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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亿】PPP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或将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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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城镇建设PPP项目,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只不过就是借贷搞建设的新包装。把借贷换一种说法: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建设。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城镇化建设的现实需求,不论是执政业绩需求,还是改善民生需求;另一方面,政府财政资金有缺口,社会资本有投资意向和收益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双方一拍即合就诞生了PPP项目。


一些地方政府想搞建设又缺乏资金,一些投资公司就抓住地方政府这种困境及心理到处撒网。号称全球新型城镇化巨头、且政府PPP项目签约量超过5700亿元的金诚集团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2018年5月17、25日由证券时报·e公司发布的《曾拒受证监局检查 金诚集团5700亿政府订单谜团待解》、《金诚集团5700亿政府订单谜团追踪:项目自融自担 涉嫌违规违法》等文,内容主要围绕金城集团的订单、募资合规性及经营模式等进行分析,直指其涉嫌违法违规。那么此文一出,引发了业界舆论的关注,因为5700亿是什么概念?如果真是如文章所述那样,那这就是一颗随时会爆炸的“定时原子弹”!


图1




图2


随即金诚集团公关部便向证券时报发送了一份关于“关于《证券时报》报道文章”将近5000字诚恳的解释声明,大意就是证券时报文章中所述的几个问题报道不实,称其对金观诚相关业务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预计营收和利润都会造成下滑。那么证券时报是否接受金诚集团的这一单方面的解释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这两篇文章,目前证券时报还未删(图1、图2),这里面的寓意各位自己去体会吧!


以下是金诚给证券时报的全文解释说明:


关于《证券时报》报道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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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报于2018年5月17、25日发布的《曾拒受证监局检查 金诚集团5700亿政府订单谜团待解》、《金诚集团5700亿政府订单谜团追踪:项目自融自担 涉嫌违规违法》两文中,存在部分表述内容不实,混淆概念、逻辑混乱等问题,望请修改,具体如下:


1.    5700亿订单、投资分布区域及所谓无据可查问题

“5700亿元”的数据来自去年9月我集团的数据统计,我集团当时统计称“我集团目前正在洽谈、签约、待定、开工”的所有统计数据均有据可查,其中在建、开工、运营项目数量19个,预计投资金额1168.5亿元;签约项目20个,预计投资金额2133亿元,;洽谈中项目20个,预计投资金额2331亿元。预计总投资金额5632.5亿元,浙江、江苏地区项目预计投资金额3744.5亿元,占总数的65%以上。(详见附录3)此外所谓预计投资金额是订单金额,是在未来的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预计总投资金额,按照PPP项目普遍长达10-15年的开发周期,这个总金额符合实际需求的预估的

集团之所以能拿到如此多的政府订单,是因为内外双重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是因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传统的中国式经济增长模式受阻,在政府的引导下随即转向了依靠内部消费和投资拉动的内生增长模式。自此,在全球流动性大宽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基础设施、融资平台、房地产、等周期性行业开始了长达10年的债务扩张之路。在这10年中,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都成为了这个扩张链条中的搬运工。然而,扩张终有收缩时,这一轮的结果就是产生了影响经济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与错位,资金的脱实入虚与金融资产价的泡沫化,传统城镇化的失语。由此国家政策逐渐提出了PPP和特色小城镇开发为主的新型城镇化、深度城镇化方向,作为中国新经济增长模式的支撑点;也将PPP和特色小城镇的开发推向了资本青睐的风口。

内部原因则是因为金诚集团在过去十年中,一直坚持金融服务实体初心,不盲目追求投资热点,不盲目参与到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暴利的虚拟经济中, 而是基于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整预期及自身优势所在进行客观分析,积极相应国家政策号召,从2016年开始明确以新型城镇化为公司发展主线,以金诚特色小镇(孵化平台)、金诚之星(服务平台及展示中心)、金诚产业(资源中心)三大核心为支柱,特色小镇为主要产品,“PPP+产业化+金融化”为开发模式的全新主营业务中。三大支柱中,金诚之星是服务平台及展示中心,通过在小镇中设立集办公、商业、信息汇总、数据存储、物业管理及产品展示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平台金诚之星,是金诚所有业态呈现的载体,也是为客户提供智能化、全景化O2O服务的终端;金诚产业是资源中心也是内容引擎,是我们基于自身发展优势,在过去十年的发展中布局文化、酒店、教育、健康、医疗等城市服务相关产业,形成独有的复合产业集群,为特色小镇、金诚之星输出自有产品,建立自有品牌,即可作为支撑小镇发展的内容引擎,也可作为辅助产业,联动转化流量;金诚特色小镇是核心产品也是孵化平台,我们根据地方不同的特点,区别与其他企业,坚持“去房地产化”,因地制宜,开发了一批真正意义上的特色小镇。如:以现代农业为主的江苏盱眙龙虾小镇,以中国传统诗歌及端午文化为主的湖南汨罗中华诗歌小镇,以人文旅游为主的张家界天门山仙境小镇,以地方产业为基础的高邮光明小镇等等。采用文旅/产业先行的模式推动区域人气、经济、消费的升级,辅以文化、教育、酒店、医疗等公共产品、自有品牌的导入,以开发内容为优势,盘活资产,提升区域经济价值,释放优质资产红利,同时又孵化自有产业及品牌,形成多元产业联动,多地小镇资源联动的网络化效应。

因此可以说,金诚的模式是我们能拿到如此多政府订单是时代赋予有准备的人的机会,是集团上下所有人,十年努力守候所换来的。

另外关于项目的有据可查,我司在服务过程中强调全生命周期介入,是从项目的早期阶段即开始接触,经过长期的、多轮的观察、调研、论证才正式开始推进项目,在我司已正式推进、开工建设的项目中,多可在PPP信息公示网址或地方政府官网上查询到项目信息,且都是有实质进展的,不存在无据可查一说。(详见附录3)


2.“兜底回购”和“多重保障”,及所谓的“利用PPP赚取利差”。

事实上,我集团发行的私募基金设有完备的风控措施,其担保、回购等条款都有相关正式文件和协议为凭证,文中所提及的“兜底回购”“利用PPP赚取利差”实属撰稿人对PPP业务的不理解引起的。

首先,PPP项目中的付费模式基于底层资产的属性不同,可分为政府购买服务、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个部分,其中购买服务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分别针对项目中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建、公益及公共服务类资产。

在财政部官网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调查研究内发布的《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一文中,第三节,第(三)小点“风险共担”里指出:“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中,如果因车流量不够而导致民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这时公共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民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例子已经很好的说明什么是公共部门的优势;另外,依照国办发(2015)42号文《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故政府购买服务与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建立在社会资本确实为政府方提供了公共服务,政府方评估了社会资本服务的质量之后劳有所得劳有所获的概念,与文中描述的“兜底回购”有本质的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其次,我司所有的PPP项目均邀请执牌照的第三方专业PPP咨询机构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估及具体实施方案(两评一案),所有项目材料真实可靠,在PPP项目库中也有公示信息可查询,不存在不实宣传。

至于“多重保障”,虽然我司拥有明确的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制度(详见附件4),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合同文本中亦有明确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且在事前均让投资者填写相应风险调查问卷等等。但由于公司发展过快,分公司遍布全国,我司亦不敢说在销售管理上完全没有疏漏,可能确实存在个别员工无视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行为规范条例,用词不当、夸大宣传,我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将对相关人员及其负责人做出严厉处罚。在后续的工作当中,我司将根据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尽快更新、优化基金销售相关制度和流程,强化基金销售人员素质及合规性的培训与考核。


3.    以太湖人鱼小镇为例……记者并没有查询到人鱼小镇项目。”混淆PPP与其他项目概念;“金诚集团对外宣称….. 307 亿元,二者出入之大可见一斑”混淆订单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概念;

我集团业务并非全部采用PPP模式进行,如文中所提及的无锡人鱼小镇就属公司自有纯商业项目,而非ppp项目,在对应的私募基金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中都有详细描述,将我司所有业务等同于PPP业务,本身就是不负责的行为;另外关于订单金额,PPP项目的开发周期多是10年以上,所谓订单总量,是这10年的预计投资总量,并非是实际投资总量,这个问题在上面的部分也已经指出,撰稿人利用两者的数据差异对公众产生严重误导。


4.    问题:“上述公司负责人称, 企业 PPP 订单….. PPP项目落地难,后期成功概率可能不足50%”模糊预测,主观臆断

50%这样的比例性描述用在此处是不合适的,有明显误导读者的嫌疑。对于还在洽谈、待定中的项目,由于谈判周期长,涉及商业条款亦非常复杂,市场本身变化又很快,确实会存在项目重组的可能性,包括了整体重组及部分开发比例调整等,而重组的概率本身就是模糊的,我们不可能去预测未来。集团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会对每一个项目都深入当地调研,采集数据并经过多轮探讨,论证其可行性后给出的合理判断。因此在未来整体项目金额也会随之变动,未来集团将定期对投资协议、建设中项目、已运营项目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新与批露,避免产生误解。


5.    问题:文中称“无锡人鱼投资私募基金募集资金5亿元,金诚新城镇通过股权质押从该项目中抽取29.5亿元资金,去向不明。”,此处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

首先“人鱼项目基金总共发行2期,募集资金总额8.9亿元左右”,人鱼项目公司根本不存在29.5亿元这么大的资金体量。其次,我集团旗下的所有业务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所有私募基金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资金均由第三方中立金融机构且到目前为止产品都按时、足额兑付了本息;集团旗下的所有项目(包括ppp及非PPP项目),亦均经过政府各级部门严格的审核,合法合规运行,项目资金使用也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存在抽调资金情况。

该项目实际为我集团与无锡市政府签订的非PPP项目,战略投资金额200亿,首期募集的5亿基金投资主要用于购买土地,相关公告在无锡市国土局相关网站均可查询,去年5月,项目已正式奠基开工,目前在正常进展之中。

6. 文章标题称,我集团存在“项目自融自担”行为,该内容严重失实,不符合实际情况。

说明:首先,2016年8月24日正式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从法律依据上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依法合规的、经中国基金也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并不属于上述范畴,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融资主体、担保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在金诚集团以PPP模式运作的特色小镇中,融资主体基本为以公私合营模式成立的项目公司,并不存在自己融资自己担保的行为。“自融”往往存在不向资金出借方(投资者)如实披露资金去向、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而金诚集团旗下所发行的正规私募基金,在推介材料和基金合同中均明确了资金投向,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资金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托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并按照协议投向正确的标的。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融资主体行为层面,以及资金的安全性和信息如实披露层面,我集团均不涉及所谓的“自融自担”。


7.    问题:关于员工人数2000人与上万名员工数字问题

由于集团分布于8个国家与地区,分公司遍布全国,所涉猎的产业板块众多,人员变动频繁,由于统计时间节点不同,员工总数的变化也是比较大的。

截至2018年5月,我司各主体下签署员工总数:3041人(不包含外包、实习人员);

其中占比最高的分别是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556人、547人,占总员工人数比例约18.28%,17.99%;其它占比比较高的板块分别是新城镇、文化、酒店及安保板块。所以官网披露的2000人数据,也是未经更新的老数据,对于官网数据未能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我们表示歉意。

另一方面,关于官微叙述集团在全球拥有员工上万名的表述,是估算了除了登记在册的由集团旗下各个主体签署的员工外,还有大量外包、临时、实习人员,特别是在一些产业端与海外,因此工作人员在宣传时,未经详实统计匡算,粗略估算,给出了具有夸大嫌疑的模糊数字。对此,我司已将有“夸大宣传”嫌疑的内容在所有宣传材料中删除,将在未来经过详细统计核实后,再重新将集团于全球的总员工数予以披露。同时,我司承认这是由于我司内部管理失职导致,并针对上述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作出严力惩罚,在今后工作当中,重视相关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给予专业性与合规性的培训,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8.    关于场检事件

事件主要是由于我司现场负责人对检查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未及时予以配合引起。我司已经在事后将证监局要求的所有文件材料报送提交,并在第一时间公开道歉,对相应的负责人进行了处罚,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同时,我们非常感谢监管部门对我司的关注与监督指导工作,对我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大帮助。(详见附录2


对金诚集团回复的反驳


1、针对第1条“5700亿订单、投资分布区域及所谓无据可查问题”回复的反驳


大家注意金诚的回复里这句话:其所谓的5700亿的投资金额,是按照PPP项目普遍长达10-15年的开发周期,这个总金额符合实际需求的预估的。对于一个预估的数字就可以拿来画大饼圈钱了?我想问这样做证监局同意吗?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他的这些订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有木有合同啊,答案是木有合同!那到底有木有中标通知书啊!看完金诚的声明及解释,发现这些项目别提中标通知书了,有些根本没有立项!我第一次见把牛皮吹的这么清新脱俗的。这个都敢做成基金,做成理财产品销售。还项目兜底,多重保障。项目都是空的,还保障,你拿什么保障?


2、针对第2条“兜底回购”和“多重保障”,及所谓的“利用PPP赚取利差”回复的反驳


在以金诚集团的名义发出的声明中提到:此番媒体对我集团的不实报道中,频频提及“兜底回购”和“多重保障”。事实上,我集团旗下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设有完备的风控措施,如担保、回购等,均有相关正式文件和协议为凭证。


所谓的正式文件到底有多正式?


这些年,动辄有体量以亿计、十亿计甚至百亿千亿计的公司因存在问题倒闭,投资者血本无归,每一个都说自己是正规的合法的。因此,就算一个公司的体量看起来很大,如果只是靠他自己兜底,仍然存在巨大的风险。例如:钱宝网案涉案金额300亿、泛亚案涉案金额430亿、e租宝案涉案金额500亿、善林金融涉案金额600亿等都是国家在提倡发展互联网金融时候,搞的所谓P2P新模式,而实际上都是彻头彻尾的自融把戏东窗事发前这些企业都自称自己合法合规,到最后还不是一样的下场?


巧合的是,无论从创始人的法学专业出身,还是金融业务起家,以及转型产业地产并搭建产融结合、以私募基金投实体地产项目的路径来看,这家公司都与曾经的武汉奥信集团惊人的相似——当然,这种相似也许并不能说明什么,却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政府和投资者都警示着一些前车之鉴。


3、针对第3条、第5条“以太湖人鱼小镇为例……记者并没有查询到人鱼小镇项目。”混淆PPP与其他项目概念;“金诚集团对外宣称….. 307 亿元,二者出入之大可见一斑”混淆订单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概念”和文中称“无锡人鱼投资私募基金募集资金5亿元,金诚新城镇通过股权质押从该项目中抽取29.5亿元资金,去向不明。”,此处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回复的反驳。


对于金诚方面的回复:太湖人鱼小镇为非PPP项目。然而你网上搜索关于太湖人鱼小镇的相关报道,都是把它和“PPP+产业化+金融化的小镇投资、建设、运营的全生命链小镇”相提并论。那么我想问,这是否有偷梁换柱以及夸大宣传的嫌疑呢?


如果说网上的报道不实,那咱们再来看下当地人对于太湖人鱼小镇的说法吧:


4、针对第4条“上述公司负责人称, 企业 PPP 订单….. PPP项目落地难,后期成功概率可能不足50%”模糊预测,主观臆断回复的反驳

数据:来源于公开整理


首先证券时报对于PPP项目落地的成功率不足50%,这个是公开数据及资料可查的,所以证券时报并没有胡说,也不存在主观臆测。


其次对于金诚方面此条给予的回复,我觉得是在避重就轻,因为不管最后项目落地成功率是50%还是40%,这个都不是事件的重点,大家关注的重点是你截至目前为止已经确切落地的项目及中标金额到底有多少?而对于没有完全落地就被你们拿来圈钱的又有多少?


5、 针对第6条“文章标题称,我集团存在“项目自融自担”行为,该内容严重失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回复的反驳


针对金诚给证券时报的回复我觉得是非核心,就如针对第2条的反驳一样,咱们要看核心问题。发改委对于PPP项目的投资合理回报率大概为5%-8%左右。咱们再来看下:2015年平均回报率为7.89%,2016年8月前的平均回报率为7.13%,2017年投资回报率略有下滑。



而你们对外的理财产品承诺收益率是10%-12%,那我想问,这个不足的那部分是你们自己给兜底呢?还是到时候叫他人给你兜底呢?


在此,我们给大家提个醒,那就是如果有人鼓动你投资,年收益率高达10%以上,且承诺保底,那么有胆量你就去投吧。我以血的教训告诉你:积累财富需数年,血本无归仅一瞬。


6、针对金诚方面第7、第8条的回复的反驳


在以金诚财富名义发出的严正声明中提到: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诚恳接受浙江证监局的本次处理意见,并成立专项小组进行严格自查。对于《 决定》中所述“存在借用关联方经营场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开夸大宣传”等内部控制问题。经我司查实,确存在因公司发展过快,各板块人员和业务未隔离到位等不合规现象,同时个别员工无视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行为规范条例,夸大宣传等情况。后续我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以上现象和相关人员做整改和严厉处罚。




这个“个别员工无视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行为规范”是什么鬼?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种熟悉的味道,还好基金销售不能用临时工,否则责任就变成临时工的了呗?而这次呢就把临时工换成了个别员工,那请问你把员工当成什么啊,背锅侠吗?对于5700个亿PPP项目的组成根本没有回答!员工是用这个项目募集资金,但这个项目又不是员工“发明”的。


不配合证监局的检查你说是个别员工的行为;操作不规范,你也说是个别员工的行为,我想问你公司是“个别员工当家吗”?搞出这么大的动静,领导才是决策者,员工不过是执行者。这样对自己的员工,您的良心不会疼吗?公告里还给投资者道歉!这是道歉吗?这是典型的避重就轻,逃避责任。说到底这样的道歉这何尝不是继续欺骗!一个领导推卸责任的公司,绝对是一个有问题的公司。领导不愿意负责任,还期待员工负责任?


综上所述,金诚集团给人的感觉就不靠谱。即使不是,那么此条声明至少暴露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各板块人员业务未隔离到位”等问题。


7、对于上市公司金诚控股的注册地



大家注意:上市公司金诚控股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我们都知道,开曼群岛是公司注册者们的“避税天堂”,与其他所谓“避税天堂”不同,开曼群岛遵循国际税务法规,不太会被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怀疑而进入黑名单;加之不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手续简单,最初的公司注册和年度续展费用也比较低廉。


更重要的是,隐私保护为公司提供了更多可操作空间。例如,公司董事和高管充分享受隐私权,所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公司文件(如股东名册或会议记录),都不必向开曼群岛的政府机关登记,并可存储在世界任何地方,也不需要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或年度审计,公众不得查看董事和高级职员登记册或股东名册,公司账户在这个辖区内是隐秘的。而且,开曼群岛注册公司,不需要前期资本,在银行或托管中存入法定资本,当公司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没有税收或任何印花税,除非这些股份与房地产投资有关。另外,开曼群岛允许公司与其他国家公司合并,如果兼并发生,可能导致该公司在任何管辖范围内,合并后的公司往往选择留在开曼群岛管辖区域,以获得诸多好处。不过,倘若要在法律上追究的是离岸公司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却并不容易。即使使用所谓《长臂法案》在美国对其进行起诉,进入司法程序也将极其复杂。


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心里应该多少有点数了。


退一步说,如果说证券时报报道不实,那浙江证监局呢?也是查处不实吗?


在2018年5月23日,浙江证监局正式发布《 关于对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明确指出涉事企业“存在借用关联方经营场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开夸大宣传等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暂停该公司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6个月。


浙江证监局作出的这一决定,似乎印证了证券时报的调查,也引发了社会担忧。网络对浙江证监局作出的决定评价良好,认为这个决定可能帮助更多投资者认清事实,减少损失。证监局的这一瓢凉水,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也在鼓吹者的头顶上悬挂起了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也许金诚集团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随即在5月25日,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回应,向广大尊敬的投资者深表歉意,表示“我司上下将虚心接受本次教训,自查自纠、严格整改、合规经营”。但是该回应没有对涉嫌违规违法的事实作出任何陈述和解释。


也许有的人会觉得PPP项目投资周期长,所以很多操作手法看上去有“骗局”的影子。但其实我要警告大家,不要被PPP所谓的漂亮外衣蒙蔽。因为实际上,已经有很多PPP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有的以项目为名骗取大量工程保证金、银行贷款后跑路;有的以项目为名收取大量社会资本后挪作它用,甚至放贷、赌博;有的建设一半后出现资金问题,成为烂尾工程。这些问题正在漫延,让地方政府大伤脑筋。


对于金诚类企业,能拿到所谓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项目的协议并不足为奇。而有了盖“红大印”的协议书,转身就开始融资,私募、共享、抵押,各种神通,甚至自身不花一分钱。投资者看中的是“红大印”权威,相信的是政府信誉,而不是这些公司本身,所以这与金诚给证券时报那些所谓的合理的天花乱坠的解释都是无关紧要的。这些PPP项目的收益,主要依赖财政资金支付,少量是建成项目经营收入,所以最后还是靠政府的信用来背书。所以政府其实有点无辜,很大可能从无意背书变成苦逼背锅。而这些问题属于后续的“慢性病”,一旦发作就是病来如山倒!


所以不管是哪种模式,如果没有造血功能,如果靠借新还旧,那么其本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都是属于换汤不换药。而这次的金诚集团,打着PPP的名义,会不会又是前面几个案例的“变种”呢?


我相信随着现在监管部门穿透式的强监管,以及大数据所显现的威力,资金如何归集的,流向哪里,根本不难查清!


这些年,PPP概念火热,搭着改革的春风,借着消费升级的趋势,承载着美好的梦想。而最后相关部门如果查证了这是一个骗局的话,那么5700亿无疑将会是金融骗局史上之最,当然了,这个是谁都不愿看到的!



END


素材来源:基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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