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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

2017-02-23 资管投行大家说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7]7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平稳发展,发挥注册专家在“防风险,促发展”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注册发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按照“公开透明、注重实效、服务市场”的基本原则,修订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经2017215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220

附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以下简称注册专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注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完善注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专家是指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由协会聘任,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进行评议的专业人士。

注册专家的选聘、履职、管理、评价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专家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注册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价。

第二章  注册专家选聘

第五条  注册专家由投资者、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和其他机构等代表组成,其中投资者代表占比不低于30%

第六条  注册专家由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推荐,协会秘书处评议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注册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奉公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认真负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有关自律规定;

(三)熟悉经济金融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自愿接受协会秘书处管理,并以独立身份从事注册文件评议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推荐相应数量注册专家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相关材料提交至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推荐材料后,通过市场调查了解被推荐人有关情况,组织评议并拟定注册专家名单,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专家名单应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注册专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注册专家任期届满且新选聘注册专家尚未就任前,原注册专家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注册专家职责

第十二条  注册专家的职责是:评议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对注册项目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独立出具明确的注册意见;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对中介机构日常注册发行工作质量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与注册相关的专业咨询意见;完成协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注册专家不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出席注册会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专家有权申请查阅评议注册项目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二)按要求参加注册会议,每年参会次数不低于2次。因回避原则抽取次数低于2次的除外;

(三)妥善保管注册文件,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不得泄露注册会议讨论内容和评议情况;

(六)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干扰其他注册专家正常发表意见;

(八)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专家有义务向协会秘书处反映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注册专家评议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专家应于收到注册文件当日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其亲属担任相关企业或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为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相关服务的;

(三)本人亲属的工作内容与评议项目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业务相关,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亲属,指注册专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本条所称关联方,指在各注册评议项目审计报告中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四章  注册专家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专家通过参加注册会议对注册项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注册专家出席注册会议前,应认真审阅注册文件,做好评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每次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为5名,参会专家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产生,并不得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  每次注册会议设置1名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注册专家讨论发表意见。召集人从参会专家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参加注册会议,不得无故迟到、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告知协会秘书处后,可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代为发表口头意见并提交经注册专家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被委托人不得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

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注册会议的,告知协会秘书处后,可由注册专家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信息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信息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注册专家匿名意见通过协会规定平台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的注册专家,应在收到补充文件五个工作日内发表“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回复协会秘书处,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第五章  注册专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注册专家出席会议情况进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形成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注册专家履职评价主要根据参会率、意见反馈时效、市场贡献等指标进行评价。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注册专家履职评价指标。

第二十六条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注册专家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函告推荐单位。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协会秘书处可以通过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彰等形式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注册专家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其注册专家身份自动失效。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专家及推荐单位应主动告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暂停相应注册专家履职,并提议常务理事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定的;

(二)注册专家从原推荐单位离职的;

(三)推荐机构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专家的情形。

注册专家身份失效后,原推荐单位可以申请增补注册专家。

第二十九条  注册专家可根据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协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制度程序领取专家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注册专家违反本办法的,协会应当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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