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股东代表诉讼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收藏)
1当事人问题
举办IPO、并购重组、股权融资与投行业务法律实践 暨证券合规调查应对与证券合规诉讼专题研讨会 南京12月22-24日
2前置程序问题
这里头还有个前置程序问题。前置程序也是特殊公司诉讼案件中受理的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要先请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当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拒绝或在一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利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这类诉讼。
这是个前置性的条件,在立案的时候要审查的:在起诉之前有没有请求公司的有关机关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这类诉讼。只有履行了这个前置程序而他又没有做的,你才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我们才受理。当然,情况紧急特殊的除外。实际上这里也体现了我们公司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叫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这里还隐含着一个问题:当股东发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有侵权行为的时候,为了维护公司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他有个前置的(程序)要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时候,如果这时候提诉讼,尤其是监事提诉讼的时候,谁来提?以谁的名义提?这也有个争论问题。
有人说以监事的名义提,多数人认为这时候还是以公司的名义提。这时候监事是当然的代表公司来提,应该是这个概念。这时候还不是代表诉讼,仍是正常情况下的公司直接诉讼问题,只不过是董事会这个机关出问题了,他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是由监事、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以这时候作为原告的仍然是公司,而不是监事。只有在股东提起诉讼的时候,才设置了这种特殊的代表诉讼制度。
3案由
所以从刚才所说的这三类案件中,大家可以看到,在特殊的公司诉讼案件中,实存在着很多程序问题,不仅仅是实体问题了,就我们说到的诉讼主体的问题,前置程序的问题,初诉期间的问题以及诉由的问题(下面说到司法解散的时候,还有个诉由要强调),管辖的问题——一般涉及到公司诉讼的,原则上都由公司住所地法院来管辖,也是受理的情况。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的,都是在立案环节上拒之于门外。这些不仅仅涉及到实体审理的问题,实际上也是立案庭的工作。
我不知道今天在座的有没有立案庭的同志,我们平时都是针对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在培训,但是这些问题首先是在立案的环节上要把关的,是不立案的。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在公司诉讼案件中,很多是属于新类型案件,虽然我们最近对民事诉讼案由做了一些调整,增加了一些案由,但在目前的案由列举上——虽然有361个案由,但是仍然不全面。尤其对我们公司诉讼来说,很多案由并没有列进去。这时候在案由的规定中,没列的、没有这类案由的,并不是我们不受理的原因。
这个一定要注意。最近这两天我经常听到北京高院和上海高院——这已经代表我们审判能力比较强的法院打电话来问到类似问题。在我们的案由规定中没有列进去的,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说案件就不能受理。
现在是列了四级案由:第一级案由是第几部分第几部分,公司诉讼是第九部分——第九部分是与公司、证券、期货有关的诉讼,这是第一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是大写的数字,一二三;第三级别是阿拉伯数字123;第四级案由是阿拉伯数字带括号。列是按四级案由列的。那么案件来了以后能套上最低级案由的,直接套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找不到合适的,找第三级案由去;第三级案由还找不到的,找第二级案由去;实在不行找第一级案由去,与公司诉讼有关的全涵盖进来了。
但千万不能说没有这类案由我不受理,这是一定要强调的。但是我听到上海高院打电话来说,恰恰是在立案部门讲课的时候有人讲到案由没有列进来的不受理。这个我怕我理解错,我给研究室(出台案由的部门)专门打电话问了,最权威的说法说绝对不能因案由规定中没有列进来而不受理。我们公司诉讼中很多这种案件,不能轻易不受理。
当然我们刚才所说的不受理,是法律没有赋予诉权的情况,当然我们在司法解释中会逐一明确下来的。对这个案由问题大家一定要重视。这是第一个司法解释,我们就介绍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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