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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双规”杀威棒:能扛过一周不招算硬汉!

2017-11-16 李鹏及人事动向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随着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席卷全国,纪委已经成了百姓心中最为神秘的机构。近日,一位自称在纪委工作的网友向众人揭秘了一些鲜为人知的信息,如的"双规"地点情况、被"双规"人的心理变化过程,"双规"的来历,以及"双规"与"双指"的区别等猛料。


能扛过一个礼拜不招的,绝对算是硬汉


双规的地点,有的可能是包下的整个宾馆。有的像我们这里是有自己专门的双规地点的,独门独院,铁网高墙,规模和设施算是小一号的看守所。


房间全软包,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地方像墙壁啊、桌椅啊、电灯开关啊、门窗啊全部是包住的。除了地板不包,基本上是要求所有东西用泡沫海绵都包住的,原因你懂的。个人物品手机、钱包、钥匙、皮带、眼镜、鞋带全部都要收上来。


房间内24小时摄像头监控,全程录音录像。停电也是有备用电源的。楼道和整个院子都有摄像头。


从房间到出整个院子,需要经过四重门,平时就是只能在房间里呆着。


亲属想探视,呵呵,连院门都不可能让他们进的。


一般是由两名陪护人员在房间内监视,两名人员在监控室监视。陪护人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除了讯问的时候可以说话,其他时候是不能和办案对象交流的。监视的时候不允许玩手机,看杂志什么的,只能监视。


办案对象要上厕所,必须有一名陪护人员先进厕所,然后办案对象再进去,另一人把住厕所门。如果办案对象有身体问题,我们还会从医院抽调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待命。


吃饭都是我们吃什么,办案对象也吃什么。用泡沫饭盒端到他房间,只能给他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小勺,不能给筷子。任何可能用于自杀的东西都不会让他接触到。至于睡觉,只要不是在讯问,办案对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


关于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双规结束的时候是要把所有录像录音一起上交上级的。其次,根本也用不着刑讯逼供,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反正我还没见过能抗住什么都不招的。


在里面的感受,可以说是相当的压抑。因为就像关禁闭一样,什么都不能干,只能呆着,没人跟你说话,也不会有报纸杂志给你看,活动范围就那么一个小屋。想出去放风,呵呵,你还是洗洗睡吧。精神压力用巨大来形容已经不够了。


一般我们要是双规一个人,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才会采取的。所以被双规的办案对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儿的,刚进来时可能还稍显淡定,不过用不了一天,普遍心理都会出现急躁、猜疑、激动等情绪,会猜测我们已经掌握了多少情况,猜测其他涉案人会不会供出自己,思考自己的将来会不会是在监狱里度过,思考自己的家庭会不会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就在这样的巨大心理压力下熬,熬到你什么都不管,只想能尽快出去。


我接触过的,普遍也就坚持个三五天,就崩溃了,问什么答什么,非常配合。能扛过一个礼拜的,绝对可以说是硬汉了。

"双规"怎么来的?


双规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党内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双规只能针对中共党员。


"双规"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请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为什么是要求呢?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作弊取消成绩,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后果自负。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办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两规"与"两指"有何区别?


很多人有疑问,你不是说双规只适用于党员么,为什么我听说很多非党员也被双规了?


双规,内部叫法是叫"两规"。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


请注意,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被《行政监察法》中"两指"所代替。

纪委实施的"两规"则出自于1994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目前,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因而普通人很难区分"两规"和"两指"措施。虽然两者在形式上相似,但"两规"和"两指"是有本质区别的。


"两规"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由纪委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党内调查措施,适用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


而"两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由监察机关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调查措施,适用于行政监察对象。


"两规"和"两指"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而是非常慎重的。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4号),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2)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号),"两规"措施适用条件新增一项:


(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同时并明确规定,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综上,"两规"只适用于中共党员,"两指"适用于非党员。两者形式上相似,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纪委官媒释疑:为何用留置取代“两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12项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两规”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所规定的,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


一是使用条件更加严格。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一点在留置的使用条件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同时明确,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严格。纪检监察机关一直以来对严格程序高度重视,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经验,专设“监察程序”一章,明确“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对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各个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尤其是对留置的审批程序规定极其严格: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三是使用期限更加严格。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这就意味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采取留置措施。


四是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极为严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有益经验,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既是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也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同时明确提出“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这些规定充分借鉴了此前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各试点地区监委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强化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采取留置措施及时书面通知家属,限定留置期间讯问时间、时长,坚守安全底线,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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