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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醉驾”情形应当重新鉴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1年12月2日 吉高法[2021]17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准确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司法工作实际,特制定《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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