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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相信上帝是一切法则的源头。正如他在《论法的精神》开篇所说:“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祂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维续者——以此产生的法则,便是祂维续宇宙时参照的法则。”这些法则适用于物质世界和人类。人类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但必须符合上帝永恒的法则。




   法国男爵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有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提出有四种政体: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制、以节制为指导原则的贵族制、以品德为原则的民主共和制及以恐惧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孟德斯鸠对美利坚国父思想的主要贡献在于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三权分立的观念,这一观念对美国宪政体系至关重要。


     由于孟德斯鸠生活在18世纪启蒙时代的法国并接受当时法国大学的教育,他偶尔也被当作是自然神论者。但他出身天主教家庭,至死一直都是天主教徒。他个人确实对天主教的某些信条存有疑问。斯达克认为,随着年岁增长,孟德斯鸠越来越倾向于正统基督教,因为孟德斯鸠曾评论道,说基督教在罗马建立只是个自然历史事件是十分荒谬的。无论如何,在临死前他领受了圣餐,并且郑重强调,他相信所领受的饼和杯真的预表耶稣基督的身体和血。


   孟德斯鸠相信上帝是一切法则的源头。正如他在《论法的精神》开篇所说:“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祂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维续者——以此产生的法则,便是祂维续宇宙时参照的法则。”这些法则适用于物质世界和人类。人类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但必须符合上帝永恒的法则。


    特殊的“智能存在物”可能拥有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也有一些并非是他们创造的,却被他们所拥有……在法律制定之前,正义的关系可能已产生。如果说在人定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画出一个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的圆圈。


   孟德斯鸠相信人类根本上是恶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之所以有这样的悲观思想,是由于他感觉到智能存在物不会选择追随上帝的法律,然而却不能说智能世界和物质世界被管理得一样完备。因为,尽管智能世界有其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就性质而言是不可变化的,但是智能世界却不能像物质世界那样永恒地遵守其规律,原因是某些特殊的“智能存在物”囿于其本性而导致错误;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他们按自己的本性我行我素。所以,他们并不是永恒地遵守自己最初级的规律;即使那些规则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他们却总是不去遵守它们……


      人,从“物质存在”的意义上而言,与其他物体别无二致,人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当人作为“智能存在物”的时候,便时常诋毁上帝创造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制定的法律。他本应主宰自我;然而他毕竟是有其局限性的存在物;他与所有“有限的智能生物”一样,无知与错误在所难免;他不但知之甚少,就连仅有的粗浅知识也会丧失殆尽。作为有感知的生物,他受到无数情欲的支配。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却他们的创造者;上帝便以宗教的法规让他们回忆起这一切。这样的存在物随时也会忘却他自己;哲学家以道德规范警示他。为了在社会中生存,他必定要有所作为,但是,他可能将别人置之度外;立法者们以政治和民事法律促使他们尽其义务。



     孟德斯鸠 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进行了比较后,宣称基督教更好,部分原因是因为为它所推动的政府更好,“温和政体适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宜于伊斯兰教”:基督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能够给每个民族带来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为,除基督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得到和给予的最大的幸福了……


     基督教与纯粹的专制主义是格格不入的。福音书推崇仁慈,所以基督教反对君王借专制主义的威风裁决是非,横行暴虐……


    然而信奉伊斯兰教的君王不是不断地杀人,就是不断地被杀死。而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宗教使得君王不那么怯弱,因此他们也就不那么残忍。君主信任其臣民,臣民信赖其君主。多么美妙的事情啊!看起来,基督教不仅能使人们追求永生的欢乐,而且也能使人们获得今世的幸福!


      此外,他还解释道,“天主教适宜于君主制,耶稣新教适宜于共和制”,因为“北方的各民族具有向往独立的思想,而南方的各民族则没有这样的思想,因此,没有明显的权威意识的宗教就比有权威意识的宗教更适合于要求独立的环境气氛……”与路德宗社会相比,这一观点更适合于加尔文社会。


      在他的著作里,孟德斯鸠揭示了宗教在培养价值观方面的作用,这一作用在民法中得以表达。他认为,这对于非基督教社会也同样适用。他明确承认正统的信仰——即基督教是上帝本身所启示的。“在一个不幸而信奉了一种并非是由上帝赐给的宗教的国家里,其宗教必须与道德保持一致。因为不管这种宗教是真是假,它都是人们获得人类廉政诚实的最好保证。”因此,即使是假宗教,只要它能通过良法培养价值观,也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当孟德斯鸠的本国同胞追随激进的哲学思想而最终导致灭亡时,美国的国父们却积极地接受他的学说。孟德斯鸠承认以基督教为典型的宗教在培育良好法律和良好政府方面的价值。他明白人的罪性,因此主张权力分立、相互制衡。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三权分立,就是孟德斯鸠对美国国父思想的主要贡献。



   此文节选《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作者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法官、宪法律师兼历史学家及知名作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前检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决法官,并在托马斯•古岱琼斯法学院、福克纳大学,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宪法学、教会历史和其他学科内容,曾获得美国优秀的教授奖。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宪政与宗教、历史研究的专家。此书出版于90年代末,在大部分人专注这美国宪法的实际运用与权利分配时,这本书重新唤醒美国人对自己历史源头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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