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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实录丨杨立新:我的民法研究方法

杨立新 民法牛杨立新 2021-09-16

民法牛研究民法,甘为民法典勤耕之牛——杨立新。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杨立新法学研究系列”新书发布会

暨“我的民法研究方法”讲座


讲座实录:我的民法研究方法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杨立新

(2018年11月26日·天津)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我非常感谢天津大学、天津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龙图教育集团,给我举行这样一个隆重的新书发布会,要我作一个法学研究方法的讲座,还要通过人大出版社和龙图教育集团的网络进行现场直播,让更多的人能够分享我的快乐和经验。

我在民法学术上能够取得目前这样的成果,例如出版今天发布会上发布的《中国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物权法研究》共七卷,我要感谢很多单位和个人,感谢天津大学、天津大学法学院,感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感谢我工作过的单位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大学等。我还要特别感谢龙图教育集团给我在学术上的支持和帮助,感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以及那么多的期刊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我感谢每一位对我的研究给予支持、鼓励和帮助的人!

说完这些感谢、感恩的话以后,我就开始介绍“我的民法研究方法”。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说。第一个方面是我的研究计划和经历,第二个方面是我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第三个方面,总结一条最基本的学术研究经验就是选题。


一、我目前民法研究的计划和以往的研究经历

(一)我目前的民法理论的研究计划

就我目前的民法理论研究工作,主要的计划是:首先,我和人大出版社共同做了本次发布会发布的三部著作这个选题,是“中国法学家研究系列·杨立新教授民法研究系列”,计划要出6部专著,现在出了今天发布的三部专著,共7卷,即《中国民法总则研究》两卷,《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四卷和《中国物权法研究》一卷。

下一部再接着完成的是《中国人格权法研究》,这部专著草稿已经完成了,本来想在今年完成出版,但是由于前一段时间争论人格权法究竟要不要独立成编,就把这稿子放下了。现在已经确定了在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草案已经审议一次了,因而就想等民法典出台后再出版这部书,可能效果就会更好。再下一部是《中国债与合同法研究》。最后一部是《中国家事法研究》。大家也知道,我这次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课题继承编研究小组的牵头人,在此之前还在2011年参加了一年的《继承法》修改工作,最近几年的研究也比较有收获,再加上以前对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研究基础,估计也会有很好的效果。

把这6套民法的研究专著完成之后,我对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就要告一个段落了,形成了我自己的民法理论体系。龙图教育集团的总裁助理江肖是我的学生,她问我说:“老师,这套专著叫什么名?比如王泽鉴老师的叫‘天龙八部’。”我说:“我的这套书就叫小‘六法全书’。”我这是不是有点夸张啊?不好意思!

关于民法学术著作外译的部分,我的《中国侵权责任法》一书,已经外译了英文版、俄文版、日文版、韩文版四个版本,正在进行翻译的是德文版和阿文版,使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在国外有了更多的传播渠道。这里有人民大学支持的,但是更多的,都是天津大学对我的资助。我感谢这两个学校,还感谢帮助我出版英文版的奥地利的穆尔默特·库齐奥教授和帮助我翻译的各位。刚才天津大学人文社科处张俊艳处长说,还要再支持我出几个语种的版本,我特别感谢人文社科处的支持。

完成小“六法全书”以后,我再看有没有其他的一些课题要做。人大出版社陈松涛和郭虹两位都特别支持我。

孙佑海院长到天津大学法学院当院长以后,焕发了青春,对中国第一个法学院的重新起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我到了天津大学以后,也紧随孙院长的步伐,焕发青春,为振兴天大法学(北洋法学)做出贡献。


(二)我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经历

在介绍我的民法理论研究方法之前,我想特别介绍一下我是怎么样开始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我本来是一个学历不高,在“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一个中学生,怎么能够走到民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前沿,而且还算研究得不错,这样的一个历程可能也对大家有所启发。我想介绍以下几个过程。


1.法院任职——走上民法研究之路

大家都知道,我没有什么特别的学历,到目前为止,也仍然还是个法学的专科毕业生。在1975年我到法院工作的时候,就是一个初中生,是1966年上学、1969年毕业的初中生,中间学习大概不到一年时间。1970年初我就插队了,再后来就当兵了。当兵回来到了老家的法院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律的这一条路。

1975年3月,我从部队复员回来后,经过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习,6月份被分配到了老家中级法院。到法院的时候,第一步接触的就是民事审判庭,当了一个民事法官(那时叫做工作人员)。在民庭工作了半年以后,领导发现我可能是一个可造就之才,就让我到研究室去工作了两年,在司法行政科工作一年,做过代理公证员,筹建法律顾问处和司法局。而后又让我去刑庭当审判员,1981年当了刑庭副庭长,后来1983年担任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再后来当了常务副院长。1990年初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职审判员,1994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任职。

我觉得,1975年6月是我人生的一个转折,开启了我的四十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到了法院开始审理民事案件,我才发现民事关系是如此的复杂,民事法律是如此的具有吸引力。这一下走进去以后,就一直到今天,走了43年。在这43年中,我在民法的海洋里摸爬滚打,在很多人的引导下,从实践到理论,最后走上了民法学术研究和教学的这一条路。1975年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是我开始的第一步。


2.首次发文——开始研究侵权责任法

要说走上民法理论研究的道路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有人曾经警告我,这是要有证据的,不然就是学术不端。我是有证据的,就是在1981年发表的第一篇民法研究的文章,那是发表在1981年第5期《法学研究》上的侵权法文章。警告我的人听了这句话,说:“这个证据的证明力极高!”

一个初中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文章,一般人会觉得这好像是个奇迹,是一个天方夜谭。但这其实是挺偶然的一件事。那时候我在老家中级法院研究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筹备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通过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各个法院都安排一些调研任务,我们中院分到的调研任务就是侵权法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为了要写这篇经验文章,我和中院的民庭庭长到一个县里去,把这个县法院4年多审理的侵权案件案卷都拿出来看了一遍,然后借鉴当时能够找到的理论书籍,对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升华,写出了这么一份报告。经过讨论、修改完成了,大家都说很好。报到高级人民法院后,被认为没有什么出彩之处,就给扔了。但是,我在高级法院的同事,把这篇文章投到了《法学研究》,结果不到半个月,《法学研究》就给我回信,说:“您这篇文章不要再给他刊,我刊已经决定采用。”收到这封回信,我都快乐疯了!于是,1981年第5期《法学研究》发了这篇文章,而且标题印在封面,是黑体字。这在吉林省的法院系统是第一次,虽然法院系统没有选中我的文章,但是却得到了意想不到的成果。这篇文章发的稿费是70块钱,是一笔相当多的钱,差不多是我两个月的工资。因为还有两个同志陪我调查研究、帮我讨论、修改文章,我就给每个人发了20元,还剩10元钱,全部买糖,装了满满一旅行袋,分给同事和领导,作为“喜糖”分享。

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文章这一步,对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鼓励。虽然我学历不高,但是研究民法好像还挺有点天赋似的。从这以后,我就开始铆足了劲,开始在业余时间研究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了,开始了学术研究之路。

这是因为,通过写一篇文章,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非常亲切的感觉,感受到了她的无穷魅力。大家都知道,1980年代之初,研究民法哪有什么资料啊?我找了一些苏联的书,再结合我们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就这样一点点地,不断研究。1981年第5期《法学研究》发表的那篇文章,在今天来看,它真不是什么高水平的作品,但在当时,还真的是不错的东西,当然这是比较而言。从此,我就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有了深厚的感情,走上了为之终生奋斗的道路。


3.不断积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获得了研究的兴趣之后,我就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我有一个特点,就是凡是我经历过的事情,就不能让它被遗忘,会尽量把它记下来,总结提高,提升到一个高一点的层次上去,经常不断地去总结提高。直到今天,我写的一些文章,其实都是在讨论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抓住了之后,从理论上去提高它,就变成一个非常有用的东西。我在老家的中级法院工作的15年中,基本上就是这样:白天去做法院的工作,晚上自己研究民法学术问题,进而不断地发表了一些文章。特别是1984年到政法大学进修学院学习,还到中央党校学习,到人民大学的高级法官班进行专业学习和政治理论的学习,补上了理论水平不足的缺陷,再加上过去的民事实践经验,把它们结合到一起,就有了我今天的研究成果和研究风格。

我要说的是,1987年,我在我们老家中级法院成立了一个“审判理论研究会”,这是全国第一家审判理论研究组织。这个审判研究会现在还在活动,但是没有前几年那么活跃了。在这个研究会里,我和我们全市的有志于理论兴趣的法官一起,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于是,我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就成了我们两级法院的共同经验了,使很多法官受益终生。


4.“两高”十年——民法研究如虎添翼

1990年年初,我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开始了我的民法研究的第四个阶段。

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以后,我好像一下子掉进了一个宝库之中,随着一声“芝麻开门”,我就看到了宝库里琳琅满目的珍宝,都是过去未曾想过、未曾见到的奇珍异宝。因为过去是在中级法院工作,在这个层次研究问题,是踮着脚往上看,看不到全貌。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审判的理论和实践,是站在顶峰向下看,一览无余。这就是当时的感觉。

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时候,正是1987年1月1日实施《民法通则》的初期,只有三年时间,全国法院遇到的民法通则适用的疑难问题,都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我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把装案卷的卷柜一打开,里面全是这些疑难案件的卷宗,每一个案件提出的问题都非常得重要,都是在中级法院所不能了解的尖端问题。在震惊之余,我更多的是欣喜,是渔夫看到大鱼咬钩,浮标在晃动时候的那种惊喜。那是一种幸福!

那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庭不办具体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审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请示的疑难问题,进行批复,因而工作比较清闲。除了工作,我就天天研究那些疑难案件的卷宗,一个一个地总结问题,晚上就写文章,一年多的时候,就写出了两本书来。那个时候,面对着琳琅满目的宝库急得不得了,天天工作。所以,我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以后,自己的研究一下子就提升了一个很高的高度,开始从上往下俯身去看问题了。这时候再看问题,就与在中级法院看问题时的立场、想法完全不同了。

到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民事法官后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和重要的学者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谈、交换意见,向他们请教。那个时候遇到重要的民法理论问题,我们都找专家咨询,因而与佟柔、江平、王家福、谢怀栻、梁慧星、王利明、张广兴等教授不断接触,不断吸收学术营养。

这样,我就不仅有了丰富的实践素材,而且有了高水平的理论支持,再加上自己用功一些、多看一些书,我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仅仅工作了3年,但是这3年,我觉得比上大学、念研究生还要重要,这是我学术研究最重要的升华阶段。再后来,我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了7年。

在“两高”工作的这10年里,工作对我的民法的研究真的是如虎添翼。我如果这辈子就在我们通化中级法院工作的话,我绝对不会成为一个很有名的学者,也可能做得不错,但是不可能会有今天这样的学术高度。有一次我和一位在全国法院当时很有名的一位中级法院院长在一起聊天,他说:“我对你很不服气,我们俩都是中级法院院长,都认真学习,研究问题,为什么你就成为了一个学者,我就成为不了一个学者呢?”我说:“问题就在于你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什么都研究,而我仅仅研究民法。”这就是一个学术研究的专业问题。一个人的一辈子不可能什么事情都能做好。不仅是法律,就是民法,也太宏大了,太广阔了,一个专家如果能研究其中的一个部门,研究得好了,就是专家了,怎么可能对于什么法律都能精通呢?我在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时候,我经常告诫他们:“我就给你选择一条专业的路,你只能从这一条路里走出来,就会成为专家。什么专业都去研究,结果是什么都研究不好。”对我自己而言,也是如此。

以上,说的是“两高”的民事审判和检察工作实践,给我提供了这样的最佳条件,给了我最重要的民法实践素材,还有理论和实践研究高屋建瓴的角度。


5.高校任教——学术成果的整理沉淀

再接下来,就是我在人民大学教学科研的17年,到天津大学现在也两年了。在高校任教的时候,就有了更好的机会,有能力、有时间把自己的学术思想、研究成果进行整理,进行深入的研究。大家看到的我的这些书,七卷几百万字,如果说在两三年之内写出这么多,是写不出来的,都是平时积累的成果。由于在高校工作有比较充足的时间,还有学校的支持、其他老师的支持,就能够把它们整理成一个学术的体系。像《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这部专著有四卷,差不多有300万字。如果要一个字、一个字地写出来,得写多少年才能写出来啊?但是,由于已经研究几十年了,现在把同一个专题的成果整理到一起,再用统一的思想进行全面修改,就成为了一个体系,变成了一本书。

在这一点上,我特别感谢在2001年的时候,由于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管领导在工作上的意见发生分歧,才使我下定了决心,调到人民大学来教书。在我退休以后,天津大学和佑海院长支持我,让我退休以后还能继续工作,进行研究。正是有了这样的一些机会,才有了我今天学术成果的整理,形成自己的民法理论的一个系列作品。

所以,我到人民大学和天津大学以后这将近20年的时间,对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以前的民法研究都比较散,研究一个问题放到那儿、研究一个问题还是放到那儿。有了这十几年的时间,我就可以把我对每一个民法问题的思考、学术的体会整理起来。等到我把这一套书全部完成的时候,我对整个民法的学术想法,就能够成为一个整体了。这也算是对国家的贡献,也算是对人民的贡献,也是对我们学校的贡献。

我以前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经历,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要从学历、学位上来讲,我没有学历和学位,硕士、博士跟我没有关系,学士学位跟我也没有关系。值得安慰的是,我是博导,到现在,我已经培养出50多个博士了,还有大概200个左右的硕士。我没有学历和学位,是特定年代造成的,但是只要自己肯努力,应该能够做出成果来。现在在座的各位,除了佑海院长和我以外的老师和同学,都没有我们那种经历,大家都有那么好的机会,有那么好的基础,那么好的条件,会有更好的发展,有更多的学术成果。我真的羡慕你们。

其实,我是觉得挺遗憾的。因为在1977年开始大专院校重新招生的时候,我没有像佑海院长那样去参加高考,丧失了自己的机会。因为我在那时在中级法院当法官,似乎工作正在蒸蒸日上。我们院里的老同志都劝我说:“你别去参加高考了,去法律系念书,学完了回来,还不一定赶不上你现在的工作环境呢。”因此我就没参加高考。所以,我常说我是“混”进知识分子队伍里的。


二、我研究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方法

(一)第一个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我在研究民法中的基本方法,首先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江平老师有一次评价我说:“在我们中国民法学界,能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得最好的,应该是杨立新教授。”我非常感谢江老师对我作了这样一个这么高的评价。其实,不是我是把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结合得最好,而是因为我的理论水平原来就不行,是从民法的司法实践中走出来,把自己的实践经验经过整理,与民法理论的研究一结合,就出现了一些别人做不出来的好成果,所以就跟别人研究民法不一样了。顶多如此。

一个从司法实践中走出来的学者,他面临着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要忘记了司法实践的根本,即所有的学术研究要围绕着实践进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在理论上去总结、提升,反过来再指导实践。这是我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好像正是官方所倡导的“问题意识”。在我而言,这却是被“逼”出来的,因为原来一到法院工作,上来就开始办案,办案后有很多体会。对于这些体会,开始其实是挺懵的,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学术思想去指导。当这些东西积累多了以后,再上大学去进修,上了高法班,去中央党校学习,就把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提高了,升华了。回头再看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跟原来的看法完全不一样,就发现在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其实非常有价值,非常宝贵,然后再在理论上进行总结、提高,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会得出在学校里从纯粹的理论研究中不能发现的问题。现在学者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结合上都比过去好多了,过去都是在书斋里自己去想、自己去写,而现在有很多可以接触实践的机会,比如可以到法院挂职,还可以去仲裁机构办案,真正去进行实务的操作。

在学术研究中,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以后,就会有新的想法。就像人民大学的姚辉教授,他是学校里出来的专家,但是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将近3年,担任民庭副庭长,现在他对民法学术的看法,就和原来完全不一样了,在自己的思想里有了法官的思维,知道理论研究应该去解决什么问题,才能够得到实践的欢迎。

我的这种研究方法,是我从实践中有了很丰富的经验以后,进一步与理论相结合形成的,这使我自己的学术思想有一个质的飞跃、质的变化。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我的书里,其实很少有理论空谈,基本上都是和实践相结合的见解。正因为这样,法官和律师才欢迎我的书和文章。

还有一点,就是对实践中发生的热点问题,要立即抓住,立刻将其转化成学术上的问题,在学术上去理解它,从学术上去提出问题,最后解决这样的问题。我的被引用率最高的一篇论文,是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文章,现在已经被引用600多次了。这篇文章其实就是在实践中发生的一个热点问题引发的。朝阳区法院那一年审理了“红月”游戏的案件,该案受理后一经报道,就引起了讨论。我和我的学生抓住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开始是记者来访谈,我说这是网络虚拟财产,它具有物的性质,应当适用对物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后来,我就让学生找资料,进行研究,发表了这篇文章。这完全是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再在理论上去升华,然后指导实践。

直到去年的《民法总则》第127条把“网络虚拟财产”写入了民法典,经历了这10年左右的时间,对网络虚拟财产,从发现问题到立法予以确认,才实现了这样的一个转化。在《民法总则(草案)》上会通过之前的最后那次立法专家讨论会上,对草案进行最后一遍讨论修改,然后就递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当时还有人主张把“网络虚拟财产”给删掉。我说这个“网络虚拟财产”可千万不能删,最后终于算是把“网络虚拟财产”给保留下来了。《民法总则》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这两个概念,就与当今的时代紧紧地连在了一起,走在了时代的最前列,开启了全世界民法典中新的一页,达到了谁也没有达到的高度。

我想,在法学院,不论是老师也好,还是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甚至是高年级的本科生,都要好好研究学术问题。研究学术问题,就千万不能够脱离了实践,要把理论跟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出对社会有影响的作品来。


(二)第二个方法:现实与发展相结合

我在研究民法的时候用的第二个方法,就是把现实与发展结合起来。

在研究一个问题的时候,要把眼前的现实需求和将来的发展结合到一起,这样的研究就有更重要的价值,能够引领学术的发展。每一个学者在研究学术问题的时候,不能只局限于眼前的实际,更应当看到将来发展的趋势。有些人说,我在研究民法问题上还算比较能紧跟时代。其实说起来,学术研究紧跟时代还不行,还应当在这个时代中再往前看一步,可能会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把握下一步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在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中,除了“网络虚拟财产”外,可能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在人工智能的领域,那些人工智能的产品,比如机器人、自动驾驶机动车,究竟在民法上是什么属性,就是特别重要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以前光听人家说,但是没有很好地去思考过。2017年,世界侵权法学会在美国维克森林大学开双年会的时候,用了一天的时间,专门研究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问题,听了各方面、各个国家的的报告,主题是,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应该适用什么样的规则。当然,今天在路上行驶所谓自动驾驶机动车,没有一辆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因为现在可以上路行驶的只是第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仅仅有部分的自动驾驶功能。第四级的、第五级的自动驾驶机动车都还在测试阶段。不过,这些现在能够上路行驶的自动驾驶汽车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问题,美国现在已经有了案例,我们中国也有这样的案例。对此,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规则去处理呢?我要用东北赵本山经常说的那句话来形容,就是“都懵圈!”

我们在美国维克森林大学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好多人讲来讲去,听得头都大了,还是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但是,无论如何,这个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民法今后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所以,我抽出了三、四个月的时间,专门进行研究。真的把问题集中起来,抓住要害,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在这个研究的基础上,我写了两篇文章发表了,还有两篇2019年年初会发表。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问题,有人说它有人格,有人说它没人格。我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属于“类人格”,就像人格的非人格。这里其实涉及一个特别重要的民法问题,就是民法在看待市民社会的时候,一定是两分法,即人和物的二分格局。人工智能机器人到底是人还是物,或者是成了第三种主体、第三种物质存在形式,既不是人,也不是物,是人与物之间的一个形态。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不仅仅要维护民法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要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发展前景,研究它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出民法的应对办法。现在研究的理论结论是不是能够反映这个世界范围内的需求,反映未来的发展需求。所以,我的结论是,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一个像人的机器,它的人格就是“类人格”,而非真正的人格。在民法上,应当确认它仍然是产品,是物的属性。这样,民法的人物二分基本格局就不会因为人工智能的出现,而使其基本规则发生改变。当现实存在这个问题,用更长远的观点来讨论的时候,就能看得更清楚了。

再深入进行研究发现,其实我们所说的自动驾驶汽车,就是人工智能机器人加上汽车的外形,即传统汽车加上人工智能。有人将其定义为“自动驾驶汽车就是带轮胎的机器人”。对这个说法,我认为是对的。

当人工智能机器人或者自动驾驶汽车发生肇事,进一步去研究人工智能机器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究竟要怎样承担民事责任呢?按照上面的观点,如果它就是一个人工智能的产品,就能够找到适用法律的规则,找到解决责任归属的规则。这样,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其实自动驾驶汽车相当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在交通领域中发生了事故,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去看自动驾驶汽车是因为产品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害,还是驾驶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引起的损害。如果它是机器本身、汽车本身存在的缺陷造成了损害,现行侵权法的产品责任规则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是驾驶人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或者错误驾驶所致,与车本身的质量没有关系,那就完全是交通事故责任,现行侵权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完全可以适用。所以,我最后得出一个结论,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要区分它是汽车本身的缺陷所致,还是驾驶人的过错所致。前者用产品责任规则解决,后者用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解决,最多再加上一个设计者的责任,即人工智能软件设计者因其设计的人工智能软件存在缺陷所致的责任,就完全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起初“懵圈”的这个问题之所以“懵圈”,就是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这样的结论,不仅现在能够应对二级或者三级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的需求,还可以对将来的四级或者五级的自动驾驶机动车以及其他人工智能机器人出现的事故确定责任。将现实和未来结合去研究它时,就很容易看清它的本质,并得出这样的结论来。在这样的结论上再进一步去思考,举一反三地去讨论问题,还会进一步得出结论来:不仅自动驾驶汽车是这样,其他所有的智能机器人都是这样。就像在沙特的索菲娅,尽管已经被给予公民资格,仍然它还是物,不会成为一个人。未来在中国,我可以断言,政府绝对不会给这样的机器人办户口,不会给它一个公民身份。那就说明,人工智能机器人一定不是人,而是物。

接下来,就要研究一个更深刻的问题。当人工智能发展到极端的时候,会不会危害人类本身?这也是现在研究人工智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想,我们只要把民事责任应用得好,凡是人工智能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研制者要承担责任。这样,就可以把人工智能研发和涉及的责任人给限制住,就会控制人工智能技术不得向违反人类生存和安全的方向发展。

可见,研究民法的问题,尽管研究者是站在今天面对今天的问题,但是用更长远的思想去考虑未来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是能够得出来很好的结论来的。所以,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要把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使自己民法思想和民法研究结论能够更有时代感,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而不是眼光短浅甚至“空”对“空”的研究成果。


(三)不断提高学术水准,逐步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

我的第三个民法研究方法,就是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准,形成自己的民法理论体系。

就像我刚才所讲的,我最早开始研究民法的时候,是从侵权行为法入手的。我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涉及了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是人格权的问题,因此就去研究人格权,哪一种人格权是什么的情况,出现什么样的后果,侵权会形成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不把人格权问题研究得清楚,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也得不出正确的结论来。这时就开始集中研究人格权、身份权,当完成了《人身权法论》这部专著之后,又回头研究侵权责任法,就研究得比较深刻了,于是又出版了《侵权法论》这部专著。再之后,进一步展开研究领域,就几乎涉及了民法的全部内容。

我采取这种方法,就是先由一个点深入进去,然后向两侧去扩展。把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身份权(婚姻家庭法)研究得差不多了以后,再去研究物权法、债法、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这几年又研究了继承法。这样,就差不多把民法整个领域都涉及到了。

我自己非常清楚,对以上这些民法的各个部分,也不会是各个都很精通。尽管很多人说我在民法领域中是接触面最宽的一个学者,但是其实我自己最有体会的仍然还是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所以我跟我的责任编辑郭虹说,我的这部《中国侵权责任法研究》要出四卷本,因为确实有这么多研究内容。我对人格权也有很多、很好的看法,在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论战中,如果没有很好的人格权法理论和实践的修养,无法保证自己的意见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在我研究的领域中,差一点的应该是合同法。我也懂合同法,也可以比较熟练地应用合同法的规则去解决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说起来真正有研究,无论如何赶不上崔建远教授。因为崔建远教授是“崔合同”,我完全达不到“崔合同”研究合同法的程度。可以自慰的是,崔建远教授在侵权法的研究中,也是赶不上“杨侵权”的水平的(全场大笑)。我相信,术业有专攻,确实是这样。就是因为民法这个领域太大了,如果把所有的问题都研究透的话,一个人的精力是绝对不够的。我可以聊以自慰的是,绝大多数的民法学者不研究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但是我对这一部分的研究,还是可以的。

这一次起草民法典,中国法学会在分民法典分则起草的各个研究小组的时候,让我负责主持继承法编的起草工作,有人说这是对我的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不重视,但是我不这样想,这样的安排,就给了我深入研究继承法的机会,可以把这个领域好好再拓展一下。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我和杨震教授、郭明瑞教授、张玉敏教授和陈苇教授等专门研究继承法的人在一起,我的继承法研究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

我的民法研究体会是,学术研究都是从一点钻进去,以后再逐渐地扩展。当最后达到一定的年龄时,就会形成自己的完整的民法学术思想体系。这个时候,一个人该做的学术工作差不多也就做完了。在一生中,从事自己愿意做的事情,又有能力去完成,再争取把它完成得好一些,最后能够形成自己的一个完整的学术思想体系,这一生就过得比较值。而我,恰好从部队复员回来以后,有机会到法院去当一个民事法官,开始进行民事审判,继而深入研究民法,一直到今天到天津大学来继续做教授,并且有机会把自己最优秀的那部分研究成果译成各种语言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播,我觉得真的是挺满意的。我特别感谢我的学校对我的支持。


三、进行民法学术研究的重中之重:研究选题

最后,在我的报告即将要结束的时候,我要说一个最重要的研究方法,还不是上面所说的那些比较抽象的经验。把这些经验集中起来到一点就是,我们人文社会科学中的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就是研究选题。可以说,民法学术研究,第一是选题,第二是选题,第三还是选题。只要在民法学术研究中找到好的研究选题,研究就一定能够成功。如果选不出来一个好的选题,民法学术研究就永远是跟着人家跑,是很难成功的。所以,我把我自己的研究经验最后总结两个字就是:选题。

有人说我是“选题大王”,有点夸张,不过可以说的是,我在民法研究中,还是比较会选题的。大家可以看看我的几百篇论文,特别是最近二十多年的论文选题,新颖、鲜明、贴切、切中问题要害,就是基本特点。

我想跟老师和同学们说,我们在做法学学术、民法学术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选题。无论是法学院的本科学士论文,研究生的硕士论文,还是博士研究生的博士论文,以及博士后出站报告、发表研究论文,最重要的,都是选题。即使到了工作岗位,自己当了老师、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后,在科研问题上,永远都是选题的问题。我觉得,佑海院长这些年来,不仅仅在法学院的领导上取得辉煌的成果,在振兴北洋法学方面做出了成就,而且在学术上影响力不断扩展,这就是选择了环境法的选题。这是大的选题方面。在小的选题方面,是写一本书,写一篇文章,如果你的选题刚好是最迫切需要、最新颖鲜明的题目时,哪个刊物能不都喜欢你的文章呢?所以,我想要说的大概就这么多,最后集中两个字的民法研究方法,就是选题。

对于民法研究的选题,在天大讲过一次讲座,后来发表在《法治研究》刊物上,我就不再重复了。

最后,再一次感谢天大,感谢天大法学院,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感谢龙图教育集团。还要感谢“两高”,感谢我们老家的中级法院,感谢烟台大学,是他们给我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支持。同时,也感谢我们法学院的老师,感谢法学院的学生,我愿意跟你们一起,在孙佑海院长领导下,继续加油,努力前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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