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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教族一体的束缚,遏制某些少数民族“逆世俗化”的趋势

2017-07-22 习五一 思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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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族一体”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封闭。跨越国界的强烈宗教认同,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



  习五一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五届科学无神论论坛上

  

  我发言的内容包括五个论点:第一,“教族一体”的危害;第二,全国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潜在的战略风险;第三,以民族团结为旗帜,兴建阿拉伯风格的清真寺;第四,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之名,推行“逆世俗化”、“逆中国化”。第五,伊斯兰教法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向世俗社会渗透。

  

  (一)教族一体的危害

  

  将某些少数民族与特定的宗教捆绑在一起,仍是当前主流社会的思维方式。多年来,官方发布宗教教徒的人数,把某些少数民族视为全民信教,民族人口等于信教人数。我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这十个少数民族大约有2000万,官方公布的穆斯林人数2000万,就是依据这十个少数民族人口的总和。这样的统计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十分有害的。民族由先天血缘、历史文化等因素构成,而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后天的自由选择。

  

  现代社会不能将民族与宗教捆绑在一起。“教族一体”导致三不利,不利民族、不利宗教,不利个人。民族是主体,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种文化附丽,一个民族有多种文化形态:文艺、医学、教育、哲学、科学等。西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垄断所有学科,政教合一,可谓教族一体;史称黑暗时代。民族得不到发展,个人得不到自由,宗教受到诅咒。反对民族和宗教捆绑,反对强迫信仰教义,每一位公民都有信仰和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只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就是排他性,一神教尤其强烈。“教族一体”论的现实危害,就是用特定的宗教捆绑特定的民族,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跨越国界的强烈宗教认同,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为精神支柱,制造暴恐分裂活动。

  

  (二)全国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潜在的战略风险

  

  2015年底,我曾经向中央有关部门提交报告,题目是《全国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潜在的战略风险》。目前,我国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关于清真食品的定义,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族风俗饮食说,二是伊斯兰教法说,三是两者兼容说。近些年,以宁夏为首的地方政府大力推动以伊斯兰教法说统一管理清真食品,相继出台三省联盟、五省联盟,不断向全国人大提案,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2016年两会期间,我编写微博,质疑这个重要法案,成为舆情热点。经党中央决定,撤销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的议案。我的报告要点如下:

  

  宁夏主导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以穆斯林为主体。这种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既有宗教教义基础,又有官方的认证标准,一旦全国推开,必然带来清真概念的全面泛化。这些举措不仅推动宁夏区内清真泛化,推动宁夏回族阿拉伯化,而且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穆斯林产生强大负面影响。这种清真食品认证体系以马来西亚政教合一的国家清真标准,推动中国国内清真食品标准,打断甚至逆转中国特别是内地穆斯林的世俗化进程。国内清真食品认证标准统一可能助推伊斯兰极端化思潮向全国各地蔓延。

  

  统一清真食品认证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清真即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我国宪法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国家立法的法源不能来自一种宗教教义。如果国家立法统一清真食品管理,其弊端是,法条包括宗教标准和特殊罚则。宗教标准进入法律,意味着一种宗教要求以国家法令形式固化,在世俗多元社会中多元宽泛解释的宗教标准,变为不可更改的法律,容易被特定官商政教利益集团把持。设立特殊罚则,比违反一般食品管理规定,增加额外惩罚,使某种宗教教义和部分信徒获得特殊法律地位。

  

  西北许多地区出现清真标识泛化,穆斯林标识滥化,进入社会生活公共领域。在商城、超市、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出现各种各样的清真标识,比如:清真专用收银台、穆斯林专用厕所、专用浴室、专用病房、专用超市通道、专用公交车等等。

  

  清真概念泛化是宗教极端主义的前期。宗教极端思想向社会的渗透,是通过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逐步渗透,不断强化原教旨主义宗教意识,推动清真概念泛化,煽动宗教狂热,推动宗教社会化,最终实现宗教政治化。一开始在南疆地区出现的清真面粉、清真矿泉水、清真播种机、清真马路等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正是通过清真概念泛化,增强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差异,干涉世俗生活,潜移默化中灌输伊斯兰教法思想,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最终成为催化暴力恐怖活动的因素之一。

  

  (三)以民族团结为旗帜,兴建阿拉伯风格的清真寺。

  

  一些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以民族团结为旗帜,要求政府动用行政资源,兴建清真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近些年,在经济发达中东部地区,本来信仰伊斯兰教的信众极少,在寸土寸金的城市核心地区,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动用巨额财政经费,建设阿拉伯风格的豪华清真寺,成为“民族团结城市”的政绩之一。

  

  2012年,杭州市政府划拨土地10亩,出资1.7亿元,修建杭州清真寺。整个建筑群采用阿拉伯式伊斯兰建筑风格。据说,杭州清真寺可以成为对外展示伊斯兰优秀文化和各族穆斯林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广大民众的质疑声中,这座清真寺建成后一度迟迟没有投入使用。据说,近期已经开放,其奢华令人震惊!杭州市政府需要为不到两万穆斯林民众,在大运河畔修建阿拉伯风格的地标性建筑吗?

  

  历史上深圳地区没有清真寺,随着现代化社会人口流动, 54 22630 54 12333 0 0 5094 0 0:00:04 0:00:02 0:00:02 5094数穆斯林移居此地。政府在福田区划拨6000多平方米土地,资助3000万经费,修建阿拉伯风格的豪华清真寺。此举引发各界民众的质疑,该清真寺原定于2016年秋竣工,至今没有消息。

  

  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建筑外,政府是否应当动用财政经费,修建阿拉伯风格的豪华清真寺,值得商榷!此举涉嫌动用行政力量发展某种宗教。

  

  (四)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之名,推行“逆世俗化”、“逆中国化”。

  

  江苏省高邮市政府菱塘乡原有数十户不忌猪肉的回民,已经融入主体民族。1988年,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县三级政府将申报少数民族乡作为“政治任务”,给予特殊优惠待遇,经过大力动员将30%汉族改为回族,获批江苏唯一少数民族乡。此后,政府花费公款大建清真寺,阿拉伯建筑,推广伊斯兰教和阿拉伯文,学校食堂全部为清真餐。经过30年精心培养,近些年,真有少数人开始不吃猪肉。当地民宗部门领导带领伊协的阿訇,将《中国穆斯林》等宗教刊物送进小学课堂,公然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教育法。凡此种种“政绩”,当地官微自我表彰为“民族传统文化复苏”。

  

  自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后,以建设民族特色村寨之名,推行“逆世俗化”“逆中国化”,仍在不断进行。将阿拉伯语铭刻在学校、文化、政府、街道等等标识标牌处;将回族建筑风格,定位为阿拉伯伊斯兰教建筑风格,在街道、民居、学校等地方大肆推行。比如:11月25日,河南省孟州市召开“桑坡伊斯兰风情小镇”项目启动会。市委书记李英杰强调“以伊斯兰文化为核心”建造“桑坡伊斯兰风情小镇”,动用行政力量,发展“伊斯兰文化”。

  

  (五)伊斯兰教法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向世俗社会渗透

  

  近些年,一些学者不断发表科研成果,论证“在回族聚居地区”“承认和恢复伊斯兰教的法律性。”2015年,宁夏大学杨国举副教授在《回族研究》发表论文,题为《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路径选择:伊斯兰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的综合》。他提出:“伊斯兰教法是宗教教义、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的集合体”。“在恢复性司法中承认和恢复伊斯兰教的法律性。”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教法,是造物主的启示,是以伊斯兰教义为准则的法律体系。众所周知,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其哲学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最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科研成果正在指导社会司法改革。宁夏同心县“哈吉”“阿訇”的司法实践,竟然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进经验向全国介绍。“哈吉”是伊斯兰教信众中完成到圣地麦加朝觐“功课”的人士,“阿訇”是清真寺中的教职人员。据官网报道:“‘哈吉’被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聘任为人民调解员,‘阿訇’则被宁夏固原市泾源县检察院聘任为检察联络员。两地两院在调处矛盾和解决纠纷过程中,十分注重发挥‘哈吉’和‘阿訇’宗教人士的作用,积极探索与宗教人士一起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比如“河南开封朱仙镇穆斯林社会法庭的司法实践。据官网介绍:“为了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该党支部于2009年成立穆斯林社会法庭。该法庭与一般法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办案不仅依靠法律和政策,而且依据社会公德和乡风民俗,与法院司法的权威性、专业性形成有效互补。”“该法庭自成立以来,5名‘社会法官’平均每年受理纠纷100余起。”朱仙镇党支部建立“穆斯林社会法庭”,被当地的官方媒体作为先进事迹报道。广大网友纷纷质疑此举涉嫌沙利亚法向世俗社会渗透。我的微博被报送最高法和河南省委,在上级部门的指令下,7月6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承认“朱仙镇穆斯林社会法庭”的冠名,“属于我们工作中的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抵御伊斯兰教法向世俗国家法律体系渗透,是我们重要的历史责任。

  

  2017年7月15日于南宁

  

  本文节选自习五一教授在第五届科学无神论论坛上的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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