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伟|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及其理论逻辑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张立伟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中国应用法学》的办刊宗旨是“沟通理论与实务,繁荣应用法学研究”。本刊始终遵循应用法学时代嬗变的必然要求,坚持聚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服务司法决策和国家立法。应用法学的理论力量,正是来自于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大局的实践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向实践智慧的转化,本刊专设“法学专论”栏目,融汇专家学者有关应用法学最新发展的鸿文大作,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搭建融会贯通的桥梁。本栏目秉持“以文会友,依法结缘”的宗旨,诚邀海内外司法同仁与专家学者为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集思广益、贡献力量。特此编发由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张立伟撰写的《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及其理论逻辑》,以飨读者。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及其理论逻辑
文|张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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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原创性贡献之一。这一法治观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基础之上,其理论内涵包括以人民意志塑造良法、以人民群众为法治的实践主体、以人民权利为法治的根本目的、以人民伟力为法治的动力源泉、以人民满意为法治成效的最终评判标准等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指导意义。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观 人民权利 良法善治
所谓法治观,就是一个思想体系中关于法治的立场、性质、地位等基本问题的总体性理论和基本观点。围绕为什么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怎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一系列深刻理论阐述,形成了其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提供了理论指导和逻辑支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既表明了法治在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也体现了法治在价值意义上和哲学意义上的立场。上述三者,皆能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找到其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民性品格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品格。第一,表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价值立场上的人民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些经典论述表明,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价值上的最高追求和理想定位。在理想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能够获得充分的尊严,实现最大程度的个性发展和自由,体现人民的最高价值形态。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不同于服务于某些特定阶级的理论,而是服务于最普遍的人,服务于最广大的人民。
第二,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体性的人民立场上。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通过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揭示了生产力的发展规律,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生产力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揭示人摆脱自然的束缚,而获得主体性的过程;揭示了在生产力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人摆脱其他社会性束缚而获得主体性的过程。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确立了人民的历史主体性。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各种因素都在相互作用,对于历史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变化产生着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了宏大意义上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社会组织、文化传统等,也包括了微观意义上的人物个性、英雄气质等。到底什么因素在历史演进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同历史学派有着不同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着眼于现实的人,指出人民大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只有现实的人而非被抽象的人,才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才能成为历史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因此,以人民为中心是从唯物史观中推导出的必然结论。
第三,人民性还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因素是根本意义上的。正是有了人民的主体作用,国家才被塑造出来,国家制度得以构建。在旧的国家形式中,国家制度背离了这一根本点,服务于特定的少数群体和特权阶层,因而丧失了正当性。新的国家形式,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制度都是建立在人民的意志基础上,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国家的工具性和自主性只有在人民性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机统一。
(二)人民性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体现
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法治理论,也必然展示出人民性的理论品格。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法哲学层面深刻阐释了人民意志的根本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将法律、国家和人民紧紧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法律是保护人的自由的”,其理论闪耀着真理的人民性光辉。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受卢梭的公意理论影响,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的同时,从意志论的角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强调人民意志对于国家制度和法律有着根本意义。
马克思指出,对国家和法律来说,人民才是真正具有决定性的主体,要让人民行使真正的权力。他认为,“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因此,“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东西”。“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主权只能从属于一个主体,那就是人民。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所建构起来的国家才是真正现代意义的国家。马克思强调人民主权并非抽象的空洞的概念,必须通过革命的方式在政治实践中建立。在具体的国家制度建构方面,马克思认为,要想让“普遍事务”成为“真正的普遍的东西”,必须实行“人民立法权”。
在上述理论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探索了如何将法律的人民性转化为现实的政治法律实践。受到巴黎工人起义后建立巴黎公社的鼓舞和启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的路径。马克思指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无产阶级通过巴黎公社找到了把权力留在人民手中的办法。
在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转化为了政治法律制度,其人民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俄罗斯共产党领导创立了具有广泛人民代表性的苏维埃政权形式。列宁指出:“只有相信人民的人,只有投入生气勃勃的人民创造力泉源中去的人,才能获得胜利并保持政权。”列宁还领导制定了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以确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他指出,“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以宪法为基础,苏俄初步构建了一套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人民意志体现其中。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逐渐探索法治发展规律,不断践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了中国共产党自己的人民法治理论,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人民法治的探索
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集中体现在毛泽东的宪法法律思想上。毛泽东早在1920年就提出人民直接选举人民宪法会议代表制定宪法的人民立宪思想。毛泽东“人民立宪”的思想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建立一个由人民组成的立法机关,其二是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
在中央苏区的根据地政权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开始了领导法治建设的实践。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制定革命政权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宪法大纲中,规定了工人、农民等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如参加政权和社会管理的民主权利,劳动和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包括言论、集会等自由在内的政治权利,还有婚姻自由、受教育权等其他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根据宪法大纲,人民以“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形式组织起来,拥有了立法和执法的权力,获得了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这部宪法性文件对于中国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与中国国情实践相适应的人民法治理念和传统。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权利、财产保护、减租减息、刑事审判等方面的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为根据地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将群众路线运用于司法工作,强调司法为人民服务,形成了优良的司法为民传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创造性地将群众路线运用于司法实践,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建设的实践基础上,根据毛泽东的人民立宪思想,成立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
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已经体现出了与资产阶级法治的根本不同,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法治理念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得到体现。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民法治理论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发展成为前所未有的具有广泛人民代表性的政党。党领导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主权原则写入宪法,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成为了主权者、立法者。人民法治理论不断丰富并得到落实。
毛泽东在领导1954年宪法制定的过程中,发展了人民立宪思想,形成了他关于宪法民主性科学性的思想。人民性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依据宪法,人民获得了真正的民主权利,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立法和政策。同时,人民还直接参与到各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政治法律实践中。
董必武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出发也对法的人民性进行了深刻剖析。他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既是法律的创建者,也是施行法治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应当为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都有着体现和要求。在立法环节,董必武强调要立法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建立为人民服务、方便人民的法律制度”;在执法环节,他强调政府执法要向人民负责;在司法领域,他提出“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群众路线”的人民司法观,指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董必武的人民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建设与人民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三)改革开放时期人民法治理论进一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民立场更加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其人民性一方面体现在人民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法律制度建构和改革举措,为人民的各项权利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另一方面体现在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民主权利,参与到法治进程中,体现法治的人民主体性。
强调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为人民权利提供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是邓小平理论中有关法治论述的重要特点。邓小平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思想。江泽民指出,必须始终着眼于把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努力落到实处。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扩大基层民主,确保群众参与基层政权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后,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执政为民。在上述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权利得到了更好的尊重和保障。
(四)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正式形成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与思考中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将其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终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
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内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得到了全面阐释。其一,它体现为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这一价值理念内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之中。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显著区别于其他政党。习近平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我将无我,不负人民。这既是他人民理念和政治情怀的深情表达,也是他对中国共产党及广大党员的政治定位和内心期许。
其二,它还体现为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主体思想。毛泽东指出,革命群众是真正的铜墙铁壁。陈毅元帅曾经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是领导和依靠人民群众,不断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奇迹。新时代要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风险挑战,同样需要从人民中不断汲取力量,同样需要人民群众发挥创造性作用。
其三,它体现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指出,“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了改革发展成果”。以人民为中心不能仅停留在抽象的概念理念层面,必须落脚于现实实践层面,落脚在利益分配、成果分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实提升中。
在上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行了全面阐述。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论断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根本问题。从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确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原则,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得以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得以形成。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处于基础地位的一套理念和范畴体系,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概括而言,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人民意志塑造良法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良法善治,就是因为其法律在本质上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如前所述,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揭示了人民意志对法律的根本意义。无论是奴隶制时代、封建时代,还是资本主义时期,法律都只是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意志的体现,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的良法,也不可能实现理想的法治。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下产生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就是基于这一历史唯物论立场所得出的对我国当代法律的本质判断。
我国宪法法律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就是源自它们实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在1954年之前,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很多部宪法,但没有一部宪法是真正由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无一例外都失败了。一直到1954年宪法被制定出来,才成为中国历史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我国宪法法律的实践,尤其是1954年宪法和现行1982年宪法的制定实施过程,充分证成了我国宪法法律的人民性特质。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符合人民意愿,除了宪法所作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安排外,其他具体法律制度也作出了相应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该法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立法的民主权利,明确作为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只有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内心认同和拥护。
(二)以人民群众为法治的实践主体
人民作为法治的实践主体,首先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作为法治主体的根本宪法基础。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发挥主体作用,行使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民主是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保证国体、政体以及其他一切治国理政活动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广泛参与具体法治实践,在法律实施的执法司法环节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贯彻实施群众路线,这为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法律实施中提供了有效的政治保证。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健全民主制度,使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需要得到更好满足。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要求,通过法律确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如书面或网络征求意见、咨询、听证、专家论证等,保证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到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行使民主权利。除此之外,我国建立起了广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也使得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效发挥主体作用。
人民在法治实践中的主体作用,还体现在法治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法律是否拥有至上的权威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厉行法治的重要标准。宪法法律权威的树立,根本在于人民。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法律权威的源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主体,都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保护,同时也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每一个公民而言,宪法法律权威意味着法律不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更是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生活方式。只有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有高度的行为自觉。只有人人都真正从内心中树立起宪法法律至上的意识,宪法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够完全实现。
(三)以人民权利为法治的根本目的
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法治的核心意涵就在于通过法律约束公权,保障私权。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一直有着民本主义的思想传统。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与现代法治和权利观念在逻辑上是相通的。以民为本,体现在法治上,就是要以人民权利为根本。马克思主义在批判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权利思想。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通过各种纲领、主张、宣言,表明了为人民争取权利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遭受剥削、压迫和奴役历史的终结,也标志着人民权利新的时代到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得到大发展,人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更好保障,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在党的领导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和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以人民权利为法治的根本目的,这就要求,一方面要通过法治的方式使人民权利获得真正的保障。例如,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民权利。经过长期不懈奋斗,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创造了世界人权保障新奇迹。在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我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体现了对人民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的高度尊重和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
(四)以人民伟力为法治的动力源泉
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法治不停向前推进的持续动力源泉。习近平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
只有从人民中汲取力量,法治的动力才能更为持续、更为充足。法治的实施在现实中面临诸多的障碍,在特定条件下有些障碍性因素还非常强大。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在国家治理领域发生的十分深刻的革命。要实现国家治理的革命,实现法治,需要有充沛的动力机制,推动国家和社会在治理理念、制度机制和文化等方面进行转化。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只有人民群众能够为治理革命、法治提供充沛的持久的动力支持。当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得到全体人民自觉遵守和坚定捍卫时,全面依法治国就能够实现最终目标。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法治的活力、创造力才能够得以充分激发和持久保持。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实践,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把加强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发挥地方和基层的创造力结合起来,推动法律制度和规则更好地适合中国国情,适合不同地方的实际,从而实现法治的发展。尊重人民法治实践的首创精神,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施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人民监督、人民调解等制度机制作用,保证人民以各种方式参与到法治实践中。另一方面,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性智慧,发掘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所创造的有效经验和成功做法,并将其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
(五)以人民满意为法治成效的最终评判标准
人民法治是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范畴,表达了人们对理想化的法律实践的描述。现实的法治建设要实现其特定的目标,需要构建一套科学的法治实施效果的评价体系。而根本的法治评价必须由人民来进行,必须以人民满意为最终标准。
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主张,一切工作的成败得失必须也只能由人民来检验和评判。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1949年3月在离开西柏坡前夕,毛泽东提出了“进京赶考”的历史命题。习近平多次提到赶考命题,他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赶考之路上,“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赶考命题所表达的就是时代为考场、人民为考官的精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的清醒认识和历史自觉。
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也体现为对法治建设具体成效的评判主体地位。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及其实施的效果有着切身的体会。因此,对于法治建设的事实判断和具体成效,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古人说,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一部法律制定实施之后,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否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一个案件的审判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感受才是最真切的。所以,习近平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评价法治实施的效果本身就是人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等都是来自人民,人民作为权力的授予者,有权利监督它们是否严格依法行使,是否滥用侵害了人民利益。因此,以人民满意作为法治成效的最终评判标准,就要建立起相关的评估制度机制,以监督评价执法司法部门的工作。一是要构建完整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在此指标体系中引入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具体评估指标。二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如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建立有效的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
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中都要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最终要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中。
(一)通过良法善治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
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向更广的宽度更高的纬度上延伸。一方面,人民在物质生活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从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到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所以,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权,还要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发展权,为提高生活水准和质量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人民在精神文化需要方面也有了更多的要求和期待。人民在生活水平有了保障的同时,有了更多的时间和更高的能力来追求精神文化层面的享受。这就要求法治建设要为更广泛的群体提供文化方面的权利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而且要为更多的人参与文化生活、创造文化产品,提供充分的渠道和空间,保障其创作权利。此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将一步扩展,在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也有了多样化的、更高层次的要求。这些都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美好生活内在蕴含了良法善治的要求,良法善治同时又为美好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和引领。近年来,通过制定民法典,加强民生立法、环境保护立法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对于人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到位。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融入立法之中,融入法治建设之中,既为良法善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支撑,也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提供了引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于提高社会的公共道德水平,提高每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法律将人民的需要、人民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出来,更好地以法律的形式来表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意愿。因此,立法工作要始终秉持人民立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在统筹协调利益关系中维护人民利益。习近平指出,“彭真同志说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是立法工作的难点。这既要求在立法中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不同群体利益、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不同性质的利益等关系,也要求在统筹兼顾各方正当利益的同时,通过法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现实利益问题。
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体现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上。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律尽管制定出来了,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好,难以真正满足人民对立法的需求。因此,立法工作中要克服形式主义,制定真正有效的法、管用的法,为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的实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从立法文本走入现实、从应然状态变成实然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最基本的环节就在于法律实施。
要坚持执法为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一原则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了根本遵循。政府权力的法治化,必须建立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基础上。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符合合法性要求,要严格遵守程序。但是,由此也可能导致过度程序化,权力空转,出现形式主义的弊病。因此,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时要明确其前提就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建设法治政府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是一体的。
要坚持司法为民。一是要切实将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采取切实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便利的司法公共服务,保证司法工作服务于人民。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因此,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二是要以人民正义来统摄司法正义。司法正义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重视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个案正义。在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之间,有着一定的差异和距离。这就要求以人民正义来统摄司法正义,也就是习近平所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来衡量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 责任编辑:韩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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