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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一则案例看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

2017-12-25 盈景律师事务所

徐勇 律师

本案最高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由于技术合同标的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因此,应当尽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对生产技术、工艺以及配方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约定。梨花王公司与麦金利公司在《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生产技术、工艺与配方的具体内容,也没有约定具体技术的载体、份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不应当对合同条款断章取义,以条款中的只言片语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要尽可能地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挖掘签订合同当时的本意,综合考虑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以及背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往过程和履行情况,根据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从整体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盈景律师梳理本案基本事实

梨花王公司与麦金利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及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由麦金利公司为梨花王公司提供OPC、梨醋、枣醋、红薯汁四种饮料的生产技术,提供饮料的生产工艺与配方、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资料。

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中包含技术转让、品牌使用以及厂房生产线的设计、人员技能培训、产品标准的制订等多项费用,

履行过程中,梨花王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履行并以麦金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麦金利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25万元转让费并承担损失30万元。

本案带来的教训和启示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四种合同。

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外,其余三种技术转让合同从本质上都是一种对技术权利所有权的让渡,可以视为一种买卖性质的合同。但因为所转让的标的具有无形性,并且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秘密)不等于利用技术最终转化而成的产品、工艺成果。因此,技术转让合同无论在出让人的义务范围还是标的验收等方面都不同于普通的买卖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载体

普通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明确可见的,出让人交付货物即可,因此不存在载体问题,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却是无形的。技术的无形性决定“技术”本身是无法交付的,其必须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来表达,并通过载体交付来实现技术交付。

但技术的无形性又决定载体的复杂性:载体并不完全等同于技术,其可能是配方说明、工艺图纸,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技术文件、资料。因此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载体形式(何种形式的技术文件、资料)、二是载体范围(哪些技术文件、资料以及份数)、三是载体内容(技术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表达了技术)

技术转让合同出让方的义务范围和验收标准

普通买卖合同中,出让人仅需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并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即构成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人除了交付代表标的的有形载体外,还需要使所转让的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因此,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决定了:

A、技术转让合同出让方的义务范围:是单纯的技术载体交付,还是包括了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达到受让方的工业化应用要求。

B、技术转让合同的验收标准:是所交付载体符合约定即视为验收合格,还是所提供的技术达到受让方的工业化应用要求才视为验收合格。

  • 技术转让合同的交易目的(合同目的)

在一项技术转让交易中,作为受让方一般情况下其目的在于:获得技术----进行生产----市场获利;作为转让方,其目的在于:出让技术----获取转让费。

因此,技术受让方最为关注的是技术是否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所谓技术转让合同的目标从根本上讲就是风险界限问题:即技术不能实现受让方的工业成果转化需求的风险是由受让人承担,还是由转让人承担。

众所周知,一项技术从研发到工业化,大体要经历:选题—实验室研发---小批量生产(试产)----中批量生产(中试)----大批量生产这样几个阶段。而从实验室阶段到批量工业化生产阶段(甚至从中试阶段到大批量生产阶段),无论从生产方法还是配方、工艺等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也即一项实验室成熟技术,未必一定能顺利实现工业化批量生产----工业化转化风险正是技术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

因此,如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标的技术处在实验室阶段或小批量生产阶段(甚至中试阶段),受让人与转让人约定由转让人保证或负责该技术达到受让人的工业化批量生产需要,其本质已超出技术转让合同的范畴而更接近于技术开发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第18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条 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从《合同法》与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可以看出:

①   从上述司解释第22条对技术合同所下定义来正面理解:技术转让合同的本质是对技术的权利进行转让,也即转让人完成载体交付即实现技术权利的交付。

②   从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与《合同法》第330条反面理解:如果一项技术转让交易约定的合同目标是就某项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进行实施转化,那么其本质已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因此,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技术秘密并不关键,关键在于该项技术所处的阶段:是单纯的技术成果阶段(初始或中间阶段),还是已进入工业化应用阶段(成熟阶段):

A、如果是后者,则该技术转让合同本质上即属于技术转让,转让方理应保证技术的工业化实施目标;

B、如果是后者,则该“技术转让合同”其本质更符合技术开发合同,此种情形下的工业化转化风险应尊重双方的约定,而并非一定要由转让方来承担由受让方来承担。

三、技术转让合同的目标取决于双方的交易博弈。

基于前述,技术转让合同中所出让的技术如果本身并非已达到工业化成熟阶段标准,而是处于实验室或中试阶段,则该项交易中的工业化批量生产风险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博弈:

对于转让方来讲:我不是非要卖给你不可,如果你看好这项技术你就买,我可以通过嗣后的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来协助你实现工业化批量生产,但在技术转让时不作此保证。

对于受让方来讲:我买这项技术就是为了生产、销售获利,技术再好,如果无法实现商业化目标,买下来也没用。

四、只有对技术转让合同正确理解,才能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和交易对价。

对于转让方来说,应当尽量争取以下简洁、明快的交易结构:

1、 转让标的:限于技术本身。你如果看好我的技术,那你就买下来,双方交易在约定的载体交付后即告完成。至于转让完成后的工业化实现(母液供应、生产工艺、生产线设计、生产检验培训、技术标准制订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购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协议,且这些服务与本次技术转让无关,不作为本次技术转让的转让方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第2款: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看出,如果将提供设备、原材料,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能内容列入技术转让合同,则视为转让方在技术转让中的义务。反面推知,如果上述内容独立与技术转让合同,系在技术转让完成后所另行约定的内容,则不应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内容,而构成新的合同权利义务。
    2、验收标准:按照约定的载体形式、载体范围和载体内容交付载体即视为合格交付技术。

3、合同价款:技术转让费仅涉及技术权利让渡对价,不包含厂房生产线的设计、人员技能培训、产品标准的制订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

五、盈景律师对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性指引:

对于转让方:

1、应正确理解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要想当然认为转让方保证技术实现受让方工业化生产要求是必须的义务,更不要在谈判时就轻许承诺。

2、在交易谈判时,原则上应坚持将技术转让目标与工业化转化目标分开。

3、合理评估自己所转让技术所处的阶段,并评估该项技术实现工业化批量生产的风险(包括工艺、配方、设备、产品指标等各个方面),如果上述风险存在,则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在交易中合理告知风险。如受让方知道风险仍坚持购买技术的,应通过设计简明的交易结构和合理的交易条款(包括合同目的、交付载体、对价构成等)来排除己方风险。

4、如果技术转让合同的目标是实现受让方的工业化转化目标,则对于转让合同的总对价一定要进行分割:哪些是技术转让费,哪些是工艺设计费,哪些是生产标准制作费,哪些是生产指导培训费……并且就每一部分款项设置相应的付款条件,达到条件即须支付。

这样做的好处是当受让方在合同履行中单方中止履行时,对于转让方已完成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有相应明确的对价,并以此明确的对价来主张权利。

对于受让方:

1、应对拟受让技术进行充分的考察与调研,对该项技术所处的阶段以及其实现工业批量化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技术风险进行评估。

2、尽量将所受让技术达到自己的工业化生产要求作为合同目标,并基于此设计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

3、交易对价的支付条件应当与合同目标相挂钩,即虽然转让方履行了一定义务,但只要最终未能达到合同目标则仍视为未达到付款条件,对于已支付款项受让方有权要求返还。

对于双方:

1、在合同条款中,将本次交易的合同目的完整、准确地予以表述。

2、应将技术载体作为合同重点进行谈判,对技术载体的形式、范围、内容、份数等予以明确约定。

3、对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范围予以明确约定,并将合同对价构成以及对价支付条件与转让人的各项义务履行进行挂钩。

4、鉴于技术的无形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大多是通过技术载体的交接以及无形服务来体现的。因此合同履行中一定要对技术载体进行有效交接并留下由双方确认的有效交接记录,对于技术培训等无形服务,亦应做好书面记录。

------------其他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具体见盈景律师事务所《企业交易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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