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事审判改革探析
【摘要】 自最高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来,各地法院在非讼化、人性化、专业化、联动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在新形势下,基于种种原因,家事审判改革仍然面临着困境与挑战。在实践中,家事审判改革应从事后救济走向源头预防,借力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和审理方式,强化联动治理,发挥整体合力。 |
家庭作为个人生活的依归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素,一旦其内部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轨迹,还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发展产生影响。因此,有效维持、恢复、重建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以及如何妥善处理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前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主要目标。具体而言,中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开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稳定的题中之义
婚姻不是私事,而是社会行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所指出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前途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2]因此,国家需要对婚姻进行引导和干预。比如结婚必须登记,没有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是得不到法律的正式承认的;又比如结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婚姻家庭义务和责任,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干预甚至惩罚等。在社会大众的观念里,家庭应当成为家庭成员和衷共济、协力共建的坚固堡垒,而非朝合夕散、各顾自我的临时搭伙。
但近年来,我国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家庭的稳固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根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14年递增,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有363.7万对、384.1万对、415.8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3]伴随着离婚纠纷数量的不断增长,诸如妇女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根据统计数据分析,离婚人群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45岁之间,离婚对于个人发展尤其是女性的影响是深远的,青壮年时期面临家庭分裂不仅不利于安心工作和创造财富,而且还会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交往成本的增加;[4]虽然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但因父母离异而备受打击的子女更容易陷入生活困顿的情况,极易引发青少年犯罪、流浪儿乞讨等社会问题;随着老龄人口数量持续上升,养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尤其是在家庭中坚力量独生子女化的今天,配偶赡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婚姻破裂,养老风险无疑大大增加。毫无疑问,家庭关系的断裂,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二)传统观念的优势重建
中国文化以家庭为本位,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礼记·昏义》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儒学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虽有女性服从男性、夫妻关系不平等的消极因素,但更多的是宣扬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仅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关系也随之改变,现代婚姻越来越多地具有了契约化的倾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也日益下降。但正如鲁迅先生在《伤逝》中所反思的,逃离传统的“新式家庭”,最后落得个“一伤一逝”的结局。为了追求所谓的个体自由和平等意识,很多人滥用法律所赋予的离婚自由走向了视婚姻为儿戏的另一个极端,随意解体婚姻,不仅偏离了传统伦理秩序,而且也有悖现行婚姻法之立法精神。即便在自由主义盛行的西方国家,也在反思婚姻家庭的契约化倾向,愈发认可家庭的社会价值。面对传统文化断裂的危机以及离婚率不断上升的现实,人们开始认识到,背离传统的家文化,丧失的是家庭幸福,丧失的是文化的竞争力。在家庭文化中,如何审视过去、回归传统,继承和发扬好中国传统观念,关乎民族兴衰、关乎个人未来。
(三)能动司法的现实关照
司法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定纷止争,更在于实现法律价值,发挥社会道德价值对实践的引领功能。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成为民事审判的第一大类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其中离婚案件占比尤高。[5]面对这一现状,需要法院积极履职并有所作为。长期以来,我国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工作机制与普通民事纠纷并无二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家事案件中双方的争议重点从以身份关系为主到以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为主转变的新动向。然而,用审理财产案件的理念和方式审理家事案件失之简单,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及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家事案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具有高度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虽然“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法官对待家事案件仍应慎之又慎,致力于实现实质正义。法官不能仅仅定睛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像办理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只要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划清责任就可作出判决,而是应该能动司法,积极探索中华传统家庭美德和现代婚姻伦理的结合,合理地介入当事人婚姻状态的甄别,对家庭成员引发婚姻危机的行为、情绪进行疏导和指引,着力解决因道德滑坡、行为失范等导致的家庭纠纷频发问题,并通过家事审判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维护家庭成员整体利益最大化实现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全面发展。
最高法院在各地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及域外经验,及时转变了家事审判工作理念,完善了相关制度设计,加强了专业审判力量,取得了不凡的成效。具体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纠纷解决的非讼化改造
以往,虽然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上对调解的重视程度高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性约束和程序性支撑,仍然存在重视不足、落实不到位的问题。[6]但是,家事调解除需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外,更重要的是起到感情弥合的作用。仅仅以普通民事调解的眼光处理家事纠纷,有可能出现纠纷已了、怨情未了的后果。而纠纷化解方式非讼化的改革,可以最大限度缓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为情感修复、和平分手创造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硬件设施。各地法院纷纷改建、增设家事审判硬件设施,以契合、彰显家事审判柔性司法、温情司法的特点,并各具特色。如温州平阳法院家事审判专区配备家风文化墙、时光大厅,通过建立圆桌式、客厅式的家事审判庭、冷静室、心理辅导室、单面镜观察室、儿童游乐区等设施,既改变传统法庭给人庄严肃穆沉重的感觉,减轻当事人对抗心理,又能更好地观察、把握当事人关系和心理变化,有效辅助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效的发挥。
二是激发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的化解。除被国际社会喻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力量外,各地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过程中纷纷借力社会专业力量,包括婚姻辅导专家、心理咨询师等全流程介入纠纷解决,尽量以情感疏导而非程序对抗的方式化解家事纠纷,让当事人在“家长里短”的评谈协调中,平复情绪、理性相待。一些法院还试行定期回访制度,广泛发动社区、妇联等组织深入基层的优势,参与回访和家事纠纷的化解,努力以人性化方式挽救婚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丽水青田法院还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当地实际,创设家事纠纷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引入社会民意助力裁判。针对一些法律关系相对明确,但当事人双方矛盾较为突出、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更多需要社会经验判断的家事案件,由专家型和民意型两类社会成员组成观调团全程参与案件调解,并对是否应该离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实体争议问题作出民主评判,使得法院裁判的理据视角更为全面、更合民意,增强了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对法院的信任和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服。
(二)家事审判程序的人性化改造
家事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诉讼程序也应该更加柔性温情,更加具有弹性和人文关怀。在目前我国尚无专门家事审判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在现有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具体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有以下几个措施:
一是加大职权探知力度甄别婚姻状态。民事审判的基本理念辩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在家事诉讼中往往难以起到有效作用。弱势一方举证困难,两造对抗更激化双方人际矛盾、案结事难了。通过公权力对家事案件进行必要适当的干预,可以有效降低双方敌对情绪,进而促进情感弥合。法官在职权探知的过程中,会特别注意区分“婚姻死亡”与“婚姻危机”。如果当事人婚姻并未死亡,只是出现危机,就应积极救治,而不能在未对危机婚姻进行救治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判决离婚。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在保证不出现社会危害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解除,亦要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心理修复问题。通过法院自身的过滤机制,使能够弥合的婚姻尽可能地破镜重圆,使已彻底无望的婚姻尽可能平静分手。
二是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不同于民事案件审理以公开为原则,家事审判改革倡导的恰恰是家事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如此处理,往往更容易使当事人敞开心扉,对相关隐私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减少全面陈述内心真意时的思想顾虑。当事人尽管可能在法庭上因对个人隐私等问题进行激烈争执,但由于环境的封闭性,双方仍有回旋缓和的余地,加之少了对社会影响、个人形象等的顾虑,更容易获得感情弥合的结果。这样也可以避免在极端条件下,当事人的各自亲友团在法庭内外相互指责对峙,发生进一步恶化社会关系的情形。
三是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如何优先、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利益需求,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命题之一。在家事审判中,对于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而对于双方都争取抚养子女的情况,则可以通过家事调查制度,通过走访社区、单位、幼儿园、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抚养状况,通过儿童托管室,了解孩子和父母的亲近程度,判断由谁抚养对孩子更为有利。如德州武城法院,将应当判决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纳入心理辅导机制和长期回访机制,通过多方的主动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四是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2013年底,徐州贾汪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出“六个月感情冷静期”,这一试验让六成本欲离婚的夫妻修复了感情,而另外四成当事人,在解决好孩子抚养、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和平分手。但是,总的来说,在过去,囿于审限要求,一些法官为快速办结案件,而仓促处置家庭纠纷,忽视了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反而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除涉及家庭暴力等亟需解决的家事案件外,对其他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事案件,可考虑适当放宽审限限制,同时也为通过多种途径彻底化解家庭纠纷,修复了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冷静期的设立,让当事人有时间平复心情,进行有效诚恳的沟通,也让法官有时间深入了解当事人实际家庭生活状况,作出合乎客观实际的裁判。
五是建立庭前财产申报制度。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常有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通过伪造债务的方法达到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目的。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7]但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及法院调查取证能力的有限性,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隐匿财产的查实,容易遭遇实践操作等方面的难题。为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状况,各地试点法院建立了庭前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可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各方发送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全面详细申报各方名下或者双方的各类财产,固定庭审争议的财产范围,当事人不实申报且被证实的,法院在分配财产时对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司法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离婚诉讼中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团队的专业化改造
之前社会各界包括法院内部对家事审判存在偏见,认为家事都是“鸡毛蒜皮”,缺少“技术含量”,不能真正体现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留守家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多是一些生活经验不多、社会阅历尚浅的年轻法官,有的甚至还没有结婚。实际上,做好、做专、做精家事审判,离不开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的组建。审判团队的法官必须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才能有效应对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类型趋于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加大等现实情况。自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各地法院纷纷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组建起家事审判团队,通过引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家事审判辅助人员,让家事审判团队更为专业,更为亲民。并且专业团队能够发挥专业领域的特长与经验,进而快速准确发现家事纠纷情感上的症结及其他方面的顾虑,据此灵活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最终有效修补感情裂缝,最大化保护各方的利益。如衢州衢江法院成立“最美”家事审判团队,选派获得全国模范法官、全市十佳老娘舅式调解能手等资深法官到家事调解中心担任家事指导法官,配备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建立“1名家事指导法官+1名人民调解员+N名特邀调解员”的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广东东莞法院将家事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两类。其中,特邀调解员主要由调解工作能力强的各界人士担任,包括执业律师、心理咨询师、医生、妇联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香港执业律师和调解员。东莞法院还多次与国内高校、香港和解中心合作,邀请香港的资深调解员授课,进行家事调解技能专项培训。通过专业人员及机构的参与,法院可以借助专业力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情感治疗,起到疗救婚姻的作用。为了更有效地化解家事纠纷,有的法院还对家事纠纷分门别类进行类型化处理。如杭州西湖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资深法官,对家事纠纷中可能涉及的房产权、经营权、股权、赡养义务、抚养权、探视权等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指导,帮助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推进多部门协作的联动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家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在解决家事案件纠纷中,如何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治理,如何灵活整合社会资源,是各级法院一直在努力创新、试图突破的重要问题。各部门不仅仅是参与进来,而且相互配合,实现优势互补、联动治理的效果。一是建立家事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牵头制定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18号),[8]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给基层法院提供了“尚方宝剑”,便于解决各部门之间配合协作的问题,并将为各地法院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起到示范作用。许多法院也已经畅通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了良性互动的关系,下一步的重点是要细化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化解的作用。二是推动建立反家暴整体防治网络。自《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机构主体众多,除了法院和政府之外,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如何合理分配这些组织机构之间的职责,是一个难题。各地法院纷纷联线检察院、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搭建联动工作平台,建立反家暴防控网络。如温州龙湾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派出所、妇联、村居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协同保护家暴受害方,并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等形式,借助当地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将人身保护裁定申请人及其住所地列为重点保护区域。通过联合当地司法局、妇联、社区、乡镇等为律师、基层妇女干部等举办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制宣传册,组织法官现场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集中开展反家暴宣传。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形成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也使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了及时保护。
(一)离婚自由主义错误导向
五四运动以来,随着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以及对包办婚姻的抵触情绪,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日益消亡,但是新的家庭道德伦理规范尚不成熟,家庭成员行为失范,造成了家庭成员情感伤害和社会公共道德滑坡。由于人口的加速流动,个体自我意识的增强,对生活和事业的价值取向更为多元,受“合则聚,不合则散”的观念影响,社会上“闪婚”“闪离”屡见不鲜。此外,受20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独生子女在没有兄弟姐妹、物质条件相对优越的环境里成长,在面对生活伴侣时缺乏妥协谦让,加之父母溺爱且对于婚姻的过度干预,往往更容易发生龃龉,进而导致家庭破裂。而且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总体上仍处于弱势地位,男方沾染不良嗜好、发生婚外情、对家庭不负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等问题并不鲜见。诸多因素的叠加,使得婚姻关系脆弱,离婚率不断攀升。虽然现行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但防止轻率离婚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司法的过程既要考虑如何减轻婚姻失败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又要考虑离婚对婚姻家庭和子女的影响,引导当事人努力克服婚姻危机,达成和解,促进婚姻的稳定。[9]家事审判改革基本实现了两者的平衡关系。但在协议离婚中,一系列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立法的天平长期向“离婚自由”倾斜。[10]根据民政局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数242.2万对,是诉讼离婚数的3.56倍,是2013年的4.11倍,2014年的4.35倍,2015年的4.54倍。2016年民
政部门登记离婚348.6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7.2万对,登记离婚是诉讼离婚数的5.19倍。[11]数据表明,更多的夫妻愿意通过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好聚好散,而不是对簿公堂,但也可以看出,离婚变得更为容易了。根据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即可办理离婚手续,仅需支付少量的工本费,而离婚手续的简便、离婚成本的低廉,使得离婚变得更为“任性”,助长协议离婚数量持续升高。
(二)诉讼特别程序尚未建立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不能简单地进行利益分配,一判了之,而应当把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导向。家事案件自身和家事审判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推进家事审判改革,需要将家事案件从一般民事案件中剥离出来,构建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12]通过家事审判改革实践,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重要任务。
就目前来看,试点法院尝试对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家事调查、心理咨询等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出台了相应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发现,由于缺少高位阶的规范依据,制度创新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不小的争议和阻力。如离婚冷静期制度,与目前严格落实的审限制度以及与审判实践中不成文的第一次起诉不离婚的做法如何协调。如心理咨询机制,因当事人对新生事物普遍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其不存在心理障碍等情况难以推进。如家事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如何定性,相应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如何确定。如申报财产制度,涉及不如实申报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以及对瞒报财产当事人如何落实惩罚措施等问题。以N市法院为例,该院一年中共发放财产申报表636份,仅有不到一成的当事人填写申报表,但在庭审中又提出要求分割财产。这些具体的问题,有必要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中进行明确规定。
(三)家事审判理念仍有待更新
家事案件作为最传统的民事案件类型,虽然标的额一般都不大,但由于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种问题,法官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案件调解、当事人情绪疏导、未成年人利益维护、家庭关系修复、判后回访等非讼事务中,而法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诉讼效率,轻案结事了。尽管《婚姻法》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囿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和限期结案的压力,家事审判和家事调解的特殊性及其应有的机能难以得到充分展示和发挥。如果法官无法有针对性地精心处理家事案件,未能帮助当事人仔细剖析根本原因及相应解决对策,仅仅追求办案效率一判了之,既无助于恢复当事人感情和挽救婚姻,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重财产分配和身份关系确认,轻家庭关系修复和情感修复。家事案件的审理难度主要不在于法律适用,而是化解矛盾纠纷。如果法官仅仅是根据程序,经过举证、质证、辩论,之后进行例行民事调解,调解不成后直接作出不准离婚或准予离婚的判决,或者重点就财产分配作出处断,往往未经区分当事人间的矛盾系婚姻危机还是婚姻破裂,也未能考虑到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情绪调整或社会适应性调整。当事人本已激化的矛盾,在诉讼中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导致在诉讼结束后难以恢复正常生活。
三是重夫妻诉求的审查,轻子女利益的保护。未成年人往往并非家事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身心成长具有重大影响。如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有必要建立起完整系统的抚养胜任度考察标准,确保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现,但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偏重于父母本位和婚姻本身,总的来说,社会观念还是较少关注婚姻解体后的子女成长情况及保护需求。
(四)部门壁垒难以形成合力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推动、综治协调、社会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多方借力、全员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家事领域的重要体现。体制机制的形成和完善,离不开党委、人大及司法、公安、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支持。实践中,虽然法院推进家事审判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普遍热情较高,但仍有不少职能部门对家事审判改革的认知度不高,认为家事案件的化解是法院的职责,参与积极性不足。以W市为例,虽然市中院已经推动市综治委把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综治考核内容,而在落地过程中仍困难阻力重重。如其辖区内法院正在推进百名调解员、调查员、观护员计划,因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在落实人员和经费待遇上存在很大困难;因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社会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经费尚未列入专项费用,即使内部为审判专区改造等费用支出也需业务部门自行协调。部门协调的阻力使得法院在家事纠纷综合解决的举措上举步维艰,使得家事审判改革的效果亦存在打折扣的风险。
当前中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状况,无疑是当下社会转型的一个缩影与折射,即传统的秩序已然解体,但新的秩序还在重塑之中。围绕家事改革的目标,针对当前家事审判改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进行完善:
(一)从事后救济走向源头预防
在社会认同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同时,也有必要让公众认识到,法院只是最后一道防线。向法院提起诉讼,绝非是解决家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优的途径。更何况,诉至法院的家事纠纷,往往是夫妻双方多重矛盾叠加,背后隐含着长年累月、错综复杂的感情纠葛,难以用简单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或金钱计算加以衡量。在这种背景下,不堪重负的法官往往很难达到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预期。因此,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不能仅仅专注于事后救济,更应该关注源头预防。当前,可在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养成社会公众的婚恋观念。恋爱、择偶、结婚、生育可谓是人生最重要的“考试”。如何面对婚姻、如何处理好家庭关系、如何为人父母,是一门终生的学问。家庭和家风的建设,对一个人耳濡目染的影响和塑造,是学校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更何况现在的学校教育在有关家庭责任、有关爱、有关婚姻关系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讲授极其匮乏,使得绝大部分人“摸着石头”直接进入了婚姻。婚姻状况如何完全靠个人自己的体悟和体验,许多人在步入婚姻之后,不知道如何与配偶和睦相处,缺乏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技能。加上婚姻道德逐渐模糊,许多人在步入婚姻之后,不清楚、不理解自己所承担社会和家庭角色的规范要求和价值评判准则。因此,有必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正确的婚恋观,如在大学设立婚恋课程,并可考虑在申请婚姻登记前设置婚姻学习课堂,包括家庭问题处理、夫妻沟通技巧、情感经营方法等。双方必须接受民政部门举办的有关婚姻家庭的课程内容,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强制性的婚姻知识及理念学习,帮助即将进入婚姻的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二是提高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门槛。在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稳定之间,过度强调形式上的离婚自由,反而容易忽视了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这一关键因素及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过于高效、自由的离婚登记制度不仅使离婚成为夫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也使得因一时冲动造成的草率离婚未能得到有效阻止,这在事实上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维持和恢复。[13]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协议离婚门槛,增加协议离婚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言不合,想离就离”,保障婚姻的稳定性。除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外,对协议离婚的申请予以一定的期限限制,设立离婚冷静期等制度,使当事人更为谨慎地对待离婚。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是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要加强离婚登记尤其是子女抚养的审查工作,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的婚姻登记人员,必要时可以考虑赋予登记人员相应的审查手段。
(二)借力社会力量参与诉讼
婚姻家事案件具有社会道德属性和很强的伦理性,社会民间力量与家事纠纷化解具有天然的亲合性,但现代婚姻财产制度的日益复杂性和心理疏导的专业性等,又需要一支训练有素、术有专攻的队伍才能完全胜任。因此,在家事审判中走群众路线和专业化队伍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具有很强的现实需要。当前,可重点考虑将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相链接,以激发社会力量在家事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作用,既能“让老百姓评评你有没有道理”,也能让各种专业的力量适当地介入纠纷的化解,通过辨法析理、矛盾疏导,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使裁判专业性和司法人民性达到有机统一。如可邀请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具有名望的宗族老人或退休乡镇干部参与家事调解,其丰富的人生阅历、不同的思维方式,能够较好地弥补职业法官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固有思维和习惯,可以帮助司法裁判更好地兼顾社情民意,促成双方和解。又如对涉及探视权、赡养费及有信访风险的重点案件,通过热心群众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案后跟踪回访帮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状、案件实际履行情况、是否需要救助等,及时向法院反馈判后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发挥家事审判所具有的诊断、挽救的社会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因为在情感上、身份上更为贴近,社会力量的参与更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也在全社会宣扬重视婚姻、维护家庭的正能量。
(三)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和审理方式
如何用理性的法律来处理感性的家事问题,如协调法律的刚性与家事纠纷化解所需要的柔性,对现行家事审判理念和审理方式都提出了明显的挑战。家事纠纷化解要求法院采取灵活的、柔性的、个别化的解决方式,而调解主导型的审判方式意味着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官要有特别的职业素养及专门技能,即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有洞察家事纠纷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领悟力和体察力。家事纠纷的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仅从法律层面上来确定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就能案结事了,家事纠纷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精神安慰费、养育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其根本是夫妻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纠纷各方在心灵上、心理上都需要安慰与治疗。因此制度设计的目的不能仅定位为事后的责任厘定与义务承担,而应首先着眼于当下的“治疗与修复”,即甄别讼争婚姻关系的状态系婚姻危机还是死亡婚姻,从而对症下药,挽救可以挽救的婚姻,而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因为,对婚姻危机而言,如果司法及时介入和引导,是完全有可能修复的;即使审理结果发现婚姻确实已经死亡,细致的调查与疏导工作也能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实现和平分手,把对彼此的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由此,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到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家事审判的重点不在于财产的分割与合理分配,而在于要积极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共赢方案,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修复或在确实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实现和平分手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妥当安排,以尽量减轻因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由此,现行家事审判的理念有必要全面更新,审判的目的不仅限于定纷止争,更不在于追求高效速调速决。一纸离婚调解书,对法院而言可能案结事了,但对个人和社会而言可能并非最佳选择。家事纠纷最为圆满处理的结果,不仅仅包括法官调解后双方重归于好,还应当包括帮助当事人双方及其子女健康、积极地面对未来的生活;以及各自了解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今后的和睦生活提供助益。
(四)强化联动治理发挥整体合力
离婚率的上升,系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更何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单打独斗难以达到效果,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家事审判改革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改革,更非一日之功。在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家庭纠纷化解、家庭情况调查、心理测评干预、家暴受害人保护等重要环节,必须综合运用各方资源,统筹调配各方力量,发挥整体合力。如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机制衔接不畅等问题,为家事改革营造良好氛围,依然是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努力方向。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借助专业领域人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增加当事人对于心理疏导的接受度;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的合作,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有威慑力,让家庭成员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有必要进一步与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共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实现社会的和谐。
随着我国家庭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家事审判改革是社会稳定的题中之义,是传统观念的优势重建,更是能动司法的现实关照。自最高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能忽视的是,家事审判改革仍然面临着困境与挑战。笔者认为,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应当是从事后救济走向源头预防,借力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和审理方式,强化联动治理发挥整体合力。相信随着改革的推进,家事审判将会有效维持、恢复、重建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王文君)
【作者单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注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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