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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017-07-04 资管投行大家说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函〔2017〕682号

各上市公司:

  为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履行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4〕65号)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原第九十八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为《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现予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适用情形: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指引。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适用本指引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文件中已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参照本指引履行预披露义务。

4.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如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披露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如适用)。

(三)其他风险。

四、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时间过半,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数量、减持比例以及当前实际持股情况等。

(二)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上市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如适用)。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数量、减持比例以及本次减持后的实际持股情况等。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如适用)。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但未实施减持,或实际减持未达到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的,应当说明原因。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本指引。

2.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结合减持规则、前期相关承诺以及股份限制等情况,合理、审慎确定减持计划,并充分评估其可执行性。

3.在计算公司股份总数时,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计算大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

4.上市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主体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说明。


 报备文件

1.股东及董监高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2.股东及董监高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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