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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及股票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上)

2015-01-14 资管投行大家说

关于发布股票期权配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15〕2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股票期权具体业务办理流程,指导期权经营机构顺利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有效防范期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并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股票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等5项配套业务指南。

  上述配套业务指南旨在为期权经营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相关文档可至本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法律法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下获取。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

目 录

说明及声明

第一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一、准入

二、分级

第二章 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

一、限购

二、持仓限额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第四章 资金风险管理

一、资金盯市管理

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第五章 强行平仓管理

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三、持仓超限平仓

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第六章 行权交收管理

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第七章 投资者数据报备

第八章 程序化交易报备

一、程序交易报备范围

二、报备内容

三、程序升级报备

四、报备时间

第九章 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

一、风险警示制度

二、大户报告

第十章 应急预案

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三、交易异常事件

四、结算异常事件

第十一章 合规、内部控制与岗位设置

一、期货公司期权业务合规制度的要求

二、期货公司期权业务内控制度的原则和范围

三、相关岗位设置

四、风险管理岗位联系方式报备

附件1: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2:上交所风控联系人

说明及声明

为提高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推动股票期权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制定本指南,供期货公司参考。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风险控制与管理事宜以其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本指南不能作为或者代替期货公司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亦不应当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期货公司根据本指南而自行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作出担保,亦不就此承担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本指南主要针对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交易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事宜而制定。上交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期货公司总部需对客户开户资格和交易权限设置进行核准,并对过程进行监控。

一、准入

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交易所对个人投资者与普通机构投资者设置了相应的准入条件。若发现未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说明及整改报告,对该投资者限制开仓并督促其平仓(期货公司可以不进行强行平仓,未平仓持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亦可提出行权),待没有持仓后,应及时注销该投资者合约账户。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二、分级

期货公司应结合投资者知识测试结果、模拟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确定投资者的分级。期货公司对投资者交易是否与其分级匹配应进行前端控制与严格监控,如果发现投资者的交易超过已经确定的级别,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说明及整改报告,限制该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并督促投资者对超出权限交易进行平仓(期货公司可以不进行强行平仓,对未平仓持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亦可提出行权)。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对一级投资者的交易权限限制特别说明如下:

一级投资者可以在持有股票ETF时进行备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仅限证券账户持有标的证券)或保险策略(买入认沽期权,在持有标的证券的前提下买入相应的认沽期权,包括证券账户持有标的证券、已被备兑锁定的标的证券)。期货公司对一级投资者进行保险策略的标的证券进行前端控制(仅在买入时进行一次性校验),但不需要冻结(客户可卖出)。

第二章 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交易与持仓情况进行监控,并对交易与持仓占用情况设置预警值及调整措施。

一、限购

上交所期权业务实施对个人投资者买入额度进行限制措施。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限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对超过额度导致的申报失败应在交易界面进行提醒及解释。

买入额度的确定,由期货公司依据投资者资产情况,设置相应的买入额度,投资者买入额度不得超过以下两者的最大值: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10%。

(二)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买入额度按万取整数部分。例如,max{全部账户净资产的10%,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max{4.3万,9.5万},应设为9万。

期货公司前端控制参考算法(对每笔买入开仓申报):∑(该账户持有各合约权利仓持仓张数*持仓成本)+已申报买入开仓但未成交金额+该笔买入金额>买入额度(由期货公司核定并向上交所报备的额度),则该笔申报无效。

期货公司日常应接受客户提高或降低买入额度的申请,经审核(必须符合条件)通过后生效。期货公司可自行设定针对客户买入额度的调整频率,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额度调整下一交易日生效,期货公司应及时提醒客户额度变更情况。

期货公司对客户买入额度调整后,如存在客户买入持仓超过新核定买入额度,不需要求客户进行平仓(对因额度调整导致的持仓超限需要技术系统进行区分),但不能新增权利仓持仓。

二、持仓限额

期货公司应监控客户及自身经纪业务的期权合约持仓情况,包括: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指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权利仓持仓数量、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数量、期货公司对同一合约品种的经纪业务总持仓数量。

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指投资者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指投资者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含备兑开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期货公司对同一合约品种的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指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含备兑开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

对不同合约品种,可以设置不同的持仓限额。期货公司可以对不同客户设置不同的持仓限额,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前端控制具体如下:

对买入开仓:

权利仓已持仓数量+买入开仓未成交申报数量(撤单需扣减)<=持仓限额

对卖出开仓:

权利仓已持仓数量+义务仓已持仓数量(包括备兑开仓)+买入开仓未成交申报数量(撤单需扣减)+卖出开仓未成交申报数量(撤单需扣减,包括备兑开仓)<=总持仓限额

期货公司应就上述针对同一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设置持仓比例预警值,确保投资者、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对同一合约品种的持仓不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一合约品种持仓比例=对同一合约品种持仓数量之和/持仓限额。

为了对整个经纪业务持仓风险进行控制,期货公司应当对经纪业务中同一合约品种的总持仓进行前端控制。对于经纪业务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占持仓限额比例达到一定阀值(比如80%,期货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阀值)时,期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向上交所提出调高总持仓限额的申请。若需调整总持仓限额,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上交所将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对其额度申请进行审核。

1 同一标的持仓限额设置(单位:张)

单个账户

期货公司

个人投资者

其他机构(包括一般法人机构和非自营、做市商的专业机构)

经纪

总持仓限额

权利仓持仓限额

总持仓限额

权利仓持仓限额

总持仓限额

*

*

*

*

*

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期货公司应监控单个账户对同一合约品种的单日累计买入开仓数量,不得超过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平仓后不计增单日可买入开仓额度)。对不同合约品种,可以设置不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对不同投资者,可以设置不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对买入开仓:

该合约品种当日已累计买入开仓数量(撤单需扣减实际撤单数量)+该笔买入开仓数量<=该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否则该笔买入开仓无效。

2 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设置 (单位:张)

单个账户

个人投资者

机构

*

*

期货公司应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投资者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一)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进行前端控制(针对开仓申报,对平仓不限制)。对超过限额导致的申报失败应有提醒。

(二)对因上交所持仓限额调整或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限额到期导致投资者持仓超限,期货公司不需要求投资者自行平仓或对投资者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但对开仓需按新的持仓限额进行限制。对投资者额度使用情况与申请不符的,期货公司应及时对该投资者限制开仓并要求其自行平仓,同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三)对违反上交所规定(不含上述第(二)项)的超额持仓或买入开仓,如前端控制失效导致持仓超过上交所规定水平,期货公司应及时对投资者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否则上交所将按相关规定对期货公司进行处理。

(四)投资者因套保等需要可以通过期货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水平

期货公司可按线性、非线性或其他可有效控制保证金水平的方式向单个客户收取保证金,可针对不同客户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水平,但不低于《风控办法》要求的水平,即所司保证金标准。期货公司对于客户认沽期权卖出开仓时所收取的保证金最高不应超过行权价与合约单位的乘积。

收取方法举例一:

保证金线性收取方式:在所司保证金标准的基础上整体设置收取比例。假如期货公司设置了20%的上浮比例,那么每张ETF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1.2。

收取方法举例二:

收取保证金非线性收取方式:调整《风控办法》保证金收取公式里的个别或所有参数。假如期货公司将按合约标的收盘价的12%调整为15%,那么每张ETF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期货公司按线性、非线性或其他可有效控制确定的保证金水平时,在参数设置或调整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可结合义务仓合约虚值或实值程度设置不同参数,使得深度虚值、轻度虚值、轻度实值和深度实值等不同状态的合约所收保证金的参数配置不一致;

2、临近行权日的参数调整;

3、临近较长节假日的参数调整;

4、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参数调整;

5、针对不同客户设定差异化参数;

6、根据风险压力测试或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等。

虚值程度公式如下:

认购期权虚值程度=(认购期权合约行权价-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收盘价

认沽期权虚值程度=(标的证券收盘价-认沽期权合约行权价)/标的证券收盘价

盘中监控取标的证券前收盘价,盘后监控取标的证券当日收盘价。上述计算结果为负值时,该期权为实值期权,实值程度为该计算结果的绝对值。

虚值程度和实值程度的参数配置可以由期货公司自行定义。如对ETF期权,轻度虚值可设置为:认购或认沽期权虚值程度4%-8%,深度虚值可设置为:认购或认沽期权虚值程度>=8%。亦可用其他方法定义虚值程度和实值程度。

期货公司应在投资者签署开户协议时,向客户明确可能导致保证金参数水平调整的情形。若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水平参数设置,应当通过邮件、短信、交易客户端等渠道做好通知提醒工作。

(二)保证金收取

1、盘中开仓保证金收取

对同一期权合约,投资者可在交易时段(9:15-15:00)双向持仓(可同时持有权利仓与义务仓),上交所对卖出认购或者认沽期权时按开仓保证金水平计减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可用余额,期货公司对客户卖出认购或者认沽期权时按开仓保证金水平扣减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能因日终时可与权利仓对冲而免收或少收。

2、盘后维持保证金收取

日终时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同一账户同一合约双向持仓数量自动进行对冲(取净头寸,优先对冲非备兑义务仓),调整为单向持仓。中国结算按对冲后的单向持仓进行结算参与人维持保证金计收,期货公司按对冲后的单向持仓进行客户维持保证金计收。

3、到期被指派合约保证金收取

结算参与人层面,行权日日终,中国结算对于期权合约被指派的义务方按当日收盘价格重新计收维持保证金,未被指派的合约不再收取维持保证金。交收日日终,中国结算按“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内的结算准备金余额/(行权交收资金-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的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用于交收。

期货公司客户层面,行权日日终,对单个客户,如客户是净应收券或应收资金,期货公司不冻结资金;如客户是净应付券,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的规定,冻结相应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采取冻结衍生品资金账户部分资金方式(如合约标的收盘价*10%或能覆盖假设客户违约时现金结算的资金);如客户是应付资金,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的规定,冻结相应资金。

4、除权除息日保证金收取

除权除息日,上交所依据合约调整后的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与合约单位计增或计减期货公司的可用保证金额度。而上一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向结算会员按合约调整前结算价、合约单位收取维持保证金。因此,对原有义务仓持仓平仓,释放的保证金金额会与上一交易日日终计算的维持保证金不一致,存在一些误差(由合约单位取整引起,但单张合约金额误差不大)。

除权除息日,如果出现上述不一致,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同时,如果期货公司对客户保证金方式亦存在此问题,当日应及时向客户提醒或解释,并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管理(可用资金或出金会有误差)。

(三)保证金监控

1、实时盯市(盘中试算)

区别于上述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保证金监控时,将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合并监控标的证券或期权、期货合约交易价格变动带来的保证金变动。

根据最新价格实时计算的客户持有某期权合约的实时价格保证金是指,客户持有该同一期权合约义务仓和权利仓对冲后剩余义务仓,按合约标的最新成交价格和期权合约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则取前结算价),根据期货公司设置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按最新价格计算各客户持有各合约所需保证金金额,监控其是否足额及变化情况。

2、盘后逐日盯市

当日日终,期货公司应按照标的证券当日收盘价与期权、期货合约结算价监控客户保证金是否足额,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平仓(具体执行方式和时间以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经纪合同为准)。若出现日终客户维持保证金低于按《风控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水平,期货公司需要用自有资金补足,不得挪用其他客户保证金。

3、保证金通知邮箱

期货公司可向与客户约定的客户专门邮箱或共用期货业务邮箱,发送追保、强平等各类通知,并存档留痕。期货公司可在期权经纪合同中列明并告知客户。

4、压力测试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保证金进行压力测试,包括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特定品种、特定价格、特定情景的压力测试等。

期货公司盘中应重视对一定程度虚值期权合约的实时监控。当合约标的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所持合约虚值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或从虚值转为平值时,期货公司应对该情况下客户持仓保证金变化进行压力测试或进行评估,以应对客户保证金大量不足的情形。

(四)其他

1、期货公司可建立保证金分级管理与收取办法。一方面,期货公司可根据投资者信用情况、业务权限和交易级别等收取不同程度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对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客户,在充分了解客户,并由客户签署调整保证金申请表和承诺书的情况下,可执行特殊保证金标准,但不低于《风控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2、临近行权日(包括行权日),为了防范客户在交收日出现交收违约风险,期货公司可以提高客户当月合约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3、使用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进行备兑开仓收取的权利金不计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保证金日间余额。

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一)对因除权除息引起客户备兑证券不足的监控

1、事前通知

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期货公司应提醒客户合约标的将进行除权除息,将按调整后合约单位重新锁定备兑备用证券。收盘后,针对备兑开仓客户,期货公司应再及时通知并提醒客户。

对于没有涉及分红的权益变更,期货公司可以提早对客户进行通知提醒,包括合约单位和行权价格变更信息等。

2、盘中监控

除权除息日,期货公司应在规定时间(比如上午一次、下午一次等)对备兑开仓客户的备兑备用证券数量进行监控,监控指标为盘中客户备兑备用证券不足数量。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当客户盘中备兑备用证券不足时,期货公司可以冻结该客户证券账户中未锁定的合约标的;如客户证券账户中无合约标的,期货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补足备兑备用证券(补足合约标的并锁定)或自行平仓。

盘中客户备兑备用证券不足数量=开仓所需合约标的数量(按新合约单位)-已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数量-期货公司冻结或锁定的当日新增证券数量(买入等)。

当盘中客户备兑备用证券存在不足数量时,不得进行备兑新开仓,不允许进行备兑解锁。可备兑解锁的数量不超过按(已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数量-按新合约单位计算的所有备兑持仓所需的备兑备用证券)计算的数量。

3、盘后监控

除权除息日,期货公司应对备兑备用证券进行监控。收盘后,期货公司依据中国结算发送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应及时向客户发送强平通知,并通知客户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点(比如10:00)以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数量自行平仓。下一交易日,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应在规定时间(比如10:00)开始对客户实施强行平仓,并确保在11:30之前不存在备兑证券不足情况。

(二)其他情况引起客户备兑证券不足的监控

交收日日终,期货公司应监控是否因行权交收等导致备兑证券不足而收到中国结算的“强行平仓通知书”。

交收日日终,客户应付券不足时,中国结算将使用备兑证券用于交收,从而导致该客户备兑证券不足。在收到中国结算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并提醒客户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点(比如10:00)以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数量自行平仓。下一交易日,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应在规定时间(比如10:00)开始对客户实施强行平仓,并确保在11:30之前不存在备兑证券不足情况。

(三)盘中代为锁定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客户备兑证券不足时,期货公司可盘中冻结或锁定其证券账户里的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避免客户发生备兑不足而导致被强平的风险。

第四章 资金风险管理

为防止期货公司期权业务客户资金管理出现流动性风险,期货公司应对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和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拨进行盯市管理,并应在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结算准备金。

目前,中国结算暂不提供实时出金服务(未来提供服务时间待定)。

一、资金盯市管理

(一)资金盯市管理要求

以保证客户的正常交易及公司的正常交收为首要目标、兼顾客户银衍转账的出金需求,期货公司应合理判断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与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之间的资金配置比例。

期货公司应及时掌握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变化情况,做好银衍转账客户出入金的实时监控。

期货公司应根据期权合约各义务方客户持仓情况和客户入金情况等,及时调度资金头寸,满足客户盘中正常开仓、公司盘后正常交收的要求。

(二)盘中保证金占用比例实时监控

1、监控指标

期货公司应在盘中对保证金占用比例进行实时监控。

保证金占用比例=经纪业务已占用保证金/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总额

经纪业务已占用保证金:指根据《风控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标准,按照单个客户账户双向头寸未对冲的数据,计算的所有客户占用的保证金总和,包括已成交的和已申报未成交的义务仓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之和。

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总额:是期货公司存放在中国结算的,实时地用于其所有客户衍生品保证金管理的账户总金额。

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总额:是期货公司在具有衍生品结算资格的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

期货公司资金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经纪业务已占用保证金的动态变化,将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部分金额划拨至中国结算指定的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从而实现:一方面期货公司的所有客户的实际开仓规模的最大值与其存放的保证金总额一致;另一方面满足客户盘中出金需求,减少客户资金的盘中占用。

2、资金警戒线和划拨线

期货公司可依据保证金占用比例分别设置资金警戒线、资金划拨线。

(1)资金划拨线:当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资金划拨线的一定比例(期货公司自定)时,比如当保证金占用比例=80%时,达到资金划拨线。

当盘中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保证金占用比例高于资金划拨线时,期货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存管结算相关部门提出入金需求,将资金从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划转至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注明“客户资金”和“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号”,跟踪资金到账情况。

(2)资金警戒线:当保证金占用比例低于资金划拨线时,比如当保证金占用比例=60%时,达到资金警戒线。

当盘中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保证金占用比例高于资金警戒线时,期货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资金调拨人员预约划款,资金调拨人员随时做好调拨资金的准备。

3、期货公司应根据公司期权业务规模、历史盘后交收金额与峰值、当天期权交易规模、客户活跃度、经纪业务占用保证金增速、客户入金情况等,设定每日资金警戒线、资金划拨线,并视情况每日进行动态调整。

(三)盘后资金维持比例逐日盯市

收盘后,期货公司应对盘后资金维持比例进行盯市管理。

盘后资金维持比例=(经纪业务维持保证金+行权净应付资金)/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余额

经纪业务维持保证金:根据《风控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标准,按照单个客户双向持仓自动对冲后计算的,所有账户的维持保证金总额。

行权净应付资金:交收日,客户行权或被指派应付资金与应收资金累加,包括客户证券交收违约按现金结算资金,如为净应收,则行权净应付资金为0。

收盘后,为了保证公司正常交收,期货公司应保证盘后资金维持比例不高于一定比例(比如90%)。基于客户在收盘后出金的可能性较大,期货公司需保留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出金需求。

(四)可用资金余额头寸监控

期货公司应分别在开盘前、盘中和盘后,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查询公司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进行头寸监控:

1、盘中要保证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能满足客户的开仓需求;

2、开盘前和收盘后,要保证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高于最低结算准备余额(目前暂为200万)。开盘前,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上交所前端控制将禁止客户新开仓(买入或卖出开仓禁止,允许备兑开仓)。

(五)客户出金要求

期货公司根据与客户在经纪合同中的约定,设置的提取线计算客户可提现资金,允许客户进行提现。对大额资金提取,可以要求先预约。

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期货公司应建立客户资金存取、划拨、应对信息系统故障等异常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期货公司应与各结算银行商谈并签订客户资金应急划款协议或备忘录,建立客户资金存取和交收的应急备用划款方式,明确因技术故障等影响客户资金存取及交收时,相关各方之间的备用操作流程和沟通协调机制,保证客户资金存取和交收的正常有序进行。

(二)期货公司应建立多家银行账户划拨备用机制,一旦一家银行账户结算出现问题或延迟,立即启用其他银行账户划拨资金。

(三)期货公司应通过和银行建立多种替代方式的资金划拨路径,一旦结算出现异常,可以立即通过其他替代划拨方式完成资金划拨。和银行建立良好的结算关系,由银行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每笔划拨资金。

(四)期货公司应当与结算银行建立日终数据交换和差异处理机制,保证客户下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和资金存取。

第五章 强行平仓管理

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应建立预警、监控及处置措施,防止客户出现保证金不足的风险。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与经纪合同时,应当明确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对客户执行强行平仓的具体条件与时间。

当期货公司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时,中国结算随当日结算数据向有关期货公司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相关期货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在按中国结算要求在规定时间(下一交易日9:00之前)补足保证金。

如无法补足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以确保在收到通知书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午11:30前,按要求对保证金未予补足部分进行平仓。

如收到通知书的次一交易日上午,全部合约停牌(即市场停市)且下午有恢复交易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入金或在恢复交易后进行强行平仓,若日终保证金足额,下一交易日,中国结算将不进行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若日终保证金不足额,该日日终中国结算将向有关期货公司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期货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或强行平仓。全天市场停市下,强行平仓流程顺延至恢复交易日首日。

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一)触发条件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备兑证券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及时关注有可能导致客户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影响因素。导致客户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变动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

2、行权交收应付证券不足,不足部分使用备兑证券,从而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

3、其他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情形。

(二)平仓原则

当客户出现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未能对不足部分数量自行平仓时,期货公司有权对该客户进行强行平仓。参考原则如下:

1、对持有备兑证券所对应合约的账户,期货公司应按照备兑证券不足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账户作为平仓账户;

2、再按照上一交易日收盘后备兑证券不足账户内对应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平仓合约。

(三)平仓流程

1、未收到中国结算强平通知书情况下期货公司处理流程

期货公司盘中应对客户备兑证券情况进行日间监控。对于当日盘中客户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及时以电话、邮件、短信、交易端提醒等形式向客户发送“补券或自行平仓通知”,要求客户于在约定时间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数量自行平仓。

2、收到中国结算强平通知书情况下期货公司发起的强平

期货公司在当日盘后收到中国结算备兑不足强平通知书的,相关期货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进行自查并确定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客户账户,以电话、邮件、短信、交易端提醒等形式向客户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并要求客户在下一交易日上午约定时间(比如10:00)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数量自行平仓。在期货公司约定时间,若客户没有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未能对不足部分数量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应根据与客户约定的强行平仓原则在约定时间对客户账户执行强行平仓,确保符合中国结算或者上交所规定。

如收到通知书的次一交易日上午,全部合约停牌(即市场停市)且下午有恢复交易时,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在下午恢复交易后及时进行强行平仓;若日终备兑证券不足的情况消除,所司将不进行备兑证券不足强行平仓;若日终备兑证券仍不足,中国结算将向相关期货公司发送备兑证券不足强平通知书。全天市场停市下,强行平仓流程顺延至恢复交易日首日。

(四)其他

除权除息日客户现货账户备兑备用证券数量不足,但存在在途数量(配股送股未上市流通的),且客户已有备兑备兑证券数量加上在途数量合并计算后足额的,该客户可视为除权除息日备兑证券数量足额。期货公司不需要在除权除息日通知客户进行补券或自行平仓,或进行强行平仓操作。客户备兑备用证券数量与在途数量合并计算后仍不足的,需要通知客户补足不足部分。在途数量仅能作为已有的备兑持仓的备兑备用证券,不能用于备兑新开仓。

期货公司应设置专门岗位实时关注交易日发生送股、配股等权益类变动的期权合约标的,提前提请客户注意,并在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后,根据合约证券当日收盘价,及时提醒和通知客户注意补券及具体补券数量。

对于接收到中国结算发送的备兑证券数量不足强平通知书的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补券的,需再行提交备兑锁定指令。

三、持仓超限平仓

(一)触发条件

客户单个合约品种超过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的持仓限额,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可实施强行平仓。

由于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货公司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因客户申请的持仓限额到期导致客户持仓超限,客户可以自行平仓,期货公司不应对客户自行平仓或对客户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但对客户开仓将按新的持仓限额进行限制。

(二)平仓原则

对单个合约品种持仓超限的,待平仓合约选择范围为在合约品种中,优先选取总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

对同一合约义务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先对非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三)平仓流程

对持仓超限需要进行强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以电话、邮件、短信、交易端提醒等形式向客户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并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前自行平仓,否则公司将于该时间实施强行平仓。

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当期货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期权交易权限时,需同时向上交所申报强平成交回报接收PBU,用于实时接收由上交所进行强行平仓的成交回报,该PBU也同时作为日终期货公司向上交所报备相关数据指定的PBU。

期货公司可申请修改经纪业务接收交易所强行平仓成交回报指定PBU。申请修改PBU时,登陆上交所会籍系统进行更新提交。

期货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注销强行平仓成交回报指定PBU之前,应当先办理强行平仓成交回报指定PBU的变更业务。

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接口要求执行。由期权经营机构发起的强行平仓,订单指令为“102=期权经营机构发起”,非期权经营机构发起的强行平仓,订单指令根据账户属性填写。

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一)备用机制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操作应通过期权业务系统执行。当强行平仓系统出现故障时,期货公司应配置备用机制。

(二)期货公司应设置强行平仓错单处理流程

强行平仓错单是指在实施强行平仓过程中,期货公司因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的错平、多平的平仓成交单。期货公司应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强行平仓错单的情形及补偿办法。

第六章 行权交收管理

期货公司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对临近到期合约、潜在违约风险值进行监控,并对相应客户进行预警;在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对认购期权义务方、认沽期权义务方的交收风险值监控,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一)期货公司应在期权合约临近到期日前3个交易日至到期日,每日进行交易客户端和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短信或邮件)提醒。

(二)期货公司可在期权合约临近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至到期日,每日对下列投资者进行提醒:(1)持有虚值期权合约的权利方;(2)持有实值期权合约的义务方。

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一)在行权日,如果投资者对持有的虚值期权(以合约标的实时价格计算)提交行权指令,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交易终端的下单界面提醒投资者,合约为虚值的行权风险。

(二)期货公司可向投资者提供“协议行权”服务。详见《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中关于协议行权的内容。

(三)合约行权交收日,期货公司应监控行权交收应交券方的“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1”和“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2”,即监控投资者持有合约标的的情况,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标的不能满足行权交收应交付数量的投资者,进行电话提醒并督促其补足应交合约标的证券数量。

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1=应交数量/账户所持相关流通证券的数量(含备兑持仓)

行权交收应交券方违约风险2=应交数量/账户所持相关流通证券的数量(不含备兑持仓)

(四)合约交收日约定时间内,对合约标的证券应付方,若准备交收的合约标的证券仍不足,期货公司可根据与客户在期权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为客户买入合约标的或使用自有证券代为提供不足部分的合约标的。

(五)合约行权交收日,对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期货公司应监控账户“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违约风险值”,即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资金能否满足行权交收所需的现金。

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违约风险=应付所需资金/(可用资金+行权日行权交收已冻结的资金)

期货公司对“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违约风险”设定预警值,比如85%,如果超过阀值,期货公司将对客户预警,而如果大于100%,则表明该账户存在很高的违约交收风险,期货公司需采取措施,通知客户入金。

(六)客户认沽期权义务方被指派行权后资金不足或客户认购期权权利方行权资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并向上交所申报将相关行权所得证券划入处置证券账户。

日终中国结算将对行权、证券转处置/转回指令申报进行校验,期货公司应确保申报交易单元清算编号与相应账户指定交易单元清算编号一致。

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若期货公司按照本指南进行保证金水平参数设置(见本指南第三章“保证金管理”中第一节“客户保证金管理”的第(一)点“保证金水平”),期货公司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期权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能导致保证金参数水平调整的情形。若在临近行权日进行了参数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通过邮件、短信、交易客户端等渠道做好通知提醒工作。

第七章 投资者数据报备

期货公司应在每个交易日收盘之后至16:30之前向上交所报备所有客户相关信息,包括可买入额度、资金相关信息(主要用于上交所风险控制需要,包括风险压力测试等)等。

数据报备内容:日期、期权经营机构代码、期权经营机构名称、业务交易单元号、营业部代码、合约账户、对应沪市证券账户、对应沪市E账户、当日衍生品资金账户保证金总额(结算前数据)、当日资金划入划出净额(日间转账数据)、上一交易日衍生品可用保证金余额、上一交易日沪市衍生品维持保证金金额(按期权经营机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上一交易日衍生品合约市值权益(含沪深)、上一交易日证券市值总额(不含港股通、B股外的所有证券市值,持有证券按收盘价计算)、上一交易日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当日分级级别(自然人账户需填写)、当日可买入额度。上一交易日是指结算后的相关数据。具体见技术接口说明书。

相关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日资金划入划出净额=当日总资金划入金额-当日总资金划出金额。

涉及多家银行的应合并计算。

2、衍生品合约市值权益=∑(当日合约结算价*权利仓张数*合约单位)-∑(当日合约结算价*义务仓张数(含备兑)*合约单位)。按所持有合约汇总。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章 程序化交易报备

上交所对程序交易账户实行报备制度,要求各期权经营机构事先向上交所上报自身或客户计划使用或已经使用的程序交易软件及账户相关信息。

一、程序交易报备范围

期权经营机构或单个、多个账户使用交易软件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即非通过人工界面逐笔或逐个组合操作的,即被视为程序交易。各期权经营机构应将所有满足程序交易认定条件的账户及时通过传真与电子邮件向上交所备案。

二、报备内容

客户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收到客户报备后应立即向本所备案。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程序交易软件或自用(包括自营、做市商)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报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名称;

(二)客户账户类型;

(三)所属期权经营机构;

(四)期权经营机构、客户所使用的程序交易软件所属厂商、名称及基本功能;

(五)风控及其他情况说明。

对于期权经营机构存在不报、漏报、未及时报备程序交易等情况的,上交所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三、程序升级报备

对于已报备的程序交易软件,因交易策略或风控措施有较大改变,需要对软件进行升级的,客户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期权经营机构报备,期权经营机构应在收到客户报备后立即向上交所报备。若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提供程序交易软件或自用(包括自营、做市商)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因风险控制等需要,对程序化软件进行紧急升级的,应立即向上交所报备,并对情况进行说明。

对交易策略或风控措施有较大改变的软件升级报备为强制报备,对较大软件升级后未经报备就正式上线的,上交所根据情节轻重,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四、报备时间

期权经营机构可在每个交易日15:00至17:00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表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应用情况登记表

*期权经营机构名称


*期权经营机构编码:

(期货公司使用会员编号)



报备类型

□ 初次事前报备 □ 初次事后报备 □ 升级报备


* 客户名称


* 合约账户(多账户,请列举)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账户类型

□ 个人 □ 自营 □ 做市商 □ 一般机构

□ 其他类型:

* 交易单元(若固定使用一个交易单元)



交易地点


是否远程交易

□ 是,远程

□ 否,采用交易所通信公司托管服务


* 上线日期


版本号



交易模式

日内高频交易: □ 人工触发 □ 软件自动触发
日内非高频交易: □ 人工触发 □ 软件自动触发

组合交易:□ 期权市场 □ 期现市场 □ 期货期权市场
□ 其他类型:

* 订单申报频率

(估计)

笔/每秒(均值)

笔/每秒(峰值)

笔/每天(均值)

笔/每天(峰值)







程序交易软件清单


* 软件名称

* 所属厂商

软件提供者

使用日期

数据来源

*基本功能描述(可附页说明)









软件升级历史



风控及其他情况说明



期权经营机构意见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

1. 标注*为必填项,不得为空。

2. 按客户分文件填列信息,以“期权经营机构代码_衍生品合约账户_报备日期” 为文件名。

3. 请于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7:00传真至上交所,并将电子档以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传真:021-68811308 邮箱:riskdispose01@sse.com.cn

第九章 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

一、风险警示制度

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风控办法》建立了风险警示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以警示和化解风险。上交所向市场警示风险的,可以视情况披露投资者、期货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以及市场的交易情况。

(一)警示措施处理流程

根据《风控办法》,上交所需要向期货公司发出书面风险警示的,将向相关期货公司发出书面风险警示通知。

若警示对象为期货公司自身的,期货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若警示对象为期货公司的客户,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警示措施告知客户,并有义务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及时反馈,期货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交所反馈。

(二)风险警示公告处理流程

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向市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期货公司应该及时关注上交所发布的市场风险警示公告,并根据警示的市场风险,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手段向客户做好及时风险提醒工作。

二、大户报告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上交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进行报告。

(一)报告要求和报告材料

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期货公司或客户向上交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此外,交易所可以根据大户报告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便监控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投资者、期货公司报告持仓情况,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见表4),内容包括:期货公司名称、投资者名称和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量最大的三个合约持仓信息(合约编码、持仓量等)、维持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持仓意向,包括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6、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表4 大户持仓报告表

投资者(期货公司)名称


合约账户


□普通  □套保 □自营 □做市商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合约编码1


占用保证金(万元)


权利仓持仓量


义务仓持仓量


备兑持仓


持仓意向(含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合约编码2


占用保证金(万元)


权利仓持仓量


义务仓持仓量


备兑持仓


持仓意向(含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合约编码3


占用保证金(万元)


权利仓持仓量


义务仓持仓量


备兑持仓


持仓意向(含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准备情况说明)


总持仓保证金


资金规模


实际控制人


证券担保物情况


持有其他期货期权品种情况说明


资金来源


本人(公司)保证以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存在任何故意虚假或者遗漏。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公司名称


期货公司代码


投资者开户日期


投资者交易方式


经审核,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有内容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者遗漏。

期货公司单位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告注意事项

1、计算大户持仓报告标准时,对同一个投资者、期货公司持有的一个或多个合约账户中的所有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2、投资者、期货公司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交易所将大户报告表发送至期货公司和特殊客户(如基金等)。若报告主体是投资者的,由期货公司发送至客户(对同一投资者在多家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持仓大小选择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3、特殊客户(如基金等)可直接向交易所报告,其他客户由期货公司代为向交易所报告,期货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客户未按要求报告的,期货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该客户持仓情况。

4、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后,将视情况通知期货公司或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章 应急预案

为了维护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保证公司期权业务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期货公司应制定《期权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期货公司应急工作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密切协作、责任明晰、预防为主、信息共享等,必须保证及时性与有效性。期货公司处置应急事件应及时通知到客户,力争做到损失及影响最小化。

期货公司根据应急需要,应成立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应急事件发生后的不同情况,需通过公司网站、电话等方式,做好相关客户的沟通与安抚工作,并正确引导舆论。期货公司还应做好应急事件后期处置工作,包括原因调查、责任追究、损失评估和改进措施等。期货公司需对以下应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人员出现向上交所报送数据迟报、漏报、错报等情况,比如期权业务人员在操作中将客户账户指定关系指定错误等。

(二)期权交易管理系统的交易监控参数等业务参数设置错误、协议行权、清算交收、利息结算等出现差错等;

(三)其他业务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

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系统技术应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系统等技术系统等发生软、硬件故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无常正常开展交易与结算业务等;

(二)报盘系统发生故障等;

(三)行情系统发生故障等;

(四)网上交易系统故障,导致和行情主站连不上、行情数据未更新、无法发送行情给网上交易行情服务器、应用程序提示的各种错误、客户端无法连接委托主站、无法连接目的主机等;

(五)通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信息交流中断;

(六)电力系统供应中断影响正常交易;

(七)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主机房发生灾难事件等。

三、交易异常事件

针对《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上交所或中国结算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需要公司作出的配合、衔接以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四、结算异常事件

因上交所或中国结算数据及其他原因造成期权结算延迟时,期货公司应启动相关的风险处置流程,保障期货公司夜盘或其他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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