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6期目录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问题研究
黄尔梅: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
内容摘要:近年来法官因履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加强法官权益保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调研了法官履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状,总结了相关案例特点,指出了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现实需求,梳理了我国保障法官履职的相关制度规定,介绍了相关域外经验,提出了对法官履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思考。本文提出应当坚持监督法官权力与保护法官权益并重,严格执行法官惩戒制度,严格把握刑事责任事由,并提出适时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豁免制度。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塑
邓辉: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姚瑶: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南昌工程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现有法律规则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仅限定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和监督资本真实义务两类情形下的七种具体事由。在有限的诉讼依据之下,公司债权人起诉董事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有限。董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既包括以消极作为表现的逃避(怠于履行)义务行为,也包括以积极作为表现的不当交易行为,其实质皆在于不当减损公司清偿能力。我国应以状态(公司事实破产)和行为(董事不当减损公司清偿能力的行为)共同作为公司债权人向董事追究个人责任的适用条件。
专题策划一:无人机的法律规制
无人机分类与法律规制
——兼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李亚凝: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法规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浪潮具备解放脑力资源、自主感应主体需求以及服务作为主体的人等特征。因此,与人工智能技术紧密结合的无人机相应的法律概念、法律分类应当进行重构,以避免传统航空器概念和分类对我国无人机未来发展的束缚与阻碍。无人机概念应当包括物的定义与智能的定义;相应地,以人工智能赋予的功能范围为标准,应当进行功能固化的无人机与功能非固化的无人机的基础分类,并且以“管理者+实际用途”为标准划分为国家无人机、军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
国内外无人机规制的新近发展态势
吴建端: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无人机快速发展和应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挑战。无人机作为航空器的一种类别,具有独特性也具有一般航空器的共性。无人机的法律地位确定、安全制度建立、空域的确定以及未来与有人机空域一体化是无人机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各国正在加紧建设无人机运行所需要遵守的登记、适航、安全和安保、空中交通管理的规制。本文侧重阐述了美国、欧盟的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实践,无人机非法运行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和刑事案件,并就我国无人机规制建设提出了建议。
灵活监管:无人机飞行监管理念及其展开
王锡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其在民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隐含风险,无人机飞行监管成为监管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无人机种类多、用途广、性能差异大,若以传统航空器监管模式为蓝本,将严重制约无人机产业发展。为达到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同时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目标,应以灵活监管为指导理念建构监管体系。无人机灵活监管可从四方面展开:一是注重政府、市场分工、参与及合作;二是遵循放管服的监管逻辑,以放为主,适当监管,注重服务,实现无人机飞行的社会效益;三是遵循分类管理的方法,对于不同用途、不同风险无人机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四是完善监管策略,根据比例原则选择适当监管措施。
专题策划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司法保障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律规则差异及司法应对研究
张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研究员。
内容摘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律规则总体差异不大,但在破产法等领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商事法律规则差异,司法可采取以下对策: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等商事司法制度,充分尊重商事主体协议选择法院和法律的权利,通过司法裁判促进商事法律规则相互衔接,探索在裁判说理中引入国际先进裁判规则,支持仲裁和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等。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联动机制研究
滕宏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粤港澳大湾区智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佘锦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国家和地方系列重要“软法”的颁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已然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共识。而当前粤港澳三地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类法域”的背景下形成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制度具有明显差异,亟须通过借鉴国际上发达区域贸易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制制定和执行经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联动机制,实现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整体性和保障性功能。
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张淑钿: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港澳回归以来,以内地法域为整体与港澳之间签订的多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构成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制度基础。但是内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制度实施进程缓慢、民商事司法协助范围局限、民商事司法协助方式相对保守以及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构建碎片化的问题,影响了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运作效果,也与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和《澳门基本法》第93条,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可以由多元主体采用多种模式在多个领域推进司法联系与相互协助,为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可以探索推进民商事司法协助模式的多样化,完善和拓展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创新民商事司法协助方式并打造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心,以推进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高效化、常态化和制度化发展。
法学专论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
龙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关键。本文首先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等主要解纷方式的独特优势,并强调应通过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上述特有优势。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存在单一解纷方式缺点突出,以及衔接环节尚未解决“先行调解”与“司法确认”等法律技术难题。本文据此提出应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告知程序和优先选择程序,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调解与公证的衔接机制。
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探微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新近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实现了相关犯罪适用标准在宏观层面的统一。本文立足微观层面的具体适用,以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从罪刑法定原则把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违法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犯罪”与主观明知以及罪名界分等方面对相关犯罪司法适用的细微问题进行探究。
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以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和转让交易中的争议问题为重点
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孙兆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在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交易中,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义务人负有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合同义务。抵押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交易中,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权转让而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再次转让。
域外视野
德国刑法典修正视野下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科学关系研究
[德]米夏埃尔·库比策尔: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谭淦(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近年来德国刑法典的修正实践,越来越多回应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个别条款的修正形式,渐次积累,几乎从根本上修改了刑法典。此前一直主导刑法改革话语的刑法理论,却在此过程中逐渐转向为纯粹的批判者。在新的立法改革趋势面前,刑法理论应当重新审视自我定位,正视自身的不足,在概念工具和方法论上更新。如此,才能在新的刑法变革时代找到自身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