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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法院 2018-06-01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9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市,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逃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XX担任本辖区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2018年4月9日,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XX家属代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元。


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对被告人黄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本案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本院发还税务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付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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