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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涵:国际环境人权之检讨

周子涵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周子涵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

自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条文确定环境人权以来近半个世纪,中外学者关于“环境人权”的争论近乎从未停歇。上世纪80年代,我国最早一批关注“环境人权”的学者就环境人权这一概念是否周延给出了符合当时时代特征的答案。但是,将环境权上升到人权在当今的合理性鲜有人讨论。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部分欧洲国家对人类生存权的态度再度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关注。本文在结合环境人权发展历史的前提下,论证“国际环境人权”概念的合理性,并尝试对以国际环境人权为蓝底的司法救济进行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人权;国际环境人权组织

Reflections o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AbstractNearly half a century since the provisions of the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established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the debate among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about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has almost never ceased. In the 1980s, the first group of scholars concerned about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in China gave an answer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on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However, the ris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to human rights in today's rationality is rarely discussed. With the outbreak of the Covid-19,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attitude towards the right to human survival has once again arouse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concern about human right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and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feasibility of judicial relief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Keyword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一、国际环境人权的历史发展




(一)环境权的提出

人类视野聚焦于环境领域肇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而环境权的提出,几乎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同步。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限制发展、造成动荡的重要因素。二战后的资本主义国家面对这些问题,开始寻求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在经历了数次联合国大会人类环境问题辩论之后取得共识。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包括健康权和环境权。[[1]]此后,欧洲人权会议(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组织了专家委员会,以进一步研究人类的环境权。

1969年美国公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日本《东京都防止公害条例》最先接受了“环境人权”的概念。[[2]]环境权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反映于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3]]该宣言文本的第一条即宣布:“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必不可缺少的”在《宣言》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对于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在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

(二)环境权与人权发展

在国外学者中,上世纪九十年代,对于依照人权考量的方法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阿兰·波伊尔与迈克尔·安德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述。[[4]]之后,对“环境人权”进行过最深入研究,莫过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简·汉考克。在其所著《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第四章中,具体分析了环境人权的法律承认趋势,并区分了国内法(宪法)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且结合国际法分析了环境人权法实施的困难与执行机制的缺乏。[[5]]他认为,环境人权包含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力内容主要有两项,即免于有毒污染的环境权利和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工业化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初步显现,一批国内环境法的学者也开始了对环境权与人权的反思与探讨。但这段时期,学者大多是将环境权与人权割裂看待,也许是因为当时政治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将环境权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也有少数学者从人权发展的视角论证了环境权,例如“人权的三时期”[[6]],但受限于当时国际法的发展,当时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法理学的层面,理论性强,范围狭窄。[[7]]

截至2000年,对于环境人权的立法,国际法上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1988年《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及1998年《奥尔胡斯公约》等。

(三)21世纪的环境人权法

尽管本世纪初,环境法学界再次掀起了对环境人权的讨论热潮,但遗憾的是,关于环境人权的定义就此无疾而终,更鲜有学者结合国际环境法对环境人权进行阐释。此文写于2020年中,正值世界范围内新冠疫情爆发。各国对此的防控措施无不差别化地体现对于环境人权的关怀程度。

本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在气候领域反映为《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的最大特点为“自下而上”的履约机制。《协定》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BDRRC)原则下,突破传统责任分配限制,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国家,无论经济程度高低,发挥自己的优势,助力全球气候治理。[[8]]此处便提及国家这一国际环境人权的主体,无疑为环境人权的概念界定提供了现实的参考。

当前的国际环境法仍然是发展的,笔者无力穷尽列举涉及有关环境人权的国际法渊源,仅就核心本质对“国际坏境人权”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二、“国际环境人权”概念的合理性




(一)“环境权”应用于“人权”的合理性

人权(human right),不同于简单的权利。在自然法学说看来,人权为天赋的,现实的人权是法律上的确定的人权,属于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结合。人权本身有三个层次的含义,其一是人之所以被称为人的权利,其二是人作为人的权利,其三是人能够尊严生存的权利。[[9]]显然,环境人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在生存环境方面的权利[[10]],就分类来说,应当属于人权的第三层次含义。就环境权于人权的应用来说,因人无时无刻不处于环境之中,故环境是人生存的外部条件,人对于生存环境的权利,是人能够尊严生存的权利。

“环境人权”反映在国际社会中,其权利的主体自然成为了国际间的平等主体——国家。

(二)外国法中人权包含环境人权

自1960年以来,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列入宪法。[[11]]在这些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法国《环境宪章》是最有参考价值的。该《宪章》确立了生态人道主义,系统性地阐释了环境人权,在以保障人的利益为核心的前提下确立了国家的环保职责。[[12]]

(三)我国宪法未明确环境人权的原因

经过多次修改后,在2018年3月11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回溯历史,其实早在1982年宪法修订时,在第九条就规定了类似的环境保护条款。尽管如此,我国宪法仍然没有明确公民是否享有环境权,尽管从法理上来说,从宪法的宗旨与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推导出来,公民享有环境人权。然没有明文规定,就难以应用到基于权利的诉讼之中。

当前的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不能把加强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仅仅作为经济问题,这些也是涉及人权的政治问题。因此,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必然要有宪法保障。由于与西方国家社会体制的不同,《宪法》始终没有规定环境人权,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反映了“环境人权”这一概念不得当,而是我国宪法的对于该保障的缺失。



三、国际环境人权的司法救济




(一)公民的国内司法救济

生态文明建设最终落实到人的环境感受上,而主观的环境感受在规范上客观化为环境人权,对环境人权的保障程度体现着生态文明的高度。[[13]]在国内法中,与普通的权益义务主客体不同,公民固然是环境人权的主体,但是该权利的客体显然只能为“环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维护公民的环境人权时,需要国家承担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公共职责,否则将会出现所谓“公地悲剧”,最终损害公民的环境权利。[[14]]

以法国为例,其将《环境宪章》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并作为相关立法的基础,且在相关政策中确保了宪章的实施,在以“环境权”为核心价值宪法保护条款的保障下,较为多样化地实现了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

相对于政府在法律上的保障责任而言,唯一可以从平等性和穷尽性来保障法律上人权的实然性的只有诉权。诉权相对于其他法律上的人权而言是基础的,也是绝对的。[[15]]对于公民的人权司法救济,政府应当建立一种就继续的人权保障机制,这是环境人权的司法救济所依赖的宪法诉讼所要求的。

(二)国际司法救济的困难

在国际法领域,环境人权的主体成为了国家,由此便出现了对于环境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人权的国际争端并不鲜见,甚更有甚者,人权政治化后可以成为霸权主义干涉内政的工具。环境保护和一般人权主要以两种方式联系在一起:一是需要有一定他程度的环境保护,作为保护人类完整的必要条件;另一种是保护个人、群体及其环境之间的文化联系。[[16]]但是对于国际环境人权来说,诉的原理实则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国际社会并没有像国内法一般有一个宪法性的文件可供依照,条约的约束力亦良莠不齐。目前国际人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人权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条约机制和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17]]对于本国国际环境人权的救济,能否依据这些机制,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环境实在是一个抽象物,对环境人权是否成立并不存在明确共识。

(三)解决路径:建立世界性环境人权机构

新冠(Covid-19)疫情被普遍认为是20世纪初西班牙流感之后世界范围内影响范围最大的全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但是,需要反思的是,为何世界经历百年发展,21世纪医疗水平、科技水平仍然允许病毒如此广泛的传播。固然,国家可以根据国情选择不同的抗疫策略,可这些选择的背后,是否涉及对人权尤其是涉及生存的环境人权的侵犯,是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环境破坏将对人类生存造成巨大影响,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等方面。

可作为参考的是,在2019年8月对波蒂略·赛塞雷斯诉巴拉圭的决定中,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HRC)首次以判例方式承认了环境保护与有尊严的公民权利之间存在联系。这一决定在人权委员会对新西兰的另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中得到证实[[18]]。可见,对环境人权的重视将要或已经被提上联合国的日程。然而,问题在于,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之外,世界上再无重视环境人权的国际性组织。对于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而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法》,其宗旨在于消除疾病,促进“各民族之健康”[[19]],尽管属于环境人权之一部分,但其运行机制具有较大的限制性。地域性的人权机构,例如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其决定难以满足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国际法的条件。

在这样的背景和时代要求下,随着国际法的演变,成立世界性的国际环境人权组织,将会是国际人权司法救济的唯一出路。



四、结语




经历国内外数十年的讨论,对于“环境人权”的概念定义尽管并无完全一致的界定,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已可见一斑:环境权上升为人权后,为人类的生存权提供更具有实然性效力的保障。在此基础上,上升到国际法层面,世界环境人权组织的缺失使得国际环境人权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当下疫情的蔓延暴露出对于环境人权保护的弊病,也是给予相关法律和制度思考以更实际的机会。


引注:
  1. []  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2. []  郇庆治,环境人权在中国的法制化及其政治障碍,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 []  https://legal.un.org/avl/pdf/ha/dunche/dunche_ph_c.pdf

  4. []  Boyle A E,Anderson M R. Human rights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8

  5. []  [英]简·汉考克(Jan Hancock),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重庆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pp79

  6. []  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7. []  付亚丽,当代环境人权现状分析,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8. []  秦天宝,论《巴黎协定》中“自上而下”机制及启示,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三期

  9. []  徐显明,世界人权的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

  10. []  鲍含,我国环境人权的立法缺陷及建议,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1. []  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60 页。

  12. []  王建学,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

  13. []  同前注12

  14. []  王建学,法国的环境保护宪法化及其启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5月

  15. []  莫纪宏,论人权的司法救济,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16. []  Le Moli, Ginevra,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right to life.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020.01.01

  17. []  时业伟,全球疫情背景下贸易自由与人权保护互动机制的完善,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

  18. []  Portillo Cáceres v Paraguay (HRC, 9 August 2019, Comm No. 2751/2016), CCPR/C/126/D/2751/2016, para 2.3.

  19. []  https://www.who.int/zh/about/who-we-are/constitution,最后浏览时间2020.7.3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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