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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占索赔获刑”续:郑州中院两次发回重审,至今未果

2018-04-20 大白新闻 大白新闻


【记者/王梅梅 统筹/刘姝蓉】今年年初,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报道了“祖坟被企业永久占用,农民索要赔偿被追究刑责”的消息。前不久,该案第二次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但对于家属的无罪诉求,中牟县人民法院至今未予判决。

 

据悉,2014年3月,当事人赵刘枝与村民程某某共收取电力公司土地赔偿款12万余元,一年后被以敲诈勒索罪名追究刑责。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无罪判决。从2015年4月至今,即自两名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已经过去了近三年,判决未果。目前,当事人家属已经申请了异地审理。


中牟县人民法院(资料图)


当事人提出无罪诉求坚持上诉

 

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被告赵刘枝之子马某坚持无罪判决,并提出上诉。其表示,被告人赵刘枝既没有以非法占有高于应得标准数倍补偿款的目的,也没有为达到目的阻挠施工的行为,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应当予以改判。

 

从其作为辩护人的辩词中,大白新闻了解到,马某认为,一方面,一审法院关于“二被告人明知政府对占地补偿有明确规定”存在错误。马某指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对政府占地补偿标准是明知的,且自己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政府关于占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因此对一审法院的认定提出质疑。


另一方面,其坚持母亲赵刘枝没有为达到目的阻挠施工,没有对施工单位进行威胁或要挟。辩护词中如此写道:两名被告人虽然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但是针对的始终为村里和乡里,并没有向施工项目部索要过任何费用,也没有威胁或要挟行为。直到施工方通过村支书从中调解,进而确定了11万元的补偿事宜。马某还表示,施工方付款时工程已经结束近4个月,这种“威胁或要挟”也失去了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其条件的强制性。

 

发回重审后法院至今未判决

 

据了解,2015年4 月10 日,赵刘枝、程某某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8日,案件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即二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时间已经过去近3年,至今没有结果。据悉,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进行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审理时间到期后,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进程缓慢,最终判决被告赵刘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因二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发回一审法院之后,法院判定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8日第二次将案件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目前还未审判。“我母亲受到长期羁押,法院后同意取保候审,我母亲出来之后就直接住院了。”马某表示。

 

被告方申请异地审理至今未果

 

马某表示,一审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两次审理的过程中,不仅严重超过审限,而且裁判结果也并没有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故自己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异地审理。

 

其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表示,中牟县人民法院的两次裁判过程分别由刑庭庭长和少年审判庭庭长作为审判长,并且案件也经过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两次裁判结果均为中牟县人民法院的集体决定。因此其认为即使案件再次发回重审依然难以得到满意的审判结果。故申请将本案移交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由该法院将案件重新指派法院管辖。

 

据最新消息,该申请至今未得到批准。


——此前报道

《祖坟被企业永久占用,农民索要赔偿被追究刑责》

 

近日,微博上一段“为母伸冤”的文字,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注意到,该用户多次发文表示,自己母亲赵刘枝与村民程某某共收取电力公司土地赔偿款12万余元,一年后被以敲诈勒索罪名追究刑责。

 

大白新闻从当事人儿子马勇处得知,目前案件有了最新进展,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再审判决,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高价索要占地款,被判敲诈勒索

 

大白新闻从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了解到,中牟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500 千伏开封西变220 千伏送出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送变电工程项目部) 在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建设高压塔需要永久占地,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了赵刘枝、程某某两家共0.27亩土地。依照国家相关赔偿标准,两家应得永久占地补偿款共计10260 元,但二人认为赔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公墓地赔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易得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地阻止施工,并强行向送变电工程项目部索要人民币11万元。赵刘枝、程某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据了解,2015年4 月10 日,赵刘枝、程某某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判决被告犯敲诈勒索罪

 

此后,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刘枝及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涉案工程施工企业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加压力,迫使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给付两被告人款项人民币6万元及5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因两被告人系为了各自独立利益而对施工企业实施敲诈,故两被告人虽有相约前往施工工地予以阻挠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最终,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定:赵刘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定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将二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刘枝、程某某均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因二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并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认定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赵刘枝、程某某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但能够如实供述其为向施工方索要钱财而数次阻挠施工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是因自家多年使用的土地被占,认为政府赔偿标准太低,才到工地阻止施工,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判决:两被告人赵刘枝、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面对二审最新判决,一直坚称“冤枉”的赵刘枝及其家属再次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赵刘枝无罪。被告方表示,作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同时,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标准认定错误,以及被告人客观上为达到目的阻挠施工的行为认定同样存在错误,应当改判被告人无罪。对于判决书中多次出现的“阻挠施工”问题,马勇表示:“被告人在没有得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到自己家地里问一问为什么没有赔偿就开始施工,理由完全正当,属于正常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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