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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下)

2015-01-14 资管投行大家说

第六章 行权交收管理

证券公司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对临近到期合约、潜在违约风险值进行监控,并对相应客户进行预警;在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对认购期权义务方、认沽期权义务方的交收风险值监控,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一)证券公司应在期权合约临近到期日前3个交易日至到期日,每日通过交易客户端和短信(或/和邮件)进行提醒。

(二)证券公司可在期权合约临近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至到期日,每日对下列投资者进行提醒:(1)持有虚值期权合约的权利方;(2)持有实值期权合约的义务方。

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一)在行权日,如果投资者对持有的虚值期权(以合约标的实时价格计算)提交行权指令,证券公司应在客户交易终端的下单界面提醒投资者,合约为虚值的行权风险。

(二)证券公司可向投资者提供“协议行权”服务。详见《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中关于协议行权的内容。

(三)合约行权交收日,证券公司应监控行权交收应交券方的“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1”和“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2”,即监控投资者持有合约标的的情况,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标的不能满足行权交收应交付数量的投资者,进行电话提醒并督促其补足应交合约标的数量。

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1=应交数量/账户所持相关流通证券的数量(含备兑持仓)

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2=应交数量/账户所持相关流通证券的数量(不含备兑持仓)

(四)合约交收日约定时间内,对合约标的应付方,若准备交收的合约标的仍不足,证券公司可根据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为客户买入合约标的或使用自有证券代为提供不足部分的合约标的。

(五)合约行权交收日,对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证券公司应监控账户“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违约风险值”,即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资金能否满足行权交收所需的现金。

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违约风险=应付所需资金/(可用资金+行权日行权交收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公司对“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违约风险”设定预警值,比如85%,如果超过阀值,证券公司将对客户预警,而如果大于100%,则表明该账户存在很高的违约交收风险,证券公司需采取措施,通知客户入金。

(六)客户认沽期权义务方被指派行权后资金不足或客户认购期权权利方行权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并向上交所申报将相关行权所得证券划入处置证券账户。

日终中国结算将对行权、证券转处置/转回指令申报进行校验,证券公司应确保申报交易单元清算编号与相应账户指定交易单元清算编号一致。

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若证券公司按照本指南进行保证金水平参数设置(见本指南第三章“保证金管理”中第一节“客户保证金管理”的第(一)点“保证金水平”),证券公司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期权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能导致保证金参数水平调整的情形。若在临近行权日进行了参数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通过邮件、短信、交易客户端等渠道做好通知提醒工作。


第七章 投资者数据报备

证券公司应在每个交易日16:30之前(当日收盘之后)向上交所报备所有客户(全量,仅经纪业务,不含自营业务)相关信息,包括可买入额度、资金相关信息(主要用于上交所风险控制需要,包括风险压力测试等)等。

数据报备内容:日期、期权经营机构代码、期权经营机构名称、业务交易单元号、营业部代码、合约账户、对应沪市证券账户、对应沪市E账户、当日衍生品资金账户保证金总额(结算前数据)、当日资金划入划出净额(日间转账数据)、上一交易日衍生品可用保证金余额、上一交易日沪市衍生品维持保证金金额(按期权经营机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上一交易日衍生品合约市值权益(含沪深)、上一交易日证券市值总额(不含港股通、B股外的所有证券市值,持有证券按收盘价计算)、上一交易日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所有人民币资金)、上一交易日融资融券账户证券总市值(含沪深,持有证券按收盘价计算)、上一交易日融资融券账户资金总额、上一交易日融资融券账户融入资金总额、上一交易日融资融券账户融券总市值(含沪深,持有证券按收盘价计算)、当日分级级别(自然人账户需填写)、当日可买入额度。上一交易日是指结算后的相关数据。具体见相关技术接口说明书。

相关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日资金划入划出净额=当日总资金划入金额-当日总资金划出金额。

涉及多家银行的应合并计算。

2、衍生品合约市值权益=∑(当日合约结算价*权利仓张数*合约单位)-∑(当日合约结算价*义务仓张数(含备兑)*合约单位)。按所持有合约汇总。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章 程序交易报备

上交所对程序交易账户实行报备制度,要求各期权经营机构事先向上交所上报自身或客户计划使用或已经使用的程序交易软件及账户相关信息。

一、程序交易报备范围

期权经营机构或单个、多个账户使用交易软件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即非通过人工界面逐笔或逐个组合操作的,即被视为程序交易。各期权经营机构应将所有满足程序交易认定条件的账户及时通过传真与电子邮件向上交所备案。

二、报备内容

客户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收到客户报备后应立即向本所备案。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程序交易软件或自用(包括自营、做市商)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报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名称;

(二)客户账户类型;

(三)所属期权经营机构;

(四)期权经营机构、客户所使用的程序交易软件所属厂商、名称及基本功能;

(五)风控及其他情况说明。

对于期权经营机构存在不报、漏报、未及时报备程序交易等情况的,上交所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三、程序升级报备

对于已报备的程序交易软件,因交易策略或风控措施有较大改变,需要对软件进行升级的,客户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期权经营机构报备,期权经营机构应在收到客户报备后立即向上交所报备。若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程序交易软件或自用(包括自营、做市商)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因风险控制等需要,对程序化软件进行紧急升级的,应立即向上交所报备,并对情况进行说明。

对交易策略或风控措施有较大改变的软件升级报备为强制报备,对较大软件升级后未经报备就正式上线的,上交所根据情节轻重,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四、报备时间

期权经营机构可在每个交易日15:00至17:00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表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应用情况登记表

*期权经营机构名称


*期权经营机构编码:

(期货公司使用会员编号)



报备类型

□ 初次事前报备 □ 初次事后报备 □ 升级报备


* 客户名称


* 合约账户(多账户,请列举)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账户类型

□ 个人 □ 自营 □ 做市商 □ 一般机构

□ 其他类型:

* 交易单元(若固定使用一个交易单元)



交易地点


是否远程交易

□ 是,远程

□ 否,采用交易所通信公司托管服务


* 上线日期


版本号



交易模式

日内高频交易: □ 人工触发 □ 软件自动触发
日内非高频交易: □ 人工触发 □ 软件自动触发

组合交易:□ 期权市场 □ 期现市场 □ 期货期权市场
□ 其他类型:

* 订单申报频率

(估计)

笔/每秒(均值)

笔/每秒(峰值)

笔/每天(均值)

笔/每天(峰值)







程序交易软件清单


* 软件名称

* 所属厂商

软件提供者

使用日期

数据来源

*基本功能描述(可附页说明)









软件升级历史



风控及其他情况说明



期权经营机构意见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

1. 标注*为必填项,不得为空。

2. 按客户分文件填列信息,以“期权经营机构代码_衍生品合约账户_报备日期” 为文件名。

3. 请于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7:00传真至上交所,并将电子档以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第九章 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

一、风险警示制度

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风控办法》建立了风险警示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上交所向市场警示风险的,可以视情况披露投资者、证券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以及市场的交易情况。

(一)警示措施处理流程

根据《风控办法》,上交所需要向证券公司发出书面风险警示的,将向相关证券公司发出书面风险警示通知。

若警示对象为证券公司自身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若警示对象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警示措施告知客户,并有义务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公司及时反馈,证券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交所反馈。

(二)风险警示公告处理流程

上交所通过官方网站向市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证券公司应该及时关注上交所发布的市场风险警示公告,并根据警示的市场风险,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手段向客户做好及时风险提醒工作。

二、大户报告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上交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进行报告。

(一)报告要求和报告材料

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证券公司或客户向上交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此外,上交所可以根据大户报告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便监控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投资者、证券公司报告持仓情况,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见表4),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名称、投资者名称和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量最大的三个合约持仓信息(合约编码、持仓量等)、维持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持仓意向,包括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6、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表4 大户持仓报告表

投资者(证券公司)名称


合约账户


□普通  □套保 □自营 □做市商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合约编码1


占用保证金(万元)


权利仓持仓量


义务仓持仓量


备兑持仓


持仓意向(含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合约编码2


占用保证金(万元)


权利仓持仓量


义务仓持仓量


备兑持仓


持仓意向(含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合约编码3


占用保证金(万元)


权利仓持仓量


义务仓持仓量


备兑持仓


持仓意向(含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总持仓保证金


资金规模


实际控制人


证券担保物情况


持有其他期货期权品种情况说明


资金来源


本人(公司)保证以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存在任何故意虚假或者遗漏。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公司名称


证券公司代码


投资者开户日期


投资者交易方式


经审核,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者遗漏。

证券公司单位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告注意事项

1、计算大户持仓报告标准时,对同一个投资者、证券公司持有的一个或多个合约账户中的所有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2、投资者、证券公司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交易所将大户报告表发送至证券公司和特殊客户(如基金等)。若报告主体是投资者的,由证券公司发送至客户(对同一投资者在多家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持仓大小选择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3、特殊客户(如基金等)可直接向交易所报告,其他客户由证券公司代为向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客户未按要求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该客户持仓情况。

4、交易所对证券公司或者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后,将视情况通知证券公司或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章 应急预案

为了维护证券公司和客户利益,保证期权业务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证券公司应制定《期权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证券公司应急工作应做到统一指挥、密切协作、责任明晰、预防为主、信息共享等,并保证及时性与有效性。证券公司处置应急事件应及时通知到客户,力争做到损失及影响最小化。

证券公司根据应急需要,应成立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应急事件发生后的不同情况,需通过公司网站、电话等方式,做好相关客户的沟通与安抚工作,并正确引导舆论。证券公司还应做好应急事件后期处置工作,包括原因调查、责任追究、损失评估和改进措施等。证券公司需对以下应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人员出现向上交所报送数据迟报、漏报、错报等情况,比如期权业务人员在操作中将客户账户指定关系指定错误等。

(二)期权交易管理系统的交易监控参数等业务参数设置错误、协议行权、清算交收、利息结算等出现差错等;

(三)其他业务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

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系统技术应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系统等技术系统等发生软、硬件故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无常正常开展交易与结算业务等;

(二)报盘系统发生故障等;

(三)行情系统发生故障等;

(四)网上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和行情主站连不上、行情数据未更新、无法发送行情给网上交易行情服务器、应用程序提示的各种错误、客户端无法连接委托主站、无法连接目的主机等;

(五)通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信息交流中断;

(六)电力系统供应中断影响正常交易;

(七)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主机房发生灾难事件等。

三、交易异常事件

针对《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上交所或中国结算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需要公司作出的配合、衔接以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合规、内部控制与岗位设置

一、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合规制度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相关的合规制度,确保期权业务在信息、人员、系统、资金和账户等方面实现隔离,期权与现货业务、技术系统实现隔离,期权经纪业务和期权自营业务实现隔离,在业务开展中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建立跨墙管理制度。同时,应防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隔离制度

从事期权的经纪业务部门、自营部门应相互隔离,使用独立、固定且相对封闭的办公场所,经纪业务使用的交易单元与自营业务使用的交易单元应相互独立,不得联通或者混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与现货经纪业务相互隔离,期权业务和风控系统与办公系统和外部互联网有效隔离。

(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公司应当针对期权的特点及监管要求,对开展期权业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防范和管理,公司合规部应当在日常合规管理中保持对期权业务利益冲突的持续关注。

(三)合规检查制度

公司应当安排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内容包括相关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各项工作开展是否符合合规要求、员工行为是否合规等。

(四)合规违规处罚

公司应当进行合规考核与问责,对于严重的合规违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内控制度的原则和范围

(一)证券公司制定期权业务的内控制度,应遵循如下原则:

1、建立开展期权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

2、确保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不得进行业务间的混合操作;

3、建立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风险管理体系;

4、对各流程运作设定控制点,做好流程的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具体流程明确到部门、岗位和时间点;

(二)证券公司制定期权业务的内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系统的内部控制,如交易委托管理和交易系统管理;

2、风险监控、风险处置与应急管理的内部控制,要点包括保证金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盘中交易风险实时动态监控、强行平仓及监控、结算后对客户账户风险的分析预测及风险客户的平仓通知、违约处理等,以及对于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故障、通信故障,应制订可行的应急措施与方案等;

3、客户选择与资信记录,制定包括投资者准入和分级、买入限额、教育与市场营销管理等制度;

4、客户档案与客户投诉的内部控制,制定包括对于客户档案管理,开销户业务的要点,如资格认定、合同签署、账户申请、销户等,妥善保管合同和印章,以及现场投诉、专线投诉、信件投诉和监管机关转发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流程,对于投诉事项须定期检查和回访;

5、客户回访及客户服务的内部控制,客户服务人员可以对追加保证金进程跟踪、强行平仓通知知晓确认、账户发生重大或异常交易、资讯产品使用效果等进行跟踪回访,并建立客户服务记录的支持系统;

6、行权、清算与结算过程的内部控制,要点包括参数配置与调整,行权处理、实物交收、结算数据接收、清算、汇总与复核等;

7、财务、审计的内部控制;

8、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9、信息报送的内部控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客户限购额度、客户分级、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联系人相关信息等资料,做好保证金封闭管理的相关数据报送,应保证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相关岗位设置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交易、结算、财务业务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确保与现货(股票、基金、债券等)业务分开。

要求设置的风险管理相关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监控相关岗位,包括盘中交易风险、保证金风险、持仓风险等实时动态监控等,并建立备岗制度;

(二)风险处置相关岗位,包括风险警示与平仓通知、强行平仓、违约处置等,并建立备岗制度;

(三)资金管理相关岗位,包括资金盯市、(发起)资金调度、客户资金流动性分析与管理、客户保证金缺口计算与垫资管理等;

(四)合规与风险管理类岗位,包括合规审查、风险总控、经纪业务风险和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等。

四、风险管理岗位联系方式报备

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报备以下人员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手机、邮箱、传真等):

(一)期权业务异常情况应急负责人;

(二)期权业务风险管理负责人;

(三)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联系人(如有经纪业务);

(四)期权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联系人(如有自营业务);

(五)期权做市业务风险管理联系人(如有做市业务)。

上述人员或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向上交所衍生品业务部(联系方式见附件3的上交所风控联系人)申请变更。

第二部分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风控部门和自营业务部门均应严格控制期权自营业务风险,根据分工安排,做好持仓限额管理、保证金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第十二章 持仓限额管理

证券公司应对自营业务的持仓超限情况进行监控,并对持仓占用情况设置预警值及调整措施。

一、持仓超限监控

(一)同一合约品种持仓限额监控

对同一合约品种持仓限额,分为同一合约品种单个自营账户总持仓限额、同一合约品种单个自营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同一合约品种自营业务总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为同一合约品种的权利仓、义务仓(非备兑)与备兑持仓的最大持仓量,权利仓持仓限额为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最大持仓量。

单个自营账户持有同一合约品种的总持仓和权利仓持仓、自营业务持有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额度。证券公司应对单个自营账户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比例和权利仓持仓比例以及自营业务同一合约品种比例设置相应的预警值。

5 同一合约品种持仓限额设置 (单位:张)

单个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总持仓限额

权利仓持仓限额

总持仓限额

*

*

*

(二)同一合约品种的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监控

证券公司应监控单一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的单日买入开仓数量,不得超过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对不同合约品种,可以设置不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对买入开仓:

该合约品种当日已累计买入开仓数量(撤单需扣减实际撤单数量)+该笔买入开仓数量<=该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否则该笔买入开仓无效。

6 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设置 (单位:张)

单个账户

自营

*

二、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一)证券公司应对自营账户的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进行前端控制。对超过持仓限额或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导致的申报失败应有提醒(针对开仓申报,对平仓不限制)。

(二)对因上交所持仓限额调整或自营账户申请的持仓限额到期导致自营账户持仓超限,证券公司不需对自营账户的超额仓进行平仓,但对开仓需按新的持仓限额进行限制。对额度使用情况与申请不符的,自营业务部门应及时自行平仓,同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三)对违反上交所规定(不含上述第(二)项)的超额持仓,如前端控制失效导致自营账户持仓超过上交所规定水平,证券公司应及时对该自营账户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否则上交所将按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理。对额度使用情况与申请不符的,自营业务部门未能及时自行平仓的,证券公司应对该自营账户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否则上交所将按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理。

(四)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因套保需要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第十三章 保证金管理

一、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一)日间盯市

1、实时风险值

盘中,证券公司应对自营账户的保证金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建议设立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

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按照所司保证金水平计算的自营账户实时价格保证金/该自营账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后)。

自营账户实时价格保证金是指,自营账户持有该同一期权合约义务仓和权利仓对冲后剩余义务仓,按标的证券最新成交价格和期权合约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则取前结算价),根据上交所设置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保证金。

自营账户保证金总额为自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总额,根据出入金、成交进行实时增减。

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为行权日或交收日,自营账户因行权或被指派应付券或应付款而被冻结的资金。

2、两条监控线

建议证券公司根据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设置即时处置线与盘中预警线。其中:

即时处置线: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达到100%时,触发即时处置线。当盘中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达到或者高于即时处置线时,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实时对该自营账户进行强行平仓。不做即时平仓的证券公司,应做好相应的资金管理安排。

盘中预警线:盘中预警线低于即时处置线(具体值证券公司自定),比如盘中预警线为80%。当盘中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高于盘中预警线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并持续跟踪该指标的变动情况。

(二)逐日盯市

1、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

证券公司应在日终对自营账户保证金情况进行逐日盯市,建议设立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

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该自营账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后)。

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按照所司规定保证金水平计算的维持保证金(日终持仓已是对冲后)。

2、两条监控线

建议证券公司根据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设置盘后平仓线和盘后预警线。

盘后平仓线:为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100%时。当盘后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达到或者高于盘后平仓线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发送平仓提示函件,并通知其及时入金。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应尽量在中国结算清算前补足保证金,以免收到中国结算发送的强行平仓通知书。

若因未及时补足保证金而在收盘后收到中国结算强行平仓通知书的,证券公司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9:00)补足保证金,以保证下一交易日期权合约的正常开仓;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比如下一交易日10:30,证券公司自行确定),证券公司期权自营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应在下一交易日中午收盘前(11:30)对自营账户进行自行平仓或强行平仓。

盘后预警线:盘后预警线低于盘后平仓线(具体值证券公司自定)。比如盘后预警线为90%,当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高于盘后预警线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期权自营业务部门核实情况并确认原因,发送书面预警函。

(三)除权除息日的保证金盯市

除权除息日,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自营账户保证金的盯市。除权除息日,上交所依据合约调整后的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与合约单位计增或计减结算会员的可用保证金额度。而上一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向结算会员按合约调整前结算价、合约单位收取维持保证金。因此,对原有义务仓持仓平仓,释放的保证金金额会与上一交易日日终计算的维持保证金不一致,存在一些误差(由合约单位取整引起,但单张合约金额误差不大)。除权除息日,如果出现上述不一致,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自营账户保证金的盯市管理。

二、备兑开仓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当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备兑开仓标的证券发生配股、送股等权益类变动或者司法扣划等情形时,证券公司风控系统应具备及时提醒功能。证券公司应对自营账户备兑开仓标的证券不足的情况进行盯市监控。

(一)对因除权除息引起自营账户备兑证券不足的监控

1、事前通知

除权除息日前一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提醒期权自营业务部门标的证券将进行除权除息,将按调整后合约单位重新锁定备兑证券。收盘后,针对备兑开仓标的证券不足的自营账户,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再次及时通知与提醒。

2、盘中监控

除权除息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比如上午一次、下午一次等)对备兑开仓自营账户持有标的证券数量进行监控,监控指标为盘中自营账户备兑证券不足数量。当自营账户盘中备兑标的证券不足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期权自营业务部门补足标的证券或自行平仓。

盘中自营账户备兑证券不足数量=开仓所需标的证券数量(按新合约单位)-已锁定的备兑证券数量-当日新增的未锁定证券数量(自营账户当日买入的标的证券等)。

3、盘后盯市

除权除息日,证券公司应对备兑开仓自营账户的标的证券进行逐日盯市。若因未及时补足标的证券而在收盘后收到中国结算强行平仓通知书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在收盘后及时向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并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9:00)提醒其及时补足并锁定标的证券或自行平仓;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并锁定标的证券(比如下一交易日10:30,证券公司自行确定),证券公司期权自营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应在下一交易日中午收盘前(11:30)对备兑不足自营账户进行强行平仓。

(二)对因其他情况引起自营账户备兑证券不足的监控

交收日日终,证券公司应监控其自营账户是否因行权交收等原因,导致其备兑证券不足而收到中国结算的“强行平仓通知书”。

交收日日终,自营账户应付券不足时,中国结算将使用备兑证券用于交收,从而导致该自营账户备兑证券不足。若在收盘后收到中国结算的强行平仓通知书,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在收盘后及时向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并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9:00)提醒其及时补足并锁定标的证券或自行平仓;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并锁定标的证券(比如下一交易日10:30,证券公司自行确定),证券公司期权自营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应在下一交易日中午收盘前(11:30)对备兑不足自营账户进行强行平仓。

三、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接口要求执行。自营业务中由公司风控部门发起的强行平仓,订单指令为“102=期权经营机构发起”,非公司风控部门发起的强行平仓,订单指令根据账户属性填写。

四、强行平仓双人复核机制

建议证券公司对强行平仓建立双人复核机制,防止强行平仓出现漏平、错平。

第十四章 市场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期权自营业务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中,市场风险是主要风险。为了更好地监控期权自营业务市场风险,证券公司风控部门和自营业务部门可建立风险限额体系,对希腊字母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等。

一、建立风险限额体系

证券公司应建立期权自营业务风险限额体系,对该业务进行总体风险控制。具体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供参考):

(一)自营业务投资规模

证券公司授权期权自营业务的投资规模限额,可分为套保投资规模限额和投机业务投资规模限额等。

(二)自营业务资金额度

证券公司授权期权自营业务使用资金额度的上限。

(三)Delta敞口限额

证券公司授权期权自营业务单一合约品种所有合约(含现货)的Delta上限。证券公司还可授权期权自营业务单一合约品种所有合约(含现货)多头合计Delta与空头合计Delta的比值在一定范围内(比如80%-125%,证券公司可自行确定)。

(四)Vega敞口限额

证券公司授权期权自营业务单一合约品种所有合约(含现货)的Vega上限。证券公司还可授权期权自营业务单一合约品种所有合约(含现货)多头合计Vega与空头合计Vega的比值在一定范围内(比如80%-125%,证券公司可自行确定)。

(五)亏损限额

证券公司授权期权自营业务亏损限额为投入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比如10%,证券公司可自行确定)。

二、盘中动态监控

证券公司应对期权自营业务的市场风险进行盘中监控,动态调整持仓组合,实时控制市场风险。具体监控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供参考):

(一)亏损额占投入资金规模比

证券公司应对期权自营业务亏损情况进行盘中监控。证券公司可根据期权自营业务亏损额占投入资金规模的比例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当该指标触及预警线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期权自营业务部门进行提醒;当亏损触及止损线时,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应主动停止新增开仓交易并通过减仓平仓手段降低交易规模。

(二)希腊字母

Delta:证券公司可对单一合约品种的所有合约(含现货)多头合计Delta与空头合计Delta的比值设置预警线,比如90%-110%(证券公司可自行确定),并在盘中对套保等低风险期权投资组合进行实时监控。当该投资组合Delta敞口限额触发预警线时,证券公司应及时调整仓位,避免其短时间单边Delta头寸净裸露。

Gamma:对于高Gamma的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对其Delta敞口限额设置的预警阈值等应更为严格,阀值的调整频率也应更高一些。在必要情况下,证券公司盘中可针对期权投资组合Gamma值本身调整持仓,使之符合证券公司对于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要求。

Vega:证券公司可对单一合约品种的所有合约(含现货)多头合计Vega与空头合计Vega的比值设置预警线,比如90%-110%(证券公司可自行确定),并在盘中对套保等低风险期权投资组合进行实时监控。当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导致该投资组合Vega敞口限额触发预警线时,证券公司应及时调整仓位,避免其短时间单边Vega头寸净裸露。

证券公司在盘中动态监控过程中,还可参考Theta和Rho等指标。

三、定量定性分析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可通过定量、定性分析的手段,建立估值度量模型,对期权自营业务的市场风险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供参考):

(一)套保有效性分析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可对以套保为目标的期权投资组合进行有效性分析检验,其有效性的标准应满足财政部套保会计的相关规定。

(二)敏感性分析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可借用希腊字母表示的Delta、Gamma、Vega、Theta和Rho等参数方法来度量期权投资组合对风险因子的敏感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在每个交易日对期权自营业务进行敏感度分析,估计期权自营业务的市场风险暴露情况。

(三)压力测试分析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可在每个交易日分析期权自营业务的敞口、Greeks等指标,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期权交易仓位、投资组合公允价值的变动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五章 投资管理

一、交易策略及分工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期权交易策略管理体系,明确分配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

(一)证券公司期权自营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期权相关交易投资策略。针对入选策略池中的投资策略,证券公司应由专业研究人员提供充分研究(应详细说明策略的逻辑、投资标的、主要风险与预期收益),并配有专人跟踪。证券公司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同时负责交易策略实施前的模型测试和内部系统测试。

(二)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对期权自营业务部门所使用的外部开发交易系统和自主开发交易系统进行公司级验收,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系统功能的安全性、风险控制、前端校验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在期权业务开展前,证券公司期权自营业务部门应与风险管理部门充分讨论各类交易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风险意见。业务开展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可对期权交易策略进行绩效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证券公司可不定期召开策略池讨论会,对期权投资策略的投资价值与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与讨论,对于判定有投资价值、且风险可控的投资策略,应及时加入策略池,同时,相关风控人员应全程参与投资策略的入池过程。

二、证监会规定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监控

(一)证券公司对期权自营业务的日常监控应遵守证监会规定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具体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每天公布上一交易日所有合约的Delta值。

(二)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权自营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净资本等风控指标进行监控,当公司期权自营业务的开展与规模的扩大影响到了证监会规定的相关风控指标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对期权自营业务规模等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章 其他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针对期权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还包括资金风险管理、平仓管理、行权交收管理、交易所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信息隔离墙管理、压力测试机制等。

在资金风险管理、平仓管理、行权交收管理、交易所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等方面,证券公司期权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存在相同之处,这些方面的风险管理可参考上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其他方面的风险管理具体如下:

一、信息隔离墙管理

为防范期权自营业务与证券公司开展的做市商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其他业务发生利益冲突风险,确保期权业务与相关冲突业务之间形成有效隔离,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应包括物理空间隔离、人员隔离、业务信息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账户独立与资金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

二、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证券公司应以净资本为核心,以涵盖公司所有风险、所有业务(包括期权业务)的压力测试理念,建立行之有效的压力测试机制。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应涵盖压力测试体系、压力测试频率(定期或不定期)、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以及压力测试应急预案等。

附件1:经纪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预警标准建议

启动流程

保证金管理

客户实时风险值1(公司盘中平仓线)

不高于100%

发强行平仓通知书

客户实时风险值1(盘中追保线)

不高于90%

发追保通知

客户实时风险值2(即时处置线)

不高于100%

强行平仓

提取线

不高于盘中追保线

限制提取可用保证金

客户维持保证金比例1(公司盘后平仓线)

不高于100%

发强行平仓通知书

客户维持保证金比例1(盘后追保线)

不高于90%

发追保通知

客户维持保证金比例2(交易所平仓线)

不高于100%

强行平仓

投资者适当性及限购管理

个人投资者不满足开户条件

开户条件

限制开仓、督促平仓

机构投资者不满足开户条件

开户条件

限制开仓、督促平仓

个人投资者越级交易

匹配相应级别

限制开仓、督促平仓

限购额度

超限

限制买入开仓

投资者持仓管理

同一标的单一个人客户总持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同一标的单一个人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同一标的单一机构客户总持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同一标的单一机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同一标的经纪业务总持仓

*

申请额度调整

同一标的单个个人账户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同一标的单个机构账户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

限制开仓

行权风险监控

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1

大于1

提醒补券

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2

大于1

提醒补券

行权交收现金应付方违约风险

大于100%

提醒入金

资金风险管理

保证金占用比例(资金警戒线)

券商自定

入金

保证金占用比例(资金划拨线)

券商自定

预约入金

盘后资金维持比例

券商自定

盯市管理

客户实时可提现值

券商自定



附件2:自营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预警标准建议

启动流程

保证金管理

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即时处置线)

券商自定

强行平仓或准备需垫付资金

自营账户实时风险值(盘中预警线)

券商自定

预警提醒

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盘后平仓线)

券商自定


自营账户维持保证金比例(盘后预警线)

券商自定


盘中自营账户备兑证券不足数量

券商自定

补足标的证券或自行平仓

自营持仓管理

同一标的单个自营账户总持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同一标的单个自营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同一标的自营业务总持仓

*

申请额度调整

同一标的单个自营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开仓限额

*

限制开仓

市场风险管理

自营业务投资规模

券商自定

减仓

自营业务资金额度

券商自定

减仓

Delta敞口限额

券商自定

调整仓位

Vega敞口限额

券商自定

调整仓位

亏损限额

券商自定

减仓










附件3:上交所风控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卢晶晶

021-68811179

Riskmonitor01@sse.com.cn

杨思亮

021-68811213

Riskdispose01@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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