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6年2月4日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31 47757 31 14939 0 0 3808 0 0:00:12 0:00:03 0:00:09 3808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四章 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使用说明
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
1、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 基金编号 | ||
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类型 |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 基金合同存续期截止日 |
2、净值月报
估值日期 | 份额净值 | 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2016-02-29 | |||
2016-03-31 | |||
2016-04-30 | |||
…… |
注:
1、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2、份额累计净值=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分红金额。
3、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
附表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
1、基金基本情况
项目 | 信息 |
基金名称 | |
基金编号 | |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如有) | |
基金运作方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 |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
投资目标 | |
投资策略 | |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 |
风险收益特征 |
2、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选填)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选填)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选填) |
当季 |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
当季净值增长率=(本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净值
3、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元
项目 | 2016 -01-01至2016 -03-31(元) |
本期已实现收益 | |
本期利润 | |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 |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
4、投资组合情况
4.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 基金投资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
… | |||
合计 |
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B | 采矿业 | ||
C | 制造业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 建筑业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 金融业 | ||
K | 房地产业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 教育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 综合 | ||
合计 |
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 |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6、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附表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表
1、基金产品概况
1.1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 |
基金编号 | |
基金运作方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 |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 | |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
基金合同存续期 |
1.2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 |
投资策略 | |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 |
风险收益特征 |
1.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项目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
名称 |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传真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1.4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 | 名称 | 办公地址 |
会计师事务所 | ||
注册登记机构 | ||
外包机构 | ||
…… |
2、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期间数据和指标 | 2015年 | 2014年 | 2013年 |
本期已实现收益 | |||
本期利润 | |||
期末数据和指标 | 2015年末 | 2014年末 | 2013年末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 |||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 | |||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 |||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 |||
累计期末指标 | 2015年末 | 2014年末 | 2013年末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
2.2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选填)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选填)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选填) |
当年 |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
当年净值增长率=(本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
2.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年度 | 每份基金份额分红数 | 现金形式发放总额 | 再投资形式发放总额 | 年度利润分配合计 | 备注 |
3、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 |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 |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4、管理人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6、年度财务报表
6.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资产 | 本期末2015-12-31 | 上年度末2014-12-31 |
资产: | ||
银行存款 | ||
结算备付金 | ||
存出保证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其中:股票投资 | ||
基金投资 | ||
债券投资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贵金属投资 | ||
衍生金融资产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应收申购款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计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本期末2015-12-31 | 上年度末2014-12-31 |
负债: |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应付赎回款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
应付托管费 |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应付交易费用 | ||
应交税费 | ||
应付利息 | ||
应付利润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负债 | ||
负债合计 |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
未分配利润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6.2利润表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 | 上年度可比期间 |
2015-01-01至2015-12-31 | 2014-01-01至2014-12-31 | |
一、收入 | ||
1.利息收入 | ||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 | ||
债券利息收入 | ||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 ||
其他利息收入 | ||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 ||
其中:股票投资收益 | ||
基金投资收益 | ||
债券投资收益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 ||
贵金属投资收益 | ||
衍生工具收益 | ||
股利收益 | ||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损失以“-”填列) | ||
4.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 | ||
5.其他收入(损失以“-”填列) | ||
减:二、费用 | ||
1.管理人报酬 | ||
2.托管费 | ||
3.销售服务费 | ||
4. 外包服务费 | ||
5.交易费用 | ||
6.利息支出 | ||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 ||
7.其他费用 | ||
三、利润总额 (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列) |
6.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 2015-01-01至2015-12-31 | ||
实收基金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 |||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 | |||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 |||
其中:1.基金申购款 | |||
2.基金赎回款 | |||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 |||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 |||
项目 | 上年度可比期间 2014-01-01至2014-12-31 | ||
实收基金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 |||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 | |||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 |||
其中:1.基金申购款 | |||
2.基金赎回款 | |||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 |||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
7.期末资产投资组合情况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 基金投资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
… | |||
合计 |
7.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B | 采矿业 | ||
C | 制造业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 建筑业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 金融业 | ||
K | 房地产业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 教育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 综合 | ||
合计 |
附表4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序号 | 公告事项 | |
1 |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 | |
2 | 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 |
3 |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 |
4 |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
5 |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 | |
6 |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 | |
7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 | |
8 |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
9 |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 | |
10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
11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
12 |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 | |
13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 |
1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颁布以来,对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信息披露效果直接影响行业运行效率。在现行备案制管理体系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对私募基金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是从基金募集、运作、事务管理、自律惩戒等角度,对信息披露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披露标准进行制度性约束。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的合理约束和规范,可以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如下:
(一) 信息披露的主体、对象和方式
关于信息披露的主体,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规定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对象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此外,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托管人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第六条指出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二)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三) 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关于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频率和方式,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时限,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且不论后续运作是否在5000万元以上,均应持续披露基金净值情况。第十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年度披露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第十八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列举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的十四项重大事项。
(四)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及必备事项,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文件资料的保存要求。
(五) 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本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分别由轻及重的规定了基金合同未约定信息披露、不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违规、严重违规披露等四种情形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自律惩戒措施。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加重处罚的情形。
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私募“私”的属性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或其他类的私募基金。在充分尊重基金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之上,仅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对必须要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作了基础性的要求。同一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但是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与公募基金区别较大。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要求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此外,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本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本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
四、《信息披露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职责对落实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尤为重要。本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为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本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义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二)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办法第十一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禁止性行为包括: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与频度
在设计信息披露事项时,既要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又要避免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不必要的信息披露负担;既要立足当前,使市场规则具备可操作性,又要着眼长远,适应私募基金行业未来的发展。
首先,本办法根据披露阶段不同分为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其中募集期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应当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且基金合同中应当体现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式、频度、范围等内容,从一开始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根据信息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分为常规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常规信息披露内容定制化、频率相对固定,可预见性强,经过市场实践已有很成熟的做法。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前期对行业的调研,本办法将常规披露分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仅对单只管理规模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月度基金净值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主要针对偶发的、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这类事件冲击性大,事前难以预见,在近年市场运行中每每成为关注焦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质量不仅关系投资者利益,而且体现影响市场运行效率。
(四)关于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
考虑到私募投资基金的非公开属性,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方式与公募投资基金有很大区别。与公募基金公开披露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的披露应当以非公开的形式进行。本办法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充分的自治权,二者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做出约定。
为了更好的进行行业自律、监控行业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有很大意义。
同时,本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登录平台后只能够查询到其购买的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会负责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商业秘密。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之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协会将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