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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分享: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2017-06-03 闫显明 法莱利法律资讯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保留原有的经济模式、法律和社会制度,五十年不变,实行“一国两制”,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归中央政府管制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截然不同。今天我们跟着专家了解一下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遗产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必须办理遗产承办手续


        随着香港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期密切,以及内地居民富裕程度不断增加,许多内地居民会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购买股票、房产或者购买保险产品。在香港购置资产的内地人士一旦去世,其在香港遗留的资产,必须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办理遗产继承,取得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书之后,才可以将遗产转名过户或提取遗产。

      注释说明:

      1、根据《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条的规定,任何人没有获得香港法院颁发的遗产承办书而将死者的遗产擅自带离香港境内或作其他处理,是一项犯罪行为。

     2、死者与他人联权共有(“长命契”)的房产无需为此办理遗产承办;

     3、保单在已指定明确受益人,依法可由保险受益人直接取得赔偿金时,不需为此办理遗产承办。


 

二、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应委托香港律师办理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的遗产涉及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法律,是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应该由香港执业律师办理。同时,因为继承权的确定本身也会涉及到内地法律的适用,所以会需要内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有关内地法律的《法律意见书》。所以,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需要香港律师和内地律师合作办理。

       当然,如果客户委托的香港律师同时也是具有中国内地律师执业资格,能提供一站式有关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法律服务,则就不需要委托分别委托香港和内地两家律师行了。

       注释说明:

       1、《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1)条允许申请人亲自作出遗产承办申请,但第4(2)条禁止除香港执业律师之外的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有关香港遗产承办方面的法律服务。违反该项规定是一项犯罪行为,且不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收费的或免费的;

       2、《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8)条规定,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职员不得向任何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申请人无法就遗产承办问题通过咨询获得遗产承办处职员的法律意见。

 

三、  什么是遗产承办?与内地的遗产继承的意思有什么区别?


        香港实行的是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与内地的遗产继承的制度有明显的区别。中国内地《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是由有合法继承权的人经过确认其继承权,而直接取得死者的遗产。而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下,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是作为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遗产并管理遗产。遗产管理人/执行人在获得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承办书后,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该遗产,将遗产依法分配给有继承权受益人,或按照死者的遗嘱处理遗产。遗产管理人/执行人可以是有继承权的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最多四人可共同申请),也可以不是遗产的受益人。

      注释说明:

      1、死者无遗嘱死亡的情况下,申请以遗产受托人身份取得和管理遗产的人叫遗产管理人;

      2、死者留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死者遗嘱并以受托人身份按照遗嘱管理遗产的人叫遗产管理人。

 

四、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向本所提供有关的初步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死者的死亡证明,有无遗嘱(如有,提供遗嘱复印件),家庭关系(如有相关证明文件,如户口本、结婚证,一并提供);

       第二步:本所起草客户委托本所办理的聘用信,发送给客户签署;

       第三步:客户支付首期律师费用;

       第四步:本所向客户发出内地需要准备的文件清单,并指导客户在内地办理所需文件的公证、认证;

       第五步:本所向资产持有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申请发出资产证明文件;

       第六步:本所协助客户取得中国律师出具的有关该继承事务的《中国法律意见书》;

       第七步:本所起草准备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承办书的所有申请文件;

       第八步:客户(遗产承办申请人)到本所来签署申请文件(誓章),并支付后一期费用。 誓章必须由客户到香港来签署;

      第九步:本所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遗产承办申请;

      第十步:法庭对申请如有任何疑问,会向本所发出质询,本所回答法庭质询,提交补充文件资料;

     第十一步:法庭批准申请,发出批准信。 本所起草法庭命令,送法庭盖印;

     第十二步:法庭发出遗产承办书;

     第十三步:本所协助 客户(遗产承办人) 凭遗产承办书办理遗产过户手续,或领取遗产。

 


五、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 如何确定继承权人


     1、 在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

      在死者留有有效遗嘱并对香港的遗产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该遗嘱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认证。办理完遗嘱认证后,则该遗嘱确定的继承权受益人就是死者遗产的继承人;

 

     2、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内地居民继承位于香港的遗产,应该根据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呢?

      这个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内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香港法律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按照中国内地《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在通常情况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遗留的遗产。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继承,且配偶会继承最大的份额,而父母则不是继承权受益人。

       具体而言,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条的规定:

     (a)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没有子女或父母,则配偶具有全部继承权;

     (b)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则死者全部不动产(如房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动产后的其他遗产应首先拨出五十万港币的净额,连同其利息归配偶所有,之后的剩余遗产一半由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子女共同所有。

     (c) 如死留有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姐妹,但无子女,则死者全部不动产(如房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动产后的其他遗产应首先拨出一百万港币的净额,连同其利息归配偶所有,之后的剩余遗产一半由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父母共同分享;如无父母但有兄弟姐妹,该该另一半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共同分享。

     (d) 如没有留下配偶但留有子女,则全部遗产归子女所有。

     (e) 如死者无配偶也无子女,但留有父母,则全部遗产归父母所有。

 

    3、 确定继承权人,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

     简而言之来说,对于不动产的无遗嘱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的确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动产的无遗嘱继承,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适用死者居籍(domicile)地法律。

 

六、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如何办理《中国法律意见书》


      香港高等法院在办理内地居民申请的遗产承办书时,对于遗留于香港的动产如股票、银行账户的现金等,如上所述,需要根据中国内地的法律来确定继承权人,那么,香港法院如何确定中国法律呢?通常的做法是由内地律师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对此作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高等法院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的执业年限、法律意见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是有规定的。因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地律师需要就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征询香港律师的意见,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本所办理的客户,由于本所律师具有内地和香港两地的律师执业资格,在作为香港律师代理客户办理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承办书的同时,也可以就内地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当然客户也可以自行委托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办理所需的时间、客户是否需要亲自来香港?


       在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遗产承办申请之前,我们会指导内地在内地办理各种文件的公证、认证,办理内地公证、认证,通常需要一到两个月;而所有申请文件准备齐备后,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后,香港高等法院处理遗产承办申请的时间,一般需要两到三个月。所以,办理的时间,总共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

       客户至少需要来香港一次,签署遗产承办的申请誓章。其它事务,均可由本所代为办理。

       作者:闫显明,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具有香港和中国内地两地律师资格,主要执业方向是跨境商业诉讼、国际仲裁、公司法、信托等其他跨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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