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暴力逼迫女性接受特定姿势,是否属于强奸?
一、性行为中,暴力逼迫女性接受特定姿势是否属于强奸?
来源:原创: LCC办案人、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真实案例一:
2017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张某后相约至某酒店开房,计划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走至酒店的消防通道内,陈某提出在楼道内就地发生关系,张某拒绝并要求去房间里才行。陈某对张某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真实案例二:
2016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林某与被害人黄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后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进入酒店房间,黄某要求林某必须使用避孕套否则拒绝发生性关系,但林某坚持不用并拳打脚踢,黄某只好在不使用避孕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真实案例三:
2015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后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进入酒店房间,张某要求赵某在性交过程中配合其使用某姿势,但赵某觉得不适表示拒绝,张某遂拳打脚踢,赵某只好同意。
办案心得
我们在实务中遇到的强奸疑难案件,难点往往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妇女意志,但违背到了什么程度?这种程度是否足以构成强奸罪?大部分强奸的疑难案件都发生在网上约炮,酒吧“捡尸”(在酒吧等地带走喝醉的女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甚至招嫖的过程中,被害人事先对性行为并不排斥,甚至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但是因为外界因素的变化,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事先承诺发生了变化。
那么,这个时候,如何去判断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与定罪的关系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笔者认为,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一、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妇女的性自主权,指的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或者不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具体来看,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都属于性自主权的内容。案例一中,张某拒绝在楼道发生关系,就属于地点上的性自主权。张某对和陈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她的意愿是在私密的房间内,而不是在公共场所。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女性的性自主权人人平等,我们不能因为被害人是卖淫人员、身份卑微或者有历史污点等因素去降低对其性自主权的保护。在这里,即使张某是一个卖淫女,她也有权利拒绝在消防通道内发生关系。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二、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的程度。正如案例二、三,被害人对性行为的行为方式不认同,进而拒绝发生性行为。张明楷老师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是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解决的,他认为:强奸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女子同意性交以男子使用避孕套为前提,而男子采取暴力、胁迫于段不使用避孕套与妇女性交的,成立强奸罪。又如,女子同意与男子在宾馆房间性交,但男子在歌厅强行与女子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再如,女子虽然同意与男子性交,但不同意在月经期性交,行为人强行在女子月经期与之性交的,同样成立强奸罪。还如,卖淫女子仅同意分别与甲、乙二人性交,而不同意甲、乙二人同时在场时性交,但甲、乙二人强行同时在场与之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张老师的观点在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放到实务中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被侵害到何种程度,才需要以强奸罪进行评价。举个例子,女子希望用杜蕾斯(避孕套牌子),而男子强行要用冈本(日本超薄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女子要用避孕套,男子开始带上后来又偷偷摘掉或者使用扎了针眼的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笔者认为,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应当达到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心理健康的实质危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在有一定主观恶性的前提下,使用了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
1、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条件、事发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以及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态度作一个初步分析。必须评估被害人的主观意识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状态?强奸案件的一大特点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对于性的主观意识都是不一样的,办案人员不可能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去进行判断。曾经遇到的一起的强奸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外籍年轻女子,在酒吧喝完酒之后被出租车司机带走并在车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该司机到案后称自己不知道对方是不愿意的,其认为西方女人都是很开放的,对方在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反抗。
但事实上,根据我们的审查发现,被害人是一名天主教教徒,天主教教义规定婚前是不应该有性行为的,同时,西方的性教育中,一直教育女性遭到强奸时不应当积极反抗,以防止遭到更大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被害人的性观念、从小接受的性教育、宗教信仰等做一个了解。
2、对于例二例三这类有争议的案例,要考虑被害人遭受的实质危害结果。不使用避孕套或者经期性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意外怀孕或危害身体健康等。性行为的方式是否伤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名誉、自尊心等。
3、对于这些比较极端的争议案例,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为了不使用避孕套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和在性行为中偷偷摘掉避孕套(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应当有所区别。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我们知道,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如嫌疑人冒充被害人丈夫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这些被害人因性行为方式不认同而拒绝性行为的案例中,应当谨慎处理这些不知反抗的情况,原因在于在这一类案例中,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性自主权被违背的明知情况相对较低,因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举例来说,嫌疑人想不使用避孕套和被害人发生关系,使用暴力胁迫和使用欺骗隐瞒的方式(性行为过程中偷摘避孕套),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是不一样,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还使用暴力胁迫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隐瞒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也应当有所区别。
三、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性自主权被侵害是否主观明知,且积极追求。
实务案例中,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事先承诺往往是双方心知肚明的,但是随着时间、地点、场合、行为方式等外界因素的变化,被害人的主观意志能在发生着变化,我们在实务中必须审查清楚的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不是感知到了被害人的这种变化:被害人之前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但现在已经不愿意了。文首的案例一是实务中真实的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辩称,对方事先是同意发生关系,各自也知道是来约炮的,以为对方只是觉得在楼道里不好意思。
我们在案件的审查中发现,被害人在被带到楼道里要求就地发生关系时表示过明确拒绝,并且在遭到嫌疑人殴打之后才默默同意了发生性关系,因此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拒绝、反抗都心知肚明,但仍然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以达到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其强奸的主观故意可以得到证明。
综上,笔者的观点是:强奸案件,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
以被害人的主观意识,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对象、场合、方式是否认同,被害人的性意愿是否发生变化,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性自主权被侵害是否积极追究等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审查判断。
二、强奸罪可能判处缓刑的七种情形
来源:作者:刘珺、刑事法律圈、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正文
原编者按:强奸罪作为《刑法》重点打击的暴力犯罪,在立法上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若干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首先缓刑应当具备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大量审判案例,小编总结了如下七种情形。
一、自首+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至12月期间,趁被害人彭某之父外出做小菜生意房门未关之机,溜门入室,先后二次与彭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0月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评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犯罪未遂+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蒲某某独自一人在山上砍竹子,顿生淫念,便上前欲强行与蒲某某发生性关系。
因遭到蒲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杨某某最终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蒲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名誉、精神损失12000余元。
法院评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三、犯罪中止+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鲁某吃夜宵喝酒后来到广场旗杆附近,被害人向某某回家途经此处,当向某某从被告人鲁某身边走过时,被告人鲁某转身抱住向某某,向某某被抱住后极力挣扎,被告人鲁某将向某某摁倒在地并将向某某拖行至靠近旗杆的阶梯上,之后被告人鲁某强行脱掉向某某裤子,用手摸向某某的阴部,欲强行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
后在向某某的反抗和劝说下,被告人鲁某主动放弃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鲁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其亲属上门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鲁某予以从宽处罚,可适用缓刑。
法院评议:被告人鲁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在被害人反抗与劝说下,主动放弃了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从犯+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为给大龄未婚的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妻子,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岳某预谋由崔某某出面联系崔在网上认识近两年,有意与崔某某相好的被害人李某某到离石,然后让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崔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其母要见李某某,让李某某到离石。
岳某进入李某某房间摸揣李某某并劝说李某某与刘某某相好,李某某不同意。
后崔某某进了李某某房间哄骗李某某将上衣、裤子脱掉离开,让刘某某脱光衣服进入李某某的房间,李某某发现刘某某脱光衣服要行不轨后,边穿裤子边跳下地,刘某某强行脱李某某的裤子,李某某不从,即打刘某某耳光,致刘某某口鼻出血,并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脱掉李某某的裤子,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崔某某、岳某在另一房间听到李某某哭喊呼救但置之不理,后崔某某离开岳某家。
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的家属对其受害人李某某给予了一万元的经济补偿,并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法院评议:被告人岳某在教唆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判决结果:被告人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案发前特殊关系+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保持四、五年的情人关系。
2016年底,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章某某明确提出分手,章某某表示同意。
在2017年,被告人章某某到王某工作的足浴店,王某要求其离开,章某某一直没有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在该店包间内,明知王某不愿意在被害人用脚踢打、用手撕打的情况下,仍采取强行扒内裤、按压双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章某某谅解,结合被告人章某某系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法院评议: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案发前的特殊关系,结合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害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自愿+谅解
案情简介: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黄某甲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在住宿楼多次与黄某甲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被害人黄某甲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与被告人王某系恋爱关系,第一次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系自己主动提出。
法院评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具备不同情节,均判缓刑。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马某经事先预谋后,骑摩托车来到城区,以给其同学白某赠送礼物为由,将白某从租住处骗出,并拉至某某大道,被告人马某在一旁观望,被告人张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白某实施奸淫时,因被害人白某反抗并呼救,巡逻民警闻讯赶到现场,被害人白某获救,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逃离现场后,后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白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张某、马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评议:被告人张某、马某在实行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在侦审期间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马某均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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