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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 | 方韬:《传本〈左传〉僖公十五年质疑》

方韬 史学史研究编辑部 2021-09-10

《春秋经传集解》书影


 史林偶拾 


传本《左传》僖公十五年质疑


方韬

北京师范大学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16年第1期】




《左传》著于竹帛早在战国,然两汉时仍有文字羼入。西晋杜预(222-284)《春秋经传集解》问世,《左传》才形成稳定的传本。但这种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我们发现,《春秋经传集解》在南北朝的传抄过程中,也可能有后世羼入的内容。笔者不揣浅陋,从正文与杜注两方面对传本《左传》僖公十五年的一段文字提出质疑,敬请专家赐教。

 

前人意见的讨论

 

传本《左传》僖十五年:“穆姬闻晋侯将至,以大子罃、弘与女简、璧登台而履薪焉。使以免服衰绖逆,且告曰:‘上天降灾,使我两君匪以玉帛相见,而以兴戎。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唯君裁之。’乃舍诸灵台。”杜预注:“在京兆鄠县,周之故台。亦所以抗绝,令不得通外内。”

 

《左传》这段文字的真伪初唐即引起学者们的质疑。陆德明《经典释文·春秋左氏音义》云:“‘曰上天降灾’此凡四十七字,检古本皆无,寻杜注亦不得有,有是后人加之也。”孔颖达《左传正义》亦云:“《左传》本无此,后人妄增之耳。何以知其然?二十二年传曰:‘寡君之使婢子待持巾栉?’杜云:‘婢子,妇人之卑称。’若此有婢子,不当舍此而注彼也?又此注云:‘且告夫人将以耻辱自杀’,若有此辞不烦彼注。服虔《解谊》其文甚烦,传本若有此文,服虔必应多解,何由四十余字不解一言,亦至二十二年始解婢子?明是本无之也。今定本亦无。”

 

此节《左传正义》的信息非常丰富,值得认真分析。其一,孔颖达所见《五经》定本无这四十余字,故推测《左传》原本或无此内容;其二,服虔《左传》注行文繁琐,而《左传》此四十余字竟无注,不合服氏注体例。此外,若此处《左传》原文有“婢子”一词,服虔不应只注僖公二十二年而不及前文,故疑这段《左传》文字为后人妄增;其三,与服虔本无注不同,此处杜预虽有注,但亦不注“婢子”,而注于僖二十二年,故孔氏亦疑杜氏原本无注;其四,孔氏还指出,《左传》:“且告”后杜注云:“且告将以耻辱自杀”与后述《左传》文义重复,疑后述传文多余,或为后人所添。

 

公允的说,孔颖达据《五经》定本及服虔注文繁琐的体例推测《左传》古本无这四十余字尚有一定的道理,但认为服虔杜预皆严格按照语词出现的先后顺序作注则缺乏依据。故竹添光鸿《左氏会笺》反驳道:“杜解不注于前而注于后,亦复不少,唯此一义不足为征也。”

 

清儒对这段文字的真伪看法不一。洪亮吉《春秋左传诂》赞成陆德明、孔颖达之说,但认为“《释文》‘四十七’字‘七’当作‘二’,盖误并‘乃舍诸灵台’五字数之耳。此后人校勘之疏”,故删去《左传》正文中这四十二字。但沈钦韩等不以为然,认为陆、孔所见本偶有脱漏。《春秋左氏传补注》云:“然《列女传》叙穆姬,并从传文有此语。孔陆之本偶尔递夺耳”。沈氏此说过于简略,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详加申述,还补充了新证据,其文云:“案《列女传》云:且告穆公曰:‘上天降灾,使两君匪以玉帛相见,乃以兴戎。婢子娣姒,不能相救,以辱君命。晋君朝以入,婢子夕以死,唯君图之。’沈钦韩云:‘《列女传》叙穆姬从传文有此节,孔陆之本,偶有递夺耳’。按沈说是也。《列女传》视传文字小异。即取传文注训之繁简,不可例传文之有无。《秦本纪》:‘夷吾姊亦为繆公夫人,夫人闻之,乃衰绖跣曰:妾兄弟不能相救,以辱君命’,亦檃栝传文。变服登台礼之大者,乌得无辞?洪氏《左传诂》删此四十二字,卤莽甚矣”。

 

刘氏精熟《左传》,其说甚辨,但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其一,依沈钦韩之意,刘向《列女传》相关内容当据西汉古本《左传》,而陆德明孔颖达所本不过是晋宋以来《左传》旧本,而今传本《左传》内容与《列女传》类同,正可说明陆孔所见古本有脱漏。但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如众所知,秦汉诸子史书的文献来源相当复杂,何以认定《列女传》必来自《左传》?既使仅有传本《左传》与《列女传》的文句内容相近,也难排除其源自诸亡佚文献的可能。何况刘向遍览中秘藏书,所见古书也远超传世秦汉文献的范围。因此,仅凭《列女传》来推断此段《左传》文字的真伪显然不稳妥。从考证方法来看,用《列女传》考论《左传》属旁证而非本证,其说服力明显不足。其二,刘氏提出的新证据《秦本纪》也值得推敲。《秦本纪》所引穆姬语“妾兄弟不能相救,以辱君命”用辞委婉,而传本《左传》穆姬云“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唯君裁之”,是以死要挟的强硬口气,两者差距较大。因此,刘文淇所谓《秦本纪》叙此事檃栝传本《左传》文字的说法恐难成立。此外,《史记·晋世家》也叙及此事:“晋君姊为繆公夫人,衰绖涕泣。公曰:‘得晋侯将以为乐。今乃如此……’,乃与晋侯盟王城而许之归”,丝毫未提穆姬之言。因此,凭《列女传》与《史记·秦本纪》尚难断定传本《左传》文字的真伪。

 

那么,是否如沈钦韩、刘文淇所言,陆德明、孔颖达所见古本《左传》有误呢?需要指出的是,敦煌吐鲁番写本《春秋经传集解》无此年内容,日本所藏金泽文库卷子本其年代晚于陆孔二氏,传世《左传》刻本皆祖唐开成二年(837)石经,而唐石经之去陆德明、孔颖达晚近二百年,尽管今传《左传》文本皆有此节文字,但我们很难用晚出的文本彻底否定陆、孔的意见。显然,从版本与外证上很难有大突破,只有从这段文字本身入手才能解决问题。

 

《左传》疑文的语词分析

 

陆德明、孔颖达质疑的这四十七字可分两部分:其一是“曰”后的穆姬之言共四十二字,其二是穆姬的行动“乃舍诸灵台”五字。前者是主体,值得认真分析。我们认为,穆姬这番话有不少语词不合《左传》语例,以下试做辨析。

 

1、上天

 

通观《左传》,“上天”一词仅见于此。《左传》无论称自然之天与带有人格神色彩之天,皆以“天”单字表出。前者自然之天,如襄二十五年《左传》:“晏子仰天叹曰:‘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有如上帝!’”后者人格神之天,如成十六年《左传》:“甲午晦,楚晨压晋军而陈。军吏患之。范丐趋进,曰:‘塞井夷灶,陈于军中,而疏行首。晋、楚唯天所授,何患焉?’文子执戈逐之,曰:‘国之存亡,天也,童子何知焉!’”

 

天前有所修饰限定的,《左传》在本文外仅有两例。(1)昊天。成七年《左传》:“七年,春,吴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国不振旅,蛮夷入伐,而莫之或恤。无吊者也夫!《诗》曰:‘不吊昊天,乱靡有定’,其此之谓乎!有上不吊,其谁不受乱?吾亡无日矣。’”此处“不吊昊天”乃引《诗·小雅·节南山》之文,非《左传》中的叙述文字。(2)旻天。哀十六年《左传》:“夏,四月己丑,孔丘卒。公诔之曰:‘旻天不吊,不慭遗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茕茕余在疚。呜呼哀哉尼父!无自律。’”哀公为孔子诔,其文多出《诗》《书》,不当以《左传》寻常叙述文视之。譬如,“旻天不吊”出自《尚书·多士》:“尔殷遗多士,弗吊旻天,大降丧于殷。”孔颖达疏:“天有多名,独言旻天者,旻,愍也。”“不慭遗一老”出自《诗·小雅·十月之交》:“不慭遗一老,俾守我王”;而“茕茕余在疚”出自《诗·周颂·闵予小子》:“闵予小子,遭家不造,嬛嬛在疚”,“茕茕”通“嬛嬛”。而“余一人”更是多见于《尚书》。要之,《左传》中所用“旻天”“昊天”出自《诗经》《尚书》,非《左传》中常用的词汇。

 

“上天”亦曾见于《诗》《书》。《诗经》中有三次。《诗·小雅·小明》:“明明上天,照临下土。”《诗·小雅·信南山》:“上天同云,雨雪雰雰”,《诗·大雅·文王》:“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但《左传》所谓“上天降灾”与《诗经》无明显的用典语境关系。《尚书》中亦出现三次。《尚书·泰誓上》:“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沈缅冒色,敢行暴虐”,《尚书·仲虺之诰》:“夏王有罪,矯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及《尚书·汤诰》:“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从形式上看,《左传》“上天降灾”与《泰誓上》“弗敬上天,降灾下民”颇为近似。但此三篇《尚书》皆在伪古文,古本《左传》不当取材于此。

 

从语词前后搭配看,《左传》记述天降灾通常用“天降之灾”而非降字后径接灾字。譬如,庄十一年《左传》:“秋,宋大水。公使吊焉,曰:‘天作淫雨,害于粢盛,若之何不吊?’对曰:‘孤实不敬,天降之灾,又以为君忧,拜命之辱。’”再如,昭十八年:“子产对曰:‘若吾子之言,敝邑之灾,君之忧也。敝邑失政,天降之灾,又惧谗慝之间谋之,以启贪人,荐为敝邑不利,以重君之忧’。”

 

综上,“上天降灾”不合《左传》语例,作伪者可能并不熟悉《左传》行文之例。

 

2、匪

 

《左传》中用“匪”表否定共有十一处,除此例外,全部见于引《诗》。略举两例。譬如,僖十五年《左传》:“韩简侍,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先君之败德,及可数乎?史苏是占,勿从何益?《诗》曰‘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僔沓背憎,职竞由人’。’”再如,襄二十七年《左传》:“公孙段赋《桑扈》,赵孟曰:‘匪交匪敖’,福将焉往?若保是言也,欲辞福禄,得乎?”而《左传》此处叙述文字中出现“匪”字与《左传》文例不合。

 

3、兴戎

 

“兴戎”一词《左传》仅见于此。戎作为较抽象的战争时,《左传》往往用“戎事”来表示。譬如,成十六年《左传》:“郤至见客,免胄承命,曰:‘君之外臣至从寡君之戎事,以君之灵,间蒙甲胄,不敢拜命。敢告不宁,君命之辱。为事之故,敢肃使者。’”再如,僖十五年《左传》:“庆郑曰:‘今乘异产,以从戎事,及惧而变,将与人易。乱气狡愤,阴血周作,张脉偾兴,外强中干。进退不可,周旋不能,君必悔之。’”或者单一戎字。成十三年《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而“兴”作为发动战争的动词时,《左传》中往往与“师”“兵”“士”等具体的军事名词连用。如,“兴师”。成十六年《左传》:“栾武子曰:‘不可以当吾世而失诸侯,必伐郑。’乃兴师。”如,“兴兵”。哀九年《左传》:“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占诸史赵、史墨、史龟。史龟曰:‘是谓沈阳,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如,“兴……士”。哀二十六年《左传》:“大尹兴空泽之士千甲,奉公自空桐入如沃宫”。因此,疑“兴戎”非《左传》固有词汇。值得注意的是,《伪古文尚书》恰有“兴戎”一词。《尚书·大禹谟》:“惟口出好兴戎,朕言不再。”其词义与传本《左传》相同。

 

要之,穆姬短短数十言就有多处不合《左传》语词之例,因此这段话极可能为不谙《左传》文例者伪造。还可稍作推测的是,这段《左传》文字可能受到《伪古文尚书》的影响。

 

杜预注地名的辨伪

 

穆姬之言有若干疑点,那么“乃舍诸灵台”是否无可置疑呢?杜预注此云:“在京兆鄠县,周之故台。亦所以抗绝,令不得通外内。”我们认为此条杜注有后人羼入的可能,判断其真伪的关捩在“京兆鄠县”。鄠县在传本《左传》杜预注中凡四见,此外还有三条。《左传》僖二十四年杜注云:“丰国在始平鄠县东”。昭元年《左传》杜注云:“扈在始平鄠县。《书·序》曰:‘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昭四年《左传》杜预注:“酆,在始平鄠县东,有灵台,康王于是朝诸侯”。三条杜注皆以鄠县属始平郡。昭四年注更明确指出灵台在始平鄠县东,这与僖十五注所谓灵台“在京兆鄠县,周之故台”抵牾,两者恐有一误。

 

杜预另撰《春秋释例》,其《释地篇》与《左传》地名注相表里。《春秋释地》:“始平鄠县东有丰邑亭”,又《春秋释地》:“扈,始平鄠县扈乡”,《春秋释地》:“丰宫,始平鄠县东有灵台。”鄠县亦在始平郡下。需要特别指出,与《左传》僖十五年杜注对应之《释地》云:“僖十五年灵台,始平鄠县”。清儒孙星衍注意到杜注、《释地》间的矛盾,加案语云:“《集解》云:‘灵台在京兆鄠县’,考两《汉书》及《晋书》,鄠县两汉并属右扶风,晋泰始三年,置始平郡,鄠县属始平,《集解》讹误,当以本书为正。”必须指出,鄠县属京兆非魏晋之事,是故杜预无从知身后事,这条注释并非其疏忽致误。

 

考《晋书·地理志》,京兆郡下无鄠县,鄠县隶属始平郡。《地理志》云:“始平郡,泰始二年置”,“鄠,古国,夏启所伐”,与杜注、《春秋释地》吻合。始平郡由晋武帝泰始二年分京兆、扶风二郡而置,《宋书·州郡志》曰:“始平太守,晋武帝泰始二年,分京兆、扶风立”,而鄠县本属扶风郡而非京兆郡。《宋书·州郡志》云:“鄠令,二汉属扶风,《晋太康地志》属始平。”,而此记载亦合于《续汉书》。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云:“右扶风,秦属内史,武帝分,改名”,下有“鄠”县,其文云:“鄠,有丰水出。有甘亭”。

 

鄠县隶属京兆应是较晚之事。《魏书·地形志》:“京兆郡”有“鄠县”,云:“鄠,二汉属扶风,晋属始平,真君七年分属。丰水出焉”。可知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太平真君七年(446)鄠县归京兆郡管辖。与此相应,《南齐书·州郡志》亦云京兆郡下有鄠县。可见,鄠县隶属京兆郡当在北魏南齐之时。而此事已在杜预身后一百六十多年。那么,《左传》僖十五年杜注疑非杜预撰。

 

从《左传》文例观之,杜预身后的东晋刘宋时期,《伪古文尚书》已在南朝流行,因此此段《左传》文字可能受到《伪古文尚书》的影响。从杜预注地名考察,其政区与西晋初年明显相悖。再联系唐初陆德明、孔颖达的质疑,我们认为传本《左传》僖十五年这四十七字并杜预注疑非《春秋经传集解》固有的内容。





因排版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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