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是无耻的表演,还是无畏的坚持?
一、无耻的表演,还是无畏的坚持?
来源: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福信刑辩团队、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刑辩律师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受欢迎的职业,尤其在中国。
因为看起来我们总是在帮“坏人”脱罪。
莎士比亚在剧作《亨利六世》中说“The first thing we do,let us kill all the lawyers. ”
这毕竟是五百年前剧作中的一句台词。
然而就在几天前,南京“基层警务”的公众号发文说,律师在某案件的辩护是“无耻的表演”。
《律师辩护是“无耻的表演”?律协郑重回应:没有辩护权代价惨重!》(点击可阅读)
没有什么比这种污蔑言论更糟糕的了,尤其出自“法律共同体”内的人士。
1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色列人在经历了赎罪日战争等几近灭国的磨难后,痛定思痛,改革了情报处理方法,建立了“The tenth men ”制度。
按照这个制度,如果前九个人对一份情报的判断得到一致结论,那么第十人的责任就是反对!不管它看起来多么不可能,第十人必须研究设想前九个人是错的,并找出解决办法。
以色列人认为,这个制度可以降低“群体思维”和过于专权的指挥官可能阻止相反的观点。而负责专门提反对意见的“The tenth men ”机构叫“魔鬼代言人办公室”。
“魔鬼代言人”,恰好就是刑辩律师的另一个称呼,律师也被称为是天生的反对派,针对指控,专门提出反对的意见供法庭参考,这就是辩护律师天生的职责。
2
2009年,村上春树在领取耶路撒冷文学奖时,做了一个著名的演讲《高墙与鸡蛋》。
他说:“在一面高大、坚固的墙和一只撞向墙的鸡蛋之间,我将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是的,无论墙多么地正确,鸡蛋有多么地错误,我会和鸡蛋站在一起。将会有别的什么人去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也许时间或者历史会做出判断……”
如果作为强大国家机器的侦查检控部门是一面高墙的话,那么,被告人就是一颗脆弱的鸡蛋。无论指控多么正确,被告人多么错误,辩护律师都会站在被告人这一边,这就是辩护律师永远不变的立场。
3
前段时间,我七岁的女儿问我:
“爸爸,如果一个人犯了罪,你还会帮他辩护吗?”
“会啊,因为没有经过审判,你不知道他是不是犯了罪。”
“如果你明明知道他是坏人,为什么还要帮他辩护呢?”
“因为这一次觉得他是坏人,不帮他辩护,那下一次,如果有好人被错认为是坏人,就没人帮他辩护了。”
在《杀死一只知更鸟》里面,镇上绝大部分的人都认为黑人被告人强暴了一位白人女性,芬奇律师跟他女儿这样解释:
“除非你穿上一个人的鞋子,像他一样走来走去,否则你永远无法真正了解一个人。”
在小孩纯真的世界里,“好人”和“坏人”有着显著的标签,世界非黑即白。但是在成人的社会中,事实和真相难以厘清,很多案件就像一出罗生门。让每一个被告人都获得同样的辩护,首先为了避免因为“坏人”的标签而让“好人”得不到法律帮助。
4
刚上大学的时候,教刑事诉讼法的教授曾经和同学们讨论过一个案例:
一个恐怖分子在一个小镇上安装了一枚定时炸弹,被抓后拒不交待炸弹的位置,是否应该对这个恐怖分子实施刑讯逼供?
很多同学纷纷表示可以。
教授引导大家:“如果今天同意警察对这位恐怖分子刑讯逼供,那么,下一次,就会有其他警察以其他理由实施刑讯逼供,到时候,受到安全威胁的就不仅仅是这个小镇上的人,而是整个国家的人。”
有同学问:“如果小镇上的居民因此被炸死了呢,怎么办?”
教授说:“这就是设置刑事诉讼制度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程序正义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某些“高度嫌疑”的人,因为律师的辩护而被无罪释放,有人认为这是律师在“钻法律程序的空子”,比如辛普森,比如周立波。
《大反转就这样产生:周立波将无罪,神理由和律师神手段!》(点击可阅读)
因为律师的辩护,而使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些嫌疑人的数量也许可以估算;但是,因为律师对程序的坚守,而使不特定的人免于不正当程序的威胁,这些人的数量应该无法估算。
5
早些年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碰到过一个案件。
几个持枪的绑匪一起绑架了人质后撕票,后来与围捕的警察发生了交火,其中一名绑匪后背中枪,性命垂危。
跟随警察执行任务的除了记者,还有一位医生,他毫不犹豫地对这名绑匪实施了抢救,后来这名绑匪被抢救了回来。
后来刚好碰到了这位医生,我问他:“那名绑匪即使被救活了,也会被判死刑,当时何苦去抢救他呢?”
医生的回答让我记忆尤深:“在医生的眼中,只有病人,没有犯人。”
我代理过一宗二十年前的杀人案,被告人承认当年杀害了一位不知道真实姓名的人。我根据法医报告指出,公安机关找到的那具尸体不一定就是被告人所说的那位被杀害的人。
法官显得很不耐烦,多次打断和限制我的发言。
庭后,我向法官提出抗议。法官说:“被告人显然是有杀人的,我看到你提出不同的意见,当时心里有点反感。”
我跟他说:“你觉得我们有不同的道德观吗?可你是法官,我是辩护律师啊!”
现代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之所以能良性稳定地运行,是因为每一项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准则,大家各尽其责,将职业道德置于社会道德之上,否则社会秩序将会因为失衡而混乱。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与公诉机关的对抗,达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
再回到莎士比亚《亨利六世》的剧本中,高喊“杀光所有律师”的,是叛军头目屠夫迪克,他其实是一位反面人物。
根据剧中背景,可以看出他之所以仇视律师,是因为律师是混乱秩序和践踏公平正义的天然反对者。
6
在我刚执业的时候,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是可以在场的。
有一次,会见一位嫌疑人,我正开始了解案情,一位在场的警察打断了我:“不准询问案情!”
我正准备问同案人是谁,这位警察又打断了我:“不准了解同案人的情况!”
我们因此发生了争执。
几年后,我收到一封从看守所寄来的信,就是当年那位和我争执的警察寄给我的,他说他被检察院逮捕了,希望我能为他辩护。
这三年来,我一直在坚持为一位前政法委书记作无罪辩护。有一次他很感慨地跟我说:“我之前的工作很多时候是在维稳,压制律师,想不到现在只有律师才能帮助我。”
同在一条船,角色在转换,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被指控的人?维护律师的权利,其实是在维护律师所代表的人的权利。维护别人的权利,有时候,也是在保护自己。
7
早些年,辩护律师被逐出法庭的现象屡见报端。
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当真凶出现时,人们惊问:“当年没有律师帮他辩护吗?”
翻开案卷,发现当年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非法取证、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判决无罪的意见。
张文中案再审改判无罪,最高院改判无罪的理由,竟然跟当年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一致。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中国不缺这些法条,缺的是法治的理念和意识。中国也不缺律师,缺的是对律师权利和意见的尊重。
所以,南京律协回应“无耻的表演”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辩护权缺失,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8
南京“无耻的表演”言论刚过,又有长沙某检察院因为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有悖于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而专门向司法局发出法律监督函。
当看到对律师行业的污蔑和“监督”不是来自于一般民众,而是来自于“法律共同体”的执法者时,我更感到忧虑不安,说明言论的背后不仅仅是不理解,而且还夹带着对立甚至敌视。
艾伦•德肖维茨有一句名言:“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我想起了前段时间,有位律师同行慌慌张张地来找我,因为他代理了一个受贿案件,某地监察委突然通知他,说要了解他代理的情况。
我握住他冰冷的手,那一刻,我觉得我们就像是一群悬崖边的孤鸟。
二、最高院: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通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库、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三、分享:优秀律师为什么不保证案件结果?
来源:肖文彬律师,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亲友问到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
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4、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
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二、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三、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当代有钱人远离监狱指南:切勿对规则漠视!》(点击可阅读)
四、当事人与律师该当何为
写到这里,很多人要问,走“关系”不行,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诸葛一生唯谨慎”,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拍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最后,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质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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