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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托管」后,不准付仲裁费或增5亿负债——海韵集团被托管之痛

刑辩前沿君 刑辩前沿 2023-03-26

(三亚半岭温泉度假酒店)


因为一纸「托管」协议,海韵集团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家百亿资产的民营企业被「托管」之后失去财务自主权,因托管单位长期未审批支付仲裁费的申请,面临被视为撤回仲裁,承担5亿余元债务的风险。


2019年,海韵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宪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5月,海韵集团及其子公司也因该刑事案件被「托管」。「托管」后海韵集团面对的困境是,公司2019年10月申请仲裁后至今已近3年半,历经受理、组庭、开庭等主要仲裁程序。仲裁庭已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实质审理,双方也已各自发表意见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却一直无法缴纳仲裁费用,取得仲裁裁决。


2022年6月22日,仲裁机构通知海韵集团15日内缴纳剩余仲裁费用200余万元,否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时,海韵集团已被「托管」,于是向托管单位报告,却未获答允。截至目前,仲裁机构催缴仲裁费已经9个月,海韵集团数次申请支付仲裁费,托管单位始终没有批准支付仲裁费一旦被视为撤回仲裁,集团可能要背负5个多亿的债务。


(仲裁机构通知内文)



这一困境折射出刑事「托管」的制度性缺陷。在司法解释创制刑事托管或代管措施以前,托管一般被用作对经营恶化、濒于倒闭或勉力维持运转企业的重组方式,旨在回避破产、并购中的某些敏感性问题和操作难点。其核心目的是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效益最大化,而非作为一种控制财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财产强制措施。


海韵集团被「托管」一事引起关注后,已有多篇评论指出,对海韵集团的「托管」没有上位法依据,也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和程序,并且没有为被托管的企业提供申诉、异议、诉讼等救济途径。而对被托管企业来说,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受限,托管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托管经营方案、决策程序、尽职调查、资产审计与评估、第三方监管、法律责任却没有直接规定,特别是托管单位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怠于履行职责等情形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这种安排最直接的后果是,决策者不享有利益,也不承担损失。托管单位既没有动力追求效益,也没有动力防止公司遭受损失。这正是上世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发展民营企业、国企改制、股份制改革等改革措施意图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刑事「托管」措施再一次模糊了「公」和「私」的界限,将被托管的民营企业放逐到产权不清晰的历史浊流之中。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是致命的。掌握企业的人不在乎企业生与死,盈利与亏损,历史已经证明,代价是惨痛的。


这一结果也与司法解释创制刑事「托管」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作为与查封、冻结、扣押并列的措施,「托管」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旨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可能判处的财产刑提供担保。如果「托管」措施导致企业经营恶化,负债增加,资产减损,无疑得不偿失。


托管单位拒绝支付仲裁费的「托管」实践表明,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且与案件无关的经营性资产,最好的处理方法是仍然交还企业家经营。现在民营企业家被刑事立案之后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是错误的刑事理念和方法造成的。与其创设法外的财产强制措施,不如真正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会见阻碍,便利在押企业家继续经营,逐步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终使所有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都得到保障。


2023年3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2号),再次强调: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致力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建立五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干扰。”


类似的文件,三年来各地出了不少。成色如何,有待检验。海韵集团被「托管」之后如何收场,无疑是对自贸区营商环境的考验——民营企业,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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