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 期间计算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最高办案实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谢谢!


欢迎将「最高办案实务」设为星标 ☆/置顶 

这样您就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推送啦。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最高办案实务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