林某二人通过手机分别向供电部门国网温州供电公司龙湾供电分公司线上提出了个人充电桩报装申请。系统显示次日即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报装充电桩需由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施工的《车位及允许安装充电桩施工证明》。但张某、林某的请求却遭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张某、林某将小区物业公司状告至龙湾法院。
原告张某、林某主张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出具《车位及允许安装充电桩施工证明》并配合原告安装充电桩。被告以管理困难、安全问题、没有电线接口等各种理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于法无据。
被告物业公司抗辩认为,两原告在认购停车位之初已放弃认购了附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现物业公司没有配合安装充电设施的合同义务、法定义务。停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以及涉案小区是否能增设充电设施,物业公司均无法决定。涉案小区在建设时,已按当时的规定配置了14%带有充电桩的停车位,现在增设充电设施会使小区总电容超负荷,出现跳电、跳闸的情况。且地下停车场未再预留其他线路,现重新布线会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居住安全,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还应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法院认为,两原告享有涉案两个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其使用新能源汽车所须要的充电设施,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其要求正当、合法。被告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两原告提出安装充电桩的要求时,应当依法在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龙湾供电分公司出具复函明确了为涉案两车位增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不会导致该小区的现有公变超载。同时充电设施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及布线安全问题应当由供电部门及建设单位勘查后认定。
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两原告有权合理利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若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到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情况,再依法由业主表决同意。
故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以没有法定义务、电容无法负荷、不具备安装条件、需业主表决同意等理由拒绝履行配合、协助之责,均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向两原告出具同意在涉案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施工的《车位及允许安装充电桩施工证明》,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而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却尚未跟上发展的速度。本案中的小区系新交付小区,但即便如此,配有充电设施的车位也仅占14%,远远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而在业主提出充电桩报装申请时,物业公司往往担心承担责任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配合、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利于减少污染气体排放、减少对石油资源的依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积极正面的社会效果和绿色环保的长远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和发改委先后制定了相应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充电设施的建设给予鼓励和支持,其中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
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到了“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因此,物业服务企业除了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外,还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素材来源:龙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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