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金银墙: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中国应用法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编者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如何充分认识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指导地位的重大意义,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成为人民法院的重大时代课题。本期特此编发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银墙院长撰写的《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该文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做了专门解读,是奋发有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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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文|金银墙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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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司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好讲政治与讲法治、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公正与效率、创新与创优、严管与厚爱的理念内涵和实践要求,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理念 高质量司法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二、自觉践行正确司法理念,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讲政治与讲法治
(二)关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关于公正与效率
(四)关于创新与创优
(五)关于严管与厚爱
结语
▐ 引 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人民法院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并有效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所谓“理念”,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司法理念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将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与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哲学的价值观念进行价值判断,力求实现公正、客观效果的一种职业思维。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理念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就不可能有司法工作的现代化。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首先是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以先进的、科学的理念指导推动司法实践。
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其主要内容为“十一个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已经充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南。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更有条件、更有责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得更深、悟得更透、贯彻得更彻底。要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时时处处用“十一个坚持”对照、审视司法工作,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司法理念是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在长期司法实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司法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等重大问题的思想、观念和理论的集中反映,具有主观性特征。司法理念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信仰追求。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在司法审判中“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和法官之所以跟不上、不适应新时代发展,比如,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等问题仍然存在;主观上想把案件办好,但客观上被海量案件推着走压着走,只能“结案了事”的情形并不鲜见;个别办案人员还存在自我感觉良好,抱怨当事人、人民群众不理解;等等。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出司法理念存在偏差甚至误区,没有准确把握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和政治性,没有真正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没有准确把握“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到底是谁。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2023年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实现案结事了,这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设身处地体会当事人的难处,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去考虑问题,公正高效办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要着力解决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程序空转等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下作出更加合乎情理法理的裁判。
3.司法理念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司法理念也是开放的、发展的、包容的。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来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刑事审判中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司法理念不断树立,证据规则从“两个基本”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变,诉讼过程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转变;民事审判从过去强调“坐堂办案”,到后来强调能动司法;行政审判从“监督行政”向“解决纠纷”发展,各地法院纷纷采取措施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等等,无不说明司法理念会随着社会发展而进行动态调适,以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各项战略任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高需求,人民法院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司法理念的源头活水,与时俱进地树立正确司法理念,积极回应时代和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 二、自觉践行正确司法理念,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司法理念作为司法活动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其意义不仅仅止于理论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层面。正确的司法理念必须与客观相符、与时代相应、与国情相适。
(一)关于讲政治与讲法治
关于政治与法治,习近平总书记作了精辟阐述,“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人类法律史告诉我们,“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针对司法工作中政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说过:“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
政治与法治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建立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法治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也是政治运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和重要标志。从治理实践来看,法治作为当今世界普遍的一种治国理政方式,受到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因素影响,采取的模式不尽相同,都根植于特定的政治土壤。从法的本质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政治决定法治,法治服务政治,必须把讲政治和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善于从政治上看法治、在法治中讲政治。
1.真学真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伟大时代孕育伟大思想,伟大思想引领伟大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当前,要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十一个坚持”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切实在法院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重点要结合工作中、思想上存在的问题,聚焦具体案事例开展大讨论,既厘清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又找到推动工作的有效方法。要把学习和工作结合好,把党建和业务结合好,要充分认识到读书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办案办事,办案办事要体现和检验读书学习的成效,要融会贯通,相得益彰。法治领域历来是意识形态的复杂敏感地带,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的大是大非问题,是确保正确方向、批驳错误思潮的思想利器。必须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上旗帜鲜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发声、敢于亮剑,坚决防范和抵制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的干扰渗透。
2.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其一,政治方向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有什么样的政治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唯一执政和长期执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其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党和法的关系。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制度依托,两者各有特点,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共同为党领导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党章和宪法都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彰显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内在统一。在总结我们党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的探索、认知的成果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三,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绝对的、全方位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更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要求。要始终牢记“法院姓党”,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治、思想、组织等各方面,体现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领域,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3.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统一起来。人民法院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把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放在首位,把讲政治和讲法治结合起来,贯穿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讲政治是贯穿法院工作的一条主线,要求人民法院善于从表象中看到案件背后的政治,用政治眼光分析思考问题,既能够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又能够跳出案件,从政治上分析和解决司法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定力强、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讲法治是底线,好的法律效果是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前提和基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据、事实、法律、情理分析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说理和裁判才能让案件站得住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关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为大局服务”是法院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为人民司法”则深刻阐明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人民法院服务的大局是事关党和国家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局,既是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也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大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司法审判职能,服务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从服务大局出发,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要紧贴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从更高层次上把握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场经济规律与群众利益诉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提前应对谋划,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和工作措施,增强司法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党委有部署、法院能跟进,发展有规划、司法能保障。其中,司法建议是很好的切入口。对社会治理来说,通过裁判化解个案只是“治标”,司法建议则是从更高层次上推动社会治理,其针对的问题往往是从大量具有共性的矛盾纠纷中发现的,能够有效化解一类矛盾,甚至是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问题。高质量的司法建议要说病症,也要析病因,更要开药方,还要跟进督促抓药用药,取得疗效,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从司法为民出发,了解群众的急难愁盼,靠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融入综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要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能止步于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而是要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就不能仅仅着力于结案数、结案率,而是要主动靠前融入社会治理,努力减少多发高发案件。法院与相关部门、行业建立诉非联动机制,充分调动联动单位实际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推动将诉源治理置于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中,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和部门、行业的矛盾纠纷化解责任,真正把案件数量降下来,切实推动诉源治理走深走实。
要把握好能动司法与司法中立的辩证关系。司法能动是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实现法律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司法中立是指司法者以中立者的身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解决法律争端。司法中立强调的是不能轻易地突破边界,目的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不能简单地把司法中立理解为绝对的中立、消极的中立,甚至演变为行动上的机械司法。能动司法与司法中立二者的统一,就是要求司法者以中立者的身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解决法律争端,既不消极“被动”,也不随意“盲动”,实现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的能动结合,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3.从个案裁判出发,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创造性地能动司法。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在具体的个案裁判中,要通过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体会当事人的难处,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去考虑问题,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程序空转等问题。不能简单地只从法条出发机械办案,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下作出更加合乎情理法理的裁断,真正把人民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解决好。
要把握好依照法律与遵从民意的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秉持“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追求。要厘清依法裁判与遵从民意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认识以下三层关系:第一,要正确认识法律规定与人民意愿本质上是内在统一的。我国的每一部法律都是通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我国的法律本质上就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执行法律就是遵从民意、顺应民意。第二,要正确认识依法裁判与遵从民意是相互促进的。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向社会公众释放出明确的法律态度,引导民意、引领风向,弘扬社会正义。第三,要正确认识依法裁判与遵从民意形式上又是有区别的。民意需要尊重,但不能盲从。依法裁判的过程是基于法官判断形成的内心确信,不是简单的收集民意、采纳意见。法官依法裁判要正确区分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少数人的意愿,防止被人为过滤和操纵的民意影响判断。
(三)关于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落实公正与效率要求应当做到以下“四个统一”。
1.坚持“质量”与“效率”的统一。公正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的追求,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衡量司法的质量首先是看是否依法公正裁判,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讲求效率是现代司法的另一个重要价值追求,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是打了折扣的正义。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如果一味追求快,很可能导致裁判质量不高、效果不好,这样的效率就是本末倒置。审判工作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既好又快的司法需求。
兼顾司法质量和效率,要紧紧抓住审判管理这个“牛鼻子”,把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为“切入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福建等11个省(直辖市)法院被纳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点。试点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探索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坚持质量优先,兼顾审判效率,重视裁判效果。张军院长明确指出,考核指标体系要符合司法规律、体现人性化管理,更好发挥考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要以审限内结案率取代结收比,要适应考核指标体系的调整变化,科学评价、有效引导执法办案工作,把更多精力放在综合提升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上。
当前,个别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仍是掣肘全国法院审判效率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做好清积防增和难题化解工作,明确整改要求和具体时限,上下联动推动问题解决。要继续挂图作战,建立专项督导档案,每月开展“回头看”,按照部署要求限期清结。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采取指定分案的方式,指定院庭长主审或参审,骨头案、钉子案,院庭长来办。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快关联案件的审理速度,加快跟踪请示案件的答复进度,推动疑难复杂案件有效化解。
2.坚持“个案”与“类案”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这些论述强调了个案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影响。社会公正是普遍正义,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个案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公正司法要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在怎样实现个案公正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不仅明确了我国司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同时对个案公正提出了具体要求——实现个案公正不仅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确保每个法官办的每个案件都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还要改进司法作风,因为“司法机关的每一个活动、每一个司法环节都事关重大,都会给当事人和公众提供评价样本,每一份样本都影响着整体评价结论”。
“个案”是点,“类案”是面。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既要关注个案,把每一件案件办好办实,又要总结类案,从个案中梳理归纳出类案规律,指导具体个案审理。在坚持点面结合上,要谨防两个误区:一是孤立看待个案,忽视类案指导,导致同案不同判,引发社会质疑;二是机械追求类案同判,忽视个案的特殊性,简单地用法律、司法解释、类案的一把尺子一量到底,导致“类案同判”中的形式主义。要做好法律统一适用工作,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建设要求,完善“类案检索”,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参考;要聚焦法律适用开展专项评查,从个案入手,跟踪督促、整改纠错,归纳梳理类案法律适用的普遍问题,推动审判质效整体提升。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则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主张权利的机会是公正的。实体和程序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推动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实体上追求的公正和效率,根本目标是实现实体正义,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和保障,两者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缺一不可。此外,程序具有独立价值,程序正义的最大特点在于能够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能够给公众更好的正义观感。以福建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在审理福州“实达集团”破产重整案中,福建法院创新运用“执破直通”“预重整”等机制,从程序和机制上保障实体权益实现,推动“实达集团”仅用时36天实现高效重整,成为全国审理时间最短、执行效率最高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4.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具有逻辑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其一,我国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所有的司法活动要与党的政策目标相符。其二,法律效果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事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开展司法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其三,司法不仅是法律适用活动,更是社会性活动。法官既是法律人,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因而,司法裁判必须实现社会效果,注重“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而使司法裁判符合普通人的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
(四)关于创新与创优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出概括和阐释,其中一个方面是“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开拓创新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品格,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法治发展也同样如此。评判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它是否随着新时代新需求而不断改革。人民司法制度历经百年,从萌芽初创、曲折发展、逐步完善到成熟定型,每个发展阶段都是基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要激发守正创新、奋勇向前的民族智慧”。创新是“人无我有”,创优是“人有我优”,创新创优都是人民法院工作向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实现创新和创优,需要踏踏实实做,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创新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摆“花架子”;在创新方法上,可以先有点上的创新,有了效果后,及时复制推广,集成为全省的品牌,甚至向全国推广,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比如关于跨域立案服务改革,就是创新的典范。早在2014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反映,希望能够解决当事人在跨域立案环节上的跑腿问题。经过调研论证,2015年,福建泉州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出“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福建高院认为有复制推广价值,迅速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机制推出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和宣传推介下,跨域立案服务得到中央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2021年2月1日,跨域立案服务在全国四级法院实现全覆盖。这项始于泉州、在全省推开、在全国推广的创新举措,获评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有效解决了立案中的问题,推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的进展。
(五)关于严管与厚爱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严管和厚爱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严管是对干部进行全方位的严格管理,就是用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严格规范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厚爱就是为干部提供公平公正的成长环境,全方位关心关爱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严管要有理有力,厚爱要和风细雨。要把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既要有温度,又要有态度、有尺度,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1.厚爱就要严管,严管本身就是厚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好干部是管出来的。从纪检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普遍都经历了从“轻症”到“重症”的过程。如果一开始就敲响警钟,往往能够有效阻止问题演化恶化,特别是面对重点案件、重要环节,更要严管、严查。对不收敛不收手、有意为恶、严重不负责任的,要从重从严从快查处,绝不能让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最终害了干警。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干警自觉规范交往行为;要如实填报“三个规定”,坚持逢问必录,如实登记,按程序办理。各级法院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持续宣传发动,加强督导,持续完善建设和下沉推广运用廉政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健全一体推进“三不腐”制度机制,深刻汲取法院系统反面典型教训,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
2.厚爱,突出体现在对干警成长的关心关爱上。要更加关注年轻干部的成长,特别是中基层法院年轻干部的选用问题,要有意识地去推。要把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和年轻干部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当前,省以下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正职年龄老化现象比较突出,年轻干部比例偏低,结构断层较为严重。部分法院面临干部储备不足甚至无人可用的窘迫局面,法院干部人才培养的形势很紧迫。各级法院领导班子要坚持战略思维,既要放眼长远,更要关注当前,盘点好各自的“人才账本”,加强沟通协调,在更大范围内发现储备优秀年轻干部。要定期分析研判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结构、岗位空缺、年轻干部配备等情况,必要时向年龄结构老化、岗位长期空缺、年轻干部配备不足的法院发出提醒函。要亮出好干部标尺,坚持实干实绩实效,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当前,一些法院引进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进入法院数量较少,破产、知识产权等领域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短缺,有的法院审判业务专家较少且分布不均衡,法院学术氛围不浓、调研成果不足等。要健全引人留人育才机制,对优秀干部要量身定作培养计划,促进更快更好成长成才。要把青年干警引导好、教育好、培养好,传承司法事业。要完善法院干部交流机制,加强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行政综合部门年轻干部的交流,实现人才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流动发展。
▐ 结 语
树牢和践行正确司法理念,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在执法审判实践中,要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创新与创优相统一、严管与厚爱相统一,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以正确的司法理念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编辑:李玉萍
排版:覃宇轩
审核: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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