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菜单有“逼格”,可别忘了标“价格”!

胖锤 餐饮法务官 2023-01-09

| 餐饮老板 未来的餐饮老板 

都关注了“餐饮法务官” |

近日,小编在逛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主管主办的千龙网时,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说是北京伊缘相餐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90号一层经营时,因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销售一种燕京纯生啤酒(500ml)不标明价格,被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以罚款1,000元。

这可不得了,不标明价格也会被处罚款?

本着刨根问底的态度,小编就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求证。

打开网页的时候是这样的:

点开之后,发现因类似未明码标价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餐饮企业还真不少,从2018年的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路点到第10号,有六个被处罚主体都是餐饮企业且都与“明码标价”相关,如北京鑫鑫天宇餐饮有限公司收取“自助餐餐费”不标明价格案、首都大酒店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北京盛世小渔山餐饮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等。

经法务官梳理,餐饮企业因违反“明码标价”要求而被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


为了让各位掌柜避免在“明码标价”上栽跟头,小编将汇总以上规定并结合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河北省等地关于餐饮企业“明码标价”的地方政策,给各位掌柜说说餐饮业关于“明码标价”应当注意的事项:



1

理清定义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品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都要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餐饮业也不例外。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商品和服务包括了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餐饮企业一般不涉及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小编也就不再赘述了。



2

餐饮业该怎么明码标价


(一)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饮料、卷烟、水果、茶水和在营业区内销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规格、价格;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要求的也应当予以标示。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或其他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的计量单位(如份、位、例、个、杯、条)等;有“位”、“只”之分的,或有大、中、小计量区别的,应分别明确标示。酒类品名建议注明酒的种类、酒精度数。标示产地的,应与实际一致。

2.餐饮业经营者可以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智能化终端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展示菜肴实样的,样品应与实际菜肴一致,可不能菜模展示了一盘虾结果只给上了一只呦。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3.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并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在销售鲜活商品时,应当标明鲜活商品的即时销售价格(不得仅以“时价”代替具体价格,如菜单上注明为“时价”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日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选商品的单价、计价单位、称重重量等与销售价格有关的内容并由消费者确认。如在提供加工服务时另收加工费的,应标明收费办法和标准。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商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更新。


(二)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使用中、外文同时标价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三)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四)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对餐饮业而言,主要是注意如下事项:

1.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2.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循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对可选择收费项目或者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和附加条件等。餐饮业经营者销售食品半成品、鲜活商品时,应当标明是否包含配料费或加工费,若有则应标明其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配料费、加工费。称重计价的菜品需要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3.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组合打包方式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数量及套餐价格。

4.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自助餐就餐标准、计价单位、提供的菜品、主副食、饮品及相应服务项目明细,有消费限制的应一并标明(如螃蟹仅限一只)。如需另收酒类、饮料、茶水费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酒类、饮料、茶水费。

5.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供预订清单或签订合同,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6.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告知的,视作不另收取送餐服务费等费用。

7.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合作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8.餐饮业经营者提供餐具、纸巾等商品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9. 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前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采用促销形式销售,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餐饮业经营者结算价格时,应当以实际消费金额进行结算。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结账时向消费者出具消费清单,结算清单应当如实填写消费的品名、单价、数量和总结算价格。消费者提出给予清单副本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予以提供。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涉及的价格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指如下几种:

1.菜谱、价目牌(表)和标价签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

7.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8.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价格有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 

9.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六)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经营者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餐饮业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提供同一品种、同一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等应当同一价格。

结语

各位掌柜日常经营千万得做到明码标价,菜单设计、店面装潢注重“逼格”的同时,可别忘了标清 “价格”哦。


餐饮老板们都在关注的文章:


在广告套路的尽头,迎接你的是巨额销量还是一张罚单呢?

职业打假的冬天,真的来临了吗?

股权结构设计不当? 这是在帮隔壁老王养孩子你造吗


本文为 丨餐饮法务官 原创文章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

欢迎转发、群发给您的朋友、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如需转载请向本公众号后台申请并获得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