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普法分享:简析香港婚姻法律制度及判例!!

2017-08-03 深圳梁冰律师 法莱利法律资讯

简析香港婚姻法律制度 

作者:梁冰律师,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本文经作者同意授权转载,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一 、香港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

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代受到中国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1841年被英国政府统治后,逐渐受英美法系影响,形成英美法系,回归后仍沿用该体系。同时因当年英国政府明令中国的封建律例继续生效,现香港的婚姻制度中仍能看到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如承认1971年10月7日前的中国旧式及新式婚姻,包括承认妾侍的地位及妾侍所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香港所属的英美法系与内地所属的大陆法系多有不同之处,如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庭审过程是以法官为绝对中心的纠纷过程;英美法系却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合理地利用判例创造法律,庭审过程是以诉讼参与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模式,故影视情节中多有看到唇枪舌战的激烈对抗。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香港现行的婚姻制度成文法包括《婚姻条例》、《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婚姻法律秩序与财产条例》、《婚姻诉讼条例》、《父母与子女条例》、《香港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领养条例》、《婚生地位条例》、《已婚者地位条例》、《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比内地的婚姻法划分地更细、更完善。

二、同居关系

与内地一样,香港不将同居关系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者不能享有作为配偶的权益;但香港的同居关系有其独特性:

1、同居伴侣可从遗产中申请赡养费(法律用语:经济给养)。

如生者能证明其生活是依靠逝去的同居伴侣赡养,则生者可从遗产中申请经济给养,详见《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1)(b)(ix)条规定,任何人在紧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便可申请从死者遗产中领取经济给养。

2、同居伴侣可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根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3B条同居伴侣或前同居伴侣可申请补偿及强制令,禁止施虐者进入或逗留在两人的居所。

三 、结婚制度

1、结婚年龄

香港结婚年龄较早,年满16岁即可,但已满16岁未满21岁的非鳏夫或寡妇者,须取得至少一名监护人(一般为父亲或母亲)同意,如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找到时,可向法院申请同意该段婚姻;如未取得同意时即与其结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及监禁2年(主持该段婚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亦处相同处罚)。

2、香港认可的婚姻关系

(1)注册婚姻

1971年10月7日起,香港居民须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结为合法夫妇,注册婚姻的主持人可是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或神职人员,但主持地点不一样,如登记官主持的婚礼须在香港婚姻注册处举行,如是神职人员主持的婚礼须在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则可于登记官办事处及特许的礼拜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举行;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须两名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主持人、见证人、男女双方须在《结婚证书》上签名,结婚证书上没有双方的照片,且必须显示结婚前的状态,如未婚或离婚或鳏夫寡妇。

执业7年以上的律师或公证人即可申请成为婚姻监礼人。

注册婚姻流程如下:

结婚一方或通过婚姻监礼人向登记官发出《拟结婚通知书》。

à登记官在办事处或其它公众地方展示《拟结婚通知书》第I部分副本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3个月满。

à登记官在《拟结婚通知书》发出后15天后3个月内,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à双方须在发出《拟结婚通知书》后3个月内结婚,否则须重新进行整个流程。

à结婚并在《结婚证书》上签名。

注册婚姻所需的一般费用如下:

《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即展示HKD305,登记官证明书HKD3010,即至少需要HKD3315元;如在登记官办事处举行婚礼,则另外收费,正常办公时间系HKD715,非正常办公时间系HKD1935。

如结婚一方系内地居民,则须凭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内地居民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不可)提交《拟结婚通知书》;如内地居民系离异状态时,在举行婚礼前,还须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法院盖章的生效判令的原件或复印件。

(2)海外注册婚姻

按海外当地有效法律注册的婚姻,香港一般予以认可。

(3)中国旧式婚姻

1971年10月7日前按中国传统习俗举行的一般为拜堂仪式的婚礼可获承认,除男方尚另有妻子的除外都可补办登记手续,此时的妾侍身份获得法律承认,其所生子女视为合法子女。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4)中国新式婚姻

1971年10月7日前按中国新式婚姻举行仪式的婚礼可获承认。一般是两名年满16岁的未婚男女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并由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任何一个拥有合理思维的人都会认为他们已透过该仪式结为夫妇。

此时提供证据证明仪式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举行且两名见证人做法定声明确认他们在婚姻举行时在场见证的,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单方即可补办登记手续。详见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7 至9条。

3、体现人文关怀的特殊临终者婚礼

妾侍同居者临终时即便没有正式的结婚手续,登记官或有资格的神职人员仍可在任何时间地点为他们主持婚礼。

4、重 婚

如某人在香港结婚时已与他人合法结婚,包括在内地或海外结婚,则该段婚姻无效且涉及重婚,香港重婚罪名监禁最高可达7年。相关法律法规见179章《婚姻诉讼条例》18、20条及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45条。

5、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无效须由其中一方向法院呈请,法院判令该段婚姻作废或无效,以下几种情况可在香港起诉婚姻无效:

1)呈请提出之日,任一方系香港户籍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的;

2)呈请提出之日前3年,任一方常居在香港的;

3)呈请提出之日,双方均居住在香港的;

4)呈请提出之日,答辩人居住在香港的。

(1)必然无效

凡属在1972年6月30日之后缔结的婚姻,该婚姻仅能基于以下任一理由而无效:

1)一定范围的血亲或姻亲关系。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第27条规定,养兄弟姐妹间的婚姻是禁止的)

2)任何一方年龄不足16岁。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根据181章《婚姻法里》27条,该段婚姻在其他方面亦属无效。

如未在登记官或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主持下的婚姻或一方使用假名登记的婚姻。

4)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经合法结婚。

5)婚姻双方,并非一方为男,一方为女时。

(2) 可撤销的婚姻(法律用语:可使无效)

    1972年6月30日后的婚姻,除另有规定外,可基于以下任一理由申请撤销:

1)任一方无能力圆房以致未有完婚的。

    2)被告无能力或故意拒绝圆房以致未有完婚的。

3)任一方因胁迫、错误、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而非有效地同意结婚的(结婚3年内提出)。

4)任一方在结婚时做出同意时,正处于连续或间歇地患有《精神健康条例》所指的精神紊乱,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乱类别或程度不适宜结婚的(结婚3年内提出)。

5)被告在结婚时患有可传染的性病(结婚时不知情,结婚3年内提出)。

6)被告在结婚时已怀孕,但使其怀孕者并非呈请人的(结婚时不知情,结婚3年内提出)。

如被告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法院不可判令婚姻无效。(婚姻可使无效的限制适用原则。)

1)呈请人虽明知自己可以废止婚姻,但其对被告的行为导致被告合理地相信其不会申请废止婚姻。

2)如判令婚姻无效对被告不公平的。

四 离婚制度

1、分居

(1) 自愿分居

双方可在达成分居协议的基础上自愿分居,分居协议一般包括分居期间、共有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分居期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及赡养费的处理方式、何时提出离婚申请等内容。

自愿达成的分居协议不能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如有违反,守约方只能提出违约之诉。且日后如有离婚或裁判分居的诉讼时,其判令结果与分居协议未必一致,除非能证明该协议系双方自愿并充分协商后签订的,则法院会倾向判令维持相关条款。

(2)分居命令

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签署分居协议时,其中一方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区域法院申请颁布分居命令连同赡养费命令,但申请前提前提须系申请人并没有做出通奸行为。

分居命令申请的条件是:对方因家暴如袭击、虐待或遗弃等行为被判有罪、或对方有酗酒、吸毒、故意传染性病的行为、又或丈夫有胁迫妻子为娼的行为。

符合条件时,法庭可命令双方分居,无须共同生活,但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各自不得再婚)。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抚养权和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作出命令。

(3) 裁判分居

以下几种情况下,申请人可在香港区域法院提出判令分居之诉:

1)呈请提出之日,任一方系香港户籍;

2)呈请提出之日,双方均居住在香港的;

3)呈请提出之日,任一方与香港联系密切的。

法院在子女已经得到适当地安排且申请人提供与离婚类似的理由后裁判双方分居,裁判分居与分居命令效果一样,双方无需再共同生活,但仍是合法夫妻 36 41799 36 15290 0 0 3068 0 0:00:13 0:00:04 0:00:09 3068各自不得再婚);已存在的裁判分居判令,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请离婚。

申请裁判分居而不申请离婚有以下优势:

1)一方或双方基于宗教信仰不能离婚的;

2)一方不希望对方可以再婚的;

3)双方结婚不足一年,不能单方提起离婚;

4)为免丧失已婚福利的,如香港已婚人事在税务上享有多项免税福利包括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租父母免税额(包括自己及配偶的)。

2 、离婚流程

香港规定不可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且非经法院同意,婚后一年内不能单方提出离婚呈请,但双方提出离婚申请的,不限时间。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在香港起诉离婚:

(1)呈请或申请提出之日,任一方系香港户籍的;

(2)呈请或申请提出之日前3年,任一方常居在香港的;

(3)呈请或申请提出之日,任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

管辖法院一般为区域法院,除非当事人申请或区域法院要求,才可将案件移交高等法院。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1条,当事人欲提起离婚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提起离婚呈请即单方提起离婚诉讼,一是提起离婚申请即双方提起离婚诉讼,但无论哪种方式,判令是否可以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程度。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1) 单方提起离婚诉讼,即离婚呈请方式,如提起方有证据证明有以下一项或以上情形的,法院可判令离婚(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11A条第(2)款):

1)被告曾与人通奸,而原告认为无法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该理由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告曾与他人通奸(原告有举证责任);一是原告认为无法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这是原告的主观情感,原因可以是因为通奸,也可以是不能忍受被告的其它行为),如果原告发现通奸行为后,仍继续与对方同住超过六个月的,即不能以通奸为由申请离婚,原因是法院认为能住这么久就证明原告能忍受与对方共同生活。

原告如果在呈请书中指明被告有通奸行为的,须将通奸对象列为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如法院认定证据充分,则通奸对方须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参与本案,反之,不列为。

2)因被告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原告与其共同生活,通常应该是一连串难以容忍的行为,如原告认定所指被告的具体行为发生日后一段时间双方仍共同生活的,则不能以此为由申请离婚;但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6个月或6个月之内的,此段时间不会影响法院的认定。

3)婚姻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且被告同意离婚的。

4)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的(此时无须被告同意)。

分居是指不在同一屋檐内居住。如果双方恢复共同生活6个月或6个月之内的,此段短暂的同居期间不会影响法院的认定,此段短暂的同居期间不计入1年或2年分居期间。

5)被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遗弃原告持续1年以上的。

(2)双方共同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离婚申请方式)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1B条,双方有以下任一项或以上情形的,法院可判令离婚:

1) 提起离婚申请前,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的;

2)提起离婚申请时,双方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婚姻的同意书一年以上且未撤回的。

(3)离婚暂准判令:

在当事人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后,如法院审理认定符合法定离婚事由时,会批出离婚暂准判令,在双方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恰当处理后,才会转为离婚绝对判令,绝对判令一般在暂准判令做出的3个月后才能做出;做出绝对判令后即生效,一方或双方再没有上诉权。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法院会撤销暂准判令的效力:

1离婚呈请中,呈请人的唯一理由系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且被告同意离婚的,但现有证据证明该理由系不成立时。

2离婚申请中,申请人的唯一理由系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但现有证据证明该理由系不成立时。

(4)鼓励和解原则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任何阶段,如何法院认定双方有可能达成和解时,法院可把审理时间延后到其认为恰当的时期,以便双方尝试达成和解。

(5)离婚流程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à法院审理符合法定离婚事由时à法院批出离婚暂准判令à3个月后申请转为绝对判令

香港离婚诉讼时间宽度长,最简单的案情也需要六个月才能完成离婚申请,如果是复杂的案子,每次聆讯间可能要间隔几个月,整个诉讼过程可能持续好几年。

3 、离婚析产

(1)离婚财产披露原则

香港离婚时夫妻必须列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得有隐瞒,否则会被控告藐视法庭罪,面临刑事处罚。财产披露涉及当事人所有的银行账户、股票、保险等资产,银行账户方面,至少要提供过去12个月的对账单。如果一方有质疑,被质疑的一方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填写的内容,比如某笔支出对应的银行单据等;如果其记忆模糊会给法官留下不可信的印象,导致法官运用酌情权,判决可能会有利于该当事人。

(2)分别财产制

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的规定,香港实行的是彻底的婚姻分别财产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是各自独立的,香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归属份额,但法庭并非会全数采纳。如无另有约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银行存款

婚后收入如果存在在个人名义下(香港公司一般只把工资汇入员工个人银行),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存款在联名户口名下,属于两个人财产。

2)房产

婚前所购买房产,婚后由其个人账户支付月供,是个人财产。

若婚后所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一方个人账户支付月供,亦是个人财产,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表明其财产也贡献于房产。

若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双方名下,则分割与内地相似,双方可协议出售,均分金额或协商一致或按法院制定份额划分;又或者一方持有而支付另一方对价;但法院会尽量保证抚养子女一方有稳定居所。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4 、配偶赡养费(法律用语:经济给养)

    收入较少或没有收入一方在离婚或婚姻无效或分居诉讼中时可提出赡养费请求,不限性别如妻子收入较高,丈夫亦可提出赡养费请求。

一般为合理费用,法院考虑因素包括支付者现在或将来的收入、负担、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婚姻期限的长短、申请人的年龄、双方身体或精神情况、双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等,支付期限为再婚时或过世时止。

申请者可申请一次性付清且在案件审理期间可提出“临时赡养费”(在离婚诉讼或婚姻无效或裁判分居诉讼中均可提出)请求;离婚后双方经济状况如有变化,可申请调整赡养费(增多或减少都可)。

如妻子在离婚当时不需要赡养或一方未有足够的财产支付赡养费,但希望保留日后索取赡养费权利时,可要求获得象征式赡养费,一般是每年1元。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离婚或分居或婚姻无效后,如该判决在香港承认有效,则在下列情况下亦可向香港法庭申请赡养费:

1)其中一方系香港籍;

2)其中一方在申请赡养费前3年一直常住在香港,如系香港地区以外的地方获准离婚或分居或婚姻无效的,则该判决在当地生效前3年,一方常住香港的;

3)在申请赡养费时或外地判决生效时,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

5、抚养权

香港与内地一样,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均系从最有利于子女本身的利益出发做出判令,如会考虑尽量保持现状、主要照料者是谁、子女意愿、父母能力、子女年龄等因素。

香港在离婚或分居之诉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以保护子女的权益,如:

(1)监护权之诉

如一方怀疑在离婚或分居案件提起诉讼前或审理期间另一方会带子女离港时,可提起监护权之诉,一旦提起,子女便成受法院监护之人,有关该子女的重大事项(如离境)需要法院同意。

(2)禁止令

一方可在离婚或分居案件审理期间申请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将相关子女带离香港。

(3)临时抚养费或临时经济资助

在离婚或分居案件审理期间,如有必要,一方可以申请临时抚养费或法院可随时发出临时经济资助命令。

6、 抚养费

香港与内地一样,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18岁,除非子女在就读大学伙食其它特殊情况;抚养费金额主要也是考虑收入、客观需要、一向的生活及教育方式或预期的教育方式并顾及将来的收入及负担综合而定,并无明确的标准。

7、离婚判决的互相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地(包括内地)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1)原判决法院是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国籍为依据的取得管辖权。

(2)原判决已生效且合法取得。

(3)原判决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正的。

(4)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如依香港法律,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的判令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深圳中级法院就可以受理并裁定认可香港离婚判令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但有关离婚后财产分割、生活费分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内容依然不予认定。如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结婚,又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在深圳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以双方离婚判决未经承认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8 、涉港婚姻的离婚问题

一方系香港人,另一方系内地人,内地人一方系深圳户籍或在深圳办理居住证满一年,即可在深圳起诉离婚。但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我国支持“一事两诉”的做法,即香港法院已经管辖或正在审理的,内地法院仍可以行使管辖权,且香港诉讼过程较长,内地诉讼时间较短,且两地婚姻法律制度不同、离婚条件及财产分割的原则也不同,可能出现两地同时或先后不同判决的情况,因此选择大陆离婚还是香港离婚有利因男女双方而异,因个案而异。 

五 代孕制度

香港承认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孕:

1、须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妇(人工授精的条件亦是如此,所以刘德华在做人工受精前与朱丽倩结为合法夫妻);

2、胎儿须是生殖科技成胎的,不能是体内受精且一般只能是委托夫妇的胚子;

3、代孕妈妈须经注册医生评估,但同一名医生不得同时负责评估和生殖技术程序;

4、委托夫妇、代孕妈妈及其丈夫须接收生殖技术中心管辖下的小组所提供的辅导;

5、代孕孩子视为婚生子,代母不是代孕所生孩子的“家长”;

6、不得有金钱交易。

六 案例

1 、香港2011年底判出的史上最高额离婚赡养费官司

恒丰酒店大股东李德义的儿子李建勤和曾昭颖1995年在伦敦结识,4年后相恋并于2000年初结婚,婚姻维持8年后,因曾昭颖怀孕而导致离婚。2009年11月李氏父子根据一份于2006年签订的“可转换贷款协议”,以向父亲还债为名,李建勤将大部分资产转到父亲名下。

曾昭颖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瓜分李建勤55%的财产(约为55亿港元),审讯期间李德义曾,向曾昭颖开出4800万美元(约3.74亿港元)的和解条件,但曾昭颖不接受。

2011年12月1日香港高院就该离婚案下达多至155页判辞,认为该父子伪造有关协议,并涉及发假誓,故认为二人的证供并不可信。

判决透漏双方婚姻财产至该年3月为止共有65.05亿元,李建勤占64.26亿元,而曾昭颖则占7900万元。虽然法官裁定两人对婚姻财产的贡献是一样,但因为李建勤系以其父5000万美金为初始资本而起家的,因而其父实际上亦有某些权利可向儿子取回馈赠,故法官在考虑分配财产的原则时,并没有采取平分法,而是认为女方可获两人姻婚财产的五分之一,扣除她拥有的资产后,故李建勤须向前妻缴付12.22亿元,当中包括李德义一直答允给予现年3岁孙女的2.02亿元,而法庭亦颁令就该2.02亿元成立独立基金。余下的逾10亿元,法官又预计为维持女方与离婚前大约一直的生活水平,女方需要2.96亿元分别在香港及伦敦置业、350万元在买车代步、500万在港买游艇玩,以及460万元参加港英两地的一些游乐会;以及预计女方可将其中2.15亿元购买基金,以便可以每月获得约80万的收入,让其财富可继续滚存。

扣除了以上种种预计的必要开支,38岁的曾昭颖手头上仍有近5亿元可动用,以继续其极尽奢华的生活。

因此法官在考虑赡养费时会考虑双方离婚前的生活水平、考虑女方离婚后要维持婚前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本段摘自香港报纸)

 

2 、李某与王某离婚案

李某与王某两人均系深圳人,几年前李某前往香港开拓公司业务,但王某仍留在深圳,后两人感情不和,王某要求离婚。

李某与王某已经签订婚前协议,对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均有归属区分,如王某在深圳起诉,则离婚析产的结果必定与双人签订婚前财产一致。后王某在律师建议下,在香港起诉离婚(因李某已经常住香港三年),王某在香港起诉的优势系:

(1)香港不一定绝对承认婚前协议,法官须综合双方对婚姻的贡献或婚姻期的长短,如果已经结婚多年,则依据婚姻协议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变小,除非双方在婚后已经多次修改婚前协议,因为这表明双方已经多次考虑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2)香港离婚时是财产列明制,王某无需大费周折调查李某的财产,且李某有些财产是在国外投资所设定,王某根本无从调查。

后王某在香港的离婚诉讼得到完满解决。

 

3、香港上市公司润迅通信前副主席杨军与前期马琳离婚案

   本案时间点

*1989  双方深圳相识。

*1992.4.28  双方深圳结婚。

*1993 杨军独自前往香港工作。

*1995 马琳与长子前往香港与杨俊团聚。

期间,全家人取得香港居住证。

*2002 婚姻出现问题,马琳发现杨军有小三。

*2004.5 马琳第一次提离婚,未果。

*2006.5.18 马琳在香港提出离婚呈请。

*2006.8.6 双方向香港法院披露财产。

*2006.9 夫妻同意从家产中每月支付45万元,作为妻儿的临时赡养费。

*2006.10.23 杨军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06.11.13 马琳获香港法院的离婚暂准令,且在同一天被通知深圳诉讼已启动。

*2007.1.18 马琳在香港申请禁制令,悲剧。

*2007.3.7 马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停诉讼被驳。

*2007.11.14 深圳离婚判决已出,判决双方共同财产约3000万,马琳获分880万人民币及4套房产。

*2008.11.6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马琳可瓜分3.7亿港币的家产。

后杨军上诉。

*2009.6.17 上诉庭推翻高院判决,支持杨军上诉请求,支持深圳判决。

后马琳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2009.12.14 香港终审法院驳回马琳上诉,5个大法官以3:2的比例认为香港必须承认香港以外的判决。

*2009.12.15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已经修改,增加了在香港以外判决离婚或分居或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经济给养的条款。这意味着,马琳仍可以分割王军3.78亿的港币。 

综上,律师建议如果系涉港婚姻,女方可考虑在香港进行诉讼,因为:

1) 香港不绝对承认婚前财产协议;

2 )香港支持赡养费;

3)香港实行财产披露制;

4)香港妻子是丈夫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三顺序继承人;与国内不一致。

小结:两地基于法律体系的不同,从结婚形式、离婚形式、财产分割到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今做简单的分析,供大家参考, 如果遇到涉法的事,就请个正规专业的律师吧,相信专业能为您创造最大的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温馨提示:

       对法律交流感兴趣,可加入全国交流群,群主微信号:bestfch001,添加时请备注真实信息:单位+姓名+职业,等待群主邀请入群。




法才汇,您的随身法律专家,多、快、好、省!

↓↓↓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关注公众号后注册,下单享受定制法律服务,

流程:注册->按需下单->会客室服务

您的资深法律专家,在会客室恭候您噢!




推荐阅读:

1、原创分享: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汇总(2017最新勘正版)


2、极简解放军史,简到崩溃,笑到落泪!!


3、央视新闻:张天明已认罪,善心汇就是传销!!


4、在李嘉诚眼中,律师有哪些价值呢?


5、律师,不是打官司才需要,而是每一个人的生活必需!


6、承诺包赢官司的假律师,百分百都是骗子!!


7、分享:全球常用货币大全!附最新汇率(收藏版)!!


8、瑜伽:在性世界登峰造极的印度人!!


9、探讨:老人骑电动车摔倒,几米外的轿车也要赔偿?


10、分享:律师痛并快乐着的专业化道路!!


11、章莹颖遇害:或涉及一个不为人知的黑暗世界!!


12、“两高”:司法解释严惩组织、引诱、介绍等卖淫犯罪!


13、警惕,暗网是一个怎样的世界!!


14、普法分享:最新离婚诉讼法律实务问题及解析(收藏版!)


15、普法分享: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及攻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