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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吴俊峰 德法广州 2023-08-26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2018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3,457,338件,相比2017年的2,747,652件,同比增长25.83%1。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的常见证据,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系知识产权案件的常见案由。

 

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说明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只要经过创作形成了作品,著作权就依法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创作完成了作品,著作权即因此项事实行为而产生,著作权登记并非著作权产生的构成要件。举例来说,如果笔者于2020年1月1日自主选择了光圈、取景、设定快门,拍摄了一张照片,并达到了独创性标准,则不论笔者是否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笔者即于当日取得了对于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看来,如欲主张对某作品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可以提供作品登记证书予以佐证,或者提供其他材料,例如已经正式出版的书籍、刊载于某媒体的文章。既然作品登记证书并非主张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必然要件,为何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持续上升呢?下面,笔者通过解读两个案例,就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著作权侵权诉讼实务工作中的作用及影响谈几点看法。



第一

作品登记证书系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实务中,著作权人如依据事实行为主张其著作权归属,势必提供繁琐的证据,而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失为一项高效的初步证据。举例来说,如果某设计公司的创作团队设计了一款具有独创性的花样,用于女士内衣、连衣裙等。假设该花样被商业性使用后获得市场好评,被众多竞争者抄袭、复制,不正当的攫取了原本属于设计公司的经济利益,该设计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我们假设该设计公司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该如何向法院主张其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呢?一般而言,应当准备设计底稿、首次发表情况说明、创作要点即独创性说明等。如系原始取得,应厘清著作权归属,是否为法人作品,抑或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如系继受取得,则应准备著作权转让合同或使用许可合同等。这诸多证据,势必耗费大量时间准备原件,并应对庭审过程中关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询问。

 

我们再假设,该设计公司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依法取证作品登记证书,标明了作者名称、著作权人名称、创作完成日期、登记日期等事项,则该设计公司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及其附件即可作为证明其享有排他性权利的初步证据。




笔者曾协助代理佛山某纺织有限公司诉某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原告系专注于高端花边领域的花边设计企业,2020年6月5日,原告创造完场了新款设计图案,随后获得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该美术作品投入市场后,原告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原告发现,被告通过某网店销售的女士内衣蕾丝样式与原告作品相同,在视觉上无差异,遂依法提起诉讼。笔者团队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侵权公证书等证据。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文证据。”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在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以确认原告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


第二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人并非著作权登记行政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笔者所在团队曾代理曾某诉黄某等人著作权权属及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原告胜诉。黄某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意图推翻曾某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遂请求确认江苏省版权局对案涉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法院从起诉人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该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进行判断,最终认定起诉人与案涉作品著作权登记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并非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法院认为,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当从起诉人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该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进行判断,通常应考虑三个要素:1)合法权益范围要件;2)合法权益个别化要件;3)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要件3

 

从策略上来看,侵权人为了实现有效抗辩,采取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的方式,意欲釜底抽薪、一劳永逸式的否认著作权作品的性质。从事实上看,假设著作权登记证书被撤销,侵权人将获得原本没有的有利地位,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方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公民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应规定于法律之中,并非是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该行政诉讼的起诉人主张的仅仅是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且曾某诉黄某侵害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

 

总结来看,作品著作权登记既不是行政授权行为,也不是行政确权行为。著作权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作品著作权登记仅限于形式审查,不具有创设或变更著作权的法律效力,其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如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则该证据将不被采信。进一步说,即便侵权人意欲提起行政诉讼,推翻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其将不被认定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并非适格原告。

 

简而言之,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是侵权诉讼实务工作的常见证据,便于简化证据材料、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质证环节等。对于没有作品登记证书的原告,应当如何举证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笔者将另文加以论述。



注 释:

  1. 百度百科

  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25275号民事判决书

  3.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

  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


- END -


文章作者系本所知识产权业务中心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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