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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目录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 2022-11-21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2022年第3期目录


【高端论坛】

1.刑法罪名确定研究

胡云腾


【本期特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郑学林  刘敏  高燕竹


3.《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罗智勇  董朝阳  孙自中


【专题策划·专门法院设置研究】

4.新时代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标准和设置模式

何帆

5.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与完善

靳学军

6.海事法院在服务保障国家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守正创新

陈超


【专题策划·裁判方法与裁判思维研究】

7.司法裁判中的推理与说理

雷磊

8.《民法典》实施中的裁判思维与裁判方法

王闯

9.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胡田野


【法学专论】

10.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

卢建平

11.论监护人的确定机制

朱广新

12.《民法典》连带债务适用规则的体系化解释

刘坤

13.存单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法律适用探析

李晓云

14.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

    ——对《著作权法》第49条及第50条的再思考

来小鹏  许燕

15.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证成与规则修正

邓恒

16.诉讼案件年终受理问题实证研究

张钰


【法律评注】

17.《民法典》第145条评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杨代雄


文章摘要

1.刑法罪名确定研究








作者: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法学教授)

摘要:刑法罪名确定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域外多数国家和地区,刑法罪名均由立法确定,不仅实行罪刑法定,而且实行罪名法定。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刑法独秀诸法,自古以来对罪名确定即很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刑法罪名确定先后经历了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的“无法无据时期”,1979年刑法施行以后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法院自由确定时期”,以及1997年刑法实施之后的“两高统一确定时期”,基本实现了罪名确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罪名确定模式。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名及其数量总体上是适当的,在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还有进一步扩充、规范和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刑法  罪名  罪名确定  罪名完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该部司法解释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网络直播带货民事责任以及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问题。本文就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阐释。

关键词:平台经济  网络消费纠纷  格式条款  无理由退货  网络直播



3.《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罗智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董朝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孙自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摘要:《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针对过去一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工作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促使有关机关的执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区别对待这四项基本要求,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一定遵循。本文重点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关键之举——如何严格审查案件实体条件、实质化审理的程序性要求即如何探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相关改革,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减刑案件  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



4.新时代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标准和设置模式








作者: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法学博士)

摘要:专门人民法院在设立标准上,从过去的服务保障特殊部门或行业,转为“战略+专业”导向,立法上采取概括列举制,遵循法院设置法定原则,按照“中央批准+立法决定”模式设立,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集中程度、案件类型特点设置审级、科学布局。未来,有必要按照战略性、专业性、替代性、确定性、规模性标准,研究设立新类型专门人民法院,建立国家层面专门上诉机制,完善配套专门立法、法官选任机制、司法民主机制、诉讼便民机制,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关键词:专门法院  专门法庭  专业化审判  专业法官  法院设置  审级设置



5.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与完善








作者:靳学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法学博士)

摘要: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司法改革推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现实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实践成果丰硕,案件集中管辖为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政策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专门化审判改革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提供了必要条件,裁判规则输出和专门职能发挥为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并培养了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人才队伍。但同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还面临资源保障不足、专门程序缺乏、管理体制不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改革造成的结果,而是改革不充分不到位的表现,应通过进一步改革破局,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目标,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理念,健全专门审判体系,探索专门诉讼制度,创立专门管理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升司法能力,发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  专门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司法改革



6.海事法院在服务保障国家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守正创新








作者:陈超(广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摘要:海事法院应当发挥专门法院优势,努力保障国家海洋强国战略落地实施,用心服务国家海洋强国建设新征程,坚决做到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做到与时俱进、主动作为、守正创新。广州海事法院充分利用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依法积极管辖海事案件,坚决维护和宣示国家领土主权;充分利用平行诉讼规则,坚决捍卫国家司法主权和尊严;公正审理海洋环境案件,依法加强海洋生态圈保护力度;主动实施审理精品战略,不断增强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积极拓展司法公开方式,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广州海事法院的上述举措,是近年来守正创新的初步探索和实践总结,希望为全国其他海事法院提供些许参考,为中国海事司法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  国家海洋强国战略  海事司法



7.司法裁判中的推理与说理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推理和说理可以进行狭义上的界分。司法裁判既要进行严缜的推理,也要展开有力的说理。推理关注的是裁判的有效性问题,要求将法理和事理相结合,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裁判结论。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推理规则,在推理展开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必须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说理关注的是裁判的说服力问题,要求讲明情理、讲究文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说理也要服膺于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即做到目标清晰、逻辑严密、言辞有度。法理和事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而情理和文理则是对它的补强。 

关键词:司法裁判  法理  事理  情理  文理



8.《民法典》实施中的裁判思维与裁判方法








作者:王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法学博士)

摘要: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民法典》实施中出现的权利内部和外部之冲突、逻辑与经验之困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纠结、利益平衡方法与人民法律感情之选择、“新学说”和国家战略在法律规则适用中之地位等重要问题,结合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聚焦探讨《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的价值化、体系化、精准化裁判思维和方法,以期有效提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治功能。

关键词:民法典  裁判思维  裁判方法  良法善治



9.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作者:胡田野(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教授)

摘要:“政治效果”要求司法活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律效果”要求司法活动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社会效果”要求司法活动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指引司法实践的需要,弥补成文法缺陷的需要,也是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需要。“政治效果”要求司法人员确立政治机关意识,妥善处理涉及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个案。“法律效果”要求司法人员熟练掌握裁判方法,正确进行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实现类案同判,彰显程序正义。“社会效果”要求司法人员从实质理性出发,建立现实主义司法理念与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规则外因素,包括利益衡量、社会共识、伦理道德、社会政策、人情常理等。“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本质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三者有机统一。

关键词:裁判方法  三个效果  理念  方法



10.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








作者: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与重刑率的下降、轻微犯罪数量与轻刑率的上升(即“双降双升”),犯罪治理迎来了新挑战,轻罪、新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本文认为,断言轻罪时代已经来临,既是基于客观统计数据的科学分析,更是基于国家关于社会治理战略决策的理性判断。犯罪结构轻罪化是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现象,应当归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犯罪治理领域长期艰苦的努力、刑事立法的及时有效应对以及司法系统的积极主动作为。轻罪时代论断的提出,要求我们尽快调整既有的犯罪治理体系及思想观念,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大力推行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从而大力提升犯罪治理的效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关键词:刑事政策  犯罪治理  犯罪分层  轻罪时代



11.论监护人的确定机制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如何确定监护人作出几条简要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准确地理解这些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监护人,父母责任(亲权)不可抛弃且不得转让,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只能填补父母的缺位,不能在父母一方尚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取代父母。指定监护人在遗嘱生效时可以拒绝就任。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则,缓和了法定监护制度的严苛性,利于实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但其适用不能完全不顾法定的监护人顺位。成年人以书面协议为自己事先选定监护人的方法,是一种预防性监护人预定措施,协议当事人可在监护关系成立前任意解除协议。监护关系成立后,监护人的协议解除权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担心监护人懈怠其职责。

关键词:监护  亲权  遗嘱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12.《民法典》连带债务适用规则的体系化解释








作者:刘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摘要:《民法典》确立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司法审判不宜突破。《民法典》第520条明确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分为绝对效力事项和相对效力事项。绝对效力事项一般由法律规定,相对效力事项则否。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受领迟延为绝对效力事项。除此之外,判决、诉讼时效的完成和中断、连带保证的期间完成等在我国也是绝对效力事项,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系相对效力事项;对内效力方面,区分连带债务人之间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的制度功能。连带债务法定化后,通过不真正连带债务、补充责任和相应责任、意思表示推定,赋予多数债务人“非法定”的连带效果,虽然正当,但应当“谦抑”适用,以免连带债务的实质泛化。

关键词: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



13.存单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法律适用探析








作者:李晓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存单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直接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两个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进而引出新法旧法如何适用、是否构成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实际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条文所体现的“法定履行地规则”和“特征履行地”规则,并非完全对立排斥,而存单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确定地域管辖则更为合理。

关键词:存单纠纷  特征履行地规则  法定履行地规则  地域管辖



14.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对《著作权法》第49条及第50条的再思考








作者:来小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技术措施是版权人应对网络环境中侵权频发的有力手段,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其正当性及合理性。然而,技术措施自身的价值定位及特点决定了其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加之数字技术发展的推动及技术措施在现实中的种种失范应用,导致二者的冲突愈加激烈。针对这些冲突,文章提出一方面应明晰现阶段缓释冲突的价值优位,合理使用制度所代表的更为广泛的公众利益理应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应调整受保护的技术措施的范围及被禁止的规避行为的种类,即版权法应明确技术措施受到版权法保护的限制条件。

关键词:数字技术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15.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证成与规则修正








作者:邓恒(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专利法》第71条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款,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正式确立。鉴于专利权与传统民法视域下权利特征的独特差异,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将其视为具有与主观恶意相同的内涵。同时,积极构建“情节严重”的多维度判定理念,将“赔偿基数”严格限制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以及许可费倍数,并量化“计算倍数”的确定标准。基于专利法的价值考量,需进一步否定“未实施专利”与“低质量专利”匹配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格性,从而使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直接故意  未实施专利  低质量专利



16.诉讼案件年终受理问题实证研究








作者:张钰(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年来诉讼案件年终受理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立足于C市基层法院年终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实证调研发现,法院年终具有诉讼案件量大、高结案率指标、受案与结案圈层不均等特征,面临着大量“新兴案件”涌入、繁简分流效能遭遇瓶颈、送达难以及旧存案件“一延再延”等问题。文章系统分析了诉讼案件年终受理问题的主要成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科学设立立案结案的考核指标,法院人案配置“以案定额”,对“新兴案件”立案审理应当遵循“适宜性”原则,明确规定诉前调解的一般时限与上限,设立当事人辅助送达制度,进一步规制延期审理并反思现有审理期限的“单一性”。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实证研究  基层法院  年终案件受理



17.《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作者:杨代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法典》第145条在适用范围上未区分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该条中的“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中性行为应否比照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可一概而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表示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应享有追认权。在善意相对人已作出催告的情况下,应排除其撤销权。关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  追认  法定代理人  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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