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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印发


为适应当前突发事件的新形势、新变化,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组织力量对《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版)进行修订,经征求吸纳各方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等程序,于第6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7日,新修订的《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6月13日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总体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是省政府组织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性安排,指导我省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总体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准备与支持、预案管理、附则和附件7个部分组成。明确了各类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和分级应对、预案框架体系、省级层面应急响应,规定了全省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工作机制、现场指挥、预案管理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预案》规定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是全省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省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总体预案》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印发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商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实施,印发后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印发,印发后抄送上级相应部门,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总体预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做好对预案演练和培训工作,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省级层面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设区市级层面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县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来源:省厅预案局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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