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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2015-12-21 资管投行大家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12月18日,我们根据互认实施情况和业界的反馈意见,对该解答进行了适时补充和更新(以黑体字形式体现)。

  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一)产品注册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的规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但不能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之外运营的投资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5、《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2)相关税收安排;

  (3)货币兑换安排;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10)《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7、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代理协议是否需要正式签署?

  答:需要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8、《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

  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

  9、请问注册申请香港互认基金有没有进一步细化的相关指引?

  答:相关细化指引请参阅附件《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指引》。

  10、香港互认基金在名称上有何要求?

  答:基金名称应当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不得具有误导性文字。

  11、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及有关销售文件,在语言上有何要求?

  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12、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暂行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13、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哪些变更时,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更新注册?

  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14、首批香港互认基金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后续注册香港互认基金时有无特殊考虑?

  答: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正式注册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将正常推进后续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审查工作。

  (二)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

  15、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

  答:根据《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及指数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16、香港互认基金如何向内地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开辟了香港互认基金专栏,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提供集中展示香港互认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平台。因此,香港基金管理人除依照《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可以通过前述网站向投资者集中披露互认基金相关信息,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基金销售和代理机构

  17、基金互认安排下,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有何变化?

  答:基金互认安排没有改变互认基金遵照相关监管法规以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18、如遇到内地或香港的法定假期,互认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何安排?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9、法规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5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

  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20、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1、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

  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及《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2、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2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四)监管数据报送

  24、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时,香港基金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数据、如何报送?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互认基金分配专门代码?

  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监管报告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领取互认基金注册批复当日,应当委托内地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网址为http://fss2data.csrc.gov.cn:8080/csrcfund/)报送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基本信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持续销售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内地销售日报、月报及暂停销售情况等监管数据。

  内地基金业务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基金代码是基金身份识别标识。香港互认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其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网址为www.csisc.cn)申请基金代码。

  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

  25、如何理解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的“常规基金”?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是否属于互认基金类别?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按上述原则,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暂不纳入互认范围。

  26、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27、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在向内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数据方面有何要求?

  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互认基金证券账户、互认基金代码及香港地区份额代码、互认基金香港地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等数据,以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计税处理及日常监管。具体数据接口及规范请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文件。

  28、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29、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是否申请相关基金代码?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如采取新设一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也应当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基金代码。

附件: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指引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18日

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指引

第一部分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相关文件契约应为简体中文版且用语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

1. 报告;

2. 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应当经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相关承诺函);

3. 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版本的说明;

4. 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6. 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文件与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版本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的说明;

7. 基金管理人关于注册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简体中文版本与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的承诺;

8. 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9. 基金最近一个月资产规模情况的说明;

10. 互认基金代理协议(须正式签署);

11. 基金及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应包括且不限于:1)香港证监会对互认基金的注册认可函(需翻译);2)基金管理人牌照复印件;3)基金受托人注册证书复印件;4)基金保管人(如有)注册证书复印件;5)内地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金基本情况: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类别、成立时间、最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范围、目标、限制等。其中,基金名称应当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不得具有误导性文字。

2. 基金符合注册条件的说明: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采用托管制度,受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ETF基金);

5)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须明确当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比例超过50%时的处理方案。

3. 基金在内地的代理、销售、信息披露等安排。建议包括:份额类别、费率结构、销售渠道、销售文件、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4. 需要监管机构特别关注的事项。特别提示该基金区别于常规产品之处,及基金在运作、收益分配、申购赎回等方面与内地通行方式存在的差异。

第三部分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

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英文契约必须提供主契约和所有补充契约,须正式签署。契约须提供简体中文翻译版本。须将补充契约中的相关修订整合进主契约中。中文翻译契约须由受托人和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第四部分招募说明书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习惯。互认基金的内地招募说明书应包括原版说明书和针对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两部分。补充说明书置于原版说明书之前。

原版招募说明书应为整合历次修订的版本。如互认基金为伞型基金中的一只或多只,应保留与该基金相关的附件。

整合版招募说明书需经过管理人确认并签字,管理人需承诺该说明书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香港互认基金的补充招募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需要提供的内容包括:(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2)相关税收安排(在补充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税收安排”和“香港互认基金风险揭示”部分,对两地税收安排的差异进行特别揭示: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收税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3)货币兑换安排;(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10) 《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2. 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3.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5、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如在内地的销售安排、份额类别设置、申购赎回安排、费率结构等。

遵从内地习惯,香港互认基金申请材料须明确内地适用的申赎费率。

对于原版招募说明书中部分不适用于互认基金的安排(如实物赎回、子基金间的转换等),须在补充说明书中作出明确说明。

补充说明书需声明:基金的原版招募说明书若与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补充说明书为准。

第五部分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是用以加强产品披露的主要规定之一,要求用语浅白易懂,目的是为有意投资的人士简明扼要地介绍投资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通行习惯。

按照香港证监会要求,产品资料概要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类别、发行人名称、资料便览、产品运作说明、风险提示、相关费用等。

产品资料概要应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补充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提示。特别说明事项包括且不限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费率、销售安排、申赎安排。

第六部分差异说明和一致性承诺函

差异说明:对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和资料概要与原始文件的差异做出说明。一致性承诺函:对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简体中文版与原始版本一致并且具有同等效力的承诺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出具。翻译公司的签字件无效。

第七部分互认基金代理协议

互认基金代理协议须正式签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其中,委托代理内容包括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第八部分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2、基金最近一个月资产规模情况的说明,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要求最近一个月每日资产规模都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证明文件(要求见第一部分);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 号) 等法律法规要求;

5、其他材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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