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反社会吗?(日更73)
1
生活中难得跟身边的人谈起经济学、自由主义,甚至无政资,这些问题说实话都很枯燥,而且实际上很多问题本来应该是常识,因为自由主义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
碰上一两个愿意听你叨叨的人也是一件幸事,不管ta们是否赞同你的观点。不过有时候如果太激进,再有耐心的人也会受不了你,所以生活就是生活,观点不是那么重要。最近我就被朋友吐槽,说我「反社会」,哈哈。
朋友当然只是玩笑,不过我倒是可以「当真」一下,论证一下自由主义者们跟社会的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对社会这样解释:
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
查到这个,我有点后悔买这本词典了,是《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我不知道其他版本是怎么解释这个词的,至少这个版本的解释看起来很敷衍,而且那种痕迹很明显。哪种痕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话语的出处懂的自然懂。
这种比喻式的概念虽然笼统,倒也大概能理解,很多时候也是对的。不过让我来给社会下一个定义的话,我认为这样解释更通俗且准确一点:
社会就是人际交往的合集。
进一步解释,这个人际交往包含了经济交换和情绪互动,且把侵犯行为尤其是战争排除在外。这样说的话,社会的意思就是除侵犯行为之外的人际互动的总和。这样理解社会的话,违法犯罪和发动战争才是正经的反社会。
这里说的违法犯罪,违的是自然法,犯的是真的罪。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真的罪?这就要从人的特性本身说起。
2
人是有自我意识的动物,这就决定了人的行动总会有目的,人总是为了达成一个目的而去行动,这是行动对一个人来说的意义。目的是什么,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
如果全世界只有一个人,那么对这个人来说就无所谓正义,也无所谓权利,一个人在荒岛上,无论是狂风骤雨还是毒蛇猛兽,虽然对他的生存造成了威胁,但都谈不上侵犯,因为天气和猛兽都没有人的意识。正义、权利,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侵犯,这些概念只适用于人际互动。
那么当不同的人的行动之间产生了冲突,也就是一方的行动妨碍了另一方的目的,这时候就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违法犯罪一定是有受害者的。
一般来说,人的目的首先是生存,因此夺人性命是非常明显的犯罪行为,是对人的自由的最大侵犯,这个依靠本能就能很容易感知到,因此,发动战争实际上就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犯罪。还有很多违法犯罪比如偷盗抢劫,也同样很容易理解。
人的行动会产生冲突,因此需要一样东西来规定人的行为边界,也就是「法」,人的行为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边界,这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这个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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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要通过行动达到目的,行动首先需要支配身体,然后是身体之外的工具,从人的行动角度去界定权利的话,那就是包括身体在内的财产支配权。保护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的法就是自然法,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就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实在法应该以自然法为标准,实际上实在法很多时候也的确是遵照自然法实行的,比如杀人偿命这条天理。
当然很多时候私有财产的界定难度很大,这是人的能力问题,就像研究物理学很难探到量子力学的本质一样。也就是说立法、执法也是有成本的,当然这是有关经济的问题了,今天的主题是自然法伦理。
除去那些难以界定的财产权问题,还是可以由自然法得出很多让人难以接受的结论,比如教育医疗市场化,甚至性服务、赌博、毒品的合法化。为什么会得出这些结论?参考前面的一句话,违法犯罪必须有受害者。
这时候我知道有必要进一步解释一下受害者这个概念,你大概会认为吸毒是有害的,因此吸毒者是受害者。如果这样去理解,那么受害者的范围可是太大了,比如自杀的死者是受害者,吸烟的人是受害者,喝酒伤身,喝酒的人也是受害者。但是这些行为跟吸毒造成的伤害只有轻重的区别,而自杀则是一个人对自己财产最终极的处置,处置之后世间的一切再跟他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界定受害者的标准应该是「自愿」。
这并不代表我们支持赌博、吸毒,正常人都会劝人远离这些东西,这跟权利是两码事,正如我们劝人不要自杀,不要抽烟喝酒一样。
好啦,关于受害者扯得有点多,继续说回自然法和社会。实际上所谓的自由主义就是一种遵循自然法的伦理观,也就是认为人的私有财产不应该被他人侵犯,而私有财产跟人的自由行动是等价的,因为行动必须支配包括身体在内的财产。
那么按照这个原则,干扰他人自由支配财产,包括自由交易,这种行为才能称得上违反自然法。回到前面教育、医疗、赌博、性服务这些问题,自然能得出一些颠覆性的结论。哪个才是正当行为,哪个又是反社会的。实际上这些看起来颠覆的结论,本来应该是常识才对。
所以自由主义人畜无害,热爱和平,崇尚秩序,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坚决反对战争和侵犯。谈不上高尚,就是尊重常识、尊重人本身而已,当然更谈不上反社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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