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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华:论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中国应用法学·专题策划

王文华 中国应用法学 2024-07-08



✪ 王文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编者按】近年来,恶性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其规模与伤害不断加剧,不仅严重损害公民个体的名誉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还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混乱与不安。网络暴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净化网络空间,提高网络空间治理能力需要多方协力,既需要网络平台的日常治理、网信部门的严格监管,也需要刑事司法作为最后的防线。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第8条明确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鉴于此,《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专门开设“网络暴力的司法规制研究”专题,并同步刊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新的思路与方案。本期特此编发北京外国语大学王文华教授撰写的《论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以飨读者。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论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


文|王文华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内容提要: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治理,是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和网络法治工作的题中之义,而仇恨言论是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反仇恨言论是溯源开展全面和深入的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重要手段。我国一向重视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且已取得一定成绩,然而,由于缺乏反仇恨言论视阈的法律治理意识,反网络暴力相关立法的体系性不强,很多网民“网络戾气”非常严重却不自知。加之我国并无反仇恨言论方面的立法,在涉仇恨言论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着取证难、网络平台应对难、受害者维权难等问题。未来有必要加强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的网络暴力法律治理,具体可采取“三步走”立法策略,在尚无相关立法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动履职,充分、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网络平台则可构建“政府—平台”双层监管格局。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通过社会共治推动形成清朗的网络空间,促进网络空间法律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网络暴力  仇恨言论  仇恨犯罪  网络空间法律治理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的内涵解读

(一)仇恨心理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动机

(二)仇恨言论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形式之一

(三)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具有其特殊性,且法益侵害性显著

(四)反仇恨言论有利于提升惩治网络暴力的治理效果

二、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逻辑展开

(一)我国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规范逻辑:立法层面

(二)我国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实然逻辑:执法与司法层面

(三)法院参与和推进合规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反仇恨言论视阈下我国当前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主要障碍

(一)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独立违法犯罪现象关注较少

(二)有关“网络暴力”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定付之阙如

(三)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案件办理在因果关系认定、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四)网络平台对网络暴力的监管和应对面临挑战

(五)受害者畏于或怠于维权可能导致法律难以发挥效用

四、反仇恨言论视阈下我国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应然逻辑

(一)正视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现象,更新法律治理理念

(二)严密法网,加强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威慑预防与救济

(三)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应对处理仇恨言论网络暴力时,须能动履职,提升案件质效

(四)构建双层监管格局,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技术的协同治理

结语


▐  引  言


2021年,第75届联大通过第75/309决议,将每年的6月18日设立“打击仇恨言论国际日”,中国也是该决议的共提国。网络暴力是伴随网络空间边界不断延伸拓展而出现的负面现象,在我国存在已十余年,是我国社会治理中难以根除的重要难题。近年来,恶劣的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情势严峻,不仅严重损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还给网络空间秩序带来混乱,污浊平等、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在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中,行为人内心对个人、某一群体、社会或国家的仇恨是主要动机,而现实中已存在的仇恨言论也从物理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成为网络暴力的主要形式。


仇恨与网络暴力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从仇恨言论视阈考察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研究成果很多,但鲜有从反仇恨言论视角的切入探究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不利于对网络暴力的类型化深入治理。在2022年6月18日首个打击仇恨言论国际日非正式高级别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指出:“仇恨言论侵蚀全人类共同价值、影响社会稳定、诱发暴力冲突、破坏和平安全、阻碍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严重毒化国际社会合作应对国际挑战的能力,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能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纵容仇恨言论。”如今,互联网时代更是为快速和大规模传播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与煽动歧视暴力的言论提供了扩张的渠道。例如,2022年4月10日的欧洲媒体报道称,“欧洲多国警方开展了突击检查行动以打击仇恨犯罪,对欧洲11个国家176名嫌疑人展开突击检查行动,这些人涉嫌参与煽动他人在网上或现实生活中实施暴力,并传播种族主义和仇外信息等”。对于网络暴力这一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反仇恨言论视角出发,结合2023年9月20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努力对网络暴力进行溯源治理,切实推进对网络仇恨言论的监管,遏制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产生和蔓延。


▐  一、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的内涵解读


现实生活中,仇恨常常伴随着攻击和暴力行为。而在网络空间中,仇恨言论属于网络暴力的形式之一,其危害会被网络无限扩大。2021年,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指出“网络社交媒体为仇恨言论提供了一个全球扩音器”。联合国在《关于仇恨言论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中将仇恨言论定义为“因为个人或群体的身份(即宗教、族裔、国籍、种族、肤色、血统、性别或其他身份因素)而攻击他们或对他们使用贬损或歧视性语言的任何言论、文字或行为交流”。


目前,各国对于仇恨言论的定义不一,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对其界定。总体来说,本文认为,仇恨言论是指对于任何个体或群体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残疾、地域等身份特征的敌意、偏见或歧视而产生带有攻击性的口头言论或书面表达。


网络暴力虽也未有统一定义,但其内涵在于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发表恶意言论,外延包括一切通过互联网媒介对当事人发表具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或者揭露当事人隐私,可能导致当事人名誉、隐私和身心健康受损的表达。从涵义上看,仇恨言论与网络暴力在内涵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存在攻击性的表达,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仇恨心理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动机


网络暴力的动机多种多样:第一,单纯寻衅滋事、寻求刺激、盲目跟风;第二,出于英雄主义、吸引眼球、出风头的考量充当“意见领袖”;第三,实施自认为的“正当防卫”“报仇雪恨”等私力救济;第四,出于引流、制造卖点、充当水军等牟利动机;第五,源于对某一群体或个体的仇恨心理,如钢腿女孩牛某、博主“盲探-小某蛋”、唱歌主播张某春奶奶所遭受的网暴均源于恶评人对残疾人的歧视或仇视。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武汉、上海的网络舆论战皆源于地域歧视。


网络暴力的产生是群体极化“爆炸”所带来的结果,仇恨会引导网民加强共同的敌对意识,成为“引爆”网络暴力的“火药”。很多网络暴力的行为都是源于仇恨言论的散布和鼓动。相比于网络暴力的其他四种动机,出于仇恨心理的网络暴力可能更具破坏性、杀伤力、影响也更恶劣,因为仇恨是基于偏见或歧视或者因利益关系而产生强烈的敌意,也正因如此,仇恨心理比一般的愤怒心理的持续时间更长、感受也更为深刻,会带来无法预料的更可怕后果。


(二)仇恨言论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仇恨言论与网络暴力的关系上,网络仇恨言论属于网络暴力的形式之一。根据我国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组委会2022年12月发布的《网络暴力防控与网络文明专题报告》,网络暴力可划分为羞辱谩骂、信息骚扰、信息泄露、被传谣言、威胁恐吓、人肉搜索6种形式。其中,羞辱谩骂、信息骚扰、威胁恐吓都可能是基于仇恨的因素,并以言论的形式传播。


需要注意的是,出于复仇动机发表的仇恨言论仍可能构成网络暴力。例如,对于“虐猫”“虐童”等违反道德或法律规范的行为,一般人往往会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予以评价,其中不乏“复仇”心理存在。应当明确的是,通过网络仇恨言论给当事人施加重压并不是理性的解决方式,如果超出了一定边界,构成对于任何个体或群体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残疾、地域等身份特征的敌意、偏见或歧视而产生带有攻击性的口头言论或书面表达,则属于仇恨言论,不仅会造成不应有的恶劣社会影响,还会引发和传播社会戾气。在一些私力救济场合,复仇心理的驱使也会使人丧失理智而导致冤冤相报、恶性循环,酿成新的人间悲剧。


(三)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具有其特殊性,且法益侵害性显著


仇恨言论类的网络暴力相比于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形式具有特殊性,往往是针对某一群体或个体身份特征的恶意言论,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宗教仇恨、对残疾人或老年人的歧视等,当然也不排除针对个人。此种仇视对象的广泛性更易导致仇恨言论的传播,继而导致更多的人参与到仇恨言论的发表之中来。退一步讲,接触到仇恨言论的人即使不去传播仇恨,也可能产生仇恨或极端主义的心理。


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易煽动产生仇恨犯罪。与愤怒、嫉妒等其他消极心理相比,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行为人的心理极端程度更高,强度上通常比其他消极心理更强烈,更具攻击性和暴力倾向,并且仇恨常常持续时间更长,可能会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影响范围可能会扩散到整个社会,引起社会动荡和冲突。


仇恨言论在网络上不断传播,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更多暴力性仇恨犯罪的发生。近年来域外华人遭受网络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19世纪以来,亚裔在美国受到歧视和欺凌从未停止。特别在2020年新冠肺炎全球爆发后,针对华人和亚裔的网络仇恨言论甚嚣尘上。与2019年相比,2020年的反亚洲仇恨言论增加了2770%,许多网友将新冠病毒称为“中国病毒(Chinese Virus)”或“功夫流感(kung flu)”。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间,旧金山州立大学发起的“停止仇恨亚太裔联盟(Stop AAPI Hate)”共收到近11467起仇恨犯罪事件报告。其年度研究报告显示,在所收集的包含身体袭击、言语辱骂等所有类型的9081起歧视事件中,网络仇恨事件的占比由2020年的6.1%上涨到2021年的10.6%,是除身体袭击之外上涨量最大的仇恨事件类型。实际上,网络空间中的巨量仇恨内容已成为不少全球恶性事件的源头,网络仇恨正作为一种影响力巨大的暴力形式在网络空间内肆意蔓延。


(四)反仇恨言论有利于提升惩治网络暴力的治理效果


一方面,仇恨言论与网络暴力均对他人具有破坏力、攻击性,从反仇恨言论角度考量网络暴力的治理有利于扭转网络暴力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才需要法律治理的错误印象。目前,我国已发生的“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德阳女医生自杀案”“粉发女研究生自杀案”等众多网暴事件中参与网暴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因此人们存在网络暴力需要达到较大规模才能构成的错误印象。实际上,网络暴力不一定需要规模大才能造成严重的影响,亦即,即使只是一个人的网络言论特别是仇恨言论,也有可能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伤害。换言之,网络暴力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其规模,更在于其恶意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法益侵害性。虽然一个人的言论可能只对一个人造成伤害,但如果大量的个体都在网络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的言论,形成攻击的合力,演变成一种群体性的仇恨行为,则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另一方面,从反仇恨言论的角度出发治理网络暴力,有利于从动机上将网络暴力类型化,将网络暴力的繁杂样态从行为方式和主观动机上分解,更有利于网络犯罪的深化治理。打击仇恨言论以及仇恨犯罪在国际层面和域外多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中均有反映,相关执法与司法实践亦已开展多年,对遏制网络仇恨言论(online hate speech)、网络引战(online trolling)、网络跟踪(online tracking)等类型的网络暴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虽然仇恨言论、仇恨犯罪两词在我国属于舶来品,但域外反仇恨言论的长期治理经验对于我国网络暴力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事实上,反仇恨言论与反网络暴力法律治理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皆旨在实现人人平等、避免受害者的孤立无援,从而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和尊重多元文化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应该容纳不同种族、宗教、肤色、性别、性取向、地域、文化背景、穿着样貌、职业等多元化的个体差别,使每个人免受歧视,获得平等的尊重和关注。一方面,制定反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定可以为打击网络暴力提供有力的法律基础,通过定义什么是仇恨言论、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行为,有利于及时启动法律保护。而且,通过反仇恨言论的宣传教育,有利于加强对网络暴力的预防和打击,当公众对仇恨言论的存在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意识到什么样的言论是不被允许的以及如何举报和反击网络暴力时,网络暴力将变得更加容易被发现和制止。


因此,反仇恨言论也是溯源打击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反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定,加强宣传和教育,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共同努力,通过社会共治,有力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营造一个安全、平等、尊重多元文化的网络环境。


▐  二、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逻辑展开


(一)我国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规范逻辑:立法层面


虽然我国未出台有关反仇恨言论的专门法律法规,但在立法中也已有相关理念的体现和立法实践,与反仇恨言论相关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特别是自2015年起,我国加大了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两高”也及时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023年9月20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更是针对当前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新特点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在这些法律框架下,网络暴力行为一般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仇恨言论的特殊危害性值得立法、司法与执法部门乃至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文化与制度层面予以回应。在反仇恨言论视阈下,对网络暴力可以更为有效地进行法律治理。具体而言,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逻辑则可以从规范逻辑和实然逻辑两个层面展开。


第一,通过反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制止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民族歧视作为我国最早的仇恨犯罪种类,最先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重视。《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可能将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的拘留或并处罚款的行政责任,或者《刑法》第249条规定的最高10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第二,通过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制止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仇恨言论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具有一定交织性,因此,我国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法律规范也是制止仇恨言论的有力抓手,例如,《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国家安全法》第28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


第三,通过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制止网络诽谤、侮辱等网暴行为。根据《宪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是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为其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安全的监管措施等,2017年出台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违法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防止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传播和扩散。


第五,通过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设置进一步织密打击法网。《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该罪虽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公诉。


(二)我国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实然逻辑:执法与司法层面


在执法层面,我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来打击仇恨言论类的网络暴力,通过公安机关、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加强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近年来的执法行动剑指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公安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开展的多项网络空间治理专项行动,如“清朗行动”“净网行动”“断卡行动”“云剑行动”“网剑行动”“剑网行动”等卓有成效;二是侮辱罪、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程序近年被更多适用于惩治网络暴力犯罪。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加大了打击网络暴力、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力度。


▐  三、反仇恨言论视阈下我国当前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主要障碍


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已成为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尽管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措施已经出台,但从反对仇恨言论的角度看,我国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仍然面临着许多难题。


(一)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独立违法犯罪现象关注较少


我国各界对于仇恨言论的关注不多,法律法规中从未出现过仇恨言论的概念。原因可能在于我国不是移民国家,尽管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进程,其他国家的人来华学习、工作与生活的日渐增多,但四十余年来我国没有发生像其他国家那样较为普遍的“仇外”、“排外”、种族歧视、宗教歧视现象。然而,这并不等于我国不存在仇恨言论、仇恨犯罪。仇恨是一种动机,也是人性使然。观念和认知差异、利益纷争,因贫富分化、分配不均带来的被剥夺感,加之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很难与物质文明同步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心理落差,这些都会导致不满、怨恨情绪的产生、累积和传染。


(二)有关“网络暴力”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定付之阙如


第一,仇恨言论和“网络暴力”的概念阙如。一方面,我国在法律层面没有统一的仇恨言论概念,无法与国际社会形成良好对接。不过,2011年国务院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九不准”、网信办秘书局2022年11月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包含有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对“网络暴力”缺乏统一的法律界定,“暴力”一词在此的使用并非规范术语,也无法涵盖人肉搜索、造谣传谣等网暴类型,这样容易导致对网络暴力的识别不一致,产生概念与现象的混淆,既不利于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不利于网暴行为的甄别和公众认识的深化,阻碍深入治理。


第二,《刑法》中现有罪名并不能全面覆盖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治理需求。当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严重后果达到刑事入罪的高度时,《刑法》有不同的故意犯罪罪名可以予以相应处罚,针对民族、宗教和国家发表仇恨言论可能触犯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针对个人或群体发表仇恨言论可能触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9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针对企业发表仇恨言论可能触犯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然而,对于因性别、职业、地域、种族等一个或多个特定群体发表的仇恨、歧视和偏见言论或煽动暴力等行为,《刑法》中并无特定罪名予以规制。


在我国,如果是针对某一群体的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由于侮辱罪、诽谤罪是针对特定个体的罪名而无法适用,因此通常以寻衅滋事罪处理,而寻衅滋事罪由于其立法上的包容和模糊性已被长期批评为“口袋罪”。“概然性条款、兜底式罪名,都存在价值填充的必要性。”


第三,虽然我国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条款不断增加,但较为分散,其他部门法中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治理的相关依据不足。除《刑法》之外,《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第2款、《广告法》第9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邮政法》第3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等条款也有一些相关内容。不过,虽然这7部法律都包含了禁止宣扬仇恨的内容,但仇恨的对象仅限于民族和宗教,5部法律使用的是“民族仇恨”一词,2部法律使用的是“宗教仇恨”一词。然而,纵观我国近几十年来的发展史,仇恨特定民族、宗教的事件发生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在新疆地区,反而因为性别、地域特征引发的仇恨现象较多,各个省市都有发生。


第四,目前并无专门的反仇恨言论或仇恨犯罪立法以打击网络暴力。我国对于类似其他国家仇恨犯罪的规定较为零散,同时没有形成确定的消除仇恨犯罪理念,特别是缺少一部专门的《反仇恨犯罪法》,难以形成完整全面的仇恨犯罪治理体系。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打击仇恨犯罪或仇恨言论,如美国《反新冠仇恨犯罪法》(COVID-19 Hate Crimes Act)、德国《反网络仇恨言论法》(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日本《仇恨言论对策法》(Act on the Promotion of Efforts to Eliminate Unfair Discriminatory Speech and Behavior against Persons Originating from Outside Japan)、法国《反网络仇恨法案》(Avia Law)、委内瑞拉《反对仇恨、容忍与和平共处宪法法案》(Constitutional Law against Hate and for Peaceful Coexistence and Tolerance)、英国《种族与宗教仇恨法》(The Racial and Religious Hatred Act)等。仇恨不只是引发犯罪之后才需要重视和打击,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监测和消除才是将仇恨心理的社会影响溯源预防、减轻到最低的方式。如果有一部专门的《反仇恨犯罪法》,则可以将教育、宣传、化解、打击、预防等多个环节串联起来,消除仇恨的滋生土壤,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案件办理在因果关系认定、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客观评价,给司法裁判带来较大困难。


第一,在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中,仇恨言论、侮辱诽谤等言论的源头确定需要一定时间,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给确定网暴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增加了难度,且传播者人数规模一般较大,给及时的责任追究带来一定压力。


第二,网络暴力的危害结果较难评价。网络暴力行为的影响往往是非物质性的,比如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社会形象的影响,而这些影响是比较主观的,除了造成自杀、精神失常,其他心理创伤方面的后果难以界定。


第三,网络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取证是处理网络暴力案件的重要步骤之一,但也面临一些难题:其一,网络言论常常存在匿名或使用虚假身份发言,导致调查人员难以确定发言人的真实身份。其二,数据获取困难,网络暴力行为通常在社交网络、聊天应用、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上发生,目前平台不愿或向调查人员拖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情况仍然存在,同时数据存在被删除或修改的可能,调查人员获得完整和准确的证据难度增大。其三,取证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工具支持,如果取证的技术水平受限将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其四,跨境网络暴力的取证难度更大,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取证标准可能不同,会降低取证效率。


(四)网络平台对网络暴力的监管和应对面临挑战


网络是仇恨言论传播的主要平台,但面对不断更新的海量内容,人工无法完全审核,需要借助算法予以识别。目前,Facebook、INS、Twitter、TikTok等海外社交媒体平台已通过监测自动过滤和删除了大量有关新冠疫情、阴谋论的虚假错误信息和仇恨、偏见言论,但仇恨言论仍不断出现、屡禁不绝。牛津大学和艾伦·图灵研究所的科学研究显示,即便是4个顶级人工智能系统,对仇恨言论的审核能力依然表现不佳,在恶意和无害言论的识别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目前,网络平台多是通过在后台事先设置好关键词库和图库,阻拦仇恨言论的发出,但语言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词库无法全部涵盖以屏蔽所有的仇恨内容;同时,仇恨言论和言论表达自由的界限在我国还较为模糊,美国等国家的仇恨言论认定标准也不同,这给各个跨国社交媒体平台设定标准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仇恨言论都无法在网络平台上杜绝。


网络上的仇恨内容除了数量大,还具有根深蒂固、容易死灰复燃的特点,难以从根本上全部清除。乔治华盛顿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网络仇恨组织群组当遭到社交媒体平台管理员删除时,会快速地重新连接和修复自己,甚至会几个小群组重新集合称为大群组,因为群组之间拥有共同用户所形成的强大连接。网络平台作为仇恨犯罪的煽动和实施媒介,亟须有效治理,以遏制大规模的群体性仇恨犯罪的发生。


(五)受害者畏于或怠于维权可能导致法律难以发挥效用


在现实生活中,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个人,行为人发出的仇视、恐吓、歧视等情绪攻击会传播和影响到网暴受害者的家人朋友、具有该项特征的所有人和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表面上是对个人的尊严、平等和身心健康的攻击,深层次上是通过煽动群体对立、增加社会分裂从而破坏整个社会。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往往较为极端,可能还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语,可以令受害者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受害者也因此可能不敢向执法部门或相关机构报告他们所经历的事件。


▐  四、反仇恨言论视阈下我国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应然逻辑


仇恨作为一种病态心理,威力不可小觑。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表示,“仇恨言论本身就是对宽容、包容、多样性以及人权准则和原则的攻击。在过去75年里,仇恨言论是卢旺达、波斯尼亚和柬埔寨等地发生种族灭绝等暴行罪的前兆”。面对当前网络暴力的高发态势,加强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治理是重要手段,具体有以下四方面。


(一)正视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现象,更新法律治理理念


第一,重视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现象,加强对其特征、成因等数据统计分析与犯罪预防研究。目前,世界上多个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早已注意到了仇恨言论的危害并制定了专门规范文件、启动打击计划,如联合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和“消除仇恨言论战略和行动计划”、欧盟《打击非法网络仇恨言论行为准则》和打击仇恨犯罪联合行动等。世界两大法系国家也逐渐重视依法打击国内的仇恨现象,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的刑法典或反仇恨专门立法中都有基于偏见等仇恨动机的罪名和罚则。未来全球领域形成统一的打击仇恨犯罪理念是大势所趋。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社会的快速转型发展过程中难免遭遇各种挑战,诸如贫富分化、社会分配不公引发的矛盾、地域文化之间的冲突等,容易激发仇恨言论类的网络暴力。应当在公众思想文化素质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让人们了解仇恨言论的成因与危害,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传播,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与惩治网络暴力。


未来需要加强仇恨言论事件或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深入探究仇恨言论的成因。放眼域外,许多国家有专门的研究机构持续跟踪仇恨犯罪案件,分析其发生规律和原因。这些国家的警察部门或者科研机构长期开展这方面的专门研究,例如国际慈善组织、美国纽约市警察局仇恨犯罪工作组、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贝纳迪诺分校仇恨与极端主义研究中心、澳大利亚反种族主义特别工作组等。目前,我国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还缺少以案件为基础的系统性统计和实证研究,不利于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打击和预防。


第二,正确处理打击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禁止仇恨言论并不是不当限制或禁止言论自由。之所以要防止仇恨言论的出现,是因为仇恨言论所包含的煽动对特定身份的人进行的歧视、敌对和暴力,易引发或加剧族群对抗、社会冲突、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国家和地区安全。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网络空间发展所必须保障的要求。但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不得损害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合法利益。平衡好打击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关系极其重要。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结合网站平台网暴信息分类标准的制定,尽快确立仇恨言论的识别方法和认定标准,以避免过度治理网络暴力伤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确定仇恨言论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理念:其一,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仇恨言论情况,通过列举式确定仇恨言论所针对的受保护者的身份因素,避免调整范围过大带来的立法冲击和矛盾,外国学者Jennifer Schweppe曾列出了各种仇恨犯罪立法中最常见的受保护类别,包括年龄、公民身份、阶级、肤色、残疾、经济状况等29种,我国目前立法应至少包括民族、性别、地域、残疾4种,在群体身份的确定上应把握“脆弱性”原则,即基于目前的社会环境,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因仇恨言论而受到伤害。其二,仇恨言论的定义上涵盖多种身份属性和仇视、憎恨、歧视等情绪,因此立法的调整范围也会较为广泛,对于其可能带来的削弱言论自由等不利影响,在法律解释时要重视公民言论自由等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社会秩序的保障,为网民言论设置红线。


第三,重视对仇恨言论传播者(不仅是生产者)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以往我们可能会认为,去除仇恨言论的“生产者”在减少传播上会更有效,但Wafa Alorainy等外国学者的研究结果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认知,研究结果表明去除仇恨言论的“传播者”实际上对于治理网络仇恨更有效。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借助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信息传播者”或“超级转发者”实际上构成了负责连接网络空间中不同集群的不可或缺的桥梁。一些事件经过官方账号、“大V”、网红博主等粉丝量众多的账号转发后,曝光度均会明显提升。因此,有必要重视对传播者特别是账号公众影响力巨大的传播者的责任追究,引导网民在发言、转发时理性且慎重,对于某些尚不构成网络暴力、仇恨言论的消极言论或存在网暴他人潜在风险的用户,也可以采取减少推荐、曝光等方式降低风险。但对传播者的责任判定需要审慎,有的转发行为仅一次或者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实施,传播者的行为后果可能尚未达到违法或入罪的严重程度。面对众多传播者,均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责任追究也有可能难以应对。鉴于此,政府与平台共同治理的二元监管格局为我国当前应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最佳治理格局。


(二)严密法网,加强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威慑预防与救济


无论是网络暴力还是仇恨言论的治理,都需要有法可依、严密法网。正如储槐植老师所说:“严密法网的主要价值在于使罪犯难逃法网,利于控制犯罪。法网有两层,整体法网和刑事法网。”预防和处罚网络暴力同样需要体现“严而不厉”的刑法思想。


未来在立法方面,可采取三步走策略:首先在《刑法》中设立“煽动仇恨罪”,并妥善处理与其他罪名的关系;其次,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设置有关打击仇恨言论的内容,加强对网络暴力的防范和打击;最后,出台《反仇恨犯罪法》,进一步加强对仇恨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三)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应对处理仇恨言论网络暴力时,须能动履职,提升案件质效


1.执法部门可通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和日常持续性监管加强对仇恨言论的长效治理


执法机关须更加重视对仇恨言论的数据统计与成因分析,加强犯罪预防和不同仇恨言论类型、不同地域情况等多样的数据分析,发现并掌握网络暴力的行为和演化趋势。


2.检察机关可进一步能动履职、追诉相关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实现网络暴力的源头治理。


3.人民法院可通过发挥能动司法精神有效处理涉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案件 


202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上强调:“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能动司法意识,必须坚定树立,毫不犹豫坚持。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联动机制,探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同堂培训等方式,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裁判标准更明确具体落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具体到处理涉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案件,可以考虑:


第一,在裁判案件时,可以将被告人主观的仇恨心理纳入酌定从重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对于在仇恨动机驱使下实施的情节恶劣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作为酌定情节适当从重处罚,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网民在发表言论时理性慎重。


第二,秉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发挥其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修复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作用,如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刑再4号缪某甲案件中,经福建法院释法、安抚和引导,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签下“放下仇恨,重归于好”的书面声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其有效缓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缓解犯罪人对社会的对抗情绪的核心作用,以免走向“仇恨社会”、走向对立面。


(四)构建双层监管格局,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技术的协同治理


网络平台对打击仇恨言论的工作配合是制止网络暴力的重要渠道。由于执法、司法办案力量有限,在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办案过程中,往往不能让所有侵权人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比如在2020年“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中,只有造谣者郎某、何某被提起公诉、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恶意传播、辱骂受害人的人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执法机关亟须加强与网络平台的协同治理,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用户的双层监管格局,实现法律与技术的二元共治,通过网络平台的力量打击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是最佳途径。


第一,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平台的沟通,在网络暴力、仇恨言论相关专门立法出台后,进行法律释明与执法要求、合规体系构建的教育,确保网络暴力、仇恨言论相关执法活动在标准上的一致性。


第二,平台采用算法监测机制,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对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分析,识别出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歧视性等不良言论以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自动过滤或人工审核,避免不良言论在网络上传播,同时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手段对用户行为进行追踪和分析,包括访问记录、发布记录、评论记录等,及时发现具有攻击性、恶意性的行为,通过分析上述数据,发现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规律和趋势并及时告知执法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预防。


第三,平台应当注意提升仇恨内容算法监测的准确性。尽管预设了仇恨相关的关键词库,但是否能够将用户的发言认定为仇恨言论有时难以从单个词汇或者句子判断,因为词语的含义和使用场景是多样的,对一个负面词语的使用也可能是自我调侃等对他人无害的使用。因此,算法监测模型中应当培养机器深度学习能力以拥有足够的上下文意识,通过对语段的整体分析并结合该用户的属地、身份、以往发表的言论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对正常言论进行删除等误判操作,同时提供救济恢复途径,保障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权利。


第四,平台须积极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设置专人对接执法部门,优化内部数据查阅、复制的授权流程,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调证工作。执法机关在主动取证时,可运用数字取证软件进行社交网络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提高取证的准确性,避免未经授权的个人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风险,更好地保护隐私。


第五,平台须加强正能量宣传和网民的理性引导。通过优化推荐算法,加强正能量内容的曝光度和推广,引导用户更多地接触正面、积极的内容;加强社区管理,通过联动官方账号、政务账号引导网民理性思考,规范发帖和评论行为,尊重他人的意见和看法,防止出现不良言论和恶意攻击;开展公益类宣传活动,吸引更多网民参与,通过公益活动传递正确价值观和爱心,增强网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正能量情感。


▐  结 语


仇恨言论与网络暴力皆具攻击性强、破坏力大的特征。未来我国立法可考虑将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化,对其中的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精准施策,有利于网络暴力的深化治理。反仇恨言论是打击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仇恨言论的产生是政治、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在立法层面,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可以采取“三步走”策略——在《刑法》中设立煽动仇恨罪、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设置打击仇恨言论的相关内容、出台《反仇恨犯罪法》,严密法网,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和配套机制,加强对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的打击和预防。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执法、司法、教育和社会各主体的参与,从根本上减少仇恨言论和网络暴力的发生,包括执法机关监管常态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网络平台履行好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网民的理性引导,从各方面消除引起仇恨心理的社会矛盾诱因,才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最终营造一个公正、和谐、充满爱和尊重的社会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过程中,网络言论虽然有时充斥指责、愤怒等消极情绪,但也有促进问题发现、矛盾凸显等推动社会治理进步的积极作用。因此,在运用法律手段治理仇恨言论类网络暴力时,要高度重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与社会治理二者之间的平衡,避免由于对网络言论的过度限制阻碍言论自由的正常发展。


法律治理仅是网络暴力治理的手段之一,针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应当根据其多样的深层次成因采取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并妥善处理思想多元、言论自由、谣言澄清等重要价值或议题。未来通过落实“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强化反仇恨言论意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有望更为有效地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


本文抛砖引玉,期待有更多对网络暴力的法理治理以反仇恨言论视阈下的关注。






编辑:吴尚聪

排版:覃宇轩

审核:杨   奕


往期回顾
REVIEW

目录|《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周加海 喻海松 李振华:《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谢鹏程:论审判机关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案件范围




《中国应用法学》是国内专注法律应用和审判理论研究的学术期刊,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2021年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2022年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办刊宗旨为:对司法实践问题及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深入探讨,反映司法实务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方向。围绕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聚焦与司法应用有关的、社会性的、实证性的和冲突性的研究成果,立足高端、关注热点、把握前瞻、彰显权威、引领变革,努力打造理论法学成果向应用法学成果转化的高端研究平台。主要栏目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高端论坛”“本期特稿”“权威解读”“专题策划”“法学专论”“涉外法治研究”“法律评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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