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6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能动开展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研究
黄明耀
◈高端论坛
2.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刘贵祥
3.以“六个必须坚持”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周佑勇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研究
4.能动司法与能动主义刑法解释
姜 涛
◈权威解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周加海 等
◈专题策划·《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6.毒品案件的政策把握与死刑适用
——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切入点
李睿懿
7.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司法认定新释
——基于《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梅传强
8.《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
何荣功
◈专题策划·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9.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研究
黄文俊 等
10.隐名股东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思维
杨秀清
11.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措施的功能
谭秋桂
12.论形式判断规则在股权冻结中的适用
——以股权冻结中的多元化判断标准为中心
孙 超
13.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规则梳理、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
刘海伟 金殿军
1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的效力问题
张丽洁
◈法学专论
15.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2条第四项之分析
张建伟
16.网络平台纠纷治理的困境及其纾解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课题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17.民事诉讼“一条主线”办案模式研究
胡发胜
18.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免除
杨 晓
◈法律评注
19.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评注
杨 旭
1.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能动开展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研究
作者:黄明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案源治理、访源治理与诉源治理紧密关联、高度耦合,是矛盾纠纷在不断发展阶段的不同治理样态,涵盖了矛盾纠纷从产生到发展、从诉外到诉内、从受理到解决的全过程,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进行“全生命周期”治理,力促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的核心关键。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更加能动的姿态开展诉源、案源、访源治理,全面融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并在其间逐步完成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新时代“枫桥经验” 三源共治 能动司法 多元解纷
2.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摘要: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现代化,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克服“唯程序”和漠视程序独立价值的倾向,用好举证责任、释明权、合并审理等诉讼制度;狠抓司法廉洁建设,健全完善“促公正、提效率”的考核、监督、管理等制度机制。做深做实能动司法理念,发挥好司法建议、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等的功能作用,通过“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把严格依法办案、追求法律效果作为基础,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融合,让裁判结果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坚持系统观念,提升法律适用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处理好《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精准适用法律,避免损害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 公正与效率 能动司法 “三个效果” 法律适用 合同效力
3.以“六个必须坚持”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作者:周佑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用“六个必须坚持”回答了一系列问题,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这“六个必须坚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中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人民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不动摇;要坚持自信、自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要坚持守正创新,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与中国特色相适应;对法治领域的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要坚持用制度思维推进法治进程,把国家各项工作全面推向深入。在推进国内法治化、涉外法治化的同时,继续保持全局视野。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六个必须坚持” 法治中国建设 立场观点方法
4.能动司法与能动主义刑法解释
作者: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经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编者按:立法与司法之间存在一种功能秩序,司法并不是对立法“照本宣科式”的适用,而是有一定的能动空间。能动司法旨在矫正法条主义的危机,是新时代刑事司法高质量发展的体现,有利于形成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功能秩序。能动司法与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之间并不矛盾,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能动司法的否定,两者完全可以同时运行。能动司法需要提倡与发展能动主义刑法解释,避免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解释结论,这不仅需要重视个罪之保护法益的出罪功能,强调因保护法益的欠缺或法益恢复而出罪,而且需要把刑事政策作为刑法解释之价值判断的来源,警惕司法民粹主义,强化对刑法解释的后果考察,为法律议论开辟制度空间。同时,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能动主义刑法解释需要确立“只能在出罪、罪轻意义上可以突破刑法文义的射程,在入罪、重罪意义上不能僭越刑法文义的射程”的解释规则,对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进行合理区分,并强化对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适用。
关键词:能动司法 法条主义 刑事政策 能动主义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一级调研员);蒋家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陆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四级调研员)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3条,旨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为确保司法建议功能的充分发挥,《规定》明确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原则,确保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坚决避免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做法。为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真正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目的,《规定》就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一般应当遵循同级本地原则、强调调研沟通、注重协同落实等事项作了规定,并就相应的审议签发、考核激励等程序机制,以及向人大报告工作等事项作了明确,以切实发挥对下指导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建议 诉源治理 确有必要 同级本地 规范化
6.毒品案件的政策把握与死刑适用——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切入点
作者: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摘要:《昆明会议纪要》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的全面贯彻和具体落实。要贯彻执行好《昆明会议纪要》,办好毒品案件,应当科学把握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总体从严、宽以济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处刑均衡,正确理解和执行死刑政策。《昆明会议纪要》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坚持从严惩处的基本方针、区别对待的政策要求、“数量+情节”的量刑标准、证据裁判的原则底线。《昆明会议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毒品上下家犯罪、运输毒品犯罪、制造毒品犯罪以及非传统毒品犯罪等的死刑适用进行了明确、规范、细化,为精准适用死刑、有力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规范指引。
关键词:毒品犯罪 《昆明会议纪要》 刑事政策 死刑适用 区别对待
7.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司法认定新释——基于《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创新团队”负责人)
摘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程度与证明系司法认定的核心问题。《昆明会议纪要》既对典型犯罪行为的“明知”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又专门列明了“明知”的证明规则,呈现贯彻刑事一体化理念、契合刑事政策与情势变迁、贴合学理和实践争点等现实特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可以聚焦于行为对象、特定事实、共同犯罪三类,其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对行为性质、结果和因果关系的认识。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程度应当着眼于“明知必然”与“明知可能”两种,并区别于“应当知道”“可能知道”及“推定知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应当重视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强调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并以法定基础事实的证成为核心合理运用推定规则。
关键词:《昆明会议纪要》 主观明知 认识内容 认识程度 推定
8.《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
作者: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昆明会议纪要》对此前会议纪要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发展和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代购毒品的认定要处理好其与贩卖毒品的关系,既要避免贩卖毒品罪的不当扩大化认定,又要防止犯罪分子以代购毒品逃避惩罚。要注意科学区分麻精药品、药品和毒品的界限,确保行为准确定性。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要重视区别行为人特点、行为性质和情节等,严格审慎地决定适用。纪要否定犯意引诱的合法性,注意准确认定“本无犯意的人”的含义。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要科学、全面地理解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含义,确保纪要的妥当适用。
关键词:毒品犯罪 《昆明会议纪要》 刑事政策 刑法适用
9.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研究
作者: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富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永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调度室主任、一级调研员);盛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三级高级法官助理)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明确要求,把张军院长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还要深化,执行难的源头问题要思考”具体要求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执源治理”问题专题调研。调研主要从人民法院内部着手,同时兼顾执行联动、综合治理等外部工作,深入查找分析当前“执源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更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进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执行难 诉源治理 审执配合 执行联动 执源治理
10.隐名股东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思维
作者: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基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执行登记于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时,隐名股东往往因股权代持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裁判此类案件基于对涉及隐名股东与执行债权人之间相互冲突利益之衡量,融入具有主观性的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利益等价值判断而引起裁判不一;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回归法教义学框架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应有制度逻辑基础,即登记在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是否系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并在民事诉讼法规范下形成裁判思维。因此,应明确法院裁判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关系中的财产权归属,而非股权归属;在隐名股东因遭到执行债务人反对而对其提起确权诉讼时,应适用诉的合并制度解决隐名股东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 制度逻辑 价值判断 隐名股东 财产权归属
11.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措施的功能
作者: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摘要: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明确规定以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措施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措施的适用在理念和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探讨之处;在就我国即将对民事执行单独立法之际,澄清该措施的基本属性和应然功能,是通过立法完善该措施、构建更合理的规范的基础。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措施,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解读;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措施的基本属性应当是执行保障措施,基本功能定位应当是执行威慑而不是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或者制裁。未来的民事执行立法应当回归使用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这一概念,将其功能定位为执行威慑和执行保障,并设计提前预告该措施的程序规范并完善救济机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执行措施 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程序保障 程序制裁
12.论形式判断规则在股权冻结中的适用——以股权冻结中的多元化判断标准为中心
作者:孙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督导室主任,法学博士)
摘要:在金钱债权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调查和查封、冻结一般采取形式判断规则。股权作为一类无形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多种权利外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执行的司法解释相应采取了多元化判断标准,一方面扩大了可以冻结的股权范围,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对实际股权人给予救济,以平衡各方利益。在判断能否排除执行时,需要结合公司法等实体法规定的股权权属认定标准,并综合考量公司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各自的效力范围、申请执行人合理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和裁量。
关键词:强制执行 形式判断 股权冻结 权利外观 多元化
13.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规则梳理、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
作者:刘海伟(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三级调研员);金殿军(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摘要:股票目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执行标的。由于其与其他财产的特殊性,加之法律适用规则不统一,给执行实践带来混乱,各地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目前正在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实务届对此问题尤为关注。本文在梳理并评析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从应然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构建,包括处置方式、处置规则等,以便为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释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票 执行标的 司法处置 制度建构
1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的效力问题
作者:张丽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调度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的效力问题事关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的效力的认定,应当通过审查程序加以确认。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形式及原因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才能支持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 债权转让 合同效力 原因行为
15.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2条第四项之分析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全案应处于“终审”状态,不发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依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就此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2条第四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这一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但也造成重新审判适用的一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二者关系的疑惑,甚至造成正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执行依据被撤销而其仍在服刑的实践困境。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程序价值,是为被判决人提供了针对不利于自己的再审改判的上诉机会。这种上诉机会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或者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增加撤销原判、交付一审的制度,并限定为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情形;二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情形,设置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组成部分的特别上诉程序,由此彰显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原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独立性,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解决具有合理精神内核的司法实践的法定化问题,实现这种司法中变通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解释 实践合理性 直接审理对象 《刑事诉讼法》修改
16.网络平台纠纷治理的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课题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摘要:网络平台纠纷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平台作为新兴事物,在管理规则、责任承担和公开机制等方面存在障碍,其中平台规则逃逸于公法约束之外而救济有限,平台规制机制异化催生投机循环风险,诉前特色化监管纠纷化解力度不足,原则性司法裁判难以形成类型化引领规则。究其原因是法律与制度供给亟待完善,不同主体治理优势领域未能优化适配,平台规则商谈不足易产生程序迷雾争议。网络平台纠纷治理应当遵循权利与秩序平衡、统一与区分并重、谦抑与能动兼顾的原则。为此,网络平台纠纷治理需要健全网络平台的管理规则,明确网络平台责任承担方式,完善网络平台控制机制。
关键词:网络平台 平台规则 司法裁判 平台控制
17.民事诉讼“一条主线”办案模式研究
作者:胡发胜(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摘要:“以法官为中心”是多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资源配置的主要模式。民事诉讼发展到今天,办案主体已经由原来的单一审判员发展到现在的书记员、调解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陪审员等多元主体,办案程序从单一的开庭裁判发展到立案调解、诉前调解、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判后答疑等多样程序。人力资源的丰富和民事程序的完善,为创新民事诉讼办案模式提供了资源和土壤。本文在充分总结回顾司法资源逐渐丰富历程的基础上,运用同素异构原理,改变现有管理和资源配置模式,探索“以案件为中心”配置资源,通过分段赋权、细化职责,突出各类主体独立解纷的优势,强化各程序协同作用,实现案件随程序推进逐层过滤、梯次化解,达到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目的。
关键词:以案件为中心 司法资源配置 五员协同 分段赋权 梯次解纷
18.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免除
作者:杨晓(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按照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联程度,可以分为强相关关系、弱相关关系、不相关关系和负相关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禁止性规定的规范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关系确定,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履行说明义务、减轻说明义务、免除说明义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等司法对策。
关键词:免责条款 说明义务 可保风险 相关性
19.《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评注
作者:杨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其规范目的是平衡以信息自决为核心的多元价值及利益冲突,并与“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其他合法性基础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具有密切联系。相较于信息主体同意和同意以外的其他合法性基础的简单划分而言,更为妥当的分类方式是区分自主决定型合法性基础、引致条款型合法性基础和法益权衡型合法性基础。基于此并结合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差异,不但能对该款所列各种合法性基础予以体系化梳理,而且能超越文义对各项规定予以解释和续造。由此便可以划定信息主体同意、履行合同必需规则、订立合同必需规则、法定职责必需规则、法定义务必需规则、正当利益规则等不同合法性基础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场景,从而将信息自决的价值理念落到实处。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 信息自决 自主决定型 引致条款型 法益权衡型
编辑:周维明
排版:覃宇轩
审核:杨 奕
往期回顾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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