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贵州大方县:学生被打几耳光后家长以孩子被打及老师违规补课欲到相关部门反映为由赔得4万元,被判刑三年

小安律师 2024-05-22


引言:

昨日,就看到该则消息: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一家长敲诈老师四万元被判刑三年。(注,该案件应为早期案件而非近期案件,系近期相关平台再次发布)看了关于案情的表述(公众号:云上七星,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5:27):黄某、陈某某担心周邦勋到相关单位控告反映会影响自己和学校,后经多次协商,2014年8月3日,黄某、陈某某以大方县绿塘中学的名义与周邦勋签订协议,被迫赔偿周邦勋4万元(其中,黄某赔偿3.5万元,陈某某赔偿0.5万元)。

对此,本人持有不同意见。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无疑主要是两个部分:一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存在威胁、要挟的手段行为。本案明显属于“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因而对于定罪必须持审慎的态度,对于主张金额是否合理及手段方法都要综合考量。

就像曾经一度轰动一时的“黄静向华硕电脑索赔500万美元一案”,黄静因所购买电脑质量存在问题,因而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索赔,同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媒体欲曝光,结果先被拘留并逮捕,最终案件未起诉并获得国家赔偿金额29197.14元。

结合本案,一是受害人的确存在过错,属于“事出有因”,嫌疑人一方要求索赔存在正当理由;二是最终赔偿金额才4万元,算不过过于巨大。三是发生在学生老师之间,教师适度体罚学生当然可以理解,但既然老师已经殴打学生“几耳光”,显然不属于教育范畴内的体罚范畴,而属于法律层面的“殴打他人”,按理来说甚至应进行行政处罚才较为事宜。最后,家长所谓“威胁”“要挟”,仅仅是向相关部门反映黄某、陈某某打伤及绿塘中学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也就是一个过度维权行为,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虽在道德意义上应谴责,但不应是刑法层面上的敲诈勒索。

因而,对于本案最终定罪处罚,客观而言,以本人的认识,始终无法理解。




附案情介绍

(来源于公众号:云上七星,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5:27判了!毕节一家长讹诈老师4万元

2014年7月28日,大方县绿塘中学教师黄某在绿塘中学暑假补课期间,被在该校补习的周邦勋之子周某某喊绰号“大花马”,黄某及班主任陈某某在对周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时,打了周某某脸部几耳光。

2014年7月30日,周邦勋及家属将周某某送到大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周邦勋以其子被黄某、陈某某打伤及绿塘中学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相关部门反映为由,要挟黄某、陈某某赔偿11万元。

黄某、陈某某担心周邦勋到相关单位控告反映会影响自己和学校,后经多次协商,2014年8月3日,黄某、陈某某以大方县绿塘中学的名义与周邦勋签订协议,被迫赔偿周邦勋4万元(其中,黄某赔偿3.5万元,陈某某赔偿0.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的次日,周邦勋之子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835.66元由黄某、陈某某承担。

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邦勋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公开宣判,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周邦勋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周邦勋退赔被害人黄某35000元、陈某某5000元。


—END-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